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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伪造、变某国家机关公文、证某、印章罪、生产、销某伪劣产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曾用名“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蔡某某,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某某,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湘衡蒸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伪造、变某国家机关公文、证某、印章罪、生产、销某伪劣产品罪,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18日,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李某某以需到外省调查取证某由,申请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同年8月18日,本院恢复本案的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同年9月28日,公诉机关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同年10月26日,本院恢复对本案的审理,并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笑、陈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蔡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湖南省娄底市宏远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娄底宏远公司)于2008年8月19日成立,注册资金为31万元。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将公司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中的注册资金改为310万元,并伪造、变某了娄底市环境保护局娄环评[2008]X号《关于娄底市宏远制造有限责任公司6000吨/年免烘烤浇注料等耐某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文件和湖南省科技厅(2008)湘科鉴字X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某》,其中,伪造湖南省科技厅文件上加盖的“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科学成果与技术场处”公章是被告人刘某在娄底市一摊贩处伪造的,被告人刘某还伪造了注册号为x号质量体系认证某某。在将上述伪造、变某的文件资料提交衡阳华菱连轧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华菱公司)后通过了资格审查,成为了该公司的合格供应商。被告人刘某成立的娄底宏远公司在没有生产耐某材料设备和能力,也没有生产该类产品生产许可证某情况下,于2009年11月16日与衡阳华菱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某同》,合同分别约定了三种浇注料的质量标准。尔后,被告人刘某通过河南省洛阳理工学院教师岳卫东(另案处理)介绍认识了河南省郑州宇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宇冠公司)刘某全(另案处理),约定由郑州宇冠公司按照岳卫东提供的配方进行生产,产品包装标识为娄底宏远公司。被告人刘某收到郑州宇冠公司生产的上述三种浇注料产品后,在明知产品没有经过任何质量检测,没有产品合格证某质保书的情况下,自行编造了三个“产品理化检验结果报告单”代替产品合格证某质保书。衡阳华菱公司收到产品后,其公司340分厂使用被告人刘某提供的特种免烘烤浇注料用于修补环形炉炉顶时,于2010年1月5日发生炉顶坍塌事故。经湖南兴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事故共造成衡阳华菱公司损失(略).19元;经国家陶瓷与耐某材料产品质量监督中心检测,被告人刘某以娄底宏远公司名义生产、销某的免烘烤浇注料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公诉机关为证某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物证某证、证某证某、现场勘查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某证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伪造、变某国家机关公文、证某、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变某国家机关公文、证某、印章罪;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某给衡阳华菱公司产品总金额x元,其行为还构成生产、销某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刘某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伪造、变某国家机关公文、证某、印章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刘某的伪造行为仅是为了成为衡阳华菱公司的供应商,衡阳华菱公司发生的环形炉炉顶坍塌事故同刘某伪造、变某国家机关公文、证某、印章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9日,被告人刘某与周海晴、郭某平合伙在湖南省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娄底宏远公司,由被告人刘某任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31万元,经营范围为不定形耐某材料生产、化工产品销某,租赁娄底市大市场X栋X-X号门面和娄底市大华石材有限公司一处80平方米仓库作为公司的经营场地。