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彬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某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彬,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1年1月11日被新蔡县公安某刑事拘留,2011年1月19日经驻马某市检察院决定,被新蔡县公安某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某剑平,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新蔡县人某检察院检以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彬犯受贿罪,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某检察院检指派检察员杨某梅、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某彬及其辩护人某剑平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在法定审限内不能结案,报经河南省高级人某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某检察院指控:

一、工程方面:

(一)2005年初,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承建汝南县看守所工程施工负责人某某人某币15万某,为给段某拨付工程款提供帮助。

(二)2005年8、9月份,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在汝南县老看守所土地开发过程中非法收受开发商李某X、赖某人某币50万某,为李某X、赖某开发看守所工程提供帮助。

(三)2009年初,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驻马某市交警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绍某人某币3万某,为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提供方便。

二、职务调整方面

(一)2003年初,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派出所指导员唐某X人某币2万某,为唐某X担任汝南县板店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

(二)2003年夏和2006年夏,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某干警王某X人某币3万某,为王某X职务晋升提供帮助。

(三)2003年下半年和2006年3月份,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某干警崔某人某币x元,为崔某担任派出所所长和提副科级提供帮助。

(四)2003年下半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某干警朱某人某币1万某,为朱某提副科级提供帮助。

(五)2003年11、12月份,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某干警邱某人某币3万某,为邱某担任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

(六)2003年底,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某干警黄X人某币2万某,为黄X担任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

(七)2003年低,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某干警彭XX人某币2万某,为彭XX担任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

(八)2003年底,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某干警李某X人某币2万某,为李某X担任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2005年上半年,该款通过张某X退给李某X。

(九)2003年底和2005年下半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两次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某干警朱某人某币4万某,为朱某职务晋升提供帮助。

(十)2004年元月前,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某干警谢某人某币2万某,为谢某担任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

(十一)2003年底,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汝南县公安某干警王某担任派出所指导员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王某人某币5000元。

(十二)2004年元月,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汝南县公安某干警孙某担任汝南县车站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孙某人某币2万某。

(十三)2004年初,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某干警马某人某币2万某,为马某调任所长提供帮助。

(十四)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汝南县公安某干警冯某担任巡警大队大队长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冯某人某币1万某。

(十五)2004年年底,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某干警马某人某币1万某,为马某担任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

(十六)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汝南县公安某职工韩某职工转警,非法收受韩某人某币1万某。2007年8、9月份,通过汝南县公安某干警申某退还给韩某。

(十七)2004年和2006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汝南县公安某干警李某X担任所长和提拔副科级提供帮助,两次非法收受李某X人某币3万某。2007年8、9月份,通过汝南县公安某干警朱某、申某退还给李某X。

(十八)2005年上半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某林业分局局长胡某人某币3万某,为胡某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党委委员提供帮助。

(十九)2005年下半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某干警马某X人某币2万某,为马某X担任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

(二十)2005年11月份,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汝南县公安某干警李某X担任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李某X人某币1万某。

(二十一)2005年年底,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汝南县公安某干警姚某担任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姚某人某币3万某。后通过张某退还给姚某。

(二十二)2006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某干警余某X人某币5万某,为余某X担任汝南县公安某警令部主任提供帮助。

(二十三)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某干警张某X人某币2万某,为张某X担任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

(二十四)2006年夏天,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某干警谢某人某币2万某,为谢某调任马某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

(二十五)2006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某干警邓XX人某币5000元,为邓XX担任派出所副所长提供帮助。

(二十六)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某干警张某X人某币2万某,为张某X担任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2007年初,被告人某某彬通过张某X把该款退还给张某X。

(二十七)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汝南县公安某干警唐某由派出所指导员提拔为派出所所长,非法收受唐某人某币4万某。2009年年底,被告人某某彬把该款退还给唐某。

三、进人某面

(一)2002年底,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姚某人某币2万某,为姚某调入汝南县公安某提供帮助。

