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市金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成银,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惠民县X镇X村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潘某国,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桓台县X镇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付某刚,山东护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工伤赔偿纠纷。
上诉人东营市金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辰公司)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1998年10月,于某某在国家粮食储备库二期扩建工程某工中,将程某某招为其建筑工人,同年11月27日,程某某在从事塔吊工作时,塔吊倒塌,被摔成重伤。经东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七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程某某系工伤。程某某受伤前的当月工资505.2元未支付。于某某在国家粮食储备库二期扩建工程某工中,与东营市东宇城建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签订了《工程某工互利合同》,约定工程某标费用、合同鉴证费、办理工程某度款、结算盖章由东营市东宇城建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负责,于某某负责施工。东营市东宇城建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无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系东营市东宇城建有限责任公司的内设机构。于某某亦无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东营市东宇城建有限责任公司是在东营市建筑安装公司、东营市第二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基础上成立的以三个自然人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因三个股东未注入注册资金,2000年4月10日,被东营市工商局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并恢复原东营市建筑安装公司、东营市第二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企业性质及原名称。东宇城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东营市建筑安装公司、东营市第二房地产开发公司协调处理。2000年10月18日,金辰公司成立,其享有东营市建筑安装公司、东营市第二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全部资产及债权,承担该两公司的全部债务及民事责任。在本案一、二审期间,金辰公司支付程某某现金5500元。因对工伤赔偿的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于某某于2002年6月18日前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程某某工资、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略)元,扣除上诉人金辰公司已支付的5500元,还应支付(略)元。
二、上诉人金辰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刚
审判员杨秀梅
代理审判员翟玉芬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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