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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27岁。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徐晓明、检察员赵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2年以来,胡天好纠集孟平安、袁某辛(均已判刑)及祁某某(乳名“强某”)(在逃)、被告人王某等人,并网罗两劳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杂人员张某庚、李某甲、张某乙、周某某、李某丙、张某丁、任某、牛某(又名牛某、牛勇)(均已判刑)、余某某(乳名“银某”)、张某己(乳名“小旺”,在逃)等人,逐步形成了以胡天好为首,以孟平安、袁某辛、祁某某、王某为骨干,以张某庚、李某甲、张某乙、周某某、李某丙、张某丁、任某、牛某、余某某、刘某戊、张某己等人为固定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由胡天好、孟平安、袁某辛、祁某某及被告人王某出资在潢川县城关金桥宾馆、电力宾馆开房间以及在潢川县X镇X路租住民房,以供该组织成员集中食宿。同时,胡天好、孟平安、袁某辛、祁某某、王某对该组织成员以支付零花钱、购买衣物等手段笼络人心,并统一购买刀具、统一存放。该组织要求其成员听从指挥,不准随意外出惹事等,对作案后引起事端的成员安排出逃隐藏,出面摆平等手段加以保护,以便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和对立方报复,对作案后受伤的成员安排该组织成员轮流携刀看护、照顾。自2002年以来,在胡天好的组织、策划下,在孟平安、袁某辛、祁某某、王某的具体指挥和带领下,该组织成员在潢川县X区域内及固始县等地,大肆进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作案10余起,致3人重伤(其中三级伤残1人,九级伤残1人)、19人轻伤、5人轻微伤。该组织成员袁某辛、祁某某、王某、张某庚、李某甲等人在潢川县X村等地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非法敛财20余万元,用于该组织的活动。该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不断扩大和助长了该组织在该区X组织在该区域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并以此树立恶名,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被告人王某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具体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一)、2003年5月份,袁某辛在潢川县X镇街道驾驶摩托车时,将潢川县传流店信用社员工余x的大伯碰倒。余x的父亲前来理论,袁某辛打其一耳光,后仁和派出所民警出警将袁某辛的摩托车扣到派出所。2003年5月6日下午,袁某辛给余x打电话让其到派出所给摩托车要出来。余x到派出所要袁某辛的车,未能要出。袁某辛便认为余x不愿意帮忙,以余x不接其电话为由,纠集被告人王某和祁某某等人携带长刀窜到潢川县城关保险公司附近杨xx的住处找到余x,用刀背砸余x头,命令其蹲下,并对其拳打脚踢,致余x头面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青紫肿胀、皮下出血。经潢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余x的损伤属轻微伤。

(二)、2003年5月28日23时许,刘某戊伙同被告人王某和祁某某等人持刀窜至潢川县X镇X路移动公司附近冯xx家,强行将正在冯家聊天的李xx拉出,让李跪下,并对李拳打脚踢,持刀将其砍伤,后该伙逃窜。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余x、李xx的陈述;3、同案人胡天好、孟平安、袁某辛、刘某戊、张某庚、李某甲、张某乙、张某丁、李某丙、牛某的供述;4、证人王xx、李x、余x、冯xx等人的证言;5、鉴定结论;6、相关物证、书证照片。

二、故意伤害罪

2003年10月23日下午,以胡天好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成员刘某戊被杨浩宇(已判刑)等人砍伤。孟平安、袁某辛和被告人王某闻讯后,便安排该组织成员张某乙、张某丁、任某等人从潢川县电力宾馆携带长刀赶到潢川县人民医院轮流保护、照看刘某戊,防止杨浩宇等人再来“重二火”(意为:再次被砍)。当晚8时许,从安徽叶集参赌被抓处理后的胡天好和祁某某闻讯后匆忙赶回潢川,来到刘某戊的住院病房。胡天好对刚做完手术躺在病床上的刘某戊问:“是谁砍的,咋回事”。刘某戊见胡天好来后便哭泣起来,接着刘建松(别名刘建强,绰号刘某壬)便对胡天好讲刘某戊被砍的经过,并说:“是浩宇他们砍的”。胡便问:“浩宇是跟谁的”,刘建松说:“浩宇是跟满xx的”。胡当时没说话便离开病房下楼,孟平安、袁某辛和王某、祁某某见状,也随胡天好下楼到住院部楼前的花台边,胡天好便安排跟来的在场人员孟平安、袁某辛和王某、祁某某:把满xx砍倒,不然都别在街上混了。尔后,胡天好离去。胡天好走后,孟平安、袁某辛、祁中国和被告人王某便上街寻找满xx的行踪,并安排该组织成员也在街上寻找满xx,伺机行凶。2003年10月27日上午,孟平安、袁某辛二人在二环路电力宾馆附近发现满xx驾车往西行驶,孟平安、袁某辛等人便乘坐姜xx的出租车尾随满的车后。同时,袁某辛用手机联系张某丁告知满的去向,并调集该组织成员。张某丁、牛某、张某乙、任某得到讯息后,便携带长刀从潢川县人民医院租乘一辆出租车匆忙赶到西关五里岔路口,发现满xx正在宋老四加油站门口一辆桑塔纳轿车旁边打手机。四人下车后,窜到满xx的跟前,持刀对满身上乱砍,将满xx砍倒在地,该四人仍不罢休,继续对躺在地上的满xx身上乱砍,致满xx头部及全身多处刀砍伤,颅骨及左腓骨粉碎性骨折,创口多达28处,累计创长253.3cm,平均创长达90cm,重度失血性休克。行凶后,其一伙逃离现场。当天下午,刘某戊要求孟平安、袁某辛、王某、祁某某将其送回老家白店乡养伤,该四人随即将刘某戊送回白店。当晚孟、袁、王、祁四人到潢川宾馆胡天好住宿的房间,向胡汇报了砍伤满xx并将刘某戊送回白店隐藏的情况。胡天好当时安排孟、袁等人:让砍人的小孩躲一躲。该四人即赶到王某的租房处,安排张某乙、张某丁、任某、牛某四人在该租房处躲避。经信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满xx的损伤属重伤、九级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与满xx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满xx损失x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满xx的陈述;3、同案人胡天好、孟平安、袁某辛、张某庚、张某乙、张某丁、任某、牛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5、相关物证、书证照片;6、调解协议。

三、赌博罪

2005年冬季,袁某辛、祁某某及被告人王某等人经预谋后,便在潢川县X镇以“斗干子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安排该组织成员张某庚、李某甲等人看场望风,组织周xx、周xx、刘x、黄xx等几十人在潢川县X村、冯大塘村村民李xx、董xx、李xx、王xx等六家轮番聚众赌博,每赌一宝都以提成的方式从赢家赢取赌金数额中抽取百分之五,在20余场次的聚众赌博中,该伙共非法获利20余万元。袁某辛、王某、祁某某每人分得7万余元,张某庚、李某甲等人获酬数千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人袁某辛、张某庚的供述;3、证人赵xx、刘x、吴x、赵xx、王xx、胡xx等人的证言;4、相关物证、书证照片。