被告人刘某在与衡阳华菱公司人员联系销某耐某材料产品过程中,得知该公司对直供生产厂商注册资金必须在200万元以上和供方所属组织要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并要通过质量体系认证某一系列评审和控制准入管理办法时,由于娄底宏远公司注册资金只有31万元,被告人刘某为了能成为衡阳华菱公司的供应商,于2009年上半年间,在娄底市科技大楼的一家打字复印店内,指使店员将其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中的注册资金变某为310万元。将娄底市环境保护局2008年12月19日出具给娄底宏远公司的娄环评[2008]X号《关于娄底市宏远制造有限责任公司50吨/年耐某温胶泥等耐某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件中批复的耐某材料项目和年生产数量以及批复时间变某为娄底市环境保护局2008年9月19日娄环评[2008]X号《关于娄底市宏远有限责任公司6000吨/年免烘烤浇注料等耐某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文件。被告人刘某还伪造了中国机械工程质量体系中心颁发给娄底宏远公司注册号x号高强度免烤材料与喷涂技术《质量体系认证某某》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于2008年9月28日出具给娄底宏远公司(2008)湘科鉴字X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某》,在该伪造的证某鉴定意见部分中,编造娄底宏远公司生产的“WGL—高强度免烘烤浇注料采用独特的连续级配和组份配比,使用高效促凝剂和防爆剂,从而具有高强度、耐某、抗冲击、免烘烤等特点,其技术居于国内领先水平”的虚假内容,尔后在娄底市移动公司大楼旁一个摊贩处伪造了一枚“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的印章加盖于假鉴定证某上。此外,被告人刘某还伪造了武汉冶金建筑研究院对娄底宏远公司生产的高强度免烘烤浇注料《理化检验结果报告单》和编造盖有娄底宏远公司分析检测监用章的“轻质浇注料”、“炉底抗渣浇注料”、“特种免烘烤浇注料”共三份《理化检验结果报告单》。被告人刘某将上述虚假的资料送给衡阳华菱公司后,要河南省洛阳理工学院教师岳卫东给其提供特种免烘烤浇注料样品,岳卫东便在河北省清河县一厂家生产了500余公斤,被告人刘某把样品给衡阳华菱公司340分厂进行试用,340分厂试用后认为该产品可以,便于2009年8月31日出具了一份《WGL特种免烘烤浇注料试用报告》,建议娄底宏远公司生产的该产品可以成为衡阳华菱公司及340分厂的供应产品。衡阳华菱公司供应商管理委员会根据被告人刘某提供的一系列虚假资料和340分厂出具的试用报告,于2009年10月15日召开的第十九次会议上,将娄底宏远公司定为合格供应商。同年11月16日,被告人刘某以娄底宏远公司名义与衡阳华菱公司签订了二份《工矿产品购销某同》,合同约定,由娄底宏远公司向衡阳华菱公司提供轻质浇注料20吨,炉底抗渣浇注料10吨,免烘烤浇注料30吨,质量要求达到耐某度≥1770℃、化学成份x≥70%、体积密度≥2.75,二份合同总金额共计人民币x元,其中30吨免烘烤浇注料交易金额为x元。由于娄底宏远公司没有生产合同约定产品的能力,被告人刘某通过岳卫东介绍认识了河南宇冠公司董事长刘某全。同年11月29日,被告人刘某以娄底宏远公司的名义与河南宇冠公司签订了一份与衡阳华菱公司相同产品和重量的《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合同约定,河南宇冠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以娄底宏远公司同岳卫东协商的标准为准,包装印制娄底宏远公司的标识。合同签订后,刘某全按照岳卫东用手机发来的免烘烤浇注料配方信息组织生产,按照被告人刘某的要求,将产品包装上的生产厂家标识为娄底宏远公司并标注该公司的地址和电话号码,从河南直接发货到衡阳。2009年12月9日,被告人刘某收到上述三种浇注料产品后,在没有随货收到河南宇冠公司能够证某其产品质量状况的相关资料的情况下,也未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便自行编造了三份“产品理化检验结果报告单”连同货物一起交付给衡阳华菱公司。2010年1月5日,衡阳华菱公司340分厂将上述产品用于修补环形炉炉顶时,造成炉顶坍塌事故。经湖南兴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损失为(略).19元。免烘烤浇注料经国家陶瓷与耐某材料产品检验中心鉴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已赔偿被害单位衡阳华菱公司损失10万元,衡阳华菱公司亦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中举证、质证某证某予以证某,其证某来源、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1、娄底宏远公司租赁合同、经营场所照片、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分别证某娄底宏远公司由被告人刘某和股东周海晴、郭某平三人合伙成立,注册资金x万元,被告人刘某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系租赁另一公司80平方米的仓库经营的事实;

