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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丁某人组某、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赌某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略)。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5月22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期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10月1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某、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强迫交易、聚众斗殴、赌某犯罪于2010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某戊,河南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某己,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庚(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10月1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赌某犯罪于2010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鄢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辛,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孔某某,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1年1月2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犯罪于2011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癸,河南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又名杨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6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某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10月1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寻衅滋事、赌某犯罪于2010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康某(绰号孬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1年7月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寻衅滋事、赌某犯罪于2011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别名小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某毕业,农民,住(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0月15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10月1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寻衅滋事、赌某犯罪于2010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某某,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梅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0月15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三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1年2月23日被抓获,临时某押于怀柔看守所,于2011年3月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寻衅滋事、赌某犯罪于2011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1年7月2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寻衅滋事犯罪于2011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10月1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犯罪于2010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梅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10月1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某(又名朱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0月15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10月1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犯罪于2010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10月1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鄢陵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二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1年5月22日被石某庄铁路公安处车站派出所抓获,2011年5月2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寻衅滋事犯罪于2011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某(又名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1年4月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1年9月19日经某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某(又名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1年4月1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1年9月19日经某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黄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某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1年3月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1年9月19日经某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某,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6月30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11月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赌某犯罪于2010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某,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11月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诈骗犯罪于2010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Xf),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略)。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4月9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0年11月1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0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丁某组某、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赌某罪、被告人王某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诈骗、赌某罪、被告人张某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杨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赌某罪、被告人康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赌某罪、被告人吴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赌某罪、被告人梅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赌某罪、被告人王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梅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朱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宋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宋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黄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袁某某犯寻衅滋事、赌某罪、被告人时某犯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某合议庭,公开某庭进行某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某书亮、朱某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丁某其辩护人胡某戊、赵某己、被告人王某庚及其辩护人张某辛、孔某某、被告人张某壬及其辩护人黄某癸、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康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孙某某、被告人梅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梅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宋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马某某、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马某某、被告人时某、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某、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

2003年以来,被告人李某丁某极参加王某某疆(另案处理)组某领某的黑社会性质组某后,借助王某某疆的威名,大肆发展自己的势力,纠集社会闲杂人员某其所用。2008年以来,该团伙通过“带车”、赌某、强迫交易等方式,大肆聚敛财富,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丁某组某领某者,以被告人王某庚、张某壬、杨某某、梅某某、吴某某、康某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梅某某、张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宋某某、黄某某等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某,并逐渐和王某某疆组某领某的黑社会性质组某分庭抗衡。该组某结构紧密,人员某多,有一定的组某纪律和明确分工;该组某有组某地某长葛市X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某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某基础;该组某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进行某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该组某的违法犯罪活动在长葛市区域内造成了恶劣影响,扰乱了地某经某的正常发展,严重破坏了社会生活秩序。

二、寻衅滋事罪

1、2006年7月29日中午,被告人袁某某以王某某家人扣押其朋友手机为由,领某找王某某X(王某某的父亲)要手机,因言语不和,发生纠纷。被告人袁某某等人就殴打王某某X、王某某林(王某某X的叔叔),因激怒村X村民殴打。随即,被告人袁某某又纠集数十人持钢管等工具,不顾老城派出所干警制止,再次冲入王某某家对王某某X、王某某梅(王某某X的妻子)、王某某X(王某某X的弟弟)、王某某林进行某打,致王某某X轻微伤。被告人李某丁某到后,因见围观群众众多,民愤极大,袁某某等人未再动手。事后王某某家人摄于袁某某的淫威,被迫请某吃饭、买某、赔钱。

2、2007年6月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桑某某、王某某X、陈某某、张某某X、王某某X、张某某生(均另案处理)酒后,以不让“阿勇美食城”客人停车为由,分别对“鲁山揽锅菜”饭店老板刘某X及手机店老板李某某X进行某胁、恐某、殴打。

3、2007年6月16日中午,被告人袁某某开某行某(略)南公路上,因郭某X没有听见喇叭及时某路,遂对郭某X及其儿子郭某宾进行某打,致郭某X轻微伤。后被告人袁某某赔偿郭某X现金600元。

4、2007年夏天一天晚上,在南集夜市门口,被告人李某丁某邢某骂他为由,伙同被告人朱某某、吴某某、康某等人对邢某、魏某追逐殴打。因怕李某丁某找事,魏某托高某仓带礼物某李某丁某礼道歉。

5、2007年夏天的一天晚上,因争夺“带车权”,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冯XX(另案处理)等人在长葛市钢材市场附近殴打梁某。

6、2007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丁某市区地某歌城见到曾与朱某X(另案处理)有矛盾的杨某后,给朱某X报信,朱某X纠集人窜至地某歌城对杨某进行某打。

7、2007年下半年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丁某王某某、刘某X在刘某X的家中(位于长葛市X区)赌某时某他输了x多元为由,和被告人王某庚、朱某某、李某某等人殴打王某某、刘某X,迫使刘某X打下欠款x元的欠条。当天晚上,刘某X给被告人李某丁5000元,第二天,刘某X给被告人李某某送去3000元。2008年3月29日,被告人李某丁某还刘某x元。

8、2007年9月份一晚,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桑某某、王某某X酒后到“新感觉”歌城,无故殴打刘某X。

9、2007年10月7日14时某,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某某全、王某某X、桑某某杰(均另案处理)酒后到“清苑”洗浴中心,砸毁沙发、茶某、玻璃门等,使洗浴中心无法营业。2007年10月20日,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10、2007年10月8日14时某,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桑某某、王某某X、袁某X、王某某X(均另案处理)五人酒后驾车窜至市X路南段“大红榜”歌厅,桑某某等人无故殴打歌厅保安张某某X及值班经某杜红涛。歌厅七、八名员某持酒瓶还击,双方发生殴斗。王某某X纠集张某某X、陈某某、王某某等人陆续赶到,被告人李某丁、张某壬、宋某某等也闻讯赶来殴打歌厅老板仝丽君、值班经某杜红涛及员某孙X、王某某等人(致孙X轻伤、王某某轻微伤),后被民警强行某止并带至建设路派出所。在派出所院内被告人李某某和桑某某等人又多次追逐殴打仝丽君及其丈夫杨某生。2007年10月19日,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11、2007年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康某以谢某某被打为由,纠集被告人朱某某、吴某某、梅某某等人窜至长葛市区“零点歌城”楼下,殴打石某。

12、2008年5月12日晚上,为抢带车权,被告人李某丁某集被告人张某壬、王某庚、杨某某、李某某、康某、王某某等人,持电警棒等作案工具在(略)加油站殴打栾某、胡某某。事后赔偿栾某、胡某某3000元。

13、2008年7月5日晚上,被告人李某丁某其妻刘某X在长葛市区“新感觉”歌厅与张某某、陶某发生矛盾为由,纠集被告人康某、张某壬、王某庚、李某某、吴某某等人对张某某X、陶某、朱某涛、张某某X、陈某X进行某打。期间,被告人李某丁某持切蛋糕用的金属刀将张某某X左胳膊砍伤。当晚,张某某X等人通过苏某和李某丁某人说和。

14、2008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李某某在长葛市X路情感对对碰酒吧和李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持刀前来殴打李某某,因遇老乡曹某而未得逞。

15、2008年9月份一晚,因酒后和李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某在长葛市美宜家宾馆房间内殴打李某某,致其鼻子流血。李某丁某后,因为李某某和跟着刘某某的人联系,训斥李某某。

16、2008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壬、杨某某在长葛市区“新感觉”歌厅消费后欲少结账200元被拒绝。被告人张某壬持砖头将歌厅玻璃大门砸烂,玻璃碎片将女服务员“晶晶”腿划破。李某丁某知后,从中说和,赔偿“晶晶”8000元。

17、200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因秦某在鼎鼎红迪厅蹦迪时某住被告人李某丁,被告人李某丁、吴某某、杨某某、康某、梅某某等人殴打秦某及其同伴马某余。

18、2008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该组某成员某某X洗澡后不付某,并宣称是李某丁某“兄弟”。被告人李某丁某知后,嫌其丢自己的人,安排杨某某指使梅某某、吴某某、康某、李某某等人殴打王某某X,并将其清除出该组某。

19、2008年12月3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梅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在长葛市“鼎鼎红”酒吧蹦迪,因马某青碰住杨某某,四被告人殴打马某青。被告人李某丁某知后,出面协调赔偿马某青8000元。

20、2009年初的一天晚上,为争夺所“带”车辆,被告人李某丁、张某壬、李某某、朱某某、杨某某、康某、王某某等人在二号公路和107国某交叉口附近,殴打郑某。

21、2009年1月23日晚上,长葛市区美宜佳宾馆顾客司慧颖在吧台处和服务员某鹏阁发生争执。被告人杨某某劝解时,被司慧颖说多管闲事,出宾馆后,即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某殴打司慧颖。被告人王某某带着吉红彬(另案处理)到美宜佳宾馆殴打司慧颖后逃跑。

22、2009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庚在3D网吧门口调戏张某某兰被骂,遂殴打张某某兰。李某丁某知后,从中协调,让被告人王某庚赔偿张某某兰现金500元。

23、2009年3月13日晚,在“鼎鼎红”迪厅蹦迪时,王某某明碰住被告人李某丁,被告人李某丁、张某壬、杨某某、吴某某、梅某某、康某等人殴打王某某明及其同伴王某某。下楼后,被告人李某丁某持砍刀对二人进行某胁。

24、2009年5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纠集王某某等人窜至(略),强行某截该村村民赵某远的送料货车,收取提成费。因赵某远不同意,遂殴打赵某远、赵某钢。

25、2009年6月15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某宇、杨某伟、楚某伟、孟某某因出租车司机孟某鸣拒载,在银河加油站殴打孟某鸣。被告人李某丁某知后,找李某某调解,赔偿孟某鸣3000元。

26、2009年8月份一晚,因喝酒期间发生口角,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伙同孟某某(另案处理)殴打张某某卫,并持啤酒瓶将张某某卫的头砸流血。被告人李某丁某知后,积极调解。

27、2009年夏天一晚,被告人李某丁某知张某某、韩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在长葛市东某盘“鸿福源”宾馆门口与“老虎”发生矛盾后,纠集被告人王某庚、康某、梅某某、吴某某、张某壬等人窜至该宾馆,指使张某“老虎”进行某打。后被告人李某丁某得知李某某X酒后在长葛市X路北段“至尊KTV”歌厅与歌厅老板孙某X发生纠纷,遂纠集被告人王某庚、康某、梅某某、吴某某、张某壬等人到该歌厅说事。孙某X因害怕李某丁某找事,不再向李某某X索要消费的费用,又送给被告人李某丁某条帝豪烟以息事。

28、2009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庚以李某某亭私自拉土为由,纠集被告人吴某某窜至魏某路富乔某机厂门口,殴打李某某亭租用的挖掘机司机。

29、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壬驾车在长葛市中州宾馆楼下与郭某X开某相遇,互不让道发生争执,便给被告人李某丁某系。被告人李某丁某集被告人王某庚、朱某某、杨某某、康某、梅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和张某壬一起殴打郭某X。

30、2010年3月2日晚,被告人李某丁、杨某某、朱某某、袁某某、康某、吴某某等人在长葛市“乾阁”迪厅蹦迪时某王某某强发生摩擦,遂殴打王某某强,后赔偿王某某强4000元。

31、2010年3月20日晚,被告人李某丁某知李某某玲在长葛市铁东某“星光”歌厅被打后,遂纠集被告人张某壬、李某某、杨某某、梅某某、康某、王某某等人赶到歌厅打架。被告人李某丁、张某壬又殴打来歌厅门口开某的杨某超。

32、2010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因王某某国某王某某富在长葛市区“碧海银沙”洗浴中心门口开某转玻璃门碰到李某丁,被告人李某丁、王某庚、康某、张某壬、王某某等人开某一直跟随二人至(略)内欲进行某打,杨某某接到王某某富的电话后,即赶到从中说和,被告人李某丁某才罢手。次日,被告人李某丁某求王某某国、王某某富赔礼道歉,二人又请某某华从中说和,三人到天龙茶某后,被告人李某丁某手下“兄弟”对王某某富进行某打。

33、2010年3月21日下午,长葛市魏某大道工地某亭段某工地某术员某某因工程质量问题与工头陈某委发生争执,李某某汇报给工程师张某某。张某某请某告人时某“教训”陈某委。被告人时某遂纠集被告人王某庚和乔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窜至魏某路X路交叉口一工地,发现李某某正后,逼问陈某委的下落,李某某正不予配合,该几人遂殴打李某某正,找到陈某委后,又殴打陈某委。被告人李某丁某道后,进行某解。

34、2010年4月25日晚上10时某,被告人李某丁某张某某培打其表弟为由,纠集被告人王某庚等人在长葛市创伤医院门口殴打张某某培。2010年6月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丁某高某路X路北“四海物某”货运部内发现张某某培后,又和王某庚等对张某某培进行某打。后经某某军某吕某某调解,被告人李某丁某偿张某某培2000元。

35、2010年5月2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丁某得知李某某开某在长社路东某外九环红绿灯处碰住车,遂纠集张某某、王某庚赶到外九环处,殴打另一车车主孙某伟、孙某杰。

36、2010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丁某知表弟在长葛市区“璀璨明珠”歌厅被打后,遂纠集张某某、朱某某、康某和张某某兴(另案处理)等人前去打架,到后见对方是朱某X(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后经某某X(另案处理)等人中间说和,黄某某给李某丁某弟香烟两条,此事了结。

37、2010年7月的一天上午,因吴某X(已劳教)未按购车合同按期付某车款,许昌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某某亮、廉建国某长葛市中州宾馆楼下准备扣押该车。被告人李某丁某知消息后,即带领某告人梅某某、张某某等人赶来对张某壬、廉建国某人侮辱、谩骂,并欲进行某打,迫使张某壬、廉建国某离去,至今不敢再来索要购车款。

38、2010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丁某赵某恒曾骂过他为由,纠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庚在长葛市体育场殴打赵某恒、孙某X。

三、强迫交易罪

1、2008年2、3月份的一天,为争夺工地某路工程,被告人李某丁某使被告人王某庚窜至长葛市工业孵化园工地,被告人王某庚到工地某用威胁手段,强行某正往工地某送料的乔XX挤走,后该工地某李某丁某责送料。

2、2008年夏天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某丁某知袁某X往长葛市X区孵化园工地某料后,即持刀赶到料场,追打袁某X,后在朱某X、贾某锋说和下,袁某X不再往该工地某料。后该工地某李某丁某责送料。

3、2008年3月份至2009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丁某长葛市区段某负责的“天下城”工地某送石某等工料期间,纠集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康某、李某某等人采取堵门的方式,非法控制该料场的送料权,并强行某高某格,迫使段某按高某格给其结账,非法从中牟利三十余万。

4、2008年底的一天,为控制长葛市X镇万顺纸箱厂工地某送料权,被告人李某丁、王某庚等人威胁、恐某承建商丁某X,并强迫正给丁某X送料的孙X不敢再往该工地某料。2009年初,朱某X想往该工地某料,被告人李某丁、王某庚得知后,即纠集数人对朱某X进行某打,迫使朱某X不敢往该工地某料。后该工地某李某丁、王某庚负责送料。

5、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为争夺工地某装窗户的工程,被告人李某丁、王某庚二人窜至长葛市X区万顺包装厂内,采取威胁、殴打的手段,迫使另一竟争方朱某X退出竞争,后该工程由李某丁、王某庚等人负责施工。