(二)2003年初,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邱某人某币3万某,为安某邱某之子邱某进入汝南县公安某提供帮助。

(三)2003年上半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胡某X人某币2万某,为胡某X之女胡某分配到汝南县公安某提供帮助。

(四)2003年下半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朱某人某币2万某,为朱某之女王某分配到汝南县公安某提供帮助。

(五)2003年下半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朱某人某币3万某,为朱某之弟朱X一安某到汝南县公安某提供帮助。

(六)2004年初,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王某X人某币3万某,为王某X之子徐XX调入汝南县公安某提供帮助。

(七)2004年初,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周某人某币4万某,为周某之女周某调入汝南县公安某提供帮助。

(八)2004年初,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武某人某币1万某,为武某之子武X调入汝南县公安某提供帮助。

(九)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王某X存折3万某,为王某X的外甥女王某调入汝南县公安某提供帮助。

(十)2004年3月,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刘某人某币2万某,为刘某原儿媳孙某安某到汝南县公安某提供帮助。

(十一)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刘某人某币2万某,为刘某调入汝南县公安某提供帮助。

(十二)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李某X人某币1万某,为李某X之女李某X调入汝南县公安某提供帮助。

(十三)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张某X人某币3万某,为张某X的外甥胡某X调入汝南县公安某提供帮助。

(十四)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李某X人某币2万某,为李某X调入汝南县公安某提供帮助。

(十五)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邓XX人某币6万某,为邓XX的丈夫赵某X调入汝南县公安某法医院提供帮助。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某某彬调离汝南县公安某后,在邓XX的索要下,通过刘某和申某退给邓XX5万某。

(十六)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李某人某币2万某,为李某之子李某安某到汝南县公安某提供帮助。

(十七)2004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冯某人某币2万某,为冯某的继子赵某调入汝南县公安某提供帮助。。

(十八)2005年春节前,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刘某人某币3万某,为刘某的妻侄万某调入汝南县公安某提供帮助。

(十九)2005年春,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牛某人某币4万某,为牛某的内弟杨某调入汝南县公安某提供帮助。

(二十)2005年上半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王某人某币5万某,为王某的外甥女安某分配到汝南县公安某提供帮助。

(二十一)2005年上半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叶某人某币4万某,为叶某调入汝南县公安某提供帮助。

(二十二)2005年下半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严某人某币4万某,为严某分配到汝南县公安某提供帮助。

(二十三)2005年11月,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张某X之子张某调入汝南县公安某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张某X人某币3万某。

(二十四)2006年4月,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赵某X人某币1万某,为赵某X老表余某的儿子余某X复原安某到汝南县公安某提供帮助。

(二十五)2006年5、6月份,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黄某人某币6万某,为黄某之子黄某员安某到汝南县公安某提供帮助。

(二十六)2006年9月,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马某X人某币3万某,为马某X分配到汝南县公安某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某某彬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某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受贿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某某彬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起诉书指控第一部分中受贿李某X所送50万某,是朋友间的借款,不能以受贿定罪;起诉书指控的职务调整方面姚某所送3万某、李某X所送3万某为事后感谢,而不能以受贿罪论处。韩某所送1万某、唐某所送的4万某,在接受后就退给他们,是他们不要。收受王某X存折3万某,要求公诉人某示其取款的书证才予认可。其辩护人某见是,一、起诉书指控的工程方面第2起、二职务调整方面第11起、第12起、第14起、第17起、第20起、第21起、第27起,合计涉案金额为64.5万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定性错误,不应以受贿罪论处;二、起诉书指控的职务调整方面第17起和进人某面第9起,因证据不充分而不足以受贿罪论处。三、起诉书指控的李某彬受贿三方面56起涉案金额为202.5万某的犯罪事实和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证人某言存在瑕疵和不足,以及对本案定罪量刑产生的不利影响。四、被告人某某彬具备诸多方面的法定和酌定从轻、从宽量刑的情节,全部主动退赃,系初犯、偶某、无前科,一贯表现好,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的从宽量刑条件。拟宣告刑:宜为10-11年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一、工程方面:

(一)2005年初,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承建汝南县看守所工程施工负责人某某人某币15万某,后为拨付该项工程款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汝南县公安某会计凭证、贷款借据、还款凭证、企业法人某业执照、驻马某市华新建筑安某工程有限公司证明;证人某某、刘某、张某X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05年8、9月份,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在汝南县公安某老看守所土地开发过程中非法收受开发商李某X、赖某人某币50万某,为李某X、赖某开发看守所工程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某某彬供述,2005年8月份中旬左右的一天晚上,袁XX到汝南县天中山宾馆X房间给他送50万某,知道是李某X让袁XX送的。分析李某X为了买汝南县看守所的地皮让他帮忙,实际上没有帮忙。后来李某X通过拍卖,获得看守所土地使用权后,因为看守所搬迁问题,李某X和袁XX请他帮忙协调尽快搬迁好开发,他答应积极做工作,等新看守所建成后抓紧搬迁,但因种种原因看守所搬迁工作一直没有进展。2009年3月份,听说河南省纪委正在查崔某、崔某X的事,将李某X、袁XX带走了,就将50万某退给赖X,后省纪委专案组通知他将50万某退给专案组,又给赖X联系将50万某要回来退给省纪委。

2、证人某言

(1)证人某某X证言,证实李某彬提出他儿子出国需要钱,找其借50万某,就找赖X商量,最终考虑到以后看守所搬迁还得李某彬帮忙,在竞拍后一个多月左右,就准备50万某现金,在招待所北楼X房间当着赖X的面把钱给袁XX,让袁XX和赖X一块去送给李某彬。后来这50万某作为他的投资资金,2006年6、7月份,和赖X分开以后,这50万某核算成投资成本了。当时的情况给袁XX说了,李某X说小孩上学提出要50万某,以后还得靠李某彬在看守所搬迁上帮忙做工作,他要50万某他算了。

(2)证人某某证言,他小名叫赖某,2005年9月前后,李某X给他说李某彬给他提出儿子出国上学需要钱,想给他们借50万某,他们商量着虽然李某彬说借钱只是一个借口,就是想要50万某的好处费,但是以后看守所搬迁还得靠李某彬多帮忙,所以决定给他算了。几天后的一天上午,在招待所北楼X房间,李某X准备了50万某现金,用一个手提袋装着,让他和袁XX送给李某彬,他在招待所院里等着,袁XX上楼直接去李某彬206的住室,后袁XX空手下来说50万某已经给李某彬。2009年省纪委调查崔某案件时,李某彬听说后,曾跑到郑州找他把50万某退给了他,但没过多久,李某彬又找他把50万某要走了,后来听说李某彬把50万某退给省纪委了。

(3)袁XX证言,2004年赖某听说汝南县看守所准备搬迁就想开发那块地,让他找李某彬打听一下,他就给李某彬介绍某X,让李某彬以后多帮忙,后来李某X也想开发,就和赖X二人某伙开发,期间把李某彬介绍某识了李某X。2005年9月份左右,一天上午,李某X在招待所北楼X房间交给他一个手提袋,说是50万某现金,让他和赖X到东楼X房间给李某彬送过去,当时赖X没有上去在院子里等他,他到X房间,李某彬一人某屋,他给李某彬说“XX让我来看你,这是他让我给你的东西,总共是50个”,说完把装有50万某的手提袋交给了李某彬,李某彬谦虚几句就把50万某收下了。

3、书证: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汝南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结果公告;

(3)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专用票据;

(4)汝南县人某政府文件;

(5)汝南县天中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某人某万某

(6)汝南县田天中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经股东大会商议,一致同意原法定代某人某万某辞去法人某表的职务,并决定李某民为公司新的法定代某人。

