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男。

被告李某,女。

原告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元月3日举行婚礼,2009年5月12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儿一女。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因被告性格暴躁,常与原告无理吵闹,使原告日子过得非常痛苦,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女原、被告各抚养一个,抚养费自理。

被告李某辩称,原、被告属自由恋爱结婚,在婚后的家庭生活中夫妻争吵属正常现象,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且双方已生育两个孩子,均年龄尚小,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秋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元月3日(2008年腊月初八)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9年5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8月12日(农历六月二十二)生女孩徐某兰,2010年9月29日(农历八月二十二)生男孩徐某。原、被告婚后与原告父母生活居住在一起,由于性格上的差异,双方为琐事常发生争吵,夫妻间产生了矛盾。2011年9月初,被告在其工作单位附近租房居住,称是为便于哺育男孩徐某和方便工作,原告带着女孩徐某兰仍与其父母生活居住一起,原、被告间的矛盾隔阂进一步加深。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难以继续共同生活,因而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光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告父亲徐某柏等人的书面证言材料以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为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结婚,并生育两个孩子,应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因性格脾气差异,在婚后的生活中常发生吵架,之后又不能有效地沟通化解,夫妻间的矛盾不断加深,以致引起离婚诉讼。诉讼中,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为有利于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愿与原告各自克服性格缺点,为孩子维持一个完整的家庭。鉴于上述情况,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法应给予原、被告夫妻重归于好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闻传崇

审判员刘忠焰

审判员柳玉慧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胡明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