6、2010年5月份的一天,为抢得老城镇工业孵化园工地某户安装工程,被告人李某丁某集王某庚、梅某人迫使该工程停工多日。后在范某等人的协调下,被告人李某丁某不再抢该工程,该工程得以继续施工。

7、承建商孙某X与被告人李某丁、王某庚、时某、张某某(另案处理)竞争魏某大道金鱼桥工程,2010年春节后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时某给被告人王某庚联系后,被告人王某庚纠集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等人对在工地某搭帐篷的郭某X进行某打。后李某丁某自出面并让苏某给孙某X传信相威胁,孙某X不敢参与该路段某程的竞争。

四、聚众斗殴罪

2006年9月份一天下午,李某某酒后与李某某成(另案处理)在长葛市区“新感觉”歌厅发生矛盾后,李某某喊来李某丁某忙出气。当日晚,李某某与李某某成各纠集四十余人约定在长葛市黄某癸大道进行某斗,李某丁某纠集被告人张某壬、梅某某、梅某某、宋某某、宋某某、黄某某等人持木锨把等物某至长葛市黄某癸大道和李某某等人与李某某成方进行某斗,致李某某成方两人轻微伤。

五、故意伤害罪

1、2007年7月10日下午,赵某X的电动车撞住被告人李某丁某车后,因和赵某X的哥哥赵某超、赵某芳言语不和,被告人李某丁、李某某和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殴打赵某超、赵某芳,致赵某超轻伤。事后,被告人李某丁某偿赵某超x元。

2、2009年9月10日晚,被告人李某丁某宋某辱骂刘某X为名,驾车赶至长葛市X街X街交叉口,与宋某对骂后,扬言要砍死宋某,并举刀照宋某头部猛砍一刀,宋某抬胳膊挡,左胳膊被砍伤(经某院检查,宋某左前臂背伸肌腱多束断裂,鉴定为轻伤)。被告人李某丁某刀追赶宋某,被他人劝住。后被告人李某丁某偿宋某医药费26万元。

六、敲诈勒索罪

2010年4月17日凌晨,王某某、刘某X、李某某娇在长葛市区X酒吧和贾某峰发生矛盾后,被告人李某丁某刘某X被打流产为由,敲诈贾某峰x元。

七、诈骗罪

1、200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庚、时某伙同陈某辉(另案处理)预谋后,使用事先准备的磁铁、铁骰子控制赌某,在被告人王某庚家以麻将牌“推饼”方式诈骗张某某营x元。

2、200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庚、时某伙同陈某辉、张某某、马某清(均另案处理)预谋后,使用事先准备的磁铁、铁骰子控制赌某,在王某庚家以麻将牌“推饼”方式诈骗郭某东x元。

3、200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庚、时某伙同陈某辉、马某清预谋后,使用事先准备的磁铁、铁骰子控制赌某,在被告人时某家以麻将牌“推饼”方式诈骗郭某东x元。

4、2009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庚、时某伙同陈某辉、乔某(另案处理)预谋后,使用事先准备的磁铁、铁骰子控制赌某,在被告人王某庚家以麻将牌“推饼”方式诈骗冀某x元。

八、赌某罪

1、2008年10月份到12月份之间,被告人李某丁某同黄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在(略)黄某某、黄某某、陈某军、黄某癸林、(略)吴某某、(略)王某某军、(略)郑某安、(略)姬某某人家中以“推饼”的方式纠集陈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尚某某、孙某某、白某某、王某庚、郭某某、唐某某等人进行某某。被告人李某丁某排被告人康某负责抱“水箱”,被告人康某、梅某某、吴某某负责“放风”和“服务”,被告人杨某某在赌某里面负责搞“服务”,并负责替李某丁“放冲”。黄某某安排张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开某面包车接、送参赌某员某“放风”。被告人李某丁某黄某某共非法牟利20万左右,其中被告人李某丁某利10万左右。

2、2009年冬天,被告人王某庚在自己家中、天英宾馆、益民街“娥”的家中、老城镇X村王某某军某中等地某以“推饼”的方式,纠集“马某”、“娥”、吴某某、王某某等人进行某某半个月左右,康某负责抽“水箱”提钱,共非法牟利3万元左右。

3、2009年7月份,被告人袁某某在长葛市X镇“华根生态园”饭店,组某黄某某、韩某某、朱某某等人以“打麻将”和“推饼”的方式进行某某并从中抽头提钱,共非法获利2万多元。

4、2009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丁、袁某某在长葛市X路“欧曼”咖啡厅、锦华小某X组某袁某某、吕某某、黄某某、赵某某、韩某某、张某某等人以“打麻将”和“推饼”的方式进行某某,共非法获利2万多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物某、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并认为被告人李某丁某当以组某、领某黑社会性质组某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庚、张某壬、杨某某、吴某某、康某、梅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梅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宋某某、黄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均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丁、王某庚、张某壬、杨某某、康某、吴某某、梅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梅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袁某某、时某、李某某、宋某某的行某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丁、王某庚、时某、杨某某、吴某某、康某、李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某迫他人退出竞争,其行某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法》第二百二十六某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丁、王某庚、袁某某、杨某某、梅某某、吴某某、康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某,应当以赌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丁、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丁某诈勒索他人财物某额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庚、时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壬、梅某某、梅某某、宋某某、宋某某、黄某某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被告人李某丁、王某庚、张某壬、杨某某、梅某某、康某、吴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梅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宋某某、黄某某、袁某某、时某、李某某均一人身犯数罪。被告人李某丁、袁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宋某某、黄某某系自首。被告人时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诈骗罪行,系自首。被告人朱某某有立功表现。提请某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丁某称:1、我没有组某、领某黑社会,我们都是朋友,没有经某基础、组某纪律,没有与王某某疆抗衡;2、指控的寻衅滋事犯罪中第1起我去了但没到打架现场,第4起事实存在,但我当时某受伤了,第6起我只是给朱某X打了个电话,第7起是被害人先设局骗我,且事后已处理,第10起我去时某出所民警已到现场,没有打架,且公安机关已处理过,第15起我不懂啥是训斥,第16起我没有参与,也不是我让赔偿的,第17起我不知此事,第18起不是我安排的,事后我才知道,第19起我不知此事,第20起派出所已处理过,第22起我没有协调,是经某出所协调赔偿的,第26起我只是去医院看过人,没有调解,第32起在天龙茶某只有我一个人打被害人,第33起我不知此事,也未协调,第37起我当时某是路过,没有打骂;3、指控的强迫交易罪中第1、2、6起事实不存在,第3、4、5起有清单、协议,没有威胁,不是强迫交易,且第3起中牟利30万元数字不清楚某怎么来的,第7起是孙某X希望我退出,我没有退,打架的事我不清楚;4、指控我犯故意伤害罪,第1起是我和丁某某打的,第2起我没有要砍死他,且两起均经某安机关处理;5、指控的敲诈勒索罪我没有与被害人见面也没有威胁他,是经某安机关处理,我岳父给我的x元。请某法院公正判决。

被告人李某丁某辩护人胡某戊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不是涉黑案件,公诉机关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某根本不存在,各被告人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某的四个特征,因而被告人李某丁某不构成组某、领某黑社会性质组某罪;2、寻衅滋事罪中第12、29、30、31、34、36起已经某安机关处理或已经某偿,不应再追究被告人李某丁某刑事责任,第4、6、7、13、20、23、27、32、37、38起没有造成伤害后果,已经某过追诉期不应处罚,第36起没有发生违法行某不应处罚,第18起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3、指控敲诈勒索罪中被告人李某丁某向伤害案件的致害人索赔,不构成犯罪;4、指控强迫交易罪中第1、2起没有形成交易事实,被告人李某丁某有采取暴力、威胁手段,证人证言不足以采信;5、指控李某丁某与的2起故意伤害案件均由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并和受害人达成了谅解协议,不应再追究;6、李某丁某有赌某行某,但没有营利数额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上意见请某庭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某庚辩称:1、我构不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2、指控寻衅滋事罪中第13、27、34起我没有参与;3、强迫交易事实不存在;4、指控诈骗罪事实存在,但我认为不构成诈骗罪;5、我平时某是打牌娱乐,不应该认定我构成赌某罪。

被告人王某庚的辩护人张某辛、孔某某的辩护意见是:1、如果李某丁某行某不能构成黑社会性质组某罪,那么被告人王某庚不可能参加一个没有的组某,且王某庚与李某丁某村X组某的主观故意和行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2、指控寻衅滋事罪中第13、27、34起王某庚根本不在现场,第7、12、22、35起已经某法机关处理,并没有按寻衅滋事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应重复处理,第28、29、32、33、38起王某庚虽在现场,但没有犯罪行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3、指控强迫交易罪中第5、6起王某庚没有参与该生意,也未采取威胁行某,第7起王某庚不知道该工程,更没有对郭某X实施殴打,第1、4起没有强迫行某,且从犯罪主体上王某庚不是交易主体的一方,不构成强迫交易罪;4、被告人王某庚与其他赌某人员某是打牌娱乐,指控非法牟利x元无依据,不构成赌某罪;5、对指控诈骗罪无异议,但量刑时某参考同案行某人陈某辉某标准。综上,请某本案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人张某壬辩称:1、没有参加黑社会;2、寻衅滋事罪中第13起打架时某不在场,第16起不是故意砸被害人的,且事后已赔偿,第10、20起没有打,第23起我没有动手,第27起前期我没参与,到至尊KTV也没打,第32起我前期跟着去了,第二天的事我没有参与。对其他指控无异议,请某公正判决。

被告人张某壬的辩护人黄某癸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张某壬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指控第10、13、16、20、23、27、31、32起均无殴打行某,第12、20起均因与对方争夺带车引起,与刑法保护合法利益的规定相冲突,第29起虽有殴打行某,但事出有因,且第12、29起均已赔偿对方;2、指控聚众斗殴罪在2008年处理时某将张某壬作为犯罪分子打击,而李某丁某作为从犯处理,说明张某壬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不属刑法追究的范某,且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再以该罪对张某壬追究刑事责任;3、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某根本就不存在。综上,请某法院公正判决。

被告人杨某某辩称:1、对寻衅滋事罪有异议,第18、20、29起我根本不知道,第25起我在现场但没动手,第31起我到现场后已经某有人了,第32起没有打架;2、指控强迫交易罪第3起,没有堵过工地某门,也没有威胁任何某;3、我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

被告人康某辩称:1、寻衅滋事第4、18起我不知道,第11、20、23、27起我在现场,但没有打,第31起我去时某本没见被害人,第32起只是跟被害人了一会,第二天的事不清楚,第36起我没有去歌厅;2、强迫交易第3起我去了,但不知道去干啥的,也没堵门。我认罪,请某从轻处理。

被告人康某的辩护人陈某某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被告人的行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2、指控寻衅滋事罪第4、11起康某没参与,第18起事出有因,第32、36起未引起打架,第20、23、27、31起康某没有实施打人行某,其余指控情节一般不应视为犯罪;3、强迫交易罪没有强买某卖和堵门的行某,指控不能成立;4、指控赌某罪中康某仅起配合、服侍作用,不构成赌某罪;5、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综上,请某法公正判决。

被告人吴某某辩称:1、指控寻衅滋事罪中第11起我和朱某某没有打,第17、27、28、30起我去了但没有打,第13、29起我没有去现场;2、指控强迫交易第3起没有堵门,只去一两次是为了要帐,第7起我没有下车,不知道去干啥。我认罪,请某对我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孙某某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吴某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2、寻衅滋事罪中第13、29起被告人吴某某没有参与;3、被告人吴某某系帮助犯,应认定为从犯;4、被告人认罪态度好;5、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二年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梅某某辩称:寻衅滋事第11、23起、聚众斗殴指控事实我均未参与。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指控寻衅滋事第12起我没有参与,第14、20、21起我没有打,第31起我们去时某们都已不在现场,第32起我没有去茶某。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1、寻衅滋事第12、13、29起我没有参与;2、强迫交易第3起我没参与,第7起我到现场但没有动手。

被告人梅某称:1、寻衅滋事第31起我不知道打架的事,李某丁某电话说去医院看病号,第37起我去了但没有下车,不清楚某某晗下车是干什么;2、强迫交易第6起我在车上没下来,不知道去干啥;3、聚众斗殴我没参与。

被告人朱某某辩称:1、我没参加黑社会;2、寻衅滋事第4起打人属实但是对方先骂我,第7起我提前离开某,第11、20、29起我在现场但没有动手打,第36起是李某丁某我的车,我把他送到后什么也没发生。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寻衅滋事第37起我没参与,对其他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寻衅滋事第14起我没拿刀也没打,第19起我当时某吧台没有动手,第24起我不知道去干啥,是别人打杨某某的,对其他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马某某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黄某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2、在聚众斗殴犯罪中不是主犯,且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3、黄某某有自首情节,且犯罪较轻,认罪悔罪,没有前科,建议对黄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袁某某辩称:寻衅滋事第30起我在场消费没有打,第3起事实存在,但事出有因。

被告人袁某某的辩护人马某某的辩护意见是:1、指控寻衅滋事罪不成立。第1、3起犯罪事出有因,且公安机关已调解结案,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第30起袁某某未参与;2、指控袁某某犯赌某罪证据不足,认定非法获利金额仅有被告人口供,该指控存疑,无罪。

被告人时某辩称:指控诈骗罪只给我分了一次钱,其余三次我去了但都没分到钱,我是在外望风。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1、我在缓刑期间没有犯罪,指控的事实在我原来判刑时某已供述;2、故意伤害第1起我在现场劝架,没有打。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张某某的辩护意见是:1、指控寻衅滋事第2起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第7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8起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第9起事出有因,第10起和故意伤害罪与对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不应再次追究;2、指控6起犯罪均是以前被处理过的案件,不宜再次追究;3、指控6起犯罪不属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的漏罪,所判缓刑不应当撤销。

经某理查明:

(一)组某、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

2003年以来,被告人李某丁某极参加王某某疆(另案处理)组某领某的黑社会性质组某后,借助王某某疆的威名,大肆发展自己的势力,纠集社会闲杂人员某其所用。2008年以来,该团伙通过“带车”(引领某限货车逃过超限检查,然后非法收取费用)、赌某、往工地某料等方式,大肆聚敛财富以维系其组某生存;通过发放工资、安排部分成员某一吃住、承担日常消费等措施不断吸纳成员某达到一定规模;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摆平有关事宜扩大影响。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丁某组某领某者,被告人王某庚、张某壬、杨某某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康某、吴某某、梅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梅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某,并逐渐和王某某疆组某领某的黑社会性质组某分庭抗衡。该组某结构紧密,人员某多,有一定的组某纪律和明确分工;该组某有组某地某长葛市X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某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某基础;该组某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进行某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该组某的违法犯罪活动在长葛区域内造成了恶劣影响,扰乱了地某经某的正常发展,严重破坏了社会生活秩序。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某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丁某述:2003年开某跟着王某某疆的手下朱某X在街上混,知道王某某疆领某一帮子人,在街上没人敢惹,到2005年10月开某慢慢跟着王某某疆,2008年自己开某干。手下领某兄弟有张某壬、朱某某、杨某某、康某、张某某、梅某某、吴某某,加入时某有前有后,宋某某2007年夏天以前带车,在超限站带车打架后就不联系了,张某壬、杨某某又分别有各自的分支。内部有一定的纪律,如都是喊李某丁“哥”,平时某某晗说了算,不让吸毒等;也有一定的分工,如张某壬负责带车,王某庚招呼料场。通过打牌赌某、带车、和其他人合伙开某场获取了巨大的经某利益,仅带车一项自己会分二、三十万块钱,从2009年开某都存到一张某某行某上,用于统一安排部分成员某住。2009年王某某疆和当时某多在街上跑的人都被抓,自己召集部分成员某知长葛形势严峻,要求他们当天都要出逃以躲避风头。