(7)驻马某市纪律检查委员会2010年2月25日收据:证实收李某彬所退款50万某的事实。

(三)2009年初,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驻马某市交警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绍某人某币3万某,为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提供方便。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驻马某市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明、企业法人某业执照、土地转让协议、驻马某市人某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驻马某市交警支队关于办公楼搬迁的党委会议记录;证人某某、崔某X、李某X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职务调整方面

(一)2003年初,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派出所指导员唐某X人某币2万某,为唐某X担任汝南县公安某板店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汝南县公安某党委会会议记录、汝南县公安某政治办公室证明;证人某某X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03年夏和2006年夏,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某干警王某X人某币3万某,为王某X晋升为汝南县公安某禁毒大队任教导员和巡警大队任大队长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共汝南县X组干(2004)X号文件、汝南县公安某党委会会议记录;证人某某X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03年下半年和2006年3月份,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某民警崔某人某币x元,为崔某担任汝南县公安某板店派出所所长和晋升副科级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共汝南县X组干(2004)X号文件、(2004)X号文件;证人某某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2003年下半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某民警朱某人某币1万某,为朱某晋升副科级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共汝南县X组干(2004)X号文件、汝南县公安某党委会会议记录;证人某某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2003年11、12月份,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某民警邱某人某币3万某,为邱某担任汝南县公安某王某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共汝南县X组干(2004)X号文件;证人某某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六)2003年底,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某民警黄X人某币2万某,为黄X担任汝南县公安某三桥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共汝南县X组干(2004)X号文件;证人某X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七)2003年底,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某民警彭XX人某币2万某,为彭XX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和孝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共汝南县X组干(2004)X号文件;证人某XX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八)2003年底,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某民警李某X人某币2万某,为李某X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官庄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2005年上半年,该款通过张某X退给李某X。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共汝南县X组干(2004)X号文件、汝组干(2006)X号文件、汝南县公安某党委会会议记录;证人某某X、张某X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九)2003年底和2005年下半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两次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某民警朱某人某币4万某,为朱某晋升汝南县公安某张某派出所所长和车站所所长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共汝南县X组干(2004)X号文件、汝南县公安某党委会会议记录;证人某某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2004年元月前,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某民警谢某人某币2万某,为谢某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常兴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共汝南县X组干(2004)X号文件、汝南县公安某党委会会议记录;证人某某、谢某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一)2003年底,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王某人某币5000元,为汝南县公安某民警王某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张某派出所指导员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共汝南县X组干(2004)X号文件;证人某某、郭XX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二)2004年元月份,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汝南县公安某民警孙某担任汝南县车站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孙某人某币2万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共汝南县X组干(2004)X号文件;证人某某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三)2004年初,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某民警马某人某币2万某,为马某调任汝南县公安某三里店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共汝南县X组干(2004)X号文件、汝南县公安某党委会会议记录;证人某某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四)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冯某人某币1万某,为汝南县公安某干警冯某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巡警防爆大队大队长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共汝南县X组干(2004)X号文件、汝南县公安某党委会会议记录;证人某某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五)2004年年底,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某民警马某人某币1万某,为马某担任汝南县公安某韩某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汝南县公安某党委会会议记录、汝南县公安某政治办公室证明;证人某某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六)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汝南县公安某职工韩某职工转警,非法收受韩某人某币1万某。2007年8、9月份,通过汝南县公安某干警申某退还给韩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某某彬供述,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上午,韩某到他办公室说,他招警考试比较靠后,转警的事情请他帮帮忙。韩某说着就往办公桌上放了1万某钱。后来他给局政治处管人某的干部说了,政治处的人某韩某条件不够。也就没有给韩某转成。后来2007年8、9月份,他调走以后,韩某给他打电话,说事也没给他办成,他家庭困难一类的话。后来通过张某,申某把钱退给韩某了。

2、证人某言

(1)证人某某证言,2004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他到李某彬的办公室说他职工转警的事,就把1万某钱放到李某彬的办公桌上就走了。转警的事情也没有办成。就给李某彬打电话要钱,李某彬不承认。再后来李某彬调走以后,他又给李某彬打了几个电话,并扬言要告他,李某彬害怕了,他就通过局会计申某退还给他了。