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实施故意伤害、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酌定的从轻情节。被告人王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王某在胡天好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没有组织、领导的行为,只是一般参与。起诉书指控袁某辛、刘某戊打伤余x、李xx的违法事实,均不是被告人王某组织、领导所致。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对被告人王某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定罪处罚;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2年以来,被告人胡天好纠集孟平安、袁某辛(均已判刑)、祁某某(乳名“强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王某等人,并网罗两劳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杂人员张某庚、李某甲、张某乙、周某某、李某丙、张某丁、任某、牛某(又名牛某、牛勇)、(均已判刑)、张某己(乳名“小旺”,另案处理)等人,逐步形成了以胡天好为首,以孟平安、袁某辛、祁某某及被告人王某为骨干,以张某庚、李某甲、张某乙、周某某、李某丙、张某丁、任某、牛某、刘某戊(已判刑)、张某己等人为固定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由胡天好、孟平安、袁某辛、祁某某及被告人王某出资,在潢川县城关金桥宾馆、电力宾馆开房间及在潢川县X镇X路租住民房,以供该组织成员集中食宿。同时,胡天好、孟平安、袁某辛、祁某某及被告人王某对该组织成员以支付零花钱、购买衣物等手段笼络人心,并统一购买刀具、统一存放,以便组织成员作案时使用。该组织要求组织成员要听从指挥,不准随意外出惹事等,对作案后引起事端的成员安排出逃隐藏、出面摆平等手段加以保护,以便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和对立方报复,对作案后受伤的成员安排该组织成员轮流携刀看护、照顾。自2002年以来,在胡天好的组织、策划下,在孟平安、袁某辛、祁某某及被告人王某的具体指挥和带领下,该组织成员在潢川县X区域内及固始县等地,大肆进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作案10余起,致3人重伤(其中三级伤残1人,九级伤残1人)、19人轻伤、5人轻微伤。该组织成员袁某辛、祁某某、王某、张某庚、李某甲等人在潢川县X村等地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非法敛财20余万元,用于该组织的活动。该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不断扩大和助长了该组织在该区X组织在该区域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并以此树立恶名,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2003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4点多,我在屋里,有人要我说刘某戊被砍伤,我就跑到医院。孟安、袁某辛、刘某壬(刘建强)等人都在那。到夜里七八点时,胡天好、强某来了,胡天好问怎么回事老虎说了名字,我没听清。过一会儿我们出去,袁某辛喊我别急着走,我看到胡天好、袁某辛、强某等人站在医院花园旁边说刘某戊被砍的事,由于我站的远没有听的太清,只好像听还提了满xx的名字。过几天,袁某辛打电话要我出去办事(我知道是打架的事),因为家里有事我就没去。后来听刘某戊说满xx被砍了。我想可能是袁某辛他们砍的。我不认识满xx,也不认识浩宇。2003年5月份的一天,袁某辛因摩托车撞人的事在仁和街上与别人发生纠纷,喊我和强某还有几个人我不认识,到仁和街上打架。我们去到后我见对方是余xx,我认得他,我就上去拉架、调解,但是没拉住,余xx还是被打一顿。当时去没有带凶器,是在城关李夹空打的。2005年冬季的一天,袁某辛说他在仁和开了个赌场,让我去帮忙,混个烟钱,我就去了,在那帮了几天忙,袁某辛给我三百元钱,我也没要,我有时也在那赌。袁某辛开的赌场我没有参与,只是帮忙跑腿。赌博主要是斗干宝,有下几百的,也有下几千的。参加赌博的有周xx、黄xx、强某等,大部分面熟叫不上名字。赌博地点不固定。我不认识马胜利,也没在潢川宾馆打过架。我在机场租过房子,只是家里人住,没有别人住,偶尔有朋友在那吃饭。我在店里宾馆开过房,但没长期开。我开始认得刘某戊,后来认识胡天好、袁某辛,平时没事也偶尔和他们玩,但不是天天在一起。我见到胡天好喊二哥。跟胡天好一块玩的有孟安、袁某辛、强某、刘某戊、刘某壬、李某甲、张某庚、刘某癸、张某丁、任某、李某丙、张某乙等人,这些人都因胡天好判刑了。在2003年时,刘某戊要我和他一起去办事,他领有三四个青年,到移动公司对面,他们进去,我没有进去。他们出来说把一个人打了,打的是一个叫老四的姓李,他们没有带凶器。我不认得李宏强。我没有用过王军这个名字。

我认为我只是参与了胡天好黑社会团伙的一般活动,没有起到组织、领导,故意伤害罪我应该也没有违反。在黄川宾馆打马胜利的事和打李逢强的事我都记不清了,打余xx我去了,但是还阻止他们打架,赌博的事我只是在赌场帮了几天忙。

2、证人证言

1)、同案人孟平安的供述和辩解:我和强某认识比较早,1999年通过北关的宋x认识的,通过强某又认识袁某辛,强某和袁某辛以前是同学,强某啥事没干,听说强某赌博赢100多万,买有汽车、房子。我没认识强某之前,王某、老虎、强某、袁某辛他们就一块玩,我比这几个人年龄大些,除胡天好我喊表叔,我和王某、袁某辛、强某他们互相叫名字,王某他们给胡天好叫二哥,胡天好在家中排行老二,我有时还叫二表叔,我一块的比我小些的人都把我叫安哥,有张某庚、张某丁,跟着王某一块的任某、小某某、路某、牛某都叫我安哥,还有占某、小旺他们都叫我安哥。张某庚、占某、张某丁这三人2002年那时和我关系好,2003年以后老出去照顾不到他们了,张某庚、占某、张某丁就跟着强某了。除他们之外还有水某和我一块玩,跟着王某的路某、任某、小某某、牛某这些小孩我都是通过王某认识的。这些小孩那时常住金桥宾馆和电力宾馆两个地方,还租有房子,在飞机场那租的平房,二大间带个院子有一间边房,屋里有二个床垫子,听说是王某买的,房子不是王某就是袁益军租的,我去过两次。我去见到过有牛某、任某、路某、小某某还有好几个人都在里面住着,估计住有二、三个月。这些小孩2003年、2004年那段时间经常住电力宾馆,王某和老虎开房间次数多些,小孩们都在这住。强某那时在金桥宾馆二楼、三楼都单独租过房子,床电视被子都是强某自己的。2002年这些小孩跟我玩时,我掏钱多些。我是19岁时开始上街混的,先跟高二胖,2002年的9、10月份,我就开始跟着胡天好了,当时胡天好身边有胖老虎、刘某壬、王明、还有立志,我跟着胡天好以后,我给张某庚、张某丁、俊某、水某、占某、强某等人领去,也是跟着胡天好,平时胡天好问我还有钱呢,我说没钱,他就给个千儿八百的,让我招呼这些小孩吃住,平时吃饭都在街上,那时强某在金桥宾馆租一间房子,我们平时都住在那。后来胡天好就把小孩的生活费交给强某,这些小孩都跟着强某。袁某辛和强某关系好。胡天好是老大,下面是强某、王某说的算,他们每人领一帮小孩,谁领的谁说的算。强某领的有张某庚、水某、占某、小旺、小盏。王某带的有牛某、任某、小某某、路某,别的就不知道了。

2)、同案人袁某辛的供述和辩解:我是1997年左右认识王某的,他家在四小边夹道里面住,他是混事的,强某叫祁某某,他是混事的二哥级的,我和他是通过老虎在1999年认识的,强某领的有张某庚、占某、水某、张某丁、黄岗的土匪,他们给强某喊强哥,强某那时候跟孟安,孟安是跟胡天好的,强某给孟安喊安哥,给胡天好喊二哥,因为胡天好在家排行老二,孟安给胡天好喊表叔。我当时跟着老虎的,他是街上混事的,他是跟着胡天好的,平时底下的小孩都喊他虎哥,我是1998年通过王某认识老虎的。胡天好是旱湖坎人,是混事的大哥,他手底下跟的有孟安、老虎、强某、王某,后来跟着胡天好的还有宝新,宝新平时给他开车,孟安、老虎、强某、王某他们是带小弟的,胡天好一般不和小弟接触,我和王某跟胡天好是老虎介绍的,因为我们认为胡天好混的好,人也比较义气,也比较照顾小弟,所以我们就跟着他,平是我们要是有啥事,惹事了他帮我们摆平,我砍肖xx的事是胡天好摆平的,这件事我心里感激胡天好,因为他混的好,我也没啥表示的。任某是外地人,他是跟王某的,他俩是在少管所服刑时认识的,王某领的小弟有路某、小某某、小刚、小辉、刘某某,这些小孩平时给王某喊涛哥,给我喊均哥。

2005年快过年时,我和明星、强某、王某在仁和镇X村开赌场,开了将近有一个月,打底赚有三十多万元,我们四人每人分有七万多块钱,胡天好去赌过一、两次。

3)、同案人刘某戊(绰号“X”)证言:2000年年底,我从外地打工回来,准备把机场新区的房子接一层结婚,就找先锋村范营队的队长杨xx买水泥,后来通过杨xx就认识了胡天好,胡天好当时承包的先锋大桥送沙的活,后来胡天好又承包三环路的沙方工程,我当时在小街子下面包三个沙场,胡天好就用了我一部分沙,从这个时候我才算是跟着胡天好玩,平时我就喊他二哥。2003年初,孟安从外地回来了也跟着胡天好混,我才认识孟安,孟安当时领有不少混事的小孩,有张某庚、水某、强某、小盏、张某丁,还有一部分小孩我见面认得,但是喊不上名字,这些人都喊孟安叫安哥,见到我喊虎哥,喊胡天好二哥,2003年四、五月份的时候,王某坐完牢回来,也跟着胡天好混,当时和王某一起来的有袁某辛、牛某、任某、一郎还有几个小孩面熟但是叫不上名字,当时我和孟安、袁某辛、强某、王某几人关系比较好,我们平时和胡天好联系多一点,其他人和胡天好够不上说话,我当时和电力宾馆舞厅老板的关系不错,电力宾馆当时常年送给舞厅一个房间是304,我经常在那住,我们一起玩的这些人都在电力宾馆住,吃饭就在电力宾馆往东一百米左右的一个小餐馆吃的比较多,直到2003年9月份我被砍伤,后来伤好后,我就没有跟胡天好了,和其他人也没有接触了。我跟胡天好混时,和孟安、袁某辛、强某、王某是一个层次的,我们平时和胡天好接触较多,当时袁某辛、强某、王某带的都有小孩,我带的没有。孟安带的有强某、小盏、张某丁、水某、张某庚,强某也领小盏、张某丁、水某、张某庚,袁某辛领的没有啥人,王某领的有任某、牛某、一郎、小某某,这些小孩平时见我喊虎哥,喊强某强哥、喊孟安安哥、喊袁某辛军哥、喊王某涛哥,我们都喊胡天好二哥,平时有啥事都得听二哥的,都是跟二哥混事的。胡天好当时在社会上混的好,而且还包有工程,跟他在一起玩一般别人不敢惹自己,还能跟着混点钱,就听他的和他在一起玩,其实后来也没有挣到啥钱。2003年的时候,袁某辛买了一批刀,具体数量我不知道,刀我也没有用过。平时吃都在电力宾馆东边一个小餐馆,那个小餐馆叫小意思餐馆,平时有钱付钱,没钱就签单记帐,我被砍伤以后情况我就不知道了。

