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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X乡东河沟王某乙X号。

委托代理人陈金龙,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成永,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长栓,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城,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金龙、成永,被上诉人马某委托代理人刘长拴、常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王某乙向马某主张的诉讼请求为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其提起的系侵权之诉,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为承揽合同,原审法院没有告知王某乙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128元,退还王某乙。

审判长张建军

审判员刘红军

审判员张永军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王某乙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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