(2)证人某某证言及自行书写的情况说明,2007年8、9月份,李某彬调走后,李某彬让其找民警张某,通过张某转给自己4万某,安某他经手退给局民警朱某1万某、李某X2万某、韩某1万某的事实经过。

(3)证人某某证言,2007年8、9月份,在驻马某火车站李某彬交给自己4万某,让其把钱交给局会计申某,后来他就把这4万某交给申某。

(十七)2004年和2006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汝南县公安某干警李某X担任所长和晋升副科级提供帮助,两次非法收受李某X人某币3万某。2007年8、9月份,通过汝南县公安某干警朱某、申某退还给李某X。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某某彬供述,2004年年初李某东到他办公室说原来是三桥所长,因小事被免职,想恢复所长职务。后来在他的提议下,李某X到宿水派出所任所长,李某X当所长没几天,为表示感谢,送他2万某现金。2006年年初的一天,李某X为享受副科级待遇到他办公室送现金1万某。后来李某X条件不够没有进成副科。2007年8、9月份我离开汝南到交警支队任职不久,李某X给他打电话说:局长,我副科那1万某钱你得退我,另外我当所长送你的2万某钱我没捞过来。于是他安某朱某退给李某X1万某,局出纳会计申某退给李某X2万某。

2、证人某言

(1)朱某证言,2007年8、9月份李某彬刚调走以后,给她打电话说李某X因为提副科的事给他送过1万某钱,后来副科的事也没办成,现在李某X找他要钱,让她拿1万某先替他退给李某X,她答应说好。当时她也没替他垫,只是给李某X打个电话说李某彬想退给他钱。第二天申某让她到他办公室给她1万某,说是李某彬安某的,回去后就把1万某钱给李某X了。

(2)证人某某证言及自行书写的情况说明,2007年8、9月份,李某彬调走后,让其找民警张某,通过张某转给他4万某,安某他经手退给局民警朱某1万某、李某X2万某、韩某1万某。

(3)证人某某证言,2007年8、9月份,在驻马某火车站李某彬交给他4万某,让他把钱交给局会计申某,后来他就把这4万某交给申某了。

3、书证:

(1)中共汝南县X组干(2004)X号时间是2004年4月12日:证实李某东任汝南县公安某宿水派出所所长。

(十八)2005年上半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某林业分局局长胡某人某币3万某,为胡某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党委委员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共汝南县X组干(2005)X号文件,证人某某、贺某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九)2005年下半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某民警马某X人某币2万某,为马某X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大王某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共汝南县X组干(2006)X号文件,证人某某X、贺某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2005年11月份,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李某X人某币1万某,为汝南县公安某民警李某X担任汝南县公安某板店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共汝南县X组干(2006)X号文件,证人某某X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一)2005年年底,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汝南县公安某干警姚某担任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姚某人某币3万某。后通过张某退还给姚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某某彬供述,2005年年底,姚某从指导员改任官庄所长后没几天,姚某到他的办公室,为表示感谢,送他3万某。过了一段某间,他将张某叫到他的办公室,让张某把现金3万某退给姚某。一方面姚某当了所长不久,发现他工作不中,不团结人,经常跑到他办公室告别人某小状,早晚得调整他,就想着不能要他的钱,另一方面,2005年下半年,我局的干警马某X一直在给我闹,说是要告我,留下一些后遗症,我怕出事。

2、证人某言

(1)证人某某证言,2005年11月,他被任命所长后的2、3天,他准备了3万某到李某彬办公室对李某彬说,感谢某长对他的提拔。随后就将3万某放到李某彬的办公桌上,李某彬看了一眼说,也不用这个,好好干工作就可以了,他又说了些感谢某话就走了。送钱的大约一周某,张某给他打电话,在张某的办公室,他给张某打了一张某条,把钱拿走了。

(2)张某证言,2005年11月17日,李某彬要求我将3万某交给了官庄派出所所长姚某。当时他给我打的有收条。

3、书证:

