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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红旗区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1年6月1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1年6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1年11月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0月17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11月9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周方、代检察员张荣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日21时许20分许,被告人胡某在新乡市大唐肥牛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珠峰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文化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博浪沙宾馆门口时,与在非机动车道内等候出租车的被害人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害人高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胡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272.41mg/x,属于醉酒驾驶。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诊断证明书、到案经过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乙醇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胡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日21时许20分许,被告人胡某在新乡市大唐肥牛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珠峰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文化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博浪沙宾馆门口时,与在非机动车道内等候出租车的被害人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害人高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胡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272.41mg/x,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1年5月1日21时20分接到报警称:新乡市X路博浪沙宾馆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公安民警于2011年6月15日在胡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的事实。

2、书证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高某某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腰椎体前缘骨折、腰部软组织伤、头枕部软组织伤。

3、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新乡X区X街X号。其于1995年曾被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刑警大队刑事处理。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肇事车辆照片证实事故地点位于本市博浪沙宾馆门口,及事故发生后现场的具体情况。

5、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胡某血液乙醇定性、定量检测结果为: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乙醇定量检测为272.41mg/x。

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肇事车辆珠峰x-13摩托车已达到轻便二轮摩托车的标准。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在此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8、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高某某损伤程度属于轻伤。

9、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5月1日晚10点左右,他和爱人杨喜忠送父亲回家再文化路博浪沙门口等出租车的时候被一辆摩托车撞到在地,她摔倒后便昏迷了、醒来时已经在医院里。

10、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5月1日晚上9点20分左右,他驾驶无号牌珠峰踏板二轮轻便摩托车沿文化路由南向北行至博浪沙宾馆门口时撞倒一位老太太,老太太当时倒在地上,老太太旁边还有一个老人和一个五十多岁的男子,后来五十多岁男子报警了。事故发生之前他和朋友在大唐肥牛吃饭时喝了两瓶啤酒。

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属实,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2年3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东峰

审判员温晓雯

审判员张巧荣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张敬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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