4)、同案人任某的供述:我是2003年3月份从郑州少管所出来通过牛某来潢川,后认识了强某,我接着跟王某一块混事了,我、牛某、小某某和路某跟王某,剩下他们都是跟着强某的,强某以前跟着孟安的,我进来那时孟安老在北京和外地呆着,强某自己把孟安手下的小弟都带着了,袁某辛和胖老虎手下没人,但我们也听他俩的话,袁某辛和胖老虎和孟安、强某、王某的关系都好,我们都给他们喊哥的。我们所有这些人都是跟着胡天好的。我们这伙人有张某丁、牛某、小某某、路某、水某、张某庚、孟安、银某、强某、袁某辛、王某、占某、小旺、小仔、土匪、加上胡天好一块混事,我们这些人胡天好是老大,接着说话算数的有孟安、袁某辛、强某、王某、还有胖老虎,剩下的就是我们这些小弟了。我们平时给胡天好喊二哥,给孟安喊安哥,给袁某辛喊均哥,给强某喊强哥,给王某喊涛哥,给胖老虎喊虎哥,剩下的我们小弟之间要么叫名字,要么叫外号。孟安、袁某辛、强某、王某、胖老虎都听胡天好的,我听张某丁、水某他们说过,袁某辛和他们说过我们这些小弟们吃住花的钱都是胡天好给的,平时孟安、袁某辛、强某、王某、胖老虎他们见到胡天好很客气,很尊敬。胡天好小孩过生,我们这伙人全去了,还安排我们在胡天好家帮忙,去端菜、干活。我是张某丁喊去的。我到潢川后从2003年5月份开始到2003年7月份这段时间和牛某、水某、张某丁、袁某辛、强某我们一块常住在电力宾馆。王某、袁某辛、强某他们另外开房间,我们小弟住电力宾馆房间费我见袁某辛付过帐,有时也不知道哪大哥付帐。我们这些人吃饭袁某辛联系游民部落斜对面一个“小意思”小餐馆定点在那。大部分是袁某辛结的帐,有时强某和王某也付帐,我们小弟们没有掏过钱。2003年7月份袁某辛租了一个三间一层的平房,院子带个小厨房,独门独院,刚去时在卧室里放二个席梦思床垫子,在地上放着,客厅里放一个破沙发,一个小组合柜上放一台电视机,床垫子上有枕头、被子和床单,厨房里有餐具和煤气,开始是我和张某丁、水某、牛某我四人在这租房子里自己做饭吃,住在租房子这,过有半年时间小仔和小旺来了也在租房子这吃住,我们自己做饭先是袁某辛给我们买菜,他要不买就把钱给张某丁让他上街买菜,袁某辛在我们租房子前面他自己又租一套二间一层单门独院房子,和他老婆一块住,王某在离我们租房子不远的地方也租一套二间一层独门独院的房子住。我们零花钱王某、袁某辛、强某他们都给过,每次给几十元零发,不定时给,有时袁某辛把钱给张某丁拿着让我们上网,坐车零花,给张某丁有时给几十元有时一百、二百的,我都看见过。在我到电力宾馆住时,张某丁他们刀都放在电力宾馆舞厅靠边一个包间里放着,那时我还没有刀,到租房子住没几天,一天天黑了袁某辛带五把刀到租的房子那说刀从信阳买来的,一把100元留着我们用,这五把刀给水某、牛某、和我、小某某、路某了。他们有的把把上做了记号,刀都是鱼头刀,不锈钢的,刀是木把的,单刃刀,刀都放在租的房子和电力宾馆那,去砍人的时候再拿,刀有时我们也随身带着,放电力宾馆舞厅里是因为舞厅老板和强某、胖老虎关系好。除了管我们吃住外,有时还给我们买衣服,袁某辛、强某、王某给我们这些小弟们都买过衣服,有时给钱,我们自己随便买。王某、袁某辛、强某、孟平安他们都对我们安排过没事你们别出去惹事,惹事我们不管,有啥事都打张某丁和牛某手机,安排我们出去。养我们这些小弟是帮胡天好办事的。

5)、同案人牛某(又名牛某、牛勇)的供述和辩解:王某、强某、袁某辛、孟平安、胖老虎算是二哥级的。他们这些人都是跟着胡天好的。我和小某某、任某、路某四个人是跟着王某的。张某庚、小牛、张某丁、战某四个人是跟着强某的。袁某辛、孟平安、胖老虎三个没有带人,但我们这些小弟也给他们喊哥的,他们有事安排我们,我们也听他们的。住有时在潢川城关机场新区四米道附近的一套房子里,房子里有煤气灶、床垫子等。吃饭一般是袁某辛出钱。至从跟王某等人一块混事后,一是砍满xx,二是砍马旦。是袁某辛他们安排我们砍满xx的,刀是袁某辛统一买的,大约有十多把,都是鱼头刀,平时都放在电力宾馆舞厅沙发底下,安排我们出去办事时才统一拿出来。平时王某给我点零花钱,袁某辛、强某、王某合伙给我们这些小孩每人买过一套西服。

6)、同案人李秋的证言:水某、张某庚、(陈)爱民、张某丁、战某、银某等人都是跟着强某的,强某是他们的大哥,他们跟着强某混事。混事也就是在街上跟人家打个架,争个面子等,有事都跟着上去帮忙打架,在街上没人敢惹他们。强某和袁某辛、王某、老虎、保新他们都是跟胡天好混事的,强某、袁某辛他们都是胡天好的小弟。我听说他们租的有房子,他们除了租房子,还在电力宾馆、金桥宾馆长期开房间住,强某在金桥宾馆有一个固定房间,就是金桥宾馆二楼靠楼梯边的那个房间。他们原来开的有赌博场子,从中收底钱,所以手里都有钱。他们说我不是个手,不行,弄啥子不带我,也不给我说啥事。我看到他们天天跟着强某、袁某辛一块混事,混事就是在街上玩,没有职业,老百姓听到混事的都不敢惹,小弟就是这些混事大哥手下的小兄弟。街上人都知道袁某辛、强某他们都是跟着胡天好的。

7)、同案人张某庚、李某甲、张某乙、张某丁、李某丙的供述和辩解与孟平安、袁某辛、刘某戊、任某、牛某的供述和辩解内容基本一致。

8)、证人刘xx(又名刘x)的证言:我记得是2003年可能是快入秋时,那天下午2点钟那样,我在潢川城关黄河商场那儿遇见胖老虎,之前头一天我俩就约好去沙滩斗干宝,见面后,我骑摩托车带着他来到新潢桥南头东边的树林里,我们进里面斗不到一个小时,胖老虎赢有1000多块钱,我输有500元左右,胖老虎自己出去了,大概过有一、二十分钟,我听见外面比较乱,当时场子里的人都炸开了,都以为是抓赌的,等我出来后,看见胖老虎在地上躺着,满身是血,有四个男孩,每人手中拿把长刀,都在向南边河岸上跑,我认识其中一个男孩叫浩雨,随后我就骑摩托车将胖老虎送到县人民医院四楼手术室,我在手术室门口用我的手机要胡天好的手机((略)),打通后,我对胡天好说:“我叫刘x,胖老虎被砍倒了,在医院抢救”,胡天好说:“等会儿,马上就回去”。我知道胖老虎是跟着胡天好在街上玩的,胖老虎急救需要用钱,街上玩的人平时都喊胡天好二哥。胖老虎进手术室后大约一个小时以内,王某、孟安、袁某辛还有两、三个不认识的小孩,陆陆续续都来了,他们帮着拿药买血,手术进行有三、四个小时后结束了,我们帮着把胖老虎抬到三楼外科西一间朝北的大病房里,大概夜里8点钟左右,胡天好和强某一块来到病房,胡天好来后就坐在胖老虎旁边的病床上,当时胖老虎处于半昏迷状态,他见到胡天好后就哭了,胡天好对胖老虎说:“你啥子都别说了,好好养病”,说完他就问我是咋回事,我就告诉胡天好,下午我和胖老虎在沙滩斗干宝,有四个男孩把胖老虎砍了,我认识其中一个叫浩雨,是跟着满xx的,我说完后,胡天好没吭声,过一会,胡天好说:“我在固始赌博被逮住了,不然早就过来了”,之后胡天好让老虎好好休息,这时孟安对那些小孩说留几个人在这照顾老虎,跟着,胡天好、孟安、王某、强某、袁某辛和我就出去了。胖老虎是同我一起去赌博被砍伤的,我把他送到医院又打电话给胡天好的,我肯定得等他来,向他解释是咋回事,胡天好来了,我也对他说了,所以我才同他们一起离开病房。我们几个人下楼后,来到住院部前花园那儿,在那儿停留了一会儿,胡天好问咋回事,我又把前后经过讲了一下,以及认识其中一个小孩叫浩雨,是跟着满xx的,胡天好听后就说这事不会善罢甘休,也不可能不了了之,原话咋说的我记不清了,大概意思就是这样,意思都明白,是要报复,不愿意,在花园那儿的有胡天好、孟安、王某、袁某辛、强某和我,我印象中就是我们六人。孟安是跟胡天好的,他给胡天好喊表叔,王某、强某、袁某辛也是跟胡天好的,病房里那些小孩身上别有刀,有短刀也有长刀,都在衣服里别着,他们给孟安喊安哥,给胖老虎喊虎哥。