(1)中共汝南县X组干(2006)11文件记载姚某博任汝南县公安某官庄派出所所长。

(2)姚某给张某出具的收条。

(二十二)2006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某民警余某X人某币5万某,为余某X担任汝南县公安某警令部主任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共汝南县X组干(2006)X号文件,证人某某X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三)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某民警张某X人某币2万某,为张某X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常兴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共汝南县X组干(2007)X号文件,证人某某X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四)2006年夏天,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某民警谢某人某币2万某,为谢某调任汝南县X乡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共汝南县X组干(2007)X号文件,证人某某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五)2006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某民警邓XX人某币5000元,为邓XX担任汝南县公安某韩某派出所副所长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共汝南县X组干(2007)X号文件,证人某XX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六)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某民警张某X人某币2万某,为张某X担任汝南县公安某舍屯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2007年初,被告人某某彬通过张某X把该款退还给张某X。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共汝南县X组干(2007)X号文件,证人某某X、张某X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七)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汝南县公安某民警唐某由派出所指导员提拔为派出所所长,非法收受唐某人某币4万某。2009年年底,被告人某某彬把该款退还给唐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某某彬供述,2007年上半年,唐某和他的所长沈XX一块到他家里,唐某当时想由指导员改所长,送他4万某钱。后来他调走了,没有机会提他当所长。2009年年底,唐某给他打电话,他就把4万某钱退给唐某了。

2、证人某言

(1)证人某某证言,他从2003年就任指导员了,一直想在政治上进步,2007年4、5月份,他准备4万某钱,到驻马某是李某彬家里,因为和李某彬不熟就让所长沈XX和他一块去的。沈XX先对李某彬介绍某以后,就借机出去了,他对李某彬提出想改个所长的想法,说着他就将一个塑料袋放在客厅的沙发上一放,起身就走了。后来李某彬调走,他原本希望李某彬还能帮他办提拔的事办成,可是等了一年多也没有任何动静。就几次给李某彬打电话要钱,开始李某彬说没有见他的钱,2009年11、12月份,他又给李某彬要钱,李某彬让到驻马某天中广场见面,在李某彬的车里,李某彬把4万某钱退给他了。

三、进人某面26人(涉嫌受贿76万某)

(一)2002年底,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原汝南县电业局聘用制干部姚某人某币2万某,为姚某调入汝南县公安某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县内干部拟调申某表、汝南县公安某指挥中心证明、人某、公安某2000年5月25日颁布的《关于地方公安某关录用人某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和河南省人某厅、河南省公安某2003年7月30日发布的《河南省公安某关统一考试录用人某警察实施办法(试行)》,证人某某、贺某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03年初,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全仁饭店店主邱某人某币3万某,为安某邱某之子邱某进入汝南县公安某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汝南县退伍军人某置介绍某、汝南县公安某证明、汝南县公安某指挥中心证明,证人某某、贺某、李某X、张某、崔某X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03年上半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人某法工委原主任胡某X人某币2万某,为胡某X之女胡某分配到汝南县公安某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汝南县公安某指挥中心证明,证人某某X、胡某、贺某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2003年下半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某民警王某X的妻子朱某人某币2万某,为朱某之女王某分配到汝南县公安某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汝南县公安某指挥中心证明,证人某某、贺某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2003年下半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朱某人某币3万某,为朱某之弟朱X一安某到汝南县公安某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汝南县退伍军人某置介绍某、汝南县公安某证明、汝南县公安某指挥中心证明、崔某的判决书,证人某某、朱某、崔某、贺某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六)2004年初,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某交警大队民警徐XX的妻子王某X人某币3万某,为王某X之子徐XX调入汝南县公安某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徐科科的县内干部拟调申某表、汝南县公安某指挥中心证明、崔某的判决书,证人某某X、贺某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七)2004年初,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某民警周某人某币4万某,为周某之女周某调入汝南县公安某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周某敏的县内干部拟调申某表、汝南县公安某指挥中心证明、崔某的判决书,证人某某、李某X、李某X、崔某、贺某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八)2004年初,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棉麻公司工人某某人某币1万某,为武某之子武X调入汝南县公安某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武X的县内干部拟调申某表、汝南县公安某指挥中心证明、崔某的判决书,证人某某、武某、李某X、崔某、贺某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九)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县委办公室司机王某X存折3万某,为王某X的外甥女王某(合同制工人)调入汝南县公安某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某某彬供述,2004年上半年,汝南县县委办公室司机王某X与其姐王某X商议后,为让王某红的女儿王某(汝南县天中酒厂全民合同制工人)调入汝南县公安某工作,王某X先以王某X的名义在汝南县X村信用社以活期存单的形式存入人某币3万某,后王某X通过王某X,将该存单送给了他,并告知了密码。后他在王某的县内职工调动申某表上签批同意调入,并安某本局盖章,王某于2004年底调入汝南县公安某工作。

2、证人某言

(1)证人某某X证言及自书证词与被告人某某彬供述一致。

(2)证人某某X证言与被告人某某彬供述及王某X证言一致。

(3)证人某某证言,证明王某为汝南县公安某正式工作人某。

3、书证:

(1)县内职工拟调申某表。

(2)汝南县公安某指挥中心证明,该局进人某续盖章系被告人某某彬签字同意。

(十)2004年3月,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政法委原副书记刘某人某币2万某,为刘某原儿媳孙某安某到汝南县公安某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汝南县公安某指挥中心证明,证人某某、孙某、贺某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一)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城建局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工刘某人某币2万某,为刘某调入汝南县公安某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刘某明的县内职工拟调申某表、汝南县公安某指挥中心证明,证人某某、贺某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二)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李某X人某币1万某,为汝南县自行车配件厂职工李某X之女李某X调入汝南县公安某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李某娟的合同制工人某动介绍某、汝南县公安某指挥中心证明,证人某某X、代某、贺某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三)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人某医院原院长张某X人某币3万某,为张某X的外甥胡某X调入汝南县公安某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胡某武某县内职工拟调申某表、汝南县公安某指挥中心证明,证人某某X、胡某X、张某、安某X、贺某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四)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麻纺厂职工李某X人某币2万某,为李某X调入汝南县公安某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李某峰的合同制工人某动介绍某、汝南县人某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汝南县公安某指挥中心证明,证人某某X、贺某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五)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邓XX人某币6万某,为邓XX的丈夫赵某X调入汝南县公安某法医院工作提供帮助。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某某彬调离汝南县公安某后,在邓XX的索要下,通过刘某和申某退给邓XX5万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赵某保的县内职工调动申某表、汝南县公安某指挥中心证明,证人某XX、赵某X、赵某、狄XX、刘某、申某、贺某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六)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某民警李某人某币2万某,为李某之子李某安某到汝南县公安某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汝南县退伍军人某置介绍某、汝南县公安某证明、汝南县公安某指挥中心证明、崔某的判决书,证人某某、崔某、贺某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七)2004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某民警冯某人某币2万某,为冯某的继子赵某调入汝南县公安某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赵某的县内职工调动申某表、汝南县公安某指挥中心证明、崔某判决书,证人某某、崔某、贺某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八)2005年春节前,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某法医院党支部书记刘某人某币3万某,为刘某的妻侄万某调入汝南县公安某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万某喜的县内干部拟调申某表、汝南县公安某指挥中心证明,证人某某、万某、贺某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九)2005年春,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某交警大队原大队长牛某人某币4万某,为牛某的妻弟杨某调入汝南县公安某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杨某奎的县内职工调动申某表万、汝南县公安某指挥中心证明,证人某某、杨某、贺某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2005年上半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驻马某市公安某民警马某的妻子王某人某币5万某,为王某的外甥女安某分配到汝南县公安某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安某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汝南县公安某指挥中心证明,证人某某、赵某、马某、安某、贺某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一)2005年上半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石油公司职工(汝南县公安某临时司机)叶某人某币4万某,为叶某调入汝南县公安某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叶某勇的县内职工调动申某表、汝南县公安某指挥中心证明,证人某某、李某、贺某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二)2005年下半年,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洛阳警校的应届毕业生严某人某币4万某,为严某分配到汝南县公安某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严某荣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汝南县公安某指挥中心证明,证人某某、严某、贺某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三)2005年11月,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某出纳会计张某X人某币3万某,为张某X之子张某调入汝南县公安某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张某的合同制工人某动介绍某、汝南县人某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汝南县公安某指挥中心证明,证人某某X、贺某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四)2006年4月,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财政局原局长赵某X人某币1万某,为赵某X表侄余某X复原安某到汝南县公安某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汝南县退伍军人某置介绍某、汝南县公安某证明、汝南县公安某指挥中心证明,证人某某X、余某、贺某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五)2006年5、6月份,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某交警大队会计黄某人某币6万某,为黄某之子黄X复员安某到汝南县公安某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汝南县退伍军人某置介绍某、黄某的城镇退伍军人某派审批表、汝南县公安某指挥中心证明,证人某某、胡某X、贺某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六)2006年9月,被告人某某彬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警校毕业生马某X人某币3万某,为马某X分配到汝南县公安某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马某晗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汝南县公安某指挥中心证明,证人某某X、马某、贺某等人某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某某彬在案发前主动退款20万某,在驻马某市纪检部门退款50万某,在新蔡县检察机关退款132.5万某。

公诉机关出示的综合证据:

1、中国共产党汝南县县委委员会(通知)汝文(2002)X号记载李某彬任汝南县公安某局长。

2、中共驻马某市X组干(2007)X号记载李某彬任驻马某市公安某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党委书记,免去其汝南县公安某局长职务。

3、中共驻马某市X组干(2009)X号时间是2009年6月11日:李某彬同志任驻马某市公安某副处级侦察员,免去其驻马某市公安某党委委员、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党委书记职务。

4、被告人某某彬户籍证明,证明其出生于X年X月X日。

5、干部任免审批表记载了被告人某某彬从2002年9月至2007年7月任河南省汝南县公安某局长,并与2003年1月至2005年3月享受副县处级待遇,2005年3月至2007年7月任驻马某市公安某党委委员,享受副县处级待遇。2007年7月至2009年6月任河南省驻马某市公安某党委委员、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党委书记。2009年6月至今任河南省驻马某市公安某副处级侦察员。

6、驻马某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二室2011年8月20日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某某彬在纪委接受调查时,纪委先掌握李某彬在工程、进人某职务提升等方面受贿的问题后,被告人某某彬才向纪委交代某人某贿的犯罪事实。

7、证人某某X、王某X证言,李某彬涉嫌受贿一案,系驻马某市纪委移交新蔡县检察院办理,其中李某彬收受马某峰2万某、唐某富2万某、孙某2万某、张某占2万某、绍某3万某,总计11万某的犯罪事实,办案机关并未掌握。

8、赃款追缴手续,证实其到案后退缴赃款132.5万某。

9、出示驻马某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二室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某某彬于2010年8月25日被驻马某市纪委采取双规措施,2011年1月11日被解除双规。

10、河南省罚没款收入统一票据及收条分别记载了被告人某某彬退款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彬身为国家工作人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某金202.5万某,为他人某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某某彬提出的其与李某民是朋友,其是借李某民的钱,不是受贿的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李某彬事后收受财物并在事前已为他人某取利益,这种行为同样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制度,仍属于受贿,故对于被告人某某彬提出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某出部分事实定性不准、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某出被告人某某彬能够积极退赃的意见,经法庭调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某某彬主动交代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同种犯罪中的小部分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彬能够认罪,且已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某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某某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某产50万某。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1日起至2024年7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某市中级人某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某芝

审判员赵某

审判员李某民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某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