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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某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本案于2011年6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娄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娄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某良

审判员杨中林

审判员王素琴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徐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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