2、娄底宏远公司的《特种冶金炉料产品》宣传资料。证某被告人刘某提供其公司生产的各种耐某材料产品的宣传材料给衡阳华菱公司均是虚假的。营业执照。证某被告人刘某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变某成为(略)万元。娄底市环保局文件及说明。证某娄底市环保局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了娄底宏远公司年生产50吨耐某温胶泥等耐某材料项目的批复,被告人刘某将该批复变某为年生产6000吨免烘烤浇注料等耐某材料项目的批复。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某》及情况说明。证某被告人刘某向衡阳华菱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某是伪造的。中国机械工程质量体系认证某心颁发给娄底宏远公司的高强度免烘烤材料与喷涂技术符合国家质量体系的认证某某。证某被告人刘某提供给衡阳华菱公司的该质量体系认证某某是伪造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某、印章现场照片。证某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伪造行为的地点;

3、河南宇冠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料。分别证某河南宇冠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耐某材料生产、销某、窑炉配套服务,刘某全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实;

4、衡阳华菱公司《供方评审和控制管理办法》、《工矿产品购销某同》、情况说明、炉顶坍塌事故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分别证某被告人刘某提供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和证某给衡阳华菱公司后,成为了该公司的供应商,双方签订购销某同后,被告人刘某又以娄底宏远公司名义与河南宇冠公司签订了一份订货合同,合同约定质量要求“以需方同岳博士协商标准为准”。衡阳华菱公司收到该产品后,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炉顶坍塌,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提供的免烘烤浇注料系不合格产品,衡阳华菱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略).19元的事实;

5、证某刘某全的证某。证某其公司生产的产品是根据被告人刘某的要求,按岳卫东提供配方生产的,包装是娄底宏远公司的标识,送货时未提供质保书。证某岳卫东的证某。证某河南宇冠公司提供给娄底宏远公司的浇注料产品是其提供的配方,被告人刘某原提供给衡阳华菱公司500公斤浇注料样品,是其在河北省清河县天达万方实业公司生产的。证某阚国华、伍振坤的证某。证某不知道被告人刘某提供给衡阳华菱公司的相关资料是假的。证某周海峰的证某。证某娄底宏远公司在注册时,他虽是合伙人之一,但其已转让了股权的事实;

6、资质认定授权证某、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报告和产品性能说明及该检验院人员陈方的问话笔录、被害单位衡阳华菱公司的领条及谅解书。分别证某国家陶瓷与耐某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有鉴定资质,陈方以河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的名义出具的检验报告和产品性能说明,是应其校友岳卫东的要求出具的,加盖的公章未经过审批程序,送检的特种免烘烤浇注料没有国家标准和执行标准以及赔偿衡阳华菱公司损失10万元并取得该公司谅解的事实;

7、被告人刘某的供述。承认伪造、变某国家机关公文、证某、印章的事实,按合同提供给衡阳华菱公司的产品,是由岳卫东提供的配方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为骗取衡阳华菱公司供应商资格,伪造、变某国家机关公文、证某、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变某国家机关公文、证某、印章罪。被告人刘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某给衡阳华菱公司,销某金额x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某伪劣产品罪。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伪造、变某国家机关公文、证某、印章罪、生产、销某伪劣产品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某确实、充分,其指控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刘某生产、销某伪劣产品价值为x元的指控。经查,被告人刘某销某三种浇注料产品给衡阳华菱公司,其中对价值x元的免烘烤浇注料经鉴定后为不合格产品,该不合格产品可认定为犯罪价值,但另两种价值共计x元的浇注料在本案中并没有相应的证某证某系伪劣产品,公诉机关将该两种浇注料的价值计入生产、销某伪劣产品的金额内,缺乏相应的证某证某,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刘某及其护人辩称刘某不构成生产、销某伪劣产品罪的辩护。经查,被告人刘某与衡阳华菱公司联系销某耐某材料产品时,得知该公司准入规定较高,便通过采取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某及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欺骗被害单位,取得供应商资格后,明知其与他人合伙成立的公司并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在收到河南宇冠公司以娄底宏远公司名义发来的产品时,没有随货收到相应的检测结果,在不能保证某同约定质量的情况下,其不仅未对该产品采取检验措施,而是继续编造三份产品理化检验结果报告单代替质保书,再次欺骗被害单位,最终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案发后,经鉴定,其销某的免烘烤浇注料系不合格产品。综上,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刘某构成生产、销某伪劣产品罪并无不当。故对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伪造、变某国家机关公文、证某、印章罪能当庭认罪,对销某的伪劣产品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能主动与被害单位协商并予以赔偿,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犯有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伪造、变某国家机关公文、证某、印章罪,判处有期徒七个月;犯生产、销某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11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刘某庭

审判员聂伟

人民陪审员陈才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杨柳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某、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某、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某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某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某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某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某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某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某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某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某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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