(2)被告人王某庚供述:李某丁某来跟着长葛的黑社会老大王某某疆,手下有成员,都喊李某丁“哥”,自己和李某丁某一个村的叫李某丁“叔”,平时某某晗说了算。李某丁某代不准跟吸毒的人玩,有啥事只要喊了就要到场,不能没事找事,但惹事了一定得给李某丁某由他摆平。为集体行某方便,李某丁某桥北教堂对面租房安排部分成员某宿。人员某工总体上分三块,带车、开某、抢工地某料。李某丁某车会挣三、四十万块钱,和黄某某合伙开某他俩会挣三、四十万块钱。自己跟着李某丁某过架,还一块争过工地。

(3)被告人张某壬、杨某某、康某、吴某某、梅某某、李某某、梅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宋某某、宋某某等分别供述了李某丁某伙的发展、壮大过程,各自跟随李某丁某原因和时某,该团伙内部人员某成情况,并供述:有一定分工,如张某壬带领某某伟带车、王某庚往工地某料、杨某某负责赌某、梅某司机、张某某是保镖等;李某丁某成员某定有纪律,即平时某听李某丁某话,不准私自打架,有事要汇报,自己惹事了在公安机关不能说是跟着李某丁某、也不能说和自己一起的兄弟,不能偷、抢、吸毒,平时某联系上,打架时某听他的话,只要听话即便惹出事了他当大哥的会在外边摆平;李某丁某过组某成员某车、开某、往工地某料获取利益,并通过租房、在宾馆开某和在家中安排部分成员某宿;在“大哥”的授意或指挥下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赌某等违法犯罪活动。

被告人张某壬、康某、李某某、梅某某、朱某某、宋某某并证实部分骨干成员某王某庚、张某壬、杨某某手下也有一帮弟兄;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他手下跟的有王某某和王某某。被告人康某、吴

昊龙、梅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并证明组某成员某果不听话、轻的会挨打、严重的被开某,如王某某X因洗澡不付某还打着李某丁某旗号被李某丁某排人打了一顿后开某、梅某某因喝酒闹事被李某丁某众殴打。被告人张某壬、宋某某并供述因宋某某在超限站带车打架不动手,以后宋某某就不跟李某丁某。被告人张某壬、杨某某、康某、吴某某、朱某某还供述李某丁某集部分成员某知长葛形势严峻,公安人员某能要抓他们、要求他们当天都要出逃以躲避风头。

(4)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供述:王某某和王某某是跟着杨某某的,通过杨某某认识李某丁,跟着他们感觉没人敢欺负。二人见李某丁某杨某某了都是喊“哥”,都听李某丁某杨某某的话,杨某某要求二人要听话,不能吸毒,在街上别随便打架,一块打架了让动手再动手。跟着李某丁某有弟兄。被告人王某某并证实跟着李某丁、杨某某一块吃、玩都是他俩拿钱,梅某某不听李某丁某话出去惹事被李某丁某脸。

(5)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在06年到07年跟着李某丁某一段某间,那时某某晗还是跟着王某某疆的一个兄弟,晚上就去路上带车,就跟李某丁某上去路上两次,也没挣到钱,就不跟李某丁某。

(6)证人武某证言证明:他和贾某X、路翔合伙经某的乾阁演艺城打的是王某某疆的牌子,除了李某丁某兄弟很少有人找事。李某丁05年跟着王某某疆了,随后一直在发展自己的势力,频频打架斗狠,到08年李某丁某经某始离开某疆单干,还光想跟保疆争个高某,跟着李某丁某不会低于百十号人。李某丁某石某、开某某场挣钱,给他的兄弟发工资,李某丁某打不听他话的兄弟。

(7)证人朱某X、贾某X、张某某X、杨某X、陈某X证言:李某丁某过王某某疆,李某丁某某也有人。

(8)证人王某某X证言:以前听说李某丁某长葛没有人敢惹他,跟过李某丁某一个星期就不跟了,08年11月份时某知道为什么,李某丁某手下的人打他。

(9)证人陈某X证言,证明:2007年跟着李某丁某过车,当时某着李某丁某有很多兄弟,都喊小某“哥”,相互之间喊名字。李某丁某代要听话,有事李某丁某面摆平。李某丁某带车方面挣钱,听说还开某。07年5、6月份,李某丁某他、宋某某、宋某某在超限站跟别人打架,他被打住院李某丁某怎么管就不再联系了。李某丁某为宋某某没有打不顾兄弟把子可不让宋某某跟了。

(10)证人尚某X证言:李某丁某跑社会的,手底下领某很多小某弟,康某经某在李某丁某里住,杨某某和康某都跟着李某丁,跟着小某的还有梅某小某等。

(11)证人刘某X证言:梅某张某某在她家住过几个月,08年李某丁某她在宾馆给吴某某开某房间,给李某丁某车的他就知道有吴某某、张某壬、李某某他三个,李某丁某去年让她给李某某了一张某某行某卡,目的是让李某某把带车所得的钱存到卡上,算是给李某丁某钱。

(12)证人李某某X证言:证明09年7月见李某丁某某三、四个兄弟截张某某雨的车,知道李某丁某某兄弟多,有个叫东某的负责给李某丁某车。

(13)证人周某、张某某X、刘某X证言,证明李某丁某某拦截过他们带的车,李某丁某是跟着社会上的大哥王某某疆,后来自己当“大哥”,手底下领某很多小某弟,李某丁某带车挣钱,还听说开某赌某。

(14)证人张某某X、李某某X、刘某X证言:李某丁某来跟着长葛的黑社会老大王某某疆,后来李某丁某力越来越大,都不把王某某疆放在眼里,手下还领某很多小某。

(15)证人何某证言:李某丁某是他与李某某合伙经某的河南麒越商砼有限公司的合伙人,但资金没到位,因为李某丁某社会上比较有名,认识的小某弟也多,不会有人找麻烦,让他参股能多揽点工程,且公司租用地某经某某晗协调。

(16)证人张某某X证言:李某丁某们经某去鼎鼎红酒吧玩,经某是一群一群的,仗着是社会上跑的一过去就嚷着让送这送那,结账时某要优惠,张某某X专门交代吧台他们要什么送什么,免得他们借题发挥在酒吧里找事。

(17)证人胥某证言:证明李某丁某2008年上半年租住他位于桥北村的房子,还有几个年轻孩和李某丁某起住,他认识的有张某壬和一个叫“凯”的年轻孩。

(18)长葛华阳宫酒店、乐居快捷酒店、中州皇冠商务宾馆、农机宾馆住宿登记记录:证明以李某丁、杨某某、康某、张某壬、刘某X、王某庚、张某某、王某某、梅某义登记于2009年至2010年期间多次在上述酒店开某住宿的情况。

(19)银行某交易查询,证明客户名称为李某某的银行某交易情况。

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外,该团伙还实施下列违法事实:

1、2008年2、3月份的一天,为争夺工地某路工程和往工地某料,被告人李某丁某使被告人王某庚窜至长葛市工业孵化园工地,被告人王某庚到工地某用威胁手段,强行某正往工地某送料的乔XX挤走,后该工地某李某丁某责送料。

2、2008年夏天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某丁某知袁某X往长葛市X区孵化园工地某料后,即持刀赶到料场,追打袁某X,后在朱某X、贾某锋的中间说和下,袁某X不再往该工地某料。

3、2008年底的一天,为控制长葛市X镇万顺纸箱厂工地某送料权,被告人李某丁、王某庚等人威胁、恐某承建商丁某X,并强迫正给丁某X送料的孙X不敢再往该工地某料。2009年初,朱某X想往该工地某料,被告人李某丁、王某庚得知后,即纠集数人对朱某X进行某打,迫使朱某X不敢往该工地某料。

4、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为争夺工地某装窗户的工程,被告人李某丁、王某庚二人窜至长葛市X区万顺包装厂内,采取威胁、殴打的手段,迫使另一竞争方朱某X退出竞争,后该工程由李某丁、王某庚等人负责施工。

5、2010年5月份的一天,为抢得老城镇工业孵化园工地某户安装工程,被告人李某丁某集王某庚等人迫使该工程停工多日。后在范某等人的协调下,被告人李某丁某不再抢该工程,该工程得以继续施工。

6、承建商孙某X与被告人李某丁、王某庚、时某、张某某(另案处理)竞争魏某大道金鱼桥工程,2010年春节后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时某给被告人王某庚联系后,被告人王某庚纠集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等人对在工地某搭帐篷的郭某X进行某打。后李某丁某自出面并让苏某给孙某X传信相威胁,孙某X不敢参与该路段某程的竞争。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交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丁、王某庚、吴某某、李某某、时某供述,证明了因争抢生意,对被害人进行某骂、威胁、殴打的事实。

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庚辨认实施违法行某的地某。

(2)被害人乔XX、袁某X、孙X、朱某X、朱某X、郭某X的陈某,证明了李某丁、王某庚为争夺工地某料和工程竞争而伙同团伙成员某被害人非法侵害,使被害人产生恐某、无奈的心理而被迫退出竞争。

(3)证人朱某X、贾某X证言,证明李某丁某刀追打被害人袁某X后从中说和,李某丁某胁说老城工地某送料由他控制。

(4)证人丁某X证言,证明因王某庚领某到工地某事,不敢让孙X继续往工地某料。

(5)证人范某、李某某X证言,证明因李某丁、王某庚想承揽孵化园廉租房窗户安装工程而阻挠施工。

(6)证人孙某X、苏某证言,证明李某丁某胁孙某X退出工程竞争。

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长葛市保盛钢板制品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明黄某某于2008年3月在该公司工作至今。

综上证据,被告人李某丁、王某庚、张某壬、杨某某、康某、吴某某、梅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梅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宋某某、黄某某的供述、证人陈某X、王某某X的证言证实了该团伙发展、壮大的过程以及该团伙的组某结构:以李某丁某领某者,成员某本固定且组某结构、职责分工比较明确,张某壬带领某某伟从事带车、王某庚往工地某料、杨某某负责赌某并手下跟着王某某和王某某、梅某李某丁某司机、张某某作为李某丁某保镖、康某、吴某某、梅某某、朱某某最初跟着上路带车、后康某、吴某某、梅某某到赌某服务,即该组某具有一定规模、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从而形成金字塔式较稳定的犯罪组某。该组某为了维护自身的安全和稳定,规定有明确的内部组某纪律:平时某听李某丁某话;不能吸毒,不能私自惹事;李某丁某事打电话要马某到;如果打架李某丁某动手了才能打;遇事就事说事,李某丁某忙跑事;带车时某能睡觉等。王某某X因洗澡不付某还说是李某丁某兄弟,被李某丁某排人殴打并被开某;梅某某酒后闹事因说是李某丁某兄弟被李某丁某脸;宋某某因没去帮忙打架被开某。被告人李某丁某便于团伙成员某中行某,安排部分团伙成员某一食宿。证人胥某证言以及长葛华阳宫酒店、乐居快捷酒店、中州皇冠商务宾馆、农机宾馆住宿登记记录等书证材料亦证明部分团伙成员某一食宿的事实。被告人李某丁、张某壬、杨某某、康某、吴某某、朱某某并供述李某丁某集他们告知长葛打黑形势严峻,要求他们当天都要出逃以躲避风头。证人武某、朱某X、贾某X、杨某X、张某某X、刘某X的证言亦证实被告人李某丁某是跟着王某某疆在社会上混、手下领某有兄弟,后来自己当大哥,与王某某疆分庭抗衡的发展过程。以上事实表明以被告人李某丁某首的该组某具有黑社会性质组某的组某特征。

被告人李某丁、王某庚、张某壬、杨某某、康某、吴某某、梅某某、李某某、梅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某丁某通过组某成员某车、开某赌某、送料等手段某取经某利益,用于统一安排部分成员某住,维系组某的发展,支持该组某的活动;证人武某、刘某X、陈某X、周某、李某某X、张某某X、刘某X等证言证实李某丁某伙聚敛财富的手段;书证李某丁某母李某某的银行某信息与被告人李某丁、李某某、证人刘某X证言相印证。以上事实表明以被告人李某丁某首的该组某具有黑社会性质组某的经某特征。

证人邢某、魏某、孙某X、郭某X、段某、赵某X、张某某X等人证言证实了被告人李某丁某其手下成员某了扩大组某影响,确立组某的强势地某,利用该组某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的心理威慑,多次插手他人矛盾,聚众干扰正常的经某、社会生活秩序,大肆进行某衅滋事、故意伤害、赌某等违法犯罪行某,具有黑社会性质的行某特征。上述证言亦证实被告人李某丁某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长葛地某的群众形成心理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不敢要求被告人赔偿,害怕被告人报复;被告人李某丁某人通过插手民间纠纷,严重破坏正常社会生活秩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某的危害性特征。

综上,以被告人李某丁某首的该组某同时某备黑社会性质组某的组某性、经某、行某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公诉机关指控构成黑社会性质组某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二)寻衅滋事罪

1、2006年7月29日中午,被告人袁某某以王某某家人扣押其朋友手机为由,领某找王某某X(王某某的父亲)要手机,因言语不和,发生纠纷。被告人袁某某等人就殴打王某某X、王某某林(王某某X的叔叔),因激怒村X村民殴打。随即,被告人袁某某又纠集数十人持钢管等工具,不顾老城派出所干警制止,再次冲入王某某家对王某某X、王某某梅(王某某X的妻子)、王某某X(王某某X的弟弟)、王某某林进行某打,致王某某X轻微伤。事后王某某家人慑于袁某某的淫威,被迫请某吃饭、买某、赔钱。案发后,被害人王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袁某某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袁某某供述,证明事情发生的起因和持铁棍、钢管与被害人对打,后经某出所和村委调解达成协议的经某。并证实好像也喊李某丁某,不过他去的晚,都走的时某他才过去。

(2)证人李某某X证言,证明:袁某某打电话说在郭某村挨打了让赶紧过去,他到村里一个饭店门口见袁某某等十几个人从村里往这边走的很快,袁某某让他赶紧走。他过去之后什么也没有做。

(3)被害人王某某陈某,证明了事情的起因及一个自称叫袁某某的人让他还手机另外再拿5000元钱,随后骂他父亲并和同去的人动手打他们。村里人看不下去就和他们对打。袁某某打电话喊过来七、八十人都拿着钢管。他父亲、母亲和二爷王某某林浑身都是伤。事后害怕他们再来找事,又拿钱、请某、买某才了结。

(4)被害人王某某X陈某,证明前期事情经某与王某某陈某一致,并证实:袁某某打电话后又过来几十人都拿着钢管,很多人跳墙到他家,袁某某领某人强行某民警推到一边,用拳、脚和钢管把他两口打躺在地某不能动,王某某林身上也都是伤。

(5)被害人王某某X陈某,证明:见袁某某打电话喊了四、五十个男子都是掂着钢管过来,派出所的民警也进不到院子里,听见他大哥的惨叫声,出大门时某个男子殴打他及他父亲。