9)、证人余x的证言:强某和王某、胖老虎、袁某辛一起玩,我印象中他们四个人关系好,经常在一起,他们四个人都是跟着胡天好在街上混的。胡天好我听说住沟北,别人喊他“小好”、“二哥”,袁某辛经常和王某、老虎、强某在街上玩,他说过靠山是沟北的小好(胡天好),出事是小好的。

10)、证人王xx(又名王x、王xx)的证言:我第一次到潢川是2003年10月份去的,我去找王某玩,在潢川呆有20多天,我吃住都在王某家里,王某和我住楼上,王某的爹住楼下。我看见他们天天在街上砍砍杀杀的,我父母就我一个人,跟着他们也没啥前途,就跑回来了。当还认识一个姓袁,我听路某、任某等人都喊他均哥,还认识一个叫强某的,还有一个胖老虎,王某、均哥、强某、胖老虎都是带队的,带队就是领头的,平时手底下领几个人(小孩)。他们四个人都是跟着一个叫“二哥”的,我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见过他的面,他长的高高的,胖胖的,秃顶,年龄在四十岁左右,他当时骑一辆踏板摩托车。还认识一个叫安哥的,胖老虎、强某、王某等人都喊“安哥”,对他很尊重,他们都是街上混事的,混事就是有家不回,不务正业,在街上砍砍杀杀的。我知道强某领的有小孩,王某领有任某、牛某、路某还有我。牛某、任某、路某等人我见过他们拿的有刀,刀都是不锈钢的砍刀,前面是尖的,鱼头刀,刀都是谁买的我不知道,平时他们把刀都随身携带着,一说就是“砍他个老儿的”。

11)、证人王xx的证言:今年10月份,我爱人刘伟(刘某戊)被砍伤住院,主要是我和刘伟一块玩的朋友照料,有军、王某、强某、孟安,还有四、五个二十岁左右的男青年我不认识。军、王某、强某、孟安他们四人每天都在,之外每天都还有一、两个我不认识的男青年在刘伟病房里,每天都换人。

12)、证人任xx(金桥宾馆客房部承包人)证言:我和我爱人王xx在潢川汽车站北边经营金桥宾馆。2003年六月份前后,强某通过全义在金桥宾馆租了一个房间318房,强某住有一个月后,开始有些街上玩的小孩到他房间去了,大概是夜里十来点钟来,一来就三、四个,后来这些小孩又在四楼开房间住409房,四人间,一住就是六、七个人,这中间孟安来过几次,之后我就认识他了。强某大名我不知道,他可能是跟着孟安的,我见强某和那些小孩都很尊重孟安,见面就喊安哥。那些小孩没钱,都是强某付钱,强某让开房间我们就开,他们平时也住电力宾馆里,两个宾馆来回跑,有时最多有二十多个小孩住我们宾馆里。这些小孩大多数是面熟,有白店的小健、魏岗的水某、南城磨盘街的张某庚、仁和的军,有一次我打扫X房间,发现床头藏了一把长长的砍刀。我只知道孟平安是跟着胡天好的,强某和军是跟谁的我不清楚,那些小孩对这三个人都很尊重,都喊哥。中间听强某说过胡天好,一弄没钱了就去找胡天好要钱,并且都是强某给那些小孩钱,让他们去吃饭,在草湖路吃,哪家饭店不知道。

13)、证人王xx证言和证人任xx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14)、证人李xx(原金桥宾馆服务员)证言:我从2000年到2003年热天一直在金桥宾馆工作。这些小孩们都是十八、九岁,经常住在金桥宾馆,我不知道他们叫什么名字,那些小孩平时都厉害,经常半夜12点出出进进的,不给他们开门,他们就骂就要打,我也惹不起他们,印象中有一个青年叫强某,那时候也是经常住在金桥宾馆。

15)、证人毕x的证言证实了其于2000年到2006年承包电力宾馆的事实。从2003年到2004年强某、水某这些人经常住,有时开一个房间,有时开二个房间,一弄屋里住七、八个人,住很多社会上小青年。当时这些社会上人在电力宾馆住,我们是生意人也不愿得罪这些人,也没撵过他们,有时开一个房间住七八个人弄得我们也没办法,只好不理他们,只求他们别在我们宾馆惹事就可以了。

16)、证人和x的证言:我以前承包过电力宾馆桑拿部,干了几年。大概是2002年五、六月份,当时电力宾馆整个是毕x承包的,她把电力宾馆的桑拿部舞厅分出去了,我承包桑拿部,陈x承包舞厅,都是从毕x手中包下来的,在我之前,桑拿部是黄xx承包的,他干有半年就没干了。2004年电力宾馆发生一起强奸案件我知道,受害人是我们桑拿部里的一个女服务员。是那五六个人干的,我只知道其中一个人叫占某,这些人当时经常在电力宾馆里玩,舞厅、桑拿还有开房间,好些人在电力宾馆里面。大概有十来个人,都是二十岁左右的男孩,一般去我桑拿里玩的不是三四个就是四五个人,我记不清这些人长什么样了,只记得当时他们之间相互喊,有叫王某的,牛某的,占某的,还有叫什么的我也记不清了,只记得其他小孩喊他“涛哥”。我想起来了,还有叫小健的,任某的,都是小孩,二十岁左右,还有叫安哥的,听那些小孩说“安哥”大名叫孟安,平时在北京。这些人有时来还带刀。大都是长刀,五六十公分长,明晃晃的刀,具体形状记不清了,有时他们藏在大厅沙发下面,吧台下面。还有换衣服柜里面,我只要一发现有刀,就劝他们拿着,别放在这,也有的当时没发现,打扫卫生时发现有刀,没两天就又拿走了。他们到里面洗澡,有时带有刀,就顺手藏起来了,有的刀还用衣服或报纸裹着。我制止了,他们不听我也没有办法。我不敢惹他们,只是发现有刀就去劝他们拿走。他们经常在电力宾馆里开房间过夜,我那桑拿部最晚是夜里12点半关门,里面不留外人。这些人是街上混事的小孩,没正当职业,平时还带刀,我是惹不起他们。王某和孟安我也记不清了,这俩个人好象混的好些,其他小孩互相之间喊名字,但喊他俩就是喊涛哥、安哥。

17)、证人方xx的证言证实了2002年或2003年王某租潢川县X区X号的房子并有不少男青年在里面住的事。

18)、证人唐xx、余xx证言证实了其于2003年介绍他人租住潢川县X区X号的情况。

19)、证人周xx、周xx、赵xx、吴x、王xx、刘x的证言证实了袁某辛、王某等人在仁和开赌场、参赌的情况

被告人王某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具体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一)、2003年5月份,被告人袁某辛在潢川县X镇街道驾驶摩托车时,将潢川县传流店信用社员工余x的大伯撞倒。余x的父亲前来理论,袁某辛打其一耳光,后仁和镇派出所民警出警将袁某辛的摩托车暂扣至派出所。2003年5月6日下午,袁某辛给余x打电话让其到派出所将摩托车要出来。余x到派出所要袁某辛的车,未能要出。袁某辛便认为余x不愿意帮忙,以余x不接其电话为由,纠集被告人王某及祁某某等人携带长刀,到潢川县城关保险公司附近杨xx的住处找到余x,用刀背砸余x头部,命令其蹲下,并对其拳打脚踢,致余x头面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青紫肿胀、皮下出血。经潢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余x的损伤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2003年5月份的一天,袁某辛因摩托车撞人的事在仁和街上与别人发生纠纷,喊我和强某还有几个人我不认识,到仁和街上打架。我们去到后我见对方是余xx,我认得他,我就上去拉架、调解,但是没拉住,余xx还是被打一顿。当时去没有带凶器,是在城关李夹空打的。

2、被害人余x的陈述:2003年或2004年的春天,有一天,袁某辛打我手机,说他骑摩托车把我大爹撞倒了,他的摩托车也被仁和派出所扣住了,我当时就说我大爹住院了,你赔点医疗费,去看看他,不就可以了吗。后来袁某辛给我大爹拿五百块钱,赔过后,我就同袁某辛还有强某一起到仁和派出所去要车,他俩没进所里,我自己进去的,见到高x所长后,我把情况讲了一遍,说这事已经调解好了,来推袁某辛的摩托车,高x说袁某辛还有案子,派出所的正在找他,车不能给,我没办法就走了,也对袁某辛讲了,后来袁某辛多次打电话让我去给他的摩托车弄出来,我一直解释说他还有事,派出所的不给。再往后,袁某辛打我手机我就不接了,我记不清过有几天了,一天下午,我同仁和的胡xx、冯xx在宁西路保险公司附近杨xx租房子那玩,杨xx也是仁和人,当时也在家,后来强某、胖老虎、还有三、四个小孩也到杨xx家来了,强某问我:“你为啥不接军的电话”,说过后,他们这五、六个人一起上来对我拳打脚踢,把我打了一顿,还有人用瓶子把我头砸肿了,打过之后没多会儿,袁某辛来了,袁某辛说:“这事给你打一顿算了,摩托车也不让你去要了,我自己找人去要,以后各是各”,说完之后,他同强某他们一起走了。我当时头被打肿了,嘴打开了,时间长了,我也记不清了,后来我做法医鉴定了。

