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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因与被告潜江市某娱乐城(下称某娱乐城)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叶某,男。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

委托代理人文某,男。

被告潜江市某娱乐城。

法定代表人鄢某,该娱乐城负责人。

原告叶某因与被告潜江市某娱乐城(下称某娱乐城)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某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叶某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文某到庭参加诉讼。某娱乐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叶某诉称:叶某作为著名词曲作家,创作了《赤足走在田埂上》、《外婆的澎湖湾》、《乡X路》和《爸爸的草鞋》等诸多音乐作品,并公开发表。叶某对涉案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署名权、复某、表演权等。某娱乐城未经叶某授权,亦未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纳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经营场所通过视频点播及音响设备复某并播放涉案音乐作品,侵犯了叶某的合法权益。请求:1、某娱乐城立即停止使用《赤足走在田埂上》等十三首音乐作品,并将作品数据资料从歌曲点播系统中删除;2、某娱乐城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3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某娱乐城承担叶某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650元(其中包括律师代理费5000元,取证所花包房费150元,公证费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某娱乐城未答辩。

叶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台胞证2份,粤司公协(2008)X号公证书1份,以证明:(1)叶某及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吴某的身份情况;(2)委托代理人吴某受叶某的委托在大陆地区对叶某的作品享有取证、起某、开庭等特别授权。

证据二,(2011)黄冈证字第X号公证书1份及公证书的发票1张,以证明:(1)某娱乐城未经授权使用叶某音乐作品的侵权事实;(2)叶某为维护权益支付的包房消费及制作公证书的费用。

证据三,公开出版物四本、相关新闻宣传资料及(2011)鄂公协核字第X号公证文某1份,以证明叶某作为涉案作品的原始词、曲创作者,对涉案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利。

某娱乐城对叶某所举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举证。

本院认为,某娱乐城未到庭对上述证据质证,视为对该项权利的放弃。叶某所举证据一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证明叶某的原告身份及其代理人吴某在本案中享有相关代理权。叶某所举证据二中的公证书与发票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叶某所举证据三有公正书为证,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叶某为《赤足走在田埂上》、《踏着夕阳归去》、《秋意上心头》《声声慢》、《外婆的澎湖湾》、《再爱我一次》、《乡X路》、《爸爸的草鞋》、《疼惜我的吻》、《梦中也好》、《酒是舞伴你是性命》、《走味的咖啡》等十二首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及《三个字》的曲作者,上述作品均已公开发表。某娱乐城未经叶某或相关权利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经营场所通过视频点播及音响设备使用上述作品。叶某为制止某娱乐城的侵权行为支出调查、取证费用650元。

本院认为:叶某为本案所涉十三首音乐作品的词曲、或曲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某条“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规定,叶某对上述十三首音乐作品中《三个字》的曲及其余十二首音乐作品的词曲享有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某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即构成侵害著作权的成立要件,某娱乐城未经叶某许可使用了上述作品,也未向叶某支付报酬,故某娱乐城的侵权行为成立。

因不能确定叶某的实际损失,也不能确定某娱乐城的违法所得,根据著作权法第某十九条第某款“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十五条第某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的规定,本院依法酌情确定叶某的经济损失为x元。叶某所主张的维权开支650元,有票据为证且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叶某所主张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某条第某款、第某条第(三)项、第某条第某款第(九)项、第某一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七)项、第某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某款、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潜江市某娱乐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其KTV点歌系统中删除《赤足走在田埂上》、《踏着夕阳归去》、《秋意上心头》《声声慢》、《外婆的澎湖湾》、《再爱我一次》、《乡X路》、《爸爸的草鞋》、《疼惜我的吻》、《梦中也好》、《酒是舞伴你是性命》、《走味的咖啡》及《三个字》等十三首音乐作品;

二、被告潜江市某娱乐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某日内赔偿原告叶某经济损失x元;

三、驳回原告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3元,由被告潜江市某娱乐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叶某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某十日内,被告潜江市某娱乐城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某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某三条第某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缴款人采用银行转账、银行汇兑等方式缴款的,缴款时必须在银行凭据用途栏内简要注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高级人民法院单据编码x,收款人: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略),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肖淑云

审判员肖志祥

人民陪审员丁克祥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胡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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