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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饶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永泰县人民法院

原告饶某,女,197×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永泰县X乡X村院后×号。

委托代理人杨某新,永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陈某,男,197×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永泰县X乡X村院后×号。

委托代理人黄某绥,永泰县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饶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饶某及代理人诉称:1999年3月间,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不久后即于1999年5月14日草率地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饶某鸿,X年X月X日生育次子陈某鸿。婚后夫妻没有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对被告人品一无所知,婚后被告的不良品行逐渐暴露出来,严重影响着夫妻正常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主要不良品行有:一是不负家庭责任,对家庭的一切包括经济不闻不问,向他说起经济问题,他总是一句话:老子都顾不了,还会顾你们,以此来推卸责任;二是对两个孩子漠不关心,当说起孩子需要花钱时,他回答的话让人啼笑皆非,叫原告与别人生孩子,若是这样,他就无需抚养了;三是家庭冷暴力极其严重,去年原告叫被告一起去上海开一家快餐店,只干几十天,夫妻间没有冲突,被告却无缘无故、一声不吭于6月28日不辞而别。离开上海后,被告马上更换手机号码,从此无法联系上被告。去年除夕,被告十点左右回到家里,只到楼上房间约十分钟便离开了,不知去向。下午约三点左右被告又回家收拾衣服又走,连两个孩子都没打招呼,匆匆而别。也就是说从去年6月28日至今,被告的一切行为原告一无所知。原、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达到无法容忍的地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不得不具状法院,请求判决离婚。由于被告是入赘原告家作儿子,两个孩子都在原告家生活学习,与原告一家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同时,由于被告不负家庭责任,不尽父亲义务,被告家里只有犯精神病的母亲,所以,请求法院判决两个孩子应由原告抚养,并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人民币。综上,请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孩子饶某鸿、陈某鸿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被告陈某及委托代理人辩称:所述的婚姻状况、生育子女状况是事实,而夫妻共同财产不是事实。原告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依据。被告是地道的农民,没有文化,斗大的字都不认识。因家境贫寒29岁那年入赘到原告家,第二年(2000年5月23日)就生育长子饶某鸿。因被告从小家庭困难,能在大龄之际成立家庭,真的是倍感珍惜,怎么会“不良品行逐渐暴露出来”呢在相隔六年后(2006年8月23日)再生育次子陈某鸿,应该说在这六年期间是有感情的,怎么会“日趋恶化”、“彼此敌对”。说到“对家庭的一切包括经济不闻不问”的问题,因被告是入赘到原告家,对家庭日常事务只是出力干活而已,整个家庭计划和经济大权全部由原告及其家人说了算。说到被告“无缘无故”“一声不吭不辞而别”,这原告自己心里应该是最清楚的。几年来原告都在上海经营生意,因为生意上分有旺季和淡季,在生意旺季时,被告就得到店铺里帮忙,到淡季时,原告就驱逐被告去打工赚钱。所有这些,是原告对被告的冷暴力。原告在诉讼中主张:“婚后,夫妻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其实不然,被告与原告结婚以来十几年,不是帮助原告做生意,就是外出打工赚钱,生意上赚来的钱全部由原告管理,被告的老家还有一个犯精神病的母亲和一个在读的妹妹,被告只得外出打工偶尔给他们寄点,打工赚的钱也要大部分交给原告。所以,原告掌握的几十万元的现金和上海店铺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今年春节,被告回家过年,就因为没有给原告钱,就换来了吵骂和驱逐,无奈之下回老家和母亲过年,想不到原告小题大做,一纸离婚诉状诉诸法院。综上所述,被告在处理婚姻家庭中是没有过错的。希望原告能看在被告这几年来为家庭没有功劳也够辛苦和多年夫妻的情分上,本着对两个儿子更有利成长之实际,改变想法,维护家庭和睦。最后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9年3月间,原、被告经人介绍后,被告入赘到原告家,于1999年5月1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饶某鸿,X年X月X日生育次子陈某鸿。事因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及经济原因,双方发生争吵,引起夫妻不和。上述案件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永泰县X乡人民政府颁发的樟富婚字(99)字第X号结婚证、户主为陈某的户口薄予以证实。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及原告诉称的上述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2011年3月间,原告诉至本院。案经本院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后即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并于2000年间生育长子饶某鸿、2006年间生育次子陈某鸿,双方在婚后建立起了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及家庭经济原因,发生争吵,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夫妻双方相互珍惜曾经建立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和理解、互谅互让,共同为家庭和两个儿子着想,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饶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鄢××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林×

附: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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