袁某辛当时没有打我,进屋打我的有王某、强某、老虎、还有四个人不认识,当时是王某和强某都拿的有刀,他们用刀背磕我头,让我蹲下,也有个人拿酒瓶砸我,没有砸着,其他人就上来踢我,他们一直打我,等着袁某辛来,袁某辛来了后说:“摩托车不要了,算了”,之后,袁某辛给他们领着走了。

3、证人证言:同案人袁某辛供述与辩解

2004年三、四月份一天下午五、六点,我骑摩托车在仁和油库下坎地点给余五的二爹碰倒了,当时围观的人比较多,不知道谁给余五的爹喊来了,他爹来之后给我打两耳巴子,我当时也把余五爹打两耳巴子,后来仁和派出所人来了把我摩托车扣了,然后我就走了。走到路上余五打我手机说他爹被人家打了,让我帮忙,我当时一听就想到刚才打的可能是余五的爹,我就给余五说打他爹的是我,我不知道是他爹。我在第二天买点水果和余五一块到他爹家去赔礼道歉,然后我就进城了,我当时还给余五说让他爹到派出所说个话,把我摩托车弄出来,余五当时答应了,过有一、二个月也没给摩托车弄出来,我当时心里比较有气,我就打电话给余五,余五说没事,他在杨家明家,下午帮我把车赶出来,接着我给他打电话他也没接,我就打杨xx家电话,杨xx说余五走了,我不相信,我就打电话给强某和王某去看看,我给他们说是因为摩托车的事,我心里不得劲,让他们到杨xx找余五问他咋弄,别让余五走了。王某就和强某、任某他三个去了,我从仁和往杨xx家去,到杨xx家后,我看到王某、强某、任某他三个在那,胡xx在和强某、王某说话,胡xx是杨xx家来的客,我去到后胡xx说强某他们给余五打了一顿,我看余五当时在沙发上坐着,我就问强某他们啥事给余五打一顿,强某他们说给余五说话他爱理不理的,所以就给余五打一顿,我当时给余五道歉,车也没要成,后来车是我自己找人弄出来的。

4、鉴定结论余x损伤鉴定书:伤者余x头面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青紫肿胀、皮下出血,符合钝器性损伤,就目前之伤情,属轻微伤。

(二)、2003年5月28日23时许,刘某戊伙同被告人王某和祁某某等人持刀至潢川县X镇X路移动公司附近冯xx家,强行将正在冯家聊天的李xx拉出,让李跪下,并对李拳打脚踢,后持刀将其砍伤。事后,刘某戊向被害人李xx赔偿x元,被害人李xx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在2003年时,刘某戊要我和他一起去办事,他领有三四个青年,到移动公司对面,他们进去,我没有进去。他们出来说把一个人打了,打的是一个叫老四的姓李,他们没有带凶器。我不认得李xx。我没有用过王军这个名字。

2、被害人李xx的陈述:2003年5月28日夜里10点多左右,我在三环路移动公司和我朋友“东东”说话时,我看到有一堆人来追我们,我就和东东跑到移动公司正对面夹道里东东的家里躲起来。没多会,“老虎”也带人赶到了,当时共带有八、九个人,其中有两个年青人拿有两把匕首,“老虎”进屋后就对东东说:“我要和他出去谈谈”,东东说不可能。这时“老虎”带的人就拉我出去,我不出去。这时“老虎”带的人中一个叫“强某”的年青人对我耳门子就打了两拳,然后就把我拉出去了。“老虎”就带人把我逼到了东东住的这个夹道尽头一个稻场,这时东东和二旦也跟来了上来。到了稻场后,“老虎”让我跪下,我不跪,这时这帮年青人就上来将我打倒,接着他们就对我拳打脚踢。“老虎”带头上来打我的,这时就有人用刀对我身上乱捅,接着我就感到腿没有知觉了,他们就让我跪,后来由于血流多了,我有点晕,后来我昏迷了,啥事我就不知道了。“老虎”他们砍我,因为和我合伙做生意的余xx的老爹被仁和的袁益军骑摩托车撞坏了,仁和派出所把袁益军的摩托车扣了。“老虎”认为我也参与了,要打我找我要钱。他们带有几把刀我不清楚,当时捅我的人有三个,强某带了一把匕首,用刀捅我的有他,还有一个捅我的人我听他们喊他“小新”,我左侧大腿被捅四刀,左手被捅一刀,左手中指骨节被伤了。

3、证人证言

1)、同案人刘某戊的供述与辩解:2003年五月份的一天,我和袁某辛在电力宾馆闲聊,袁某辛对我说:“老四(李xx)对一个小姐说,老虎怕我,我让他跪着,他就不敢站起来”,我当时比较生气,就打李xx的电话,问他咋回事,并且骂他,他说在外地,回来再说。后来我再要他电话就打不通了,过了有半个月左右,有一天快黑的时候,我和孟安等人都在电力宾馆,袁某辛来了说李xx在机场二蛋家,我当时就说去找他,接着我和袁某辛、孟安、王某、强某、古典还有其他几个小孩,具体人我记不清了,我们就坐三轮到了二蛋家门口,到后,我们开始没有进去就在门口等,等了一会不见出来,我就和袁某辛、王某、强某几人进去了,进去后李xx坐在二蛋家里,他说有啥事好说,我就喊他出去说说,他不愿意,后来我就把他拽出来了,二蛋和他哥东东也跟出来了,劝我,我没理他们,我和袁某辛等人就把李xx拽到六中旁边一个稻场上,我就让李xx跪在那,我上去对他拳打脚踢,开始只是我一个人打,后来又有几个人上去打,因为当时天黑,具体哪些人上去动手打我没看清,在打的过程中,有人用匕首捅了李xx几刀,二蛋和东东也喊:“冒血了”,我才看到李xx身上流血了,当时我们就没有再打了,二蛋和东东就把李xx架走送到医院去了,事过几天,我被刑警队抓住了,这件事调解了,我赔了李xx两万块钱,后来这个事李xx也没有再找我了。

2)、证人冯xx证言:那天夜里大约11点左右,我们一家人都在家,这时俺儿一块玩的朋友俺儿子叫他“四哥”到我家来玩。这个人在俺家坐有半个小时左右,这时进俺家来有三个人,门口外面站的大约有十多人。进来这三个人其中有一个胖胖的,头刚长上头发渣子,这个进来让俺儿的朋友四哥出来,这个四哥不出去。我当时在院子里站着,这时四哥脸被打一下,我没看清是谁打的。俺两个儿子说好话,不让他们把四哥弄出去,后来这三个人把四哥拉出去往北走了。俺两个儿子也跟去了,当天晚上两点多俺儿才回来,俺儿说四哥被捅伤了,是“老虎”捅的,具体情况我没问。

二、故意伤害罪

2003年10月23日下午,以被告人胡天好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成员刘某戊被杨浩宇(已判刑)等人砍伤。孟平安、袁某辛和被告人王某闻讯后,便安排该组织成员张某乙、张某丁、任某等人从潢川县电力宾馆携带长刀赶到潢川县人民医院轮流保护、照看刘某戊,防止杨浩宇等人再来“重二火”(意为:再次被砍)。当晚8时许,从安徽叶集参赌被抓处理后的胡天好和祁某某闻讯后匆忙赶回潢川,来到刘某戊的住院病房。胡天好对刚做完手术躺在病床上的刘某戊问:“是谁砍的,咋回事”。刘某戊见胡天好来后便哭泣起来,接着刘建松(另案处理)便对胡天好讲刘某戊被砍的经过,并说:“是浩宇他们砍的”。胡便问:“浩宇是跟谁的”,刘建松说:“浩宇是跟满xx的”。胡当时没说话便离开病房下楼,孟平安、袁某辛、祁某某和被告人王某见状,也随胡天好下楼到住院部楼前的花台边,胡天好便安排跟来的在场人员孟平安、袁某辛、祁某某和被告人王某:把满xx砍倒,不然都别在街上混了。尔后,胡天好离去。胡天好走后,孟平安、袁某辛、祁某某和被告人王某等人便上街寻找满xx的行踪,并安排该组织成员也在街上寻找满xx,伺机行凶。2003年10月27日上午,孟平安、袁某辛二人在二环路电力宾馆附近发现满xx驾车往西行驶,便乘坐姜新德的出租车尾随满xx的车后。同时,袁某辛用手机联系被告人张某丁告知满的去向,并调集该组织成员。被告人张某丁、牛作、张某乙、任某得到讯息后,携带长刀从潢川县人民医院租乘一辆出租车匆忙赶到西关五里岔路口,发现满xx正在宋老四加油站门口一辆桑塔纳轿车旁边打手机。四人下车后,即冲到满xx跟前,持刀对满身上乱砍,将满砍倒在地,后仍不罢休,继续对躺在地上的满xx身上乱砍,致满xx头部及全身多处刀砍伤,颅骨及左腓骨粉碎性骨折,创口多达28处,累计创长253.3cm,平均创长达90cm,重度失血性休克。行凶后,其一伙逃离现场。当天下午,刘某戊要求孟平安、袁某辛、祁某某及被告人王某将其送回老家白店乡养伤,该四人随后将刘某戊送回白店。当晚,孟、袁、王、祁四人到潢川宾馆胡天好住宿的房间,向胡汇报了砍伤满xx并将刘某戊送回白店隐藏的情况。胡天好安排孟、袁等人:让砍人的小孩躲一躲。该四人即赶到王某租房处,安排张某乙、张某丁、任某、牛某四人在该租房处躲避。经信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满xx的损伤属重伤,九级残疾。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与满xx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满x元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2003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4点多,我在屋里,有人要我说刘某戊被砍伤,我当时就去医院了。去后,孟安、袁某辛、刘某壬(刘建强)等人都在那了。大约七八点,胡天好和强某来了,胡天好问老虎谁砍的,老虎说了个名字,我没听清。坐了一会儿我们就要走,我走到医院大门口时,胡天好、袁某辛等人还走在后面,袁某辛喊我说先别急走,等会一块走。接着我就过去,看到胡天好、袁某辛、强某等人站在医院花园旁边在说刘某戊被砍的事,由于离的远,我没有听太清,只好像听还提了满xx的名字。事后过几天,袁某辛打电话要我出去“办事”(我知道是打架的事),我因为家里有事没去。后来听刘某戊说满xx被砍了。我当时心里知道可能是袁某辛他们砍的。我不认识满xx,也不认识浩宇。

