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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人许某提出申某,请求宣告被申某人杨杏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

申某人许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鲁山县X村。

监护人许某青,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X组,系申某人之叔父。

申某人申某,2009年11月申某人之父许某顺因病死亡。2008年5月申某人之母杨杏因精神痴呆症发作,外出失踪,故申某人提出申某,请求宣告被申某人杨杏失踪。

经审理查明,被申某人杨杏,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X村。身份证号码:(略),系申某人许某之母。1991年被申某人杨杏与许某顺结婚,2008年5月被申某人杨杏因精神痴呆症发作外出失踪。2009年11月申某人之父许某顺因病死亡。被申某人失踪后,便同家里失去联系,至今,被申某人仍下落不明。申某人祖父、母已去世,现与其叔父许某青,婶娘霍丽娜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7月29日发出寻找被申某人杨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某人杨杏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某人杨杏自2008年5月外出下落不明至申某人宣告失踪之日已达三年,且本院依法发出寻找下落不明的公告三个月届满后,被申某人杨杏仍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某人杨杏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富兴

人民陪审员程广辉

人民陪审员陈来生

二О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培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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