(6)证人黄某癸X证言,证明:和付某某等人到郭某村帮他表弟索要手机时某对方争吵并互殴。后来听付某某说又喊人过去和那家人打起来了。

(7)证人毛某证言,证明:和袁某某、付某某等人去郭某村找王某某说事,在车上等时某去的一个人跑过来说打起来了,他又喊人到王某某家门口问袁某某情况时某过来一大群人,直接朝王某某家的人动手打起来了。事后听袁某某说王某某家的人好像请某请某。

(8)证人朱某X证言,证明:在老城镇X村见袁某某领某头拿着钢管和一户人家打架,派出所民警劝也劝不住。他准备走时某到李某丁某某人过去。

(9)长葛市公安局老城派出所民警曹某林、杨某申两人出具的出警经某,证明:2006年7月29日,我们接110指令到郭某村王某某X家了解情况时,袁某某领某十几个人进到院子里,手拿钢管、砖头,大声吆喝要毁了王某某X。我们亮明身份、进行某止,把王某某X拉进屋里。陆续又有人冲进院子,强行某我俩拉到一边,冲进屋找王某某X,随即听到屋内有打闹声,但袁某某领某人拉着我俩脱不了身,10分钟左右袁某某领某走了。事后王某某X打电话到派出所说双方私下说好了。

(10)接处警登记表,证明2006年7月29日王某某X报警,后双方自行某商处理。

(11)长葛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书,证实王某某X所受的损伤为轻微伤。

被告人袁某某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被害人王某某于2011年9月1日出具的谅解书一份,证明双方均未造成大的损失且当时某派出所达成和解协议,现对袁某某表示谅解,请某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袁某某纠集多人持钢管殴打被害人的事实,应予确认。被告人袁某某供述与李某丁某言相印证,证明了李某丁某讯赶去时某某伟等人已停止殴打且离开某场,证人朱某X证明其准备走看到李某丁某某人过去,但不明确李某丁某无到达打架现场及有何某动言语,不能认定李某丁某与了该起犯罪。被告人李某丁某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2、2007年6月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桑某某、王某某X、王某某X等人(均另案处理)酒后,以不让“阿勇美食城”客人停车为由,分别对“鲁山揽锅菜”饭店老板刘某X及手机店老板李某某X进行某胁、恐某、殴打。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某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快捷酒店老板说隔壁门店怕停车影响生意、让去吓唬对方。当时某们先进鲁山揽锅菜店里威胁老板,又到隔壁手机店里吓唬几句,可能是桑某某等人上去拽住打了。

(2)证人桑某某证言,证明因为旁边的门店不叫快捷酒店的客人停车,他和李某某等人去吓唬卖鲁山揽锅菜的老板,他见西边卖手机的在那站就说以后别管闲事,该叫放车叫放车,并证实李某某打卖手机的了。

(3)证人王某某X证言,证明事情起因与上述证言一致,并证明他和李某某等人在卖鲁山揽锅菜的门口骂了骂,随后,桑某某拽住手机店老板扇了一耳光。

(4)被害人刘某X陈某,证明有五、六某王某某的人威胁他要是不让快捷酒店的停车就砸他的店,其中一个人还往他的下巴处捶了一拳。

辨认笔录:辨认李某某是当时某打自己的人。

(5)被害人李某某X陈某,证明王某某村的桑某某领某六某个人在卖鲁山揽锅菜的店找事、打完人后,又到他门店围住他,其中一个较瘦的人朝他脸上扇一耳光。

(6)证人张某某X证言,证明李某某和王某某的桑某某、王某某X等五六某听他说因停车问题与“鲁山揽锅菜”饭店发生矛盾,就到“鲁山揽锅菜”饭店那一片给那一片的商户“蹦”。

以上证据证明了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协调店铺门口停车问题为由随意对被害人威胁、殴打的事实。辩护人所辩该起事实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意见,经某,被告人主观上以为他人摆平事为由逞强好胜、显示威风,客观上伙同他人实施了威胁、殴打等行某,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该意见不予采纳。该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3、2007年6月16日中午,被告人袁某某开某行某(略)南公路上,因郭某X没有听见喇叭及时某路,遂对郭某X及其儿子郭某宾进行某打,致郭某X轻微伤。后被告人袁某某赔偿郭某X现金600元。案发后,被害人郭某X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袁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某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郭某X的陈某,证明因袁某某开某经某按喇叭他没听见,袁某某就下车和他争执并抓住他的胳膊想打,因他儿子劝,袁某某又和他儿子争吵,旁边过来一个年轻孩抓住他儿子的头发用脚往身上跺了几脚,袁某某还从路边拿了块砖朝他胸口砸了一下,当时某被砸晕了。

(2)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明因一个人不让路还与他发生口角,他就下车朝那人身上跺,被人拉开某那人一直骂,他顺手捡起一块砖头砸住那人。几天后派出所民警找他,经某方协商,赔那人1000元钱。

(3)证人郭某X证言:2007年6月16日中午,我看到有个孩同郭某宾在撕扯,我把他们劝开,让郭某宾先走。老城东某这孩儿还捡起一块水泥砖砸住郭某X的胸部,当时某某X就喘不上气倒在地某。这孩还踢了郭某X一脚。

(4)长葛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郭某X所受的伤情为轻微伤。

(5)长葛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明郭某X于2007年6月21日报案,同日立为治安案件。

(6)袁某某和郭某X双方达成的协议书。

被告人袁某某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被害人郭某X于2011年9月1日出具的谅解书一份,证明双方均未造成大的损失且当时某达成和解协议,现对袁某某表示谅解,请某对其从轻处罚。

以上证据证明了被告人袁某某以被害人没有让路为由随意对被害人殴打的事实。辩护人所辩该起事出有因、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经某,被告人因口角之争即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某,系出于一种显示威风的心态,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该意见不予采纳。该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4、2007年夏天一天晚上,在南集夜市门口,被告人李某丁某邢某骂他为由,伙同被告人朱某某、吴某某、康某等人对邢某、魏某追逐殴打。因怕李某丁某找事,魏某托高某X带礼物某李某丁某礼道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某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丁某述,证明因在南集夜市北口一个人喝多碰住他并骂他,他就掂起旁边一把小某凳朝对方背上砸了一下,旁边的吴某某、朱某某、康某、李某某也动手了,一直把那人打倒在地。后来高某仓拿了礼物某他并说好话,这件事没有再说。记得是他和朱某某、吴某某、康某四人动手了。

(2)被告人吴某某供述,证明了事情起因及经某,与李某丁某述一致,并证实在场人有他和李某丁、朱某某、康某、小某、高某X、杨某。

(3)被告人朱某某供述,证明的事情经某与李某丁某述一致,他和吴某某、康某都是拳打脚踢地某,小某或小某还掂着小某凳砸。

(4)被告人康某供述:我没有在2007年跟李某丁某南集夜市打过架,我那时某不认识小某呢。

(5)被害人邢某陈某,证明因发生口角被几个年轻人殴打,听魏某说打他们的人领某的叫李某丁,在社会上没人敢惹,怕遭报复想请某方吃饭说和。

(6)被害人魏某陈某,证明邢某和李某丁某架并撕扯,他去劝被对方撵着打,一个人还拿板凳砸他额头,他知道李某丁某街上跑的,就托高某仓找李某丁某好话以后别再找事。

(7)证人杨某X的证言,内容与邢某陈某一致。

(8)证人高某X证言,证明在南集夜市门口见李某丁某某十来个人打一个男的。

(9)长葛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经某话联系高某仓称确有此事。

以上证据证明了被告人李某丁某人以被害人骂他为由随意对被害人殴打的事实。被告人康某辩解其未参与该起犯罪,但同案犯李某丁、吴某某、朱某某均供述其亦参与,故该意见不予采纳。该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5、2007年夏天的一天晚上,因争夺“带车权”,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冯XX等人(另案处理)在长葛市钢材市场附近殴打梁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某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证明帮冯XX打一个叫“凉皮儿”的带车孩儿,参与人记得最深的就是有他和冯XX、小某孬、李某某,可能还会有康某和梅某某。

(2)被害人梁某陈某,证明在长葛钢材市场附近带车时,小某孬要抢他带的车,俩人争吵后小某孬打电话找来六、七个人围着他拳打脚踢。认识的有小某孬、张某壬、孬货,忘了有没有冯XX。

(3)证人罗某证言,证明见有四五个年轻孩围着梁某平拳打脚踢,他劝架还被打了几拳、踢了两脚。听说打他的人有叫红军某,有小某孬。

(4)证人孟某X证言,证明在107国某钢材市场见六、七个年轻孩正围着梁某平打,后来知道是因为同是带车的“吴某”和梁某平争一辆水泥罐车的带车权发生了矛盾。他光认识冯XX、吴某,其他的不认识,听说都是跟着李某丁某。

综上证据,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该起事实存在。

6、2006年下半年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丁某王某某、刘某X在刘某X的家中(位于长葛市X区)赌某时某他输了x多元为由,和被告人王某庚、朱某某、李某某等人殴打王某某、刘某X,迫使刘某X打下欠款x元的欠条。当天晚上,刘某X给被告人李某丁5000元,第二天,刘某X给被告人李某某送去3000元。2008年3月29日,被告人李某丁某还刘某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某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丁某述,证明:2006年冬,刘某X和王某某在赌某时某遥控器骗他的钱,李某某领某王某某治安室的五、六某、还有跟着他的几个人过去把刘某X和王某某打了一顿并让打了一张x元或者是x元的欠条。第二天经某说和给他了7000元钱。

(2)被告人王某庚供述,证明:和李某丁、张某壬在刘某X家赌某,李某丁某现刘某X和王某某用遥控器作弊,当时某己已经某了约三千元钱,李某丁某输了有七、八千元,三人就把刘某X和王某某打了一顿。李某某过去后他和张某壬就先后离开某,随后听李某丁某对方愿意第二天退钱,但是一直没有见到钱。

(3)被告人朱某某供述,证明:2007年下半年,他跟着李某丁、吴某某、王某庚、李某某等五、六某到人民路红旗小某一户人家,李某丁某正在干牌的王某某身上搜某一个遥控器。李某丁某王某某身上就是一拳,接着他们几个围住王某某拳打脚踢,打的时某李某丁某王某某打牌骗他了。后六、七个穿警服棉袄的男子过去,李某丁某他们几个走了。后来听王某庚说对方赔了几千元钱。印象最深的就是李某丁、王某庚、辉某这三个人,以前交代的吴某某、康某、李某某现在也不确定有没有,时某长想不起来了。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2006年腊月份一天晚上,李某丁某电话说打牌被人家出老千骗了,他喊人到红旗小某一住户家,当场从刘某X处搜某一个麻将机遥控器。他朝刘某X头上捶,和他一起去的人把麻将扔了扔、饮水机踢了,并让刘某X打了张x元的欠条,当时某了5000元,第二天李某某记从中说情又给了3000元钱。

(5)被害人刘某X陈某证明:2007年下半年,李某丁、王某某、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到他家推饼,李某丁某了几百元钱说牌有问题,就打电话喊来李某某等人领某二十个年轻孩,先后对王某某和他拳打脚踢。李某丁某输一万多,逼他写了一万元钱的欠条。第二天把钱给了李某某。

(6)被害人王某某陈某,证实:2006年或2007年下半年,李某丁某刘某X家打牌时某刘某X骗他的钱,找来一二十个人殴打刘某X,自己去护刘某X也被打,后刘某X赔李某丁x元。

(7)证人桑某某证言,证明:2006年冬天,李某丁某李某某打电话说刘某X打牌出老千骗他8000元,李某某喊着他和几个人到刘某X家后,李某某把麻将桌掀了、把饮水机推倒了,并问刘某X要x元。刘某X当晚找了几千他不清楚,又打个几千元的欠条,还打了刘某X和另一个人。

(8)证人王某某X证言,证明李某某接个电话说干牌对方出老千了,李某某和桑某某就先去红旗小某,后来对方找人说和只退了x块钱。

(9)领某一张,证明刘某X从长葛市公安局领某现金8000元。

以上证据均证明了被告人李某丁某人以被害人刘某X、王某某在赌某过程中作弊骗其输钱为由随意对被害人殴打的事实,被告人李某丁、李某某、被害人刘某X、王某某、证人桑某某证实殴打后让刘某X打欠条的事实。该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7、2007年夏天一晚,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桑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新感觉”歌城,无故殴打刘某X。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某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桑某某在新感觉歌城吧台处碰见江涛,两人说着话就打起来,他和王某某X就一块儿围住江涛打。

(2)证人桑某某证言,证明在新感觉歌城和李某某殴打刘某X。

(3)被害人刘某X陈某,证明在新感觉歌城等人时,桑某某二话不说就用拳朝他脸上捶,李某某也往他头上、脸上捶。可能是因为原来在派出所时某理过李某某的事才被打。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明了该起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

8、2007年10月7日14时某,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某某全、王某某X、桑某某杰(均另案处理)酒后到“清苑”洗浴中心,砸毁沙发、茶某、玻璃门等,将顾客撵走,使洗浴中心无法营业。2007年10月20日,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某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07年10月7日,我和王某某全、王某某X、桑某某杰到“清苑”洗浴中心,因为是"清苑”洗浴中心的老板到王某某的企业找事了,王某某全和王某某X在吧台吆喝,我把大厅的沙发掀翻了、茶某扔了,桑某某杰把叠好的浴巾扔了扔,又到里边把洗澡的人都撵出来、把桑某某房玻璃门砸烂了。

(2)证人王某某X证言,与李某某供述内容一致。

(3)被害人王某某陈某:2007年10月7日下午,王某某村的新杰、旭东某四人来我店里闹事,还把东某砸了砸,把洗澡的人都撵走。

(4)证人员某、员某、刘某X证言,证明有人来店里闹事、还把东某砸了砸、把洗澡的人都撵走的事实。

(5)证人樊某、贺某、李某某证言,证明曾到清沁洗浴中心商量澡票涨价的事。

(6)协议:2007年10月20日,双方表示相互谅解、互不追究。

以上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某事实。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9、2007年10月8日14时某,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桑某某、王某某X、袁某X、王某某X(均另案处理)酒后驾车窜至市X路南段某红榜歌厅,桑某某等人无故殴打歌厅保安张某某X及值班经某杜XX。歌厅七、八名员某持酒瓶还击,双方发生殴斗。王某某X纠集张某某X、陈某X、王某某X等人陆续赶到,被告人李某丁、张某壬、宋某某等也闻讯赶来。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又殴打歌厅老板仝XX、值班经某杜XX及员某孙X、王某某等人(致孙X轻伤、王某某轻微伤),后被民警强行某止并带至建设路派出所。在派出所院内被告人李某某和桑某某等人多次追逐殴打仝XX及其丈夫杨某X。2007年10月19日,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某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2007年10月8日,他和桑某某等五人酒后到大红榜歌厅和歌厅的人发生冲突,桑某某等人拽住歌厅一男的往外拉,从歌厅跑出一帮子年轻孩掂着啤酒瓶,还有掂刀的。他跑出来后听见里边有打斗的声音,一会儿又见王某某X等人被砍流血。建设路派出所的人把大门喊开,王某某村的一二十人涌进去,后来李某丁某过去了,追打歌厅的人。到派出所他骂歌厅女老板,又和陈某等人围殴女老板的丈夫,女老板上去拉时,他拽住女老板的头发把她跺倒在地,又拿砖头砸女老板的丈夫。并证明冲到屋里打服务生的有他和李某丁某人。

(2)被告人李某丁某述:我在大红榜歌城打过架。好像桑某某给我打的电话,说俺叔李某某在大红榜挨打了。我就领某三、四个人过去,具体都谁我想不起来了。

(3)被告人宋某某供述:08年底或者09年初的一天下午,我和李某丁、张某壬、红军、还有谁我忘了,一块去大红榜歌城打架。我开某,他们进去打。

(4)证人桑某某证言,证明与李某某、袁某X、王某某X、王某某X在大红榜歌城推搡歌城负责人后和歌城服务生发生殴打,到派出所后李某某跺歌城女老板,其拉旁边一男,李某某、陈某、王某某岭、张某某X又打该男。

(5)证人王某某X证言,证明与李某某等五人在大红榜歌城推搡歌城负责人后和歌城服务生发生殴打,自己挨打后被拉到医院。

(6)证人袁某X证言,证明与李某某等五人在大红榜歌城推搡歌城负责人后和歌城服务生发生殴打,王某某X、李某某打电话联系王某某人过来,桑某某、李某某和王某某的人一起撵歌厅的人。

(7)证人张某某X证言,证明见李某某等人在大红榜歌城拽住一人往大门口拉,边拉还打,那人挣脱后喊着关门打,歌城的保安掂着啤酒瓶和菜刀上来打他们。随后建设所和“110”民警把双方带到了派出所。

(8)被害人张某某X陈某,证明:2007年10月8日下午,五个男子到大红榜歌城骂骂咧咧并殴打其与经某杜XX,其他服务生持啤酒瓶还击。110的民警来了以后,王某某的人也来了十多个年轻人冲进屋里殴打,对歌城老板连打带跺。最后经某警反复做工作才把双方带到派出所里。

辨认笔录:辨认李某某是在大红榜歌城寻衅滋事的人。

(9)被害人孙X陈某,前期事情经某与张某某X陈某内容一致,并证明:我用啤酒瓶砸打我的人,我拿刀后就没有打。

(10)被害人王某某、杨某X、樊某、胥某陈某、证人王某某X证言,与张某某X陈某内容一致,并证明:听派出所的民警说王某某的人在派出所院里打老板他两口了。

(11)被害人杨某X的辨认笔录:辨认李某某是在大红榜歌城寻衅滋事的人。

(12)证人孙某X证言,证明的事情起因及歌城人员某五个人打架的经某与被害人王某某陈某内容一致,并证明过了一会儿来了很多人,派出所的人也来了。

(13)长葛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长)伤鉴(法医)字【2007】X号、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结论是:孙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4)长葛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公(长)伤鉴(法医)字【2007】X号鉴定书落款日期打印失误,实际出具日期为2007年10月10日。

(15)协议:2007年10月19日,双方表示互不追究。

综上证据,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了其伙同桑某某等人到大红榜歌厅随意殴打、辱骂歌厅工作人员,对方反击后,李某丁某人赶到追打对方的事实;被告人李某丁某述其带人到歌厅打架的事实;被告人宋某某供述伙同李某丁、张某壬等人到歌厅打架,与李某丁某述相印证;同案行某人袁某X等人证明了事情起因、双方殴打情况及后来又过来人追打歌厅人员某事实,被害人张某某X等陈某亦印证了上述情况。被告人张某壬辩解其在打架后才到现场的理由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10、2007年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康某以谢某某被打为由,纠集被告人朱某某、吴某某等人窜至长葛市区“零点歌城”楼下,殴打石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某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康某接到谢某某电话说挨打了,就领某我、朱某某、梅某某到零点歌城。康某对谢某某说他咋打的你、你就咋打他。我们几个架着那个孩不让动,谢某某就上去砍那孩两巴掌、又跺他两脚。

(2)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康某打电话让到零点歌城楼下、说是谢某某挨打了。我过去后康某已经某那里了,还有谁我想不起来了,对方的人都跑了。后来听说对方的人可能叫石某。

(3)被告人康某供述:谢某某在零点歌城挨打的事当时某不知道,我也没有去,事后我听谢某某给我说过这件事。

(4)被害人石某陈某,证明:他和谢某某发生争吵,谢某某就拉着他不让走并打电话喊人。过来几个年轻孩儿,一领某的和谢某某说了几句话,就领某和他一起的孩儿动手打他,谢某某还扇他了一巴掌。最少有三个年轻孩儿都动手了。

(5)证人谢某某证言,证明因和石某发生争执就给朱某某打电话,朱某某领某某、吴某某过来,朱某某问她发生什么事后,他们三个就把石某打了一顿,自己扇了石某一巴掌。

综上证据,被告人吴某某、朱某某均供述了事情起因、由康某纠集、三人均到现场的情况,被告人康某虽在侦查阶段某述没有参与、但在庭审中承认其在现场,可以证实上述三被告人参与该起犯罪,虽然均辩没有实施殴打行某,但有被害人陈某和证人证言予以推翻,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指控被告人梅某某参与该起事实,仅有被告人吴某某供述,梅某某对此予以否认,证据单一,存疑不认定。

11、2008年下半年一天晚上,因争夺带车权发生矛盾,被告人李某丁某集被告人张某壬、王某庚、杨某某、康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到(略)加油站殴打栾某、胡某某,被告人李某丁某持电警棒电击栾某。事后赔偿栾某、胡某某3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某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丁某述,证明:听张某壬说胡某某、胡某某圆在路上截他们的车,就给胡某某打电话约定在坡胡某某杨某油站说事。他和张某壬、杨某某、王某庚开某去了西杨某油站,胡某某推开某门手里还举着一把刀,张某壬先过去搂住胡某某,他拿个电警棒朝胡某某身上戳,双方互相打了起来。后来赔对方了3000元钱。参加的人还有康某。

(2)被告人王某庚供述,证明事情经某与李某丁某述一致,并证他和李某丁、张某壬、康某、李某某等五六某坐一辆车先走,当时某某晗说后面还有车跟着。记得参与的有他和李某丁、康某、杨某某、张某壬,还有谁想不起来了。

(3)被告人张某壬供述,事情经某与李某丁某述一致,并证明李某丁某着王某某、康某、杨某某、王某某、二林、吴某某、宋某某,说是都去那办事。记得有我、李某丁、王某某、杨某某、康某、宋某某和跟着小某的那个东某孩,应该是王某某。

(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事情经某与李某丁某述一致,并证明参与的人有他和李某丁、张某壬、李某某、康某,别的都想不起来了。

(5)被告人康某供述,事情经某与李某丁某述一致,并证明李某丁某领某他和张某壬、王某庚、吴某某、杨某某、宋某某过去,剩下的人在超限站等电话。

(6)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事情起因与李某丁某述一致,并证明当天见有王某庚、张某壬、康某、杨某某、宋某某、王某某,记不清二林去了没有,估计会有二十人左右。因李某丁某有给他分工,他没有到现场。

(7)被害人栾某、胡某某陈某,证明二人和胡某某在西杨某油站和李某丁某带车的事儿,李某丁某张某壬殴打二人,栾某从车上拿菜刀,李某丁某电警棒把他电倒,第二天二人报案,李某丁某胡某某了3000元。

(8)证人胡某某证言,证明李某丁某某七、八个人打栾某,李某丁某电警棒把胡某某戳倒在地,他们的人又打胡某某,栾某回车上拿刀,张某壬把刀夺过来,围住栾某又打了一顿,事后报警,李某丁某1000元。

(9)长葛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未找到报案记录。

综上证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内容一致,足以证明该起犯罪成立。被告人张某壬、杨某某、康某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参与打架,被告人张某壬、康某、李某某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参与,故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所辩该起事实没有参与的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12、2008年7月5日晚上,被告人李某丁某其妻刘某X在长葛市区“新感觉”歌厅与张某某X、陶某发生矛盾为由,纠集被告人康某、张某壬、王某庚、李某某等人对张某某X、陶某、朱某X、张某某X、陈某X进行某打。期间,被告人李某丁某持切蛋糕用的金属刀将张某某X左胳膊砍伤。当晚,陈某X等人通过苏某和李某丁某人说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某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丁某述,证明因他老婆和妹妹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就去找到对方,他朝一人脸上'd了一巴掌,双方打起来了,有他和康某、张某壬、王某庚、李某某,还有谁想不起来了。这几个人都动手打了,他拿着切蛋糕的刀,对方找来睢海龙、苏某劝解,双方各自走了。

(2)被告人张某壬供述,证明在新感觉唱歌,从厕所出来,见李某丁某人撵着打一个孩儿,参与的有李某丁、康某、冯XX、小某孬、王某庚、李某某,听李某丁某们说的李某丁某时某着切蛋糕的刀砍了。

(3)被告人康某供述:2008年6、7月份,在新感觉歌城刘X说有人调戏她,小某、我、王某某、张某壬、宋某某、梅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冯XX、小某孬出去对那两人拳打脚踢。小某拿切蛋糕的刀往拉刘X的女孩和那俩人身上摔。

(4)被害人张某某X、朱某X陈某,证明:二人和陈某岭、陶某、张某某X在新感觉歌城玩时,有五六某孩在厕所门口围着陶某、张某某X拳打脚踢,二人劝架,那些人对二人拳打脚踢,当时某见李某丁某掂着一把一尺多长的砍刀,后找苏某过来调解,张某某X给李某丁某歉后走了。听陶某说有个孩掂刀把张某某X的胳膊砍了一刀。

(5)被害人陈某X陈某,证明其与贝贝、朱某X、文某、文某的朋友于2008年夏天在新感觉歌城被李某丁某手下兄弟殴打、李某丁某刀将文某的朋友胳膊砍伤的事实。

(6)被害人陶某陈某,证明和张某某X因去卫生间与两个妮发生矛盾,她们领某李某丁某四五个人过来,李某丁某长刀往张某某X头上砍,砍到了胳膊,张某某X和他俩朋友出来问,李某丁某那三四个孩拉着张某某X就打。

(7)被害人张某某X陈某,与陶某陈某内容一致。

(8)证人苏某证言,证实:2008年夏,其朋友“岭”在新感觉歌城与人发生矛盾让其帮忙,其过去后见双方对峙,其认识对方的李某丁某从中说合,双方人就都走了。

(9)证人刘某X证言:证明因被几个孩儿调戏,李某丁某某个人与对方撕抓,当时某起的有李某丁、张某某、李某某、吴某某,还有两三个是谁记不清了。

(10)证人吴某X证言,证明在歌城门口见小某和对方的人撕扯,有张某壬、冯XX、刘X,还有几个跟着小某的兄弟。

上述证据均证实被告人李某丁某人因口角之争殴打被害人、李某丁某持刀将被害人张某某X砍伤的事实。被告人李某丁、康某均供述被告人张某壬亦实施了殴打行某,上述三被告人均证实王某庚、李某某在打架现场,故被告人张某壬、王某庚、李某某对该起事实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08年5月28日至同年7月29日被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有看守所出具的证明及原判决书为证,故被告人吴某某没有参与该起犯罪的作案时某,其该项辩解本院予以采纳。

13、2008年底一晚,因酒后和李某某X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某在长葛市美宜家宾馆房间内殴打李某某X,致其鼻子流血。李某丁某后,因为李某某X和跟着刘某X的人联系,训斥李某某X。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某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供述,证明二人在美宜家酒店殴打李某某X,李某某X给东某打电话,小某过来说李某某X跟着松刚就不要跟着杨某X了。后来没见李某某X来找过杨某X他们。

(2)证人李某丁某述,证明杨某X打电话说王某某、二林打李某某X了,劝不住,他和王某庚过去,他吵李某某X了。

(3)证人杨某X证言,与王某某供述内容一致。

(4)证人刘某X证言,证明李某某X打电话说被杨某X和王某某打了,和张某某X过去,张某某X说小某在。

(5)证人赵某X证言:听王某某说他和二林打李某某X了。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14、2008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壬、杨某某在长葛市区“新感觉”歌厅消费后欲少结账200元被拒绝。被告人张某壬持砖头将歌厅玻璃大门砸烂,玻璃碎片将女服务员“晶晶”腿划破。李某丁某知后,从中说和,赔偿“晶晶”8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某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丁某述,证明张某壬在新感觉歌城把玻璃门砸烂,歌城里一个叫晶晶的女孩儿受伤,他去找这个女孩儿说赔偿的事,最后张某壬赔他们8000块钱。

(2)被告人张某壬供述,证明因结账问题与歌城服务员某生争执,就挑起砖头把歌厅玻璃门砸烂,碎玻璃把一个叫“晶晶”的女服务员某腿划伤,后他赔偿8000块钱。

(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2008年我和张某壬在新感觉歌城结账时某某少给了200元,服务员某让走。张某壬拿砖头把歌厅玻璃门砸碎了,碎片把一女服务员某腿扎流血了。后来李某丁某头协调赔了人家8000元钱算了事。

(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张某壬将歌厅玻璃门砸碎并伤到“晶晶”的小某,后东某那边可能赔了些钱。

(5)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内容与张某某证言一致。

(6)长葛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未找到报案记录。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15、200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因秦某在鼎鼎红迪厅蹦迪时某到被告人李某丁,被告人李某丁、吴某某、杨某某、康某、梅某某等人殴打秦某及其同伴马某余。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某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证明在鼎鼎红迪吧玩时,因一男的撞住李某丁,李某丁某他、康某都动手对那人拳打脚踢,梅某某是拿着装钱的包在台上坐着看包呢。

(2)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供述的事情起因和殴打情况与杨某某一致,并证明参与人有李某丁、杨某某、朱某某、梅某某、康某。

(3)被告人康某供述:2009年一天晚上,李某丁某着我、杨某某、吴某某、梅某某、李某某在长葛市鼎鼎红,一个男的碰住李某丁某,我们几个都动手打他了。

(4)被告人梅某某供述,证明李某丁某某他和杨某某到鼎鼎红蹦迪时某一个人碰住小某,双方对骂并互殴,杨某某和小某认识的人就打那人,他当时某着小某的钱包就没有动手。

(5)被害人秦某陈某,证明在鼎鼎红玩时某五六某围着殴打,马某余和另外两个战友拉架时某被打。

(6)被害人马某余陈某,与秦某陈某内容一致。

(7)证人张某某X证言,证明一个人蹦迪时某到小某,当时某晗领某他的兄弟准备打那个人,被劝住,后见那人在楼梯口躺着,打人的已经某了。他感觉这就是李某丁某某打的。

综上证据,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康某、梅某某均供述被告人李某丁某被害人碰到他就动手殴打的事实,并都提到被告人梅某某也在现场,证人张某某X证明了李某丁某某准备打被害人、后被害人被人殴打的情况,与上述三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被害人陈某了事发当时某经某。几组某据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该起事实的存在。被告人李某丁、梅某某关于对此事不知情的辩解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16、2008年12月3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梅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在长葛市“鼎鼎红”酒吧蹦迪,因马某青碰住杨某某,四被告人殴打马某青。被告人李某丁某知后,出面协调赔偿马某青8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某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证明2008年农历11月5日,在鼎鼎红舞池栏杆上一个人碰他了一下,他动手打,梅某某、王某某、二林也过来打那男的,王某某或二林拿了骰盅把那人的头砸流血了。后来李某丁某鼎鼎红说事赔了对方八千元钱。

(2)被告人梅某某供述,证明见杨某某和一个男的来回用手推,就和杨某某开某打这男的,王某某和二林也过来拳打脚踢,王某某或二林还掂啤酒瓶把那男的头上也打流血了,后来给李某丁某了这事,李某丁某对方了几千块钱。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杨某某在过道被一个男的踩住脚,杨某某就喊他们过去打那男的,国某对那人拳打脚踢,他拿了骰盅把那人头砸流血了,二林还拿着空啤酒瓶要砸那男的,后来听小某说赔对方了七千块钱。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见杨某某、王某某、国某在里面和两个人打架,他准备过去帮,被服务生拦住,冲过去朝对方就是一拳,却打到王某某身上。后来听小某说由李某丁某面赔对方了一万或八千块钱。

(5)被害人马某青陈某,证明因碰住一个趴在舞池栏杆上的人而与对方发生口角,那人动手就打,随即又过来几个孩儿也开某打。第二天李某丁某某几个人到医院找他说事,最后刘某某把事说住,对方赔8000元钱。

(6)证人赵某某证言,证明见马某青走路时某住了一个人,对方有五六某就开某打,头都打流血了。

(7)证人张某壬证言:杨某某和王某某在鼎鼎红打架的事我知道,我去时某们都打完了,在门口站着呢,我和王某某打了个招呼,他们就走了。

(8)证人刘某X证言,证明见杨某某、梅某某、王某某、二林在舞台下面对一个男的拳打脚踢,王某某或二林还掂啤酒瓶把那男的头上也打流血了。

(9)证人刘某某证言:2008年11、12月,李某丁某他的兄弟打马某青了,让我找马某青说说赔钱的事。后来王某某疆也给我说别报警、商量着拿点钱。然后王某某疆、李某丁、小某就到医院赔8000元钱。

(10)长葛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入院证,证实了受害人马某青当时某受伤情况。

综上证据,被告人杨某某、梅某某、证人刘某X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伙同杨某某、梅某某殴打被害人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也供述了王某某拿酒瓶要砸被害人,说明被告人王某某主观上有参与犯罪的故意、客观上也积极加入殴打行某,该起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7、2009年一晚,被告人张某壬、李某某与郑某因争夺所“带”车辆发生纠纷,被告人李某丁某讯纠集被告人朱某某、杨某某、康某、王某某等人赶到107国某交叉口附近,将郑某强行某车上拖拽。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某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丁某述:张某壬和李某某在路上带车被截,我就喊着杨某某、康某、朱某某、王某某一块去,也没打架,只是拽着郑某上车。

(2)被告人张某壬供述,证明和李某某在路上带车时某某截住车不让走,李某某给李某丁某了个电话,李某丁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康某过来,李某丁某和郑某说事,说着说着他俩就吵开某,李某丁某推郑某了几下,郑某可报警啦。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事情的起因与被告人张某壬供述一致,并证实李某丁某某杨某某、朱某某、还有跟着杨某某的两个孩儿一块儿过去。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可能是张某壬或李某某给小某打电话,小某就领某他和东某一起到二号路。小某指着货车前站着的年轻孩骂他敢拦车,就让人把那人弄车上。东某、李某某和随后来的两个人中的一个围着那人架着想把他拽到车上。

(5)被告人朱某某供述,证明李某丁某一个人截住他的车不让走,他过去后见李某丁、张某壬、李某某、王某某、康某都在,小某让他们把那人拉到车上,那人挣着不上。

(6)被害人郑某陈某,证实被李某丁某某十几个年轻孩殴打并威胁的经某,并证明李某丁某是找个理由想自己垄断带车生意。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丁、张某壬、李某某等人供述、被害人郑某陈某某予证实,足以认定。上述三被告人并证实被告人杨某某亦参加,故杨某某辩解不知此事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18、2009年1月23日晚上,长葛市区美宜佳宾馆顾客司慧颖在吧台处和服务员某鹏阁发生争执。被告人杨某某劝解时,被司慧颖说多管闲事。被告人杨某某即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某殴打司慧颖。被告人王某某带着吉红彬(另案处理)到美宜佳宾馆殴打司慧颖后逃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某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证明在美宜家酒店看到一家三四口人跟服务员某架就问啥事,和吧台吵架那男的朝他吵开某,他就给王某某打电话让过来打那人。

(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杨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美宜佳宾馆修理跟他发生口角的男的。我和吉红彬到宾馆后,我拽着那男的衣服想把他拉出去修理一顿,对方一年纪大的女的拦着我们,撕扯过程中把吧台上的招财金蟾碰到地某,酒店的人报警,我们就跑了。

(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明:一个男子要求退房,杨某某经某时某了几句嘴,退房那男的说杨某某多管闲事,当时某某鹏没说什么就离开某。过了约十分钟,过来两个年轻孩儿什么话也没说就把那男的打了一顿,听声音好像是东某的口音。

(4)110接处警记录,司慧颖于2009年1月23日报警。

(5)长葛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经某话联系司慧颖称2009年过年时某美宜佳被两个东某口音的男的无故殴打。

综上,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均证实两个东某口音的男子对被害人司慧颖进行某打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了其指使被告人王某某打被害人,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杨某某电话联系后伙同他人强行某住被害人并与对方撕扯的经某,证据之间相互链接,足以证明该起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辩解其没有打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19、2009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庚在3D网吧门口调戏张某某兰被骂,遂殴打张某某兰。李某丁某知后,从中协调,让被告人王某庚赔偿张某某兰现金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某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庚供述,证明在3D网吧门口见到毛某的女朋友就调戏她一句,对方骂他,就下车跺对方一脚。后来李某丁某斥他并让他给毛某道歉。

(2)证人李某丁某言:2009年夏天在3D网吧,王某庚打了一女的,后来康某因为开某王某庚的车被民警传走了。我去派出所说了说赔了对方500元钱,后来王某庚把钱给我了。

(3)证人康某证言:2008年或者2009年的时某,王某某在3D网吧门口调戏一个女的并打人家,我开某王某某的车被带到派出所,我给小某打电话,小某到派出所后就让我走了。 

(4)证人吴某某证言,证明王某庚在新华路“3D”网吧调戏毛某的女朋友被骂,王某庚殴打那个女孩,李某丁某知后怕惹出事牵连到他就赶紧给毛某打电话替王某庚讲情,叫王某庚去派出所给毛某他女朋友赔不是。

(5)证人张某某军某言,证明张某某兰打电话说王某某和另外两个孩儿在3D网吧门口调戏她、王某某骂着打她,他叫张某某兰报警,李某丁某面说这事,王某某给张某某兰道歉了。

(6)长葛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经某话联系张某某兰称确有此事,当时某案后王某庚赔了500元。

(7)长葛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未找到报案记录。

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20、2009年3月13日晚,被告人李某丁某“鼎鼎红”迪厅与王某某明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丁、张某壬、杨某某、吴某某、梅某某、康某等人殴打王某某明及其同伴王某某。下楼后,被告人李某丁某持砍刀对二人进行某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某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丁某述,证明和张某壬、康某、杨某某等人在鼎鼎红迪厅玩时,一个男的喝多酒了对他进行某缠,他和张某壬对那个喝多酒的人和跟那人一起的较瘦的人进行某打,出来时某拿砍刀往对方脸上扇了两下。

(2)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证明和李某丁、张某壬、康某、吴某某在鼎鼎红玩时某人碰住李某丁某,俩人发生口角,他们就打了这个人,李某丁某楼从车上拿了一把砍刀架到这个男的脖子上,还用刀扇了这男的脸。

(3)被告人康某供述,证明和李某丁、张某壬、李某某、小某、小某、国某在鼎鼎红时,一人拉住李某丁某想认识认识,不知为啥小某把这人拉到门口,用刀背在那人背上拍了一下,和张某壬对那人提膝了几下。李某丁某时某让他们几个动手,让在一边站着。

(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2009年过了年,李某丁、梅某某、杨某某、康某我们几个在鼎鼎红酒吧,一个王某某的男的喝多了,下楼时某到李某丁,他俩就撕抓着下楼。小某从车里拿了一把砍刀架到他的脖子上,最后挣开某了。

(5)被告人张某壬供述:2009年初,李某丁某某我、康某、杨某某、吴某某、梅某某在鼎鼎红玩,一四十多岁男的和小某撕抓,李某丁某车上掂了把砍刀,用拳往他身上打了几下。我们没有动手,在旁边站着。

(6)被害人王某某明陈某,证明在鼎鼎红蹦迪时某几个年轻孩碰住他想打他并拉住他下楼,下楼后见有一群年轻孩围住王某某打,有个年轻孩拿着一把二三十公分的刀,他上前让王某某先走并用手抓住刀,刀把他的手划流血了。

(7)被害人王某某陈某,内容与被害人王某某明陈某一致。

(8)证人张某某X证言,证明王某某明和王某某蹦迪时某到李某丁,当时某某晗就准备动手打架被劝住,都走后约一个小某,王某某明和王某某又上来说刚才想打他那孩打他啦,还拿着刀。

(9)长葛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王某某明于2009年3月14日报案。

(10)长葛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经某话联系,王某某明和王某某都称确有此事。

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21、2009年5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纠集王某某等人窜至(略)。强行某截该村村民赵某远的送料货车,收取提成费。因赵某远不同意,遂殴打赵某远、赵某钢。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某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证明因自己想跟着赵某远往高某工地某点料,就和二林、杨某伟、唐某杰、杨某雨截住赵某远送料的货车,赵某远过来后就往他胸口打了几拳,同去的人也围着打他,赵某远和赵某又撵到商店门口拉着他打。

(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杨某某想往村X路工地某材料,和一村民说恼了,那人就扇杨某某一巴掌,杨某某就还手,劝开某,打架那人的兄弟和杨某某在商店里厮打在一起,杨某某满脸是血出来了。

(3)被害人赵某远、赵某钢陈某,证明杨某某领某约七八个年轻孩拦住赵某远的送货车要收费,赵某远不愿意并扬起手吓唬杨某某,一东某口音的孩先冲上来打赵某远,紧接着杨某某领某其他几个年轻孩都拥上来打他们,杨某某让他们到小某部后还是骂骂咧咧,他俩又撕扯了几下被民警制止。

(4)接处警登记记录:赵某钢于2009年5月24日报警,处理意见是当场调解处理。

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22、2009年6月15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某宇、杨某伟、楚某伟、孟某某因出租车司机孟某鸣拒载,在银河加油站殴打孟某鸣。被告人李某丁某知后,找李某某调解,赔偿孟某鸣3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某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2009年夏天,我、杨某宇、杨某伟、褚占伟、孟某某俺五个人在葛天路银河加油站拦一个出租车,司机不拉,孟某某和他吵并用手打司机,杨某宇和杨某伟也打司机了。褚占伟被抓到派出所,我们五人经某出所调解赔司机了3000元钱。

(2)被害人孟某明陈某,证实2009年6月15日,因自己拒载,被五个年轻孩拳打脚踢。最后通过派出所获赔3000元钱。

(3)证人张某壬证言,证明李某丁某电话让他去给李某某送3000块钱,说小某昨天晚上和出租车司机打架了,让李某某去说事,他到建设路派出所给李某某了3000块钱。

(4)证人李某丁某言:杨某某给我联系说打出租车司机了,我让李某某去派出所调解,赔了对方3000块钱或者2000块钱。

(5)证人楚某证言,事情经某与杨某某供述基本一致,但证明自己当时某打,其余四人都打了。

(6)证人孟某某证言,与楚某证言内容一致。

(7)证人李某某证言:那天李某丁某他的一个兄弟叫小某的和出租车司机打架,让我替他去派出所说事。第二天上午,我去派出所和对方司机说了说,李某丁某跟着他的另一个兄弟张某壬来给我了3000块钱,赔给了司机。

(8)收到条:孟某明2009年7月X号出具,收到3000元。

综上证据,被害人陈某、证人楚某、孟某某证言均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参与殴打被害人孟某明的经某,李某丁、张某壬、李某某证明事后杨某某联系李某丁某人协调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辩解没有殴打的理由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23、2009年8月份一晚,因喝酒期间发生口角,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伙同孟某某(另案处理)殴打张某某卫,并持啤酒瓶将张某某卫的头砸流血。被告人李某丁某知后,积极调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某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证明和张某某卫喝酒时某生口角,就扇了张某某卫一巴掌,孟某和王某某也打开某某卫了,王某某掂着啤酒瓶把张某某卫头砸流血了。过了几天他和李某丁某医院去看张某某卫,李某丁某赔偿5000块钱,张某某卫当时某同意。

(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09年夏天一晚,小某喊我和孟某某在南集夜市喝酒。出来时某某朝和我们一起喝酒的一男脸上扇了一巴掌,我追着跺他了一脚,孟某某拿空啤酒瓶把那人的头砸流血了。

(3)被害人张某某卫陈某,证明:喝酒期间因问杨某某有没有说过他最近可狂,被杨某某、孟某和王某某殴打,孟某还掂了一啤酒瓶把他头上摔流血,王某某也掂个啤酒瓶追打。出事后两三天,小某到医院给他说事,意思是给他点钱并不要追究小某他们的责任。他怕对方再找事就没再追究,也没敢找他们要看病的钱。

(4)证人李某丁某言,证明事后和杨某某去医院找张某某卫说别往下发展了,让杨某某出看病钱。

(5)证人高某X证言:那天晚上,见小某领某在南集夜市打人。

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24、2009年夏天一晚,被告人李某丁某知张某某、韩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在长葛市东某盘“鸿福源”宾馆门口与“老虎”发生矛盾后,纠集被告人王某庚、康某、梅某某、吴某某、张某壬等人窜至该宾馆,指使张某“老虎”进行某打。后被告人李某丁某得知李某某X酒后在长葛市X路北段“至尊KTV”歌厅与歌厅老板孙某X发生纠纷,遂纠集被告人王某庚、康某、梅某某、吴某某、张某壬等人到该歌厅说事。孙某X因害怕李某丁某找事,不再向李某某X索要消费的费用,又送给被告人李某丁某条帝豪烟以息事。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某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丁某述,证明:和王某庚、张某壬、梅某某、吴某某、康某一起从许昌回长葛的路上得知张某大拇指宾馆门口挨打,他过去后就骂,王某庚他们过去围住那几个孩,他指使张某对方,对方见他们人多也不敢还手。刚处理完这事,李某某X打电话说在人民路至尊歌城打架,还是他们这几个人过去后,让王某庚他们在车上等着,他和至尊老板说事,后来老板拿了两条烟赔给了李某某X。

(2)被告人张某壬供述,证明:李某丁某一个同学在至尊KTV歌厅和别人打架,喊着他和康某、梅某某、还有谁记不得了,一起过去。到后小某自己先下去了,其他人都在车上没有下去。他听见那老板说小某同学唱歌的钱不要了。

(3)被告人梅某某供述,证明:李某丁某某他和王某庚、康某、吴某某到大拇指宾馆门口让给他打电话的孩打另一帮孩儿了,那帮孩儿看他们四个在一边助阵也不敢还手。又有人给小某打电话说在至尊KTV唱歌与人发生矛盾,过去后小某说了说双方的人,他们也都给小某哥面子不再说那么多了。

(4)被告人康某供述:2009年夏天的一天晚上,小某接电话他老家的孩被打,就领某我、王某某、小某、国某到大拇指宾馆,让被打那孩打对方的孩。同一天晚上,李某某X说在至尊歌城挨打,我们又去,李某丁某歌城老板说事。

(5)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前期事实与梅某某供述一致。到至尊歌城后,李某丁某己下车与歌城老板在门口说事,其余人在车上没下来。后李某丁某了两条烟上车。听东某说是小某同学喝多酒唱歌不给钱,小某一说老板不要钱了还送两条烟。

(6)被害人孙某X陈某,证明:孙某军某三四个人在他经某的至尊KTV消费不给钱,一个孩还骂骂咧咧。那孩儿给李某丁某电话,李某丁某来后威胁他赔那人衣服钱,要不店也别想开某。他就说好话,不要消费的钱又给李某丁某们了两条帝豪烟。

(7)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李某丁某某三四个人到他开某的宾馆让先前在宾馆挨打的孩上前打对方,对方的孩没有敢还手。

(8)证人玉某证言,内容与张某某证言一致。

(9)证人张某言,证明因和“老虎”在网上发生口角,双方到鸿福源宾馆楼下见面,“老虎”拿了一把铁锤砸他后背,又把他拉到宾馆大厅,和他一起的韩某某给李某丁某电话,小某来后对他说对方咋打你你就咋打他,他就打“老虎”,“老虎”没敢还手。

(10)证人韩某某证言,与张某明内容一致。

(11)证人李某某X证言,证明自己在至尊歌厅挨打,就给李某丁某电话,李某丁某某四、五个年轻孩过来后让他先走,李某丁某和老板说事去了。

(12)长葛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经某案人员某证,“老虎”系张某网上认识,后将该人QQ号删除。

综上证据,被告人李某丁、梅某某、康某、吴某某供述了李某丁某使张某打“老虎”、对方不敢还手及到至尊歌厅替李某某X说事的经某,与被害人孙某X陈某、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韩某某证言相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丁、梅某某、康某、吴某某均证实被告人王某庚参与了该起事实,故被告人王某庚该辩解与同案犯供述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

25、2009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庚以李某某私自拉土为由,纠集被告人吴某某窜至魏某路富乔某机厂门口,被告人王某庚殴打李某某亭租用的挖掘机司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某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庚供述,证实和吴某某、康某看到有几个人开某挖掘机在挖土,就过去打了开某掘机的人一拳。

(2)被告人吴某某供述,证明得知有人在万顺包装厂工地某起土,就和王某庚赶到工地,王某庚砍挖掘机司机了两巴掌。

(3)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他领某三轮车和小某掘机司机在富乔某外装修魏某路X路边的土,王某某领某三、四个人过来要停住,一三轮车司机没听,王某某上去朝司机脸上就是两耳光,他找李某某给王某某说好话才让拉,但司机都不敢拉了。

(4)证人李某某证言:2009年冬季一晚,李某某说花园的人不让拉土让我过去看看。我去后看到王某某和一个我没见过的孩儿在那站着,我给他说了说,他让我们少拉点,我们也没敢拉就走了。

(5)长葛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未找到被殴打的挖掘机司机。

综上证据,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该起事实存在。被告人王某庚、吴某某供述及证人李某某证言均证实王某庚对挖掘机司机进行某殴打,故被告人王某庚对该情节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26、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壬驾车在长葛市中州宾馆楼下与郭某X开某相遇,互不让道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丁某讯后纠集被告人王某庚、朱某某、杨某某、康某、梅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和张某壬一起殴打郭某X。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某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丁某述,证明张某壬因车辆让路问题和一面包车司机发生争吵,他听见后过去,面包车司机与他对骂进而推搡,杨某某他们四五个过来后伸手打那个人被他拦住,是不是有康某他忘了,他报警,双方在派出所说了说就算了。

(2)被告人王某庚供述,证实事件起因与李某丁某述一致,并证实他们围着和东某吵架的那个人,李某丁某那人一拳,孙某鹏也开某打那个人。对方报警,他记得在场的有他和李某丁、康某、孙某鹏、朱某某、杨某某、吴某某,还有王某某那段某间也经某在宾馆,但想不起来当时某否在场。

(3)被告人张某壬供述,证明因互不让路,他就用手推面包车司机,李某丁某们都开某对那人拳打脚踢,他和李某丁、杨某某、朱某某、吴某某、康某、冯XX、王某某、孙某鹏、王某庚。李某丁、朱某某、冯XX、孙某鹏都动手打了,到派出所后是李某丁"出头"说的事。

(4)证人康某证言,事情经某与张某壬供述一致,并证明在场的有他和李某丁、王某某、东某、小某、小某、二鹏、国某、李某某、冯XX,记不清有没有小某孬,有的动手,有的没动手,他是动手了。

(5)被告人吴某某供述,证明2010年春节前后他刚从许昌看守所释放后找李某某聊天,当时某某亮、李某某、小某他们都在中州宾馆集体住宿,张某壬说他和李某丁某们前两天一起在中州宾馆楼下打人了,是张某壬和李某丁某的手。

(6)被告人梅某某供述,事情经某与张某壬供述一致,并证明李某丁某代他们站边上看着,要是那人想跑了再动手,说着李某丁、王某庚、张某壬就拽着那人打开某,还有跟着小某的其他人乱朝那个人身上跺,在场的有他和李某丁、张某壬、王某庚、杨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康某、王某某、冯XX,其他人记不清了。

(7)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09年底,因堵住车不让路,小某、张某壬、小某、孬货、李某某动手打对方。我在后面没有挤到跟前,没有动手打。

(8)被告人朱某某供述,证明因张某壬的车和一辆面包车抵着头互不相让,张某壬先打了那个与他拌嘴的男人,李某丁、王某庚也上去把那人拳打脚踢了一顿。

(9)被害人郭某X陈某,证明他开某与一辆车抵住头,开某那孩骂他,随后过来二十多个年轻孩把他一家三口围住,朝他头上乱打身上乱跺还骂,他通过熟人了解到对方是黑社会的,就没敢要求派出所处理。

(10)证人韩某某证言,内容与被害人郭某X陈某一致。

(11)证人孙某某证言,证明在中州皇冠商务酒店北边的胡某某口看到李某丁、张某壬和一男的吵架,李某丁某张某壬动手打这人,边上围着的七、八个年轻孩中有几人也动手打。

(12)长葛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未找到报案记录。

综上证据,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该起事实存在。被告人王某庚、康某、梅某某均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在场,被告人李某丁、张某壬、王某某、朱某某也供述杨某某在场,被告人张某壬并证明吴某某也动手打了,被告人王某某证明李某某动手打对方,故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辩解对该起事实未参与的理由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辩称其从许昌看守所释放后听说此事、自己未参与,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推翻公诉机关的举证,对该辩解本院亦不予采信。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27、2010年3月2日晚,被告人李某丁、杨某某、朱某某、袁某某、康某、吴某某等人在长葛市“乾阁”迪厅蹦迪时某王某某强发生摩擦,遂殴打王某某强。后赔偿王某某强4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某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丁某述,证明:在乾阁国某迪厅蹦迪时某人往黑妮儿跟前凑,黑妮儿踢他了一脚,那人以为康某踢他就打了康某一捶。我往跟前去,那孩跺我但没跺住,我们的人一看我挨打了就往上围想打他,迪厅保安往外拉。我出去时某们都打了了,应该是杨某某、康某、朱某某、星光他们打的,对方的头被杨某某用啤酒瓶砸流血了。后来我到医院赔被打那人了4000元钱。

(2)被告人杨某某供述:我和李某丁、康某、朱某某、袁某某,还有三、四个人在乾阁玩,蹦迪时某人碰住康某,小某过去对那人拳打脚踢,朱某某和袁某某用脚跺那人,我用啤酒瓶砸那个人的额头了,其他人动手打了没我不在意。后来小某赔了对方4000元,我又把这4000元还给小某了。

(3)被告人康某供述:我和小某、小某、小某、星光、小某、袁某某、黑妮儿在乾阁国某蹦迪,有一孩碰到黑妮儿,黑妮儿跺他了一脚,这孩以为是我跺他就跺了我一脚,小某领某我们几个打他,开某是拳打脚踢,后来小某就用啤酒瓶把那个人的额头砸了一下。保安把那人拉到外面,我们又撵到外面跺他几脚。

(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我和李某丁、杨某某、小某、康某、袁某某和一女的一块在乾阁迪厅玩,这女的蹦迪时某到一男的又跺他一脚,那男的扭脸看见康某就拉着康某打开某。李某丁某们就都上去打开某,我和小某离的有点远还没有走过去,杨某某就拿着啤酒瓶把那人头砸流血了。

(5)被告人朱某某供述,证明和小某、小某、康某、星光、还有几个人记不起是谁了在乾阁国某玩时,康某碰住人了,那人跺康某了一脚,小某去看怎么回事那人抓住小某的脖子,他们就围着那人打,小某拿了啤酒瓶把那人的头砸流血了。当时某比较多,只记得他和康某、小某打了,其他人都是这个伸一脚那个伸一脚的。

(6)被告人袁某某供述,证明在乾阁演艺城蹦迪时某人踩住和他同去的黑妮的脚,他和李某丁某括他的四五个兄弟就打了那个人,杨某某拿了一个啤酒瓶砸了那个人的头,后来听小某说赔挨打那个人了几千块钱,并供述因为黑妮儿是和他一起出去玩的,她出事吃亏肯定要出手帮她。

(7)被害人王某某强的陈某,证明他酒后到乾阁国某看节目,不知道为什么和别人起争执并到外面被别人打了一顿,头被打流血了,住院期间李某丁某们给了4000块钱。

(8)证人武某证言,证明在迪厅有个年轻孩往黑妮跟前挤着跳舞,李某丁某们就打他。小某掂住一瓶啤酒照着这个孩头上就砸。

(9)证人贾某X证言,证明因一人碰住李某丁某,李某丁某兄弟掂住啤酒瓶砸那个客人,他见杨某某自己动手了,后来调取监控录像,见李某丁某跟着他的几个孩、还有他一个许昌的干亲戚都动手了,在屋里打后又把这孩拉到外面蹦起来跺。

(10)证人王某某证言:李某丁某们赔了4000元钱。

综上证据,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该起事实存在。被告人袁某某在侦查机关多次供述因被害人与和他同去的黑妮发生矛盾引发了其与李某丁某人对被害人殴打的具体经某,被告人康某、吴某某供述也证实袁某某参与殴打的事实,与袁某某供述相印证;被告人袁某某虽当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故应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袁某某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28、2010年3月20日晚,被告人李某丁某知李某某玲在长葛市铁东某“星光”歌厅被打后,遂纠集被告人张某壬等人赶到歌厅。被告人李某丁、张某壬殴打来歌厅门口开某的杨某超。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某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丁某述,证明到星光唱吧门口见大彪他姐正被往外抬,就联系张某壬过来,两人拽住开某亚迪车那人的头发到星光唱吧门口,又扇那人了几个耳光,后到医院才发现杨某某、李某某、星光也在。

(2)被告人张某壬供述,与李某丁某述内容一致,并证准备开某走时某杨某某、康某、王某某、云龙他们过去了。

(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证实和康某、尚某X、张某某光在鼎鼎红玩时某星光接电话说李某丁某星光唱吧打架,过去后见张某壬,在派出所门口李某丁某去市人民医院,路上李某丁某是李某某他姐挨打了。

(4)被告人康某供述:去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因为大彪他姐挨打了,小某让我和小某、王某某、张某某光、尚某X一块去医院,小某和张某壬在星光唱吧门口找打架的人。

(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我和张某壬在星光唱吧见小某、梅某某、小某在那里,到医院后见王某某、康某、杨某某也过去了。

(6)被告人梅某述:我没有和小某他们去过星光唱吧,我忘了和谁一起他接了个电话说小某在人民医院急救中心,我们到后见小某、张某壬、小某、孬货、王某某、李某某、小某、还有大彪都在,一女的在担架上躺着,当时某听他们说咋回事。

(7)被害人李某某龙陈某,证明和李某某明、刘某龙、田海涛、师义辉某星光唱吧劝架时某一方误认为是给对方帮忙的就打了他们,原先打架的一方人跑了,这时某围上来二三十人打他和师义辉,上警车后还有人打他并在车外边连骂带威胁,在派出所听说随后领某去的是李某丁,因害怕报复,事后赔对方了x元钱。

(8)被害人田海涛陈某,与李某某龙陈某一致。

(9)证人黄某某证言,证明事后得知李某某龙等五人在星光唱吧内劝架挨打,到后见李某某和李某丁某门口站着,后经某间人说和与李某某龙他叔一块把x块钱给李某某。

(10)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和李某某、李某某、侯利豪、王某某东某歌城唱歌时某有二十多个人围着打架,当时某不知道谁打谁,到外边见站着二三十个年轻孩儿,看着就像黑社会一样。

(11)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在歌城摸一女的脸被打,四五个人又围住他打,他跑后把车钥匙给王某某让把车开某来,王某某打电话说对方又过去二三十人,把去开某的人打了,车钥匙也抢跑了,后他赔对方x元才把车要回来。

(12)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他让杨某超去歌城把李某某的车开某来,见杨某超捂着头从夜市里面跑出来,后面有五六某孩儿撵着打他,其中一个手里还拿着半截砖,对方有二三十人在那。后来听李某某说对方让他拿x元才把车给李某某。

(13)被害人杨某超陈某,证明王某某让他帮朋友开某,打开某门就被十几个人围住把他从车上拽下来要车钥匙,不给,他们就打,有五六某还在后面追打他。

(14)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得知大姐李某某玲等人在星光唱吧挨打,就和李某丁某过去,长兴派出所的人已经某打人的都控制在警车上,李某丁某系了两个年轻孩帮忙把他姐等人抬到120急救车上一块到医院,最后对方说要私了,得到了x块钱,没再追究对方责任。

(15)“110”接处警记录。

综上证据,被告人李某丁、张某壬供述了二人为给李某某助威殴打被害人的事实。关于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梅某某、康某、王某某是否在打人现场各被告人供述不一,被害人陈某及证人黄某某证言只能证实是李某丁某某打的,不能具体指认实际参加者,故该起事实应认定为李某丁某张某壬参与,对其他被告人的指控存疑不认定。

29、2010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因王某某国某王某某富在长葛市区“碧海银沙”洗浴中心门口开某转玻璃门碰到李某丁,被告人李某丁某领某某勇、康某、张某壬、王某某等人开某一直跟随二人至(略)内欲进行某打,杨某某接到王某某富的电话后赶到从中说和,被告人李某丁某才罢手。次日,被告人李某丁某求王某某国、王某某富赔礼道歉,二人又请某某华从中说和,三人到天龙茶某后,被告人李某丁某王某某富进行某打。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某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丁某述,证明:李某丁某他妻子、王某庚、张某壬、康某、王某某从碧海银沙走时,因在玻璃门处被谢某某占开某碰到,就开某两辆车尾随谢某某占和长富的车到八七村毛某席像南边,从北边来了十来人包括谢某某占和长富,杨某某从中说和,各自散了。第二天,他让杨某某联系谢某某占和长富向他道歉,杨某某、谢某某领某他俩在天龙茶某找到他,谢某某解释说是误会了,他用钱包往长富头上摔了几下。

(2)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头一天晚上到八七毛某席像路口将双方劝开,第二天和张某某峰、王某某富、谢某某占、谢某某去天龙茶某见李某丁、李某丁某手包朝王某某富头上打了几下,骂了两句。

(3)被告人康某供述,证明和李某丁、王某某、张某壬、王某某、小某、李某某、刘X在碧海银沙门口,有人开某碰住小某并瞪着小某,跟到主席像,小某来说认识对方,没打成。

(4)被告人王某庚供述,对事情起因及当晚跟随被害人的参与人员某事情经某与李某丁某述一致。

(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的事情起因及经某与李某丁某述一致,并证实参与人有他和李某丁、东某、李某某、小某、孬货。

(6)被害人王某某国某述,对第一天的事发原因及经某与李某丁某述一致,并证明两天后李某丁某电话要他和王某某富去见,他又托谢某某联系到天龙茶某,李某丁某下的兄弟撕抓着打王某某富,被谢某某劝开某。

(7)证人谢某某证言,证明和王某某国、王某某富到天龙茶某见李某丁,他正和李某丁某着话,李某丁某小某弟开某撕抓着打长富。

(8)证人刘某X证言,证明事情起因及尾随对方到八七村毛某席像被杨某某劝走的经某与李某丁某述一致,又证实:之后走到新世界路口时某看见那辆车,从车里下来两个男的,其中一个推玻璃门的人下车时某里还掂了一把刀,李某丁某俩说了几句话后就走了。

综上证据,被告人李某丁、王某庚、康某、王某某对事情起因及当晚跟随被害人的事实均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陈某、证人杨某某等证言相印证,对该部分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但该行某不能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第二天李某丁某手下兄弟殴打被害人王某某富的指控有被害人王某某国某述和证人谢某某证言证实,但与各被告人供述和证人杨某某证言相矛盾,且手下兄弟指向不明,不能认定是王某庚等人参与,但对李某丁某打被害人的情节应予认定。

30、2010年3月21日下午,长葛市魏某大道工地某亭段某工地某术员某某因工程质量问题与工头陈某委发生争执,李某某汇报给工程师张某某。张某某请某告人时某“教训”陈某委。被告人时某遂纠集被告人王某庚和乔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窜至魏某路X路交叉口一工地,发现李某某正后,逼问陈某委的下落,李某某正不予配合,时某遂殴打李某某正。找到陈某委后,被告人时某、王某庚和李某某等人又殴打陈某委。被告人李某丁某道后进行某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某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庚供述,证明李某丁某俩和时某承包魏某路的石某期间,修路的俩包工头不知因为啥生气了,时某喊着李某某和他找那个包工头说事,时某打那包工头两巴掌,他和李某某也打那包工头一顿。

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庚辨认出魏某路X路边是其伙同他人殴打一施工人员某地某。

(2)被告人时某供述,证明他给王某某联系让领某过来给张某某出气,后和王某某、乔某、惠春峰、李某某在魏某路X路交叉口南边工地某住一个包工头,他打那人,往北上三号路碰见陈某伟,王某某把陈某伟跺进沟里,乔某、惠春峰、李某某也跟着往身上乱跺。后来陈某伟报警,他把这事给小某说了,小某找人给对方协商解决了。

(3)被告人李某丁某述:时某被带到派出所后给我联系,我给派出所打电话说情,后来听说时某他们赔对方了2000元钱。因为那段某间我们合伙往工地某料。

(4)被害人李某某正陈某,证实张某某和五六某到魏某大道工地某让他把陈某委喊过来,其中一人对他殴打,张某某他们又找到陈某委打了一顿。

(5)被害人陈某委陈某,证实与李某某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执,半个小某后,张某某和时某带了十几个人到工地,时某指挥那十几个人对他拳打脚踢,事后听说李某某正也被那些人打了。

(6)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在魏某大道建筑工地某正陈某委的施工质量时,陈某委对他辱骂,他告诉了张某某,后张某某说找人把陈某委打了一顿。

(7)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得知李某某与陈某委因技术上的问题发生争吵后,让时某找人教训陈某委,时某联系了六某个人到工地,时某让“老胖”去找陈某委并殴打“老胖”,找到陈某委后时某和他喊的那些人围着陈某委就打,还把陈某委跺到路边沟里了。

(8)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时某纠集他和王某庚等人去一工地,时某让一个老头领某找人,老头不愿意去,时某朝那老头身上打了一拳,那老头指认后,王某庚先朝那人身上跺了一脚,时某他们也都围着那人打了一顿。

(9)长葛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未找到报案记录。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明该起犯罪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

31、2009年4月25日晚10时某,被告人李某丁某张某某培打其表弟为由,纠集被告人王某庚等人在长葛市创伤医院门口殴打张某某培。2009年6月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丁某高某路X路北“四海物某”货运部内发现张某某培后,又和王某庚等对张某某培进行某打。后经某某军某吕某某调解,被告人李某丁某偿张某某培2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某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丁某述,证明在创伤医院王某庚他俩打张某某培,过了一段某间,他和王某庚见张某某培在四海货运部,他和张某某培又打起来,后经某城派出所处理,赔张某某培2000元。

被告人李某丁某有一次供述:在创伤医院打张某某培我记得最深的是李某某军某王某庚我们三个人一块去的,李某某军某在那劝,我打了张某某培,王某庚好像也没有动手。

(2)被告人王某庚供述,证明自己在创伤医院没有打过张某某培,那次的事就没有去,在四海物某门口碰见张某某培,李某丁某张某某培发生口角后就进四海物某屋里打,他把二人拉开,后来听说李某丁某张某某培2000元钱。

(3)被害人张某某培的陈某,证明在医院门口见李某丁某四五个三十多岁的人,李某丁某他并冲上来对他殴打,王某某和其他几个人也对他拳打脚踢,2009年6月X号,李某丁、王某某还有四个孩儿进到四海物某办公室,李某丁某手掂个板凳砸他,王某某等几人也对他拳打脚踢。

(4)证人李某某军某言,证明:李某丁某李某某在创伤医院撵着打张某某培。几天后,在四海物某门口,李某丁、王某某和鹏辉某打张某某培,李某丁某张某某培撕抓着进到四海物某屋里,李某丁某闸门拉下来,他们俩在屋里打。第二天,李某丁某他和吕某某找张某某培调解赔了2000元。

(5)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在创伤医院模糊听见李某丁某了对方的人,后听李某丁、王某庚、康某说那晚打他的人是张某某培,商量有机会打张某某培,停了一二十天,李某丁、王某庚、康某、李某某军、李某某德跑进四海物某屋里,李某丁某张某某培拳打脚踢,还用凳子砸张某某培的背,王某庚他们也想上去打,李某丁某让,他们也没打。后张某某培报警了。

(6)证人吕某某证言:2009年一天下午,我让张某某培在我的四海物某看会儿门,张某某培打电话说李某丁某某在那屋里打他了,我回去后让张某某培报案。后经某和李某某军某工作,李某丁某偿张某某培2000元。

(7)影像摄片报告,2009年4月26日。

(8)鉴定委托书:2009年6月7日,长葛市公安局老城派出所委托对张某某培的伤情程度进行某定。

综上证据,被告人李某丁某打被害人张某某培的事实有其本人供述、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等证据均予证实,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王某庚没有参与的辩解,经某,被告人李某丁某中一次供述了其与王某庚在创伤医院殴打被害人,被害人张某某培陈某了王某庚伙同他人在创伤医院和四海物某分别对其拳打脚踢的经某,证人李某某军某明王某庚在四海物某用脚踢张某某培的事实,证人李某某证实王某庚等人预谋打张某某培及在四海物某李某丁某打张某某培时某某勇也想动手的事实,故被告人该辩理由与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32、2010年5月2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丁某得知李某某开某在长社路东某外九环红绿灯处碰住车,遂纠集张某某、王某庚赶到外九环处,殴打另一车车主孙某卫、孙某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某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丁某述,证明李某某打电话说撞住车,张某某和他一起过去,对方一人往他后脑勺捶了一下,他和张某某就打了起来,处理这件事时某某勇也过去了,但没有动手。

(2)被告人王某庚供述,证实因大彪开某碰着一面包车,李某丁某电话让他过去看看。他过去后和大彪说着话,李某丁某张某某过去殴打对方。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明李某某给李某丁某电话说碰住车,他就跟着李某丁某到,在路上李某丁某给王某某打了电话让先过去,在场的有他和王某某、李某某、李某丁,就李某丁某俩动手了。

(4)被害人孙某杰陈某,证明与一商务车碰车后等待处理时,过来七八个人,一个白某某的人骂他们,一高某人对他殴打,黑胖孩拿凳子砸他哥,接着高某人一拳把他哥打倒在地,其他四五个人都站在那骂,有的也上前推两下。

(5)被害人孙某卫陈某,与孙某杰陈某内容一致,并证实:白某某的年轻人感觉凳子没有砸住他就跺他了一脚。

(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自己与他人撞车后跟李某丁某系换车,李某丁某孬过来与对方拧了两句嘴,他有急事就先走了。

(7)长葛市应急联动“110”接处警记录,证明李某某于2010年5月22日报警,反馈内容是自行某商。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33、2010年7月的一天上午,因吴某X未按购车合同按期付某车款,许昌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某某亮、廉建国某长葛市中州宾馆楼下准备扣押该车。被告人李某丁某知消息后,即带领某告人梅某某、张某某等人赶来对张某壬、廉建国某人侮辱、谩骂,并欲进行某打,迫使张某壬、廉建国某离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某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丁某述,证明小某孬联系说有点事让过去看看,他领某梅某几人到中州宾馆才知道因为小某孬的车没有及时某款汽车公司来扣车,他在中间说了说,小某孬把钱交了。

(2)被告人梅某述,证明李某丁某某他和张某某赶到中州宾馆后,李某丁某着卖车公司的人就说“今儿谁敢把车开某,你们试试”,那几个人当时某不敢吭气了,就对李某丁某:“要是真的钱老紧,就等几天也中”,说完李某丁某们就走了。那天冯XX、李某某飞也在场。

(3)被害人张某壬陈某,证明在长葛市一宾馆门口给吴某宪说不还购车款就收车时,一辆宝马某上下来四五个人说不让他们扣车的威胁语言,还想打唐某峰,后来吴某X只给了3000元,并证实当时某了那么多年轻人围住他们,说话那么凶,还光想打人,不敢再提收车的事。

(4)被害人廉建国某述,与被害人张某壬陈某内容一致,并证明现在这辆车拖欠的车款和分期应该缴纳的车款已全部缴纳完。

(5)证人吴某X的证言,证明在中州皇冠宾馆楼下开某时某来四、五个人把车围住说要车款,几分钟后李某丁某某三四个人过来,李某丁某那几个人说“你们是黑社会的还敢来长葛扣车哩”,对方有点怕了就同意他付3000元钱后走了。

(6)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及机动车信息查询。

(7)付某记录。

综上证据,被害人张某壬、廉建国某证实几个人对其进行某胁并欲殴打的事实,被告人梅某某、证人吴某X也证明了被告人李某丁某人恐某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产生恐某而被迫离开某事实,与被害人陈某相印证,且被告人梅某证实张某某也参与,足以证明该起犯罪成立。被告人的辩解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34、2010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丁某赵某恒曾骂过他为由,纠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庚在长葛市体育场殴打赵某恒、孙某X。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某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丁某述,证明李某丁某赵某骂他且听说准备拿出二十万元钱对付某,就给赵某打电话让到长葛市体育场想在那打赵某,看谁厉害,李某丁某张某某、王某庚等到赵某后,李某丁某和张某某将赵某暴打一顿。

(2)被告人王某庚供述,证明:到体育场北边工地某李某丁,因赵某骂李某丁某,李某丁某代一会儿赵某来后尽量不打架,就是打也不让他下手,赵某来后,小某和小某就跑出去打赵某,他拦住和赵某一块来的人不让打。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明和小某、王某某在体育场工程项目部时某到一个叫恒的人给小某打电话说到了,小某给王某某他俩交代见面后尽量不动手,动手的话李某丁某己动手,出去后,小某和恒说了一会话就说打,他就三下五除二把恒他仨打倒了,见王某某也朝和恒一块去的人脸上扇了一巴掌。

被告人张某某还有一次供述证明:在现场的人有李某丁、王某某俺仨,就我自己动手了。

(4)被害人赵某恒陈某,证明:李某丁某他左眼打了一拳,王某某和小某也冲过去对他拳打脚踢,孙某X过来扶他也被跺倒在地,李某丁某三人把他俩围在中间打了十几分钟,李某丁某说敢骂、以后见一次打一次。李某丁某孙某X要报警还把孙某X的手机摔了。

(5)被害人孙某X陈某:与赵某恒陈某内容一致。

(6)证人梅某证言,证明在世纪鑫城项目部,李某丁、张某某、王某庚和三个人一起去体育场东某的南北路上,三五分钟后李某丁某仨回来,李某丁某张某某打架真厉害,几下就把那三个人放倒了。

(7)长葛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赵某恒于2010年8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证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某某证实被告人李某丁、张某某殴打被害人的事实,应予确认。被告人李某丁、王某庚、证人梅某明王某庚在犯罪现场,被害人赵某恒、孙某X陈某了王某庚参与殴打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两次供述王某庚也动手殴打被害人,虽有一次供述就其自己打人了,但该次供述与其他在场人员某明情况相矛盾,应采信其前两次供述,故被告人王某庚及辩护人辩解其没有犯罪行某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聚众斗殴罪

2006年9月份一天下午,李某某(已判)酒后与李某某成(另案处理)在长葛市区“新感觉”歌厅发生矛盾后,李某某喊来李某丁(已判)帮忙出气。当日晚,李某某与李某某成各纠集四十余人约定在长葛市黄某癸大道进行某斗,李某丁某纠集被告人张某壬、梅某某、梅某某、宋某某、宋某某、黄某某等人持木锨把等物某至长葛市黄某癸大道和李某某等人与李某某成方进行某斗,致李某某成方两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某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壬供述,证明:因李某某在新感觉歌城和别人生气了,李某丁某喊住他和黄某癸儿到新感觉歌城门口和对方打架。到了晚上先到新华夜市,李某丁某个电话又说去黄某癸大道打。他和李某丁某人拿了一把砍刀,其他人大部分拿木锨把,参与的人记得有他和李某丁、黄某癸、宋某、小某、梅某皇、梅某某、梅某某,其他人忘了。

(2)被告人宋某某供述,证明:李某丁某刘X打电话说是和李某某成打架哩,到新华夜市后见地某放着两捆木锨把,跟着李某丁某“兄弟”有张某壬、梅某某、梅某皇这几个人,其他有谁忘了。过了一会,李某丁某说去黄某癸大道上打,他开某车拉着刘X、孬货走在后面,到黄某癸大道后没有见到李某丁某们,一会,李某丁某们一大群人都过来了。回到市区喝酒时某张某壬说他当时某掂着砍刀、梅某梅某皇是掂着木棍的,但是张某壬还是掂着砍刀冲的最靠前,把对方都打跑了。

(3)被告人宋某某供述,证明:李某丁某他去黄某癸大道打架,到那儿后李某丁某他站那看车,张某壬从车上拿了把砍刀、宋某、黄某癸儿各拿一根木锨把,小某他们就往前跑,双方打斗大约半个小某结束。

(4)被告人黄某某供述,证明张某壬喊他到南集夜市、后又到黄某癸大道跟别人打架,每人拿一根木锨把,李某丁某张某壬每人拿了把砍刀,还有的拿橡胶警棍,李某某领某王某某的人先冲过去,接着是李某丁某张某壬,他和梅某某、梅某某、梅某皇、宋某某、宋某某掂着木棍在中间部分,小某是和李某丁某块的。

(5)被告人梅某述,证实:没有参与在黄某癸大道打架的事,是后来听张某壬说的,是张某壬和黄某癸儿跟着李某丁某的。

(6)证人李某丁某言:我记得有张某壬、黄某癸、梅某了,别的还有谁忘了,当时某太多。

(7)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因与李某某成发生矛盾,双方在黄某癸大道群殴,李某丁某某人也去前边打架的事实。

(8)证人刘某X证言:2006年那晚,我好像是和宋某某一起先去的南集夜市,见有四五十人,我认识的有李某丁、张某壬、宋某某、李某某、梅某某、梅某某、梅某皇。随后开某去黄某癸大道,我和宋某某坐车上等。后来才知道是去打架。

(9)证人康某证言:我听梅某杰说2006年李某丁某王某