2、被害人满xx的陈述:2003年10月27日上午10点钟左右,我工地的工程车没柴油了,我就打电话要石油公司的王x,让他帮助给加油站联系一下,买点柴油,过一小会儿,王x回我的手机说他联系到一家加油站,说五里岔路口边有一家私人加油站有柴油,他在加油站等着我,让我过去,于是我就开着我的普桑(深蓝色,车牌豫S-x)到了加油站,当时王俊已经在加油站等着我了,我下车后,我就和王x到“宋老四”加油站里面跟女老板谈,说买一吨柴油,3500元一吨,谈好后,我就把钱付给女老板了,之后我就出来了,站在加油站门口和王x商量油咋拉到工地去,王俊说看他能找到加油罐车吗,之后王x就开着我的车出去了,过有十分钟左右,王x又开着车回来了,说车没找到,我问他是不是找的石油公司孙xx,他说是的,我就打孙xx的电话,孙xx说车在闲着,但司机不在,想办法联系上,孙xx让我在加油站等着,我就和王x在加油站门口站着闲谈,这时从春申路城关方向过来一辆红色的面包车,当时我的车头方向朝光山方向停着,我站在路边车头附近,这辆车在离我有五、六米的时候突然停下来了,后车门一下拉开了,从车里面下来八、九个人,一下都朝我跑过来,我当时愣了一下,头上已经挨了一刀,这时我见到有孟安、张某丁、周扒皮、老鼠、小胜利、小土匪、还有几个我不认识,手里都掂着刀,我就沿着他们来的方向朝城关方向跑,跑的过程中,我背后连续被砍了数刀,在跑到一个垃圾堆旁边时,我的左脚被连砍了两刀,当时就跑倒了,我当时想不能被硬砍就用手抱着头在地上滚,他们几个继续用刀在我头上乱砍,直到我被砍昏迷了,等我醒过来的时候旁边围了一堆群众,我让一个女的打电话报警,并且让她给俺家打电话,这时王x也过来说:“大哥,你流太多血了”,说完就跑过去把我的车开过来了,之后旁边的老百姓把我扶上车,王俊就把我送到人民医院去了,在医院抢救时我又昏迷过去了。他们拿的全都是不锈钢的月牙形的砍刀,有一尺多长,啥把的我没看清。我头上挨了六刀,背后挨了好多刀,具体我也说不清,左腿腿弯处挨了两刀,左脚上挨了两刀,右腿膝盖上面挨了一刀,左臀部挨了一刀,左腰部也挨了一刀,在医院我总共缝了二百多针,现在我的左腿靠近脚部被砍成粉碎性骨折。

3、证人证言

1)、同案人胡天好的供述和辩解:胖老虎被砍伤住院我是事后听说的。我和胖老虎认识,交往不多。我不认识满xx,不了解他的情况,事后听说满xx被砍伤了,听谁说的记不清了。袁某辛、祁中国我不认识,听说过这俩人。我和强某一块儿到潢川县人民医院去看胖老虎,在病房里我啥子也没有说。从病房出来时,我和刘某壬、刘志清俺三人一块走的,从病房出来我们回家的路上,刘某壬跟我说胖老虎在河沿赌博被人砍坏的。事隔几个月后我听说胖老虎是被魏炳现、浩雨他们砍坏的,因为啥事砍的我不知道。我们在回家的路上啥子也没有说。

2)、同案人孟平安的供述:2003年胖老虎被砍坏的那天,我从郑州刚回来,我当时和袁某辛、王某可能还有张某庚在旺嘉喝茶,不知是谁给袁某辛打电话,接罢电话后,袁某辛跟我们说:老虎被别人砍坏了,在潢川县人民医院正在抢救来。俺们四个人一块到医院去了,看到老虎的家人和朋友都在急救室里,老虎做罢手术天就快黑了,我和刘智青、袁某辛、王某等人给老虎抬到病房里,我们这些人都在病房里守着,大约在当天晚上8点钟左右,胡天好和强某一块到病房了,老虎见到胡天好去了,眼泪就流出来了,胡天好就问老虎:是谁砍的,咋回事老虎说:我在河沿赌博,我也不知咋回事。这时刘某壬说:是炳现他们砍的,胡天好就问:炳现是跟着谁的,刘某壬说:炳现是跟着满xx的。胡天好当时没说话就下楼了,强某、王某、袁某辛、我、刘某壬、刘智清等也跟着下楼了,到了住院部楼前面的花台子边,胡天好跟我们说:你们看老虎被砍这重,明天你们都全部上街,找他们的老大满xx,一个星期以内,你们这事要是办不了,你们都别在街上玩来。过有三、四天的一天上午八、九点左右,我和袁某辛二人一块坐姜德的桑塔纳2000黑色轿车从电力宾馆出来准备到涂xx家去,走到华英商贸城北门时,我和袁某辛看到满xx自己开着车跟我们迎面过去,当时袁某辛坐副驾驶室的位置上,我坐后面,袁某辛就让姜德调转车头跟着满xx的车,然后袁某辛就在车上不知给谁打电话说:我遇到满xx了,我的车在后跟着往西关方向去。这时袁某辛一会接一个电话,一会打一个电话,当我们跟到西关加油站时,满xx的车停到加油站了去了,可能是加油,我当时想到事大,我怕满xx看见我了,我就躺在车后面,后满xx的车开走了,往西走的,我和袁某辛就坐车一直往西找,走到付店时,袁某辛接个电话说:人已经被砍倒了。我们的车就调头直接到医院去了,我们到医院不到5分钟,王某和强某也去了,强某就跟我们说:人已经被砍倒来,以后要是有人问我们,就说我们四个人在病房里看老虎,哪也没去。当时谁砍的我没见到,事后听说是小某某、任某、银某、牛某、张某丁等人砍的。

在医院里,我记得可能是袁某辛给胡天好打电话说已经给满xx砍倒了,过一会,胡天好和孩旦去了医院,胡天好问是哪几个砍的满xx,我印象中好象是强某说的是张某丁、任某、牛某和小某某他们砍的,然后,胡天好和孩旦就走了。当天我和袁某辛、王某、强某俺们还有胖老虎的家人把胖老虎送到潢川县X乡胖老虎的亲戚家里,到晚上天黑时俺四个进城了,饭后,我给胡天好打个电话,胡天好说他在潢川宾馆房间里让俺四个去,俺四个就去了潢川宾馆,当时胡天好一个人在那,我记得在房间里,胡天好可能是给了袁某辛2000元钱,让他安排那几个小孩下乡躲一躲。后俺们又去二职高对面的四米道那些小孩租房住的地方,见任某、小某某、牛某、张某丁他们在那,我记得好象是王某给他们说让他们下乡躲一躲。

