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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杨某、郭某丙、张某丁与鲁山县X村民组、鲁山县X村民委员会荒山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女,

1974年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斌,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某,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男,1951年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斌,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某,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某丙,男,1951年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斌,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某,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丁,又名张X,男,1966年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斌,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某,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鲁山县X乡。

代表人:陈某某,组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鲁山县X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刘某某,又名刘X,村委会主任。

申请再审人王某、杨某、郭某丙、张某丁因与被申请人鲁山县X村X组、鲁山县X村民委员会荒山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平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杨某、郭某丙、张某丁申请再审称:第一次签订的协议书第4项约定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土地补偿归农村X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土地上附着物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只是规定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所有人是谁,但并没有规定这些费用不得转给别人所有;该条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双方约定补偿款归承包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将补偿款判给申请人。综上所述,请求依法再审。

鲁山县X村民委员会提交意见认为,第一次签订协议经上届领导,当时开过群众会,经村民同意后加盖的公章。

本院认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X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在上述法律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X组织所有的情况下,根据王某、杨某、郭某丙、张某丁承包土地已经投资的实际情况,将补偿费适当进行分配符合法律规定。再则,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如果承包的荒山权属变化或权属转移影响承包方经营、造成损失的,因此得到的各种补偿费用由承包方享有。上述有关补偿费的约定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不相符合。

综上,王某、杨某、郭某丙、张某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杨某、郭某丙、张某丁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于保林

代理审判员张某丁亮

代理审判员李建锋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张某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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