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飘亮购物中心、被告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区X路X号物资大厦X楼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杨,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

被告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飘亮购物中心,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阳光广场负一层至二层。

负责人于某,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宏丽。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原创动力公司)与被告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飘亮购物中心(简称飘亮购物中心)、被告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简称旺市百利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创动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杨,飘亮购物中心和旺市百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宏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创动力公司起诉称:我公司制作、发行的卡通片《喜羊羊与灰太狼》多年来在全国各地热播并屡获奖项。我公司作为该卡通片的著作权人,对其中的喜羊羊、美某、懒羊羊、灰太狼等卡通形象亦享有著作权,并依法进行了著作权登记。飘亮购物中心销售了带有上述“喜羊羊”卡通形象的“小米奇童”童装,侵犯了我公司的著作权,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飘亮购物中心是旺市百利公司的分支机构,也应当对此承担法律责任。故我公司要求飘亮购物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飘亮购物中心和旺市百利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x元、律师费6000元、公证费2000元和差旅费2000元。

飘亮购物中心和旺市百利公司共同答辩称:飘亮购物中心曾将商场内的柜台租赁给了北京世纪宝珠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世纪宝珠公司),涉案童装是由世纪宝珠公司销售的。根据合同约定,如果商品侵权应当由世纪宝珠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飘亮购物中心和旺市百利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涉案商品也有合法来源。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创动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喜羊羊与灰太狼》是由原创动力公司制作的系列动画片,该动画片曾获得中共中央宣传部颁发的第十一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广东省影视节目制作行业协会颁发的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优秀节目奖,第十四届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国产动画片银奖。

原创动力公司在申请对上述动画片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同时,还申请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对其中的卡通形象进行著作权登记。2008年8月29日,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对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中的喜羊羊卡通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载明作品类型均为美某作品,作者为罗应康,著作权人为原创动力公司(受让取得)。

2010年11月16日,原创动力公司的代理人唐本全在飘亮购物中心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一件品牌标识为“小米奇童”的儿童棉衣一件,并取得了购物小票、货物清单和加盖有飘亮购物中心印章的发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0)京中信内经证字x号公证书。上述发票、货物清单和购物小票上显示该童装的单价为59元。在该童装上有一幅卡通形象。经对比,该卡通形象与原创动力公司主张权利的喜羊羊卡通形象在整体造型以及头部特征、眼某、眉毛、鼻子、神态等细节方面相同。另外,该童装上无产品合格证及生产厂家,只在吊牌上显示有“地址:佛山市X镇童装城16座二楼”及电话和传真号码。

飘亮购物中心为证明涉案童装是由世纪宝珠公司销售的,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其与世纪宝珠公司于2009年5月11日签订的《专柜合同》。该合同约定世纪宝珠公司在飘亮购物中心经营场所内设专柜经营男女服,由飘亮购物中心统一收银、管理。飘亮购物中心以从世纪宝珠公司营业额中抽成的方式获得收益。为提高营业素质与服务水平,世纪宝珠公司派驻专柜的人员应接受飘亮购物中心举办的各种在职培训活动,未经岗前培训不得上岗。世纪宝珠公司应自行解决因其专柜商品所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并应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如因其商品质量问题或被指控侵权而导致飘亮购物中心损失的,世纪宝珠公司应予赔偿。合同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止。如果双方均未在期限终止前三十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其不愿意续展本合同,则本合同在每次期限届满之时自动续期一年,本协议的期限可于某一期限届满之时连续多次续展。飘亮购物中心除提供上述合同外,未提供证据证明世纪宝珠公司是从何处购进涉案商品的。另外,飘亮购物中心陈述该合同曾续展过,其与世纪宝珠公司于2011年初终止了合作,但对此未提供任何证据。

飘亮购物中心是旺市百利公司的分支机构,有营业执照,但无独立资金。

另查,原创动力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张金额为x元的公证费发票。原创动力公司称上述费用是其在北京地区申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进行多次证据保全公证所付的费用。

上述事实,有DVD光盘、著作权登记证书、获奖证书、(2010)京中信内经证字x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专柜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创动力公司本案主张权利的喜羊羊卡通形象属于某国著作权法上的美某作品。根据原创动力公司系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制片者的身份以及上述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的内容,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创动力公司享有喜羊羊卡通形象的著作财产权,并依法受法律保护。

飘亮购物中心销售的涉案商品上的卡通形象从整体造型以及头部特征、眼某、眉毛、鼻子、神态等细节方面分别与原创动力公司享有权利的喜羊羊卡通形象相同,二者已经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可以认定上述商品上使用的卡通形象即为原创动力公司的涉案美某作品。飘亮购物中心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商品上使用的涉案卡通形象存在合法授权,故可以认定该商品上所使用的涉案卡通形象是侵权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发行者对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尽管飘亮购物中心提供了一份其与世纪宝珠公司签订的《专柜合同》,但该合同的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飘亮购物中心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合同续展至2011年年初。而原创动力公司在飘亮购物中心购买涉案童装的时间是在2010年11月16日。故本院无法确认该《专柜合同》与本案的关联性。退一步讲,即使按照飘亮购物中心所述该《专柜合同》已续展至2011年年初,但该合同约定飘亮购物中心对世纪宝珠公司销售的商品统一收银,以抽成的方式获取收益,且负责世纪宝珠公司派驻人员的培训等,这实际上是飘亮购物中心与世纪宝珠公司共同销售商品,飘亮购物中心不仅仅是场地出租者,还是涉案童装的销售者。飘亮购物中心作为涉案童装的销售者,并未举证证明该童装的合法来源。另外,从该童装上的标识来看,无产品合格证、无生产厂家,明显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对商品标识的要求,飘亮购物中心作为销售者应当能够意识到这种商品存在很大的侵权风险,故其主观上也具有一定的过错。综上,飘亮购物中心对其销售涉案商品无法说明合法来源,主观上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停止销售、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某亮购物中心是旺市百利公司的分支机构,无独立资金,旺市百利公司对此应当与飘亮购物中心共同承担责任。

对于某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某创动力公司未举证证明涉案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数额,也未举证证明飘亮购物中心为此获取的经济利益数额,本院将考虑到涉案卡通形象的独创性程度及知名度、涉案商品的价格、飘亮购物中心主观过错程度和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创动力公司为本案诉讼进行了公证,故对其主张的公证费酌情予以支持。尽管原创动力公司未提供律师费发票,但鉴于某创动力公司已委托律师出庭参加诉讼,故对于某主张的律师费也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飘亮购物中心于某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带有涉案卡通形象的涉案商品;

二、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飘亮购物中心和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于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千元;

三、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飘亮购物中心和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于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理费用二千元;

四、驳回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00元(已交纳),由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飘亮购物中心和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负担850元(于某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某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某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不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自柱

人民陪审员贾玉淑

人民陪审员杨占珍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天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