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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民(1)终字第12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民(1)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X,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

上诉人郑X因与被上诉人刘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X又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X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郑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丽

审判员杨小薇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吴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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