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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1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解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

委托代理人:彭建云,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赵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张景、徐文彬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钺

审判员张景

审判员徐文彬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虞鑫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规定: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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