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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双龙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烟厂大道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孟庆荣,河南永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双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某辛店镇X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冠军,新郑某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白中华,新郑某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安阳市永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阳永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双龙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双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某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阳永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孟庆荣,被上诉人河南双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冠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某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郑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富强

代理审判员秦宇

代理审判员曾小潭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英(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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