3)、同案人袁某辛的供述:2003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和孟安、王某我们在旺嘉食饮广场喝茶斗地主,老虎在潢川南城河沿沙滩斗干宝,大约在5点多时,不是王某就是孟安接个电话,好象是刘某壬打的,说老虎被砍倒了。我和孟安、王某连忙往河沿跑,我们跑到老大桥北头,看见郭有志骑摩托车带着老虎,我们三个就连忙打的跟着他们一块到医院,到医院后,我们看到老虎站也站不住了,身上全是刀伤,医生让给老虎送手术室去,我、孟安、王某、刘某壬我们找担架给老虎抬到四楼手术室,接着我打胡天好的手机没打通,后孟安又给强某打电话,强某说胡天好在叶集赌博被抓住了。王某给任某打电话把小孩都喊来了,当时王某给任某说老虎被砍倒了,给小孩都喊到医院来,刀带着。十多分钟,任某、张某庚、张某丁、小某某都来医院了,刀都在袖子里面藏着,当时在手术室楼梯道上,孟安、王某和我就问刘某壬咋回事,谁斗的,刘某壬说只看到浩雨、炳现,还有几个人不认识,他们砍的老虎,孟安问浩雨他们是跟谁的,刘某壬说他们是跟王孤帆的,王孤帆是跟老满的,老满就是满xx。大约在夜里7、8点时,老虎手术作完了,我们一起把老虎抬到住院部三楼外科西病房,我们都在病房里守着,过有一会,胡天好和强某来了。因为老虎是跟着胡天好的,他是我们大哥,我们出事肯定要给他说,所以我当时给他打电话,想给他说老虎被砍了,看他有啥安排。

胡天好和强某到病房后,胡天好问老虎咋味,老虎眼泪就出来了,说没事,摇摇头,当时我看到胡天好裤子没有勒皮带,扣子扣着,我就问他:二哥,你皮带呢,胡天好说赌博逮住被公安局搜走了,然后胡天好问老虎伤到哪,老虎说都是外伤,胡天好就问老虎认识砍他的人吗,老虎眼泪就出来了没吭声,刘某壬就说他和老虎下午一起在赌博,当时他可能是接电话还是干啥,从场子出来一截,然后看到从上面下来几个小孩就砍老虎,刘某壬还说他就撵过去看,看到有炳现、浩宇还有两个小孩不认识,胡天好问刘某壬当时在干啥,咋没上,刘某壬说他当时离的还有一截,等他跑过去就砍罢了,胡天好就问刘某壬炳现和浩宇是跟谁的,刘某壬说是跟满xx的,然后胡天好就没吭声了,我们都没说话,接着胡天好就下楼来,我、孟安、王某、强某、刘某壬就跟着下楼了,我们跟着胡天好到住院部楼前的花园,胡天好就对我们说:弄满xx,不然你们就别在街上玩了。我们说好,俺们都说上街瞄满xx的车,胡天好当时说他不管,反正得给满xx斗倒,刘某壬当时还说满xx经常和曹阳一块,瞄曹阳的车也可以瞄到满xx,当时胡天好就自己走了。当天晚上强某和王某安排路某、小某某、张某庚、张某丁、占某、任某都在医院住着,帮忙照护老虎,防止对方给他重二火,我和孟安、强某、王某我们四个骑两辆摩托车上街瞄满xx的车,当天晚上没有瞄到满xx的车,第二天王某和强某就安排他们手下的小孩任某、小某某、路X街瞄满xx的车和炳现、浩雨,我和孟安、王某、强某没事也在街上瞄,过有一个星期左右,一天早上7、8点,我和强某、王某、孟安头天在电力宾馆睡觉,哪个房间我记不清了,可能是在X房间,当天早上,孟安先起来出去了,到早上8点多时,孟安到房间喊我们赶快起来,他说看到满xx戴个眼镜开他自己的车从电力宾馆门口过,往西走,走的比较慢,孟安当时又给张某丁他们打电话,让他们赶紧起来,满xx的车往西走的,张某丁他们好象都在电力宾馆住。我们起来后,我记不清是孟安还是强某要的江德的车,江德是开出租车的,我们四个就坐江德的车从电力宾馆往西走,当时孟安坐副驾驶室位置,我和强某、王某坐后面,车走到棉纺厂后门时,张某丁打孟安手机,孟安就给我们说:张某丁他们已经跟上满xx的车了,接着我们就往西走,我们坐车过铜马之后,我记不清谁接的电话,然后说满xx的车在五里岔路口加油站对面路边停着,我们就坐车到五里路口,看到张某丁、小某某、牛某、任某他们四个正在拿刀砍满xx,当时满xx已经睡在地上了,我们车停在离他们有5、60米远的地点看他们砍满xx,砍完后,张某丁他们四个一块往五里村那边跑了,我们车在加油站调头在县城转一圈到医院去了。到医院后,银某和路某在医院照护老虎,去到后孟安给老虎说事搞定了,老虎也知道是指给满xx砍倒了。我们当时去医院时满xx已经被抬到医院了,就住在老虎病房斜对面,老虎当时说不想在医院住了,想回家住,我、孟安、强某、王某我们四个给老虎送到白店老虎老家,然后我们四个就回了。在往回走的路上,孟安说给他表叔也就是胡天好说一下,他就给胡天好打电话说事办好了,胡天好咋说的我不知道,接着孟安就把电话挂了,然后我们就回我家了,去到时任某、牛某、张某丁、小某某他四个已经在我家了,强某和王某就问他们砍的满xx哪,张某丁他们就说砍的背部和腿,强某和王某又安排他们上街注意点,没事别上街了,别对外胡说。中午在我家吃完饭后,王某、孟安、强某和我就领着张某丁他们四个到王某租的房子里,王某就让张某丁他们四个在他家住几天,躲躲,孟安还安排他们没事别出去,有事电话联系,我们四个到电力宾馆睡一觉,晚饭后,孟安要胡天好的手机到他那聊一会,我们四个坐出租车到潢川宾馆胡天好的房间,进去后,胡天好问孟安:咋瞄住的,孟安说在电力宾馆早上起来无意中瞄住的,胡天好又问在哪斗倒的,孟安说在五里岔路那,接着孟安又给胡天好说老虎挪白店去了,胡天好又问给满xx斗咋样,孟安说估计不多轻,胡天好说让我们上街注意些,别被那边人给斗倒了,俺们说知道了,我们在他房间坐会就走了。

4)、同案人张某乙的供述:胖老虎被砍倒后,孟安给张某庚打电话,张某庚到电力宾馆告诉我们说老虎被砍倒了,当时我和周某某、小盏、小旺、张某丁、战某在电力宾馆房间里,我们听说后就打的赶到医院去了,到潢川人民医院后,胖老虎还没做完手术,我们从下午4点多等到天黑胖老虎才做完手术,我们把胖老虎抬到后住院部三楼一个病房,孟安在病房安排我和小盏、小旺、张某丁、占某、周某某我们几人说:你们把刀都带过来,别等对方“重二伙”,都在医院给我守着。张某丁和小旺就到电力宾馆舞厅带了八把刀到医院,我们就在医院找一个大房间在那守着,帮胖老虎拿药干护理并守在那防止再来人砍胖老虎,王某守到夜里10点多才走,到第二天晚上4点左右,胡天好到医院去看胖老虎,胖老虎已经醒了,胡天好坐有20多分钟走了,他俩在那说话,我没在旁边。在第二天上午,孟安和我、张某庚、小盏、小旺、张某丁、占某、土匪、周某某都在胖老虎的病房里,孟安问胖老虎说:你这砍了咋弄,老虎说:“我肯定不愿意,砍小孩没啥意思,砍就砍他大哥满xx”,孟安又对胖老虎说你这砍了不就大了吗,老虎说大了就大了,随他,孟安说你要砍我就找人瞄,老虎说找人瞄。这说罢后第五天左右的上午,我和周某某、土匪、小旺、小盏、占某、任某在大房间里呆着,孟安从胖老虎的病房到我们那屋对我们说去砍满xx,满xx瞄住了,接着孟安又说银某带路,任某、张某丁、耗子、小某某你们四人去砍,满xx现在五里岔路口那,开一辆红色桑塔纳,车上两个人,满xx长的胖胖的,戴个近视镜。我们听孟安安排之后,我和任某、张某丁、浩子每人拿一把鱼头刀,银某没拿刀,我们从住院部门口叫一辆接送病人的昌河车,赶到五里岔路口那,在离满xx红色桑塔纳约有10米远的地方,我们看到满xx的车停在路的西边,车头向南,满xx站在车边正在打电话,我们就下车朝满xx身边跑,满xx当时没太注意我们,我们跑到满xx身边时,张某丁对满xx头砍一刀,满xx接着向北跑,我和任某、张某丁、浩子在后面追,银某没下车,我们追了50米左右追上满xx了,我四人用砍刀对满xx头、背和腿上乱砍起来,当时把满xx砍倒在地上后我们没砍了,我们向南跑了,我租的昌河车提前跑了,银某坐车先走,我们在路上又截一辆红昌河跑到孟安给我们在三环路四米道租的房子里躲着,砍罢后孟安就给张某丁打电话说你们到租房子那躲着,别出来了。我们在这租的房子里躲有两个月左右,孟安天天给我们送吃的,后来孟安给我们说没啥事了,我们才上街。我们砍满xx时带的都是鱼头刀,刀长50-60厘米,单刃的,木把,砍罢后刀都放租房子那去了。

5)、同案人张某丁、任某、牛某的供述内容与张某乙的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6)、证人王x、耿xx、罗xx证言证实2003年10月27日上午满xx在西关宋时礼加油站附近被砍伤的经过。

7)、证人王xx证言:今年10月份,我爱人刘伟(刘某戊)被砍伤住院,主要是我和刘伟一块玩的朋友照料,有军、王某、强某、孟安,还有四、五个二十岁左右的男青年我不认识。军、王某、强某、孟安他们四人每天都在,之外每天都还有一、两个我不认识的男青年在刘伟病房里,每天都换人。

8)、证人刘某戊证言证实了2003年10月23日下午被人砍伤住院和孟安、强某、袁某辛、王某、张某庚、和张某丁等人在病房照顾的事实。

9)、证人姜xx证言证实2003年10月份开普桑车拉孟安、小某某等人到五里路口北边一个加油站门口的事实。

4、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作案现场情况及现场照片。

5、鉴定结论

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分析说明:1、根据损伤的形态、特征分析,满xx的伤均为锐器伤。2、满xx头部及全身多处刀砍伤,致多处皮肤裂创,颅骨及左腓骨粉碎性骨折,创口多达28处,累计创长253.3cm,平均创长达90cm,入院时皮肤粘膜苍白,血压低,红细胞、血红细胞高,白细胞高,清创缝合过程中,三通道输液扩容,补液x,血压仍低,入病房后又快速补液x、输血x,至伤后12个多小时血压才恢复正常,说明其失血量多,已属于中度休克,所以,临床关于“重度刀砍伤并失血性休克”的诊断成立。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该损伤已构成重伤。结论:满xx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九级伤残。

6、相关书证、物证照片:1)、被害人满xx的病历;2)、被害人满xx伤情照片

7、调解协议和领条证实证实被告人王某亲属赔偿满xx损失x元,满xx就此事不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三、赌博罪

2005年冬季,袁某辛、祁某某及被告人王某等人经预谋后,在潢川县X镇以“斗干子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安排该组织成员张某庚、李某甲等人看场望风,组织周xx、周xx、刘x、黄xx等几十人在潢川县X村、冯大塘村村民李xx、董xx、李xx、王xx等六家轮番聚众赌博,每赌一宝都以提成的方式从赢家赢取赌金数额中抽取百分之五,在20余场次的聚众赌博中,该伙共非法获利2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和袁某辛、祁某某每人分得7万余元,张某庚、李某甲等人获酬数千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2005年冬季的一天,袁某辛说他在仁和开了个赌场,让我去帮忙,混个烟钱,我就去了,在那帮了几天忙,袁某辛给我三百元钱,我也没要,我有时也在那赌。袁某辛开的赌场我没有参与,只是帮忙跑腿。赌博主要是斗干宝,有下几百的,也有下几千的。参加赌博的有周xx、黄xx、强某等,大部分面熟叫不上名字。赌博地点不固定。

2、证人证言

1)、同案人袁某辛的供述:2005年快过年时,我和明星、强某、王某在仁和镇X村开赌场,开了将近有一个月,打底赚了有三十多万元,我们四人后来每人分了七万多块钱。2005年的下半年的时侯,我和强某、王某在仁和合伙开过赌场,那时因为强某爱斗“干子宝”我们三人在一起商量开的,开赌场之前由强某购买三合板,夹钱用的夹子,并且负责联系参赌人员,我负责联系场地和看场子、放哨的人员,我联系袁某某、袁某某、赵某等人,他们都是当地人由他们具体找地方。先后在好几个当地人家组织赌过,共有六、七家人,每隔几天换一个地方,在每家一般都是赌两、三次,具体次数记不太清了,共将近赌有一、二十天。每次都有三、四十人左右,都是潢川人和固始人。每次参与参赌博的人多时就给房东200元好处,人数少时就给100元,房东为我们和参赌人员提供地点和开水,每次都是夜里八九点开始十一点之前结束。打底钱平时主要是我和王某负责收,强某也收过但是次数少,收底钱开始几次用手拿,后来做了一个铁皮箱子带锁的,上面带的有个缝,钱都放在里面。每次收打底钱平均有七八千元钱,也收过上万的但次数少。每次都是把钱先发给帮忙的人,剩下的我们三人(王某、强某)现场分。打底钱是按参赌人员每次下注的金额,每一百元提五元钱。我们开赌场的开支费用有车费、房费、看场、望风(放哨)人员的工资,购置赌具费用,这些钱都是从打底费用拿,钱由强某负责保管。看场和放哨的人员有:赵开义、吴某、袁某某、袁某某、老某某等人在那负责看场子,也负责放哨,强某也领水某和张某庚去看过场子。参赌的人有胡天好、陈x来过两次、明星、朱二迷、黄岗的老李,其队我记不太清了,因为去赌博的人大部分都是强某联系的。

2)、同案人张某庚的供述:2005年或2006年天冷时,袁某辛和王某、强某、明星四人合伙在潢川仁和开了一个赌场,我和水某负责在那放哨,每天每人200元钱,干有一个多月,每人赚有六、七千元钱。是用“干子宝”的方式赌博,开赌场的四人按百分之五提成,每天可以提一万多元。袁某辛、王某、强某、明星一般都在赌场。

我记得是2005年冬天,一天夜里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强某对我说你没事到仁和我们那赌场帮帮忙,我说好。强某叫一辆出租车拉着我袁益军、王某、我,接着强某又给水某打电话说到仁和赌场帮忙,又把水某拉着一块租车到仁和赌场,袁益军、强某、明星、王某他们都已经说好的,让我和水某去看场子。收底钱提个铁皮做的铁箱子,外面用锁锁住,上面有个洞,收了底钱从洞里放里面,不斗了之后再数,按100元收5元,每天赌完博强某、王某、明星、袁某辛他四人单独分账、分钱,不让我们在旁边。斗有一个多月左右,我得了六千了元左右,水某得了九千元钱左右。

3)、同案人李某甲的供述:2004年或2005年冬天的时候,袁某辛、王某、强某、可能还有向店的明星他们几个合伙在仁和袁某辛老家开场子斗“干子宝”,一百块钱打五元钱的底。我、张某庚、刘某某、小某某、老某某等人在那望风,我是强某喊去的,我们望风是为了防止警察抓,如果场子里有人捣乱,我们要去帮忙,强某每天给我们发钱,一人三百元,我总共得了一、两千块钱。

4)、证人刘x(绰号“X”)的证言:大约三、四年前快过年的时候,有一天下午,新四就跟我说夜里到仁和去赌干宝,晚上我俩一块在潢川宾馆门口截一辆出租车到仁和,经过仁和街往南约六、七公里拐的乡里面,就是三间破房子,我见到袁某辛在出堆砍着玩,过有半个小时左右,老李、老猪、马三、还有开发区的不少人,他们一块去的有十多个人,老李就开始出堆,俺们这些人就下,除了袁某辛外,我还见到强某、水某、王某,还有两个小孩我不认识。(赌场是)袁某辛开的。房子里的东西都是袁某辛准备的,还有下钱用的钱夹子,每个夹子上编的有号,谁要是下钱,用钱夹子给钱夹住,然后收钱看号,谁要赢了钱按钱夹的号赔钱,输了钱被赢家收去了。我赌有一个多小时,赢了四千多块钱,我、新四、老李、潘老五、小庆、赖巴、强某参赌,袁某辛、王某、水某等人在边坐着玩,另外两个小孩在收找底钱。每赢一次按赢钱的多少的百分之五收打底钱,我看那两个小孩在桌子边收打底钱,收个一、二千块钱就交给袁某辛了。原来我不认识袁某辛,就是这次赌博才认识他的,新四认识袁某辛,是新四领我去赌博的。二、三天后的一天夜里,我自己坐出租车去的,带五、六千块钱输完了。另外一场听说出堆的是一个固始叫金老六的人,胡天好也参与斗了,强某、周新兵、新四、马三、小庆,还有跟金老六一块的固始的三、四个人,还有其他人我不认识,这次也有二、三十个人。斗到夜里十一点多钟,金老六输了十多万块钱,他带的钱输完了就散场了。

5)、证人赵xx、吴x、李xx、赵xx、王xx、胡xx证言证实袁某辛等人开赌场、放风情况

6)、证人黄xx、周xx、周xx、潘xx证言证实袁某辛、强某、王某等人开赌场及参赌情况和证人刘某某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3、相关书证、物证照片

1)、潢川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夹子59个、木质、外表写有数字。

2)、从王学俭家扣押的袁某辛等人赌博用具夹子照片。

本案综合证据:1、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信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1999)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3、河南省郑州少年管教所证明:王某1999年10月14日入该所服刑,2003年3月28日刑满释放;4、归案情况:王某于2009年9月29日到潢川县公安局投案;5、户籍证明:王某出生于1983年1月30日,身份证号码(略)。

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调查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身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在故意伤害满xx的犯罪行为中,事前与该组织的其他主要成员预谋、安排组织成员寻找被害人行踪,事后安排实施伤害的组织成员躲藏,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实施了故意伤害、聚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案发后,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满xx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故意伤害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原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在共同犯罪的地位、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非法所得x元予以追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x元、非法所得x元予以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起始日为2009年9月29日,此前因涉嫌致伤满xx被羁押7个月零30天,经折抵后即自2009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1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亚东

人民陪审员姚新红

人民陪审员刘海泉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方大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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