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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宇泰置业有限公司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宇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他: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夏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尚伟杰,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辉,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申请再审人郑州宇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宇泰公司申请再审称:李某与宇泰公司没有签订正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未支付剩余的购房款,宇泰公司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一、二审认定宇泰公司违约并判决承担违约金及损失错误。一、二审依据“郑州市租赁房屋价格表”判决宇泰公司承担合同约定期限以外的损失证据不足。请求对本案再审。

李某提交意见认为,宇泰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李某与宇泰公司对于涉案房屋签订了认购合同书。该认购合同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李某已向宇泰公司交付了涉案房屋的首付款,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宇泰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向李某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一、二审判决宇泰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正确。认购合同书中对逾期交房不超过90日内的违约金明确决定,对其后的违约金未有约定,一、二审依据涉案房屋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判决宇泰公司承担逾期90日后的损失并无不当。综上,宇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宇泰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丁伟

代理审判员胡鹏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苏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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