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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诈骗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4日8时许,被告人孙某到武陟县X乡X村王XX家,谎称借用王XX的豫H-x五羊本田摩托车出去办事,后被告人孙某遂将摩托车骑到武陟县X镇X村一摩托车修理店,以455元的价格将摩托车卖予闫XX。经鉴定,该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80元。案发后追回赃物退还了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孙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王XX的陈述、证人闫XX的证言、被盗摩托车的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指控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4日起至2010年5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任素琴

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刘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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