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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要求宣告吕义爱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监护人李某庭,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李某要求宣告吕义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某诉称,申请人的父亲李某山于2005年3月4日在山西省灵石县X乡煤矿务工时因事故死亡,申请人的母亲于2008年12月6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泌阳法院宣告申请人的母亲吕义爱失踪。

经查,吕义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X村委何营,系申请人李某的母亲。申请人的母亲吕义爱于2008年12月离开其居住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4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吕义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吕义爱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关于宣告吕义爱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吕义爱为失踪人。

二、指定李某庭为失踪人吕义爱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新科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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