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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秦都建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X村民小组建某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原告陕西秦都建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略)。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第三设计所所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伟,陕西德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X村X组。住所地:XXX。

负责人刘某甲,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江,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三桥村X组锦绣公园工程部工程师,住(略)。

原告陕西秦都建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都设计公司)与被告西安市X村X组(以下简称三桥村X组)建某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甲伟、李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某甲江、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为被告锦绣公园小区设计图某,双方签订《建某工程设计合同》,截止2008年9月25日其向被告交付X栋、X栋、X栋、X栋、X栋、X栋、X栋楼各5套蓝图,完成设计面积x.24平方米,已接近总面积的一半。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另行委托他人进行后续设计。被告共支付设计费6万元,下欠设计费24.8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设计费24.8万元,赔偿违约金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双方签订《建某工程设计合同》属实,但原告设计的锦绣公园小区X栋、X栋、X栋、X栋、X栋、X栋、X栋楼蓝图,由于规划设计失误,造成用地建某百分之三十的不合理浪费。原告违反建某设计规范和要求,给建某工程验收和质量带来隐患。且在施工中,原告不到现场解决指导,严重影响施工进度和工期,无奈只能就设计问题另行委托其他设计单位设计,完成了锦绣公园村民拆迁安置工程,故要求对原告的图某进行鉴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发包人三桥村X组与设计人秦都设计公司签订《建某工程设计合同》,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锦绣公园小区工程设计。设计内容包括X栋到X栋住宅楼,总体管网。每平方米7元,建某面积8.8万平方米,估算设计费61.6万元。面积以最后施工图某准。还约定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规划文件有:项目立项报告及上级批文、设计委托书、地质勘探报告、设计红线图。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有:方案效果图某总平面规划、建某专业施工图、结某专业施工图、电器专业施工图、给排水专业施工图、暖通专业施工图、总体管网施工图。设计费支付进度为:合同签订后3日付6.16万元定金,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某同时结某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图某设计工作。2008年8月22日至9月25日被告分别收到原告交付的X栋、X栋、X栋、X栋、X栋、X栋、X栋楼建某、结某、水、暖、电图某各5套图某。原告称2009年3月份交付第X栋楼全套图某,2010年2月3日,原告又向被告交付锦绣公园小区X栋、X栋、X栋、X栋、X栋、X栋、X栋、X栋楼施工图某一套(包括建某、结某、水、暖、电全套)。因双方发生矛盾,被告另行委托他人完成锦绣公园小区剩余X栋楼的设计工作。被告认为原告设计不合理,北面留有大面积空地,第11、X栋楼少半个单元,变成小户型和最东面单元一楼一户,第X栋楼离西三环辅道太近,东边变成小户型。图某没有加盖设计专用章、注册设计师专用章,没有审核、校对人员签名,X栋至X栋楼设计漏洞多,返工、窝工频繁发生。经现场勘查,涉案的锦绣公园小区X栋至X栋楼均为X层砖混结某住宅楼,均已建某使用。被告以原告的设计图某违反设计规范和存在重大设计缺陷,申请对原告提供的设计图某进行鉴定和审核。本院委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经西安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鉴定,结某如下:1、所有图某均无设计单位图某专用章,建某、结某专业图某无注册工程师证章,不符合国家关于勘查设计资格管理及出图某理的规定。设计图某审核人、校对人签名不全,不规范、不完整。2、岩土工程勘查报告和施工图某上没有审查机构的盖章,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设计图某未发现明显违反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的问题,但存在一些违反设计规范一般性条文的问题和缺陷、失误。4、涉案的X栋、X栋、X栋、X栋、X栋、X栋、X栋、X栋住宅均为X层,违反了《建某抗震设计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原、被告对鉴定报告均无异议。庭审中,原、被告确认设计图某完成建某面积x.24平方米。应结某设计费30.8万元,已付6万元,下欠24.8万元。被告提出合同约定的总体管网原告未设计,应扣减设计费15%。原告承认总体管网未设计,称原因是需全部楼房设计完成后才能设计总体管网,同意扣减设计费5%。

另查,原告属建某行业(建某工程)乙级,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某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锦绣公园小区未在相关部门办理规划建某许可。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建某工程设计合同、图某、签收单、收条、鉴定报告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某工程设计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应确认有效。原告向被告交付锦绣公园小区X栋、X栋、X栋、X栋、X栋、X栋、X栋、X栋楼的全套图某后,被告已按图某施工。合同约定原告设计X栋楼设计图,被告以原告违约设计不规范为由已另行委托他人完成剩余X栋楼设计。故双方合同实际解除。被告申请对图某进行鉴定。原、被告对鉴定报告均无异议,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鉴定结某中,所有图某均无设计单位图某专用章、建某、结某专业图某无注册工程师证章,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设计图某未发现明显违反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的问题,但存在一些违反设计规范一般性条文的问题和缺陷、失误。法律规定,勘查、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查、设计文件拖延工期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勘查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查、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查、设计费并赔偿损失。原、被告确认原告完成设计面积x.24平方米,按合同约定应结某设计费30.8万元,已支付6万元,下欠24.8万元。因原告设计图某存在违反设计规范一般性条文的问题和缺陷、失误,应通过减收设计费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即30.8万元-(x.24平方米×6.5元)=x.94元。对于被告所称总体管网未设计一节,由于总体管网设计要在全部楼房设计完成后进行。但双方约定设计费结某中包含总体管网,故应适当予以扣减设计费,即30.8万元×0.07=x元。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设计费为24.8万元-x.94元-x元=x.06元。关于原告主张违约金一节,由于原告有违约行为,其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所称原告设计失误造成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浪费,因各栋楼的位置设定由被告决定,被告以此为由拒付设计费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市X村X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陕西秦都建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x.06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处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755元,被告负担3996元,鉴定费3.2万元,由原告负担9600元,被告负担2.24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蒲小荣

审判员张平

代理审判员逯涛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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