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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甲诉崔某、郭某、李某、田某、文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凤泉区法院

原告文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男,成年。

被告田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忠、刘某某,河南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文某甲诉被告崔某、郭某、李某、田某、文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某甲、被告郭某、被告田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忠、刘某某、被告文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某经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被告李某经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某甲诉称:2000年4月27日被告开办了云妹彩板门窗厂,向原告借x元,约定每月1%利息,2006年元月被告偿还x元,2008年底被告又还8000元,尚欠2000元至今未付,几年了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元及利息。庭审时原告要求被告自2009年1月1日起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崔某、李某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材料,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郭某辩称:不同意还款,对上述事实也不清楚,合伙协议上的名也不是第二被告签的。

被告田某辩称:田某不是借款人,原告也无证据证明,田某不是合伙人,也不是投资人。

被告文某乙辩称:崔某和第五被告说过借钱的事,同意还款。

原告文某甲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条1份,以证明五被告建厂时资金紧张崔某与文某乙找原告借钱,原告向被告借款x元,2006年归还x元,2008年底归还8000元,还余2000元未还,2008年以前的利息还清了,剩余2000元本金及利息未还,现要求偿还。2、合伙协议1份,以证明五被告系合伙关系,共同经营彩板厂。协议上的吴秀荣后来退伙了,不在本案被告之列,彩板厂建厂租的薛云昌的场地,薛云昌与吴秀荣系夫妻关系。被告郭某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是:1、对原告第X组证据无异议。2、第X组证据合伙协议上不是第二被告签的名,也不是第二被告丈夫签的名,第二被告从未参加彩板厂的经营,也未入伙。被告田某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是:1、原告第X组证据与第四被告无关联性。2、田某不是债务人,田某未签过该协议,申请对该协议上田某的签名进行鉴定。被告文某乙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是:1、对原告第X组证据无异议。2、这个厂是田某的爱人秦秀生、冯某、李某和第五被告共同设立,薛云昌退了伙。合伙协议是秦秀生、冯某起草的,上面没有秦秀生、冯某的名字是因为他二人说自己是公务员,不能参与经营。

庭审中,到庭当事人对本院出示依职权取证于2011年8月9日对被告崔某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进行了质证。原告对该笔录无异议。被告郭某对该笔录无异议。被告田某的质证意见是:按照崔某的说法,所有债务都是企业债务,不是个人债务,本案缺乏企业资料等证据证明。崔某证言所述事实与文某甲、文某乙当庭陈述不一致。对询问笔录取证的合法性有异议。

被告郭某、被告田某未递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本案证据分析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借条,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确认。2、原告提交的合作协议书载明:“《关于创办“云妹彩板门窗厂”的合作协议书》合伙人:李某住址:新乡市X路北段。合伙人:田某,住址:十七中家属院。合伙人:吴秀荣,住址:北站区X村。合伙人:郭某,住址:北站区X街。合伙人:文某乙,住址:北站区X村。合伙人:崔某,住址:内黄县X乡。经合作人共同商议,通过市场调查,决定共同创建“新乡市云妹彩板门窗厂”以求共同发展,为明确合作人的权宜及应履行的职责,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一、合作人每人需集资壹万元,作为筹建企业基本资金。二、合作的原则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体合作人员要团结协助,共同努力,以求大的发展。三、经营期间合伙人中有要求撤出的应由全体合作人半数以上在场的同意,方可撤资,撤资的原则是:l、若经营效益出现亏损,经财务核算后,按亏损比例扣除应扣部分后为撤集资款。2、若经营盈利,经财务核算后,除了退还集资款,还可拿到本人应得盈利金额的50%并从即日起退出合作。四、合作人不介入企业内部管理及工作的,只享受年底利润分成或共担风险,合作人介入内部管理及工作的,按实际工作日,按月发工资,工资标准初定为伍佰元,月工资的实际发放,则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而定,月经营利润指标按——元为基数进行考核,完不成利润指标按比例下扣,超指标按比例提奖。五、每月的X号召开一次全体合作人员会议。内容:l、总结上个月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收支状况,账目公开,使人人心中有数。2、确定本月的生产经营工作,研究各类问题。六、每年12月20日~l2月31日为全年总结算的时间。所得利润除了留够一定量的流动资金外,或算作个人再投资用作扩大再生产,或平均分配到个人。七、若生产经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发展时,应先付清外欠款,剩下的无论资金、固定资产、或原材料等由合伙人共同商议解决。八、若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时,全体合作人都有义务筹措资金,所借资金按月1%付息,还本付息按双方协议执行。九、本协议一式七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彩板门窗厂存档一份,自签约后生效。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合伙人共同商议决定。2000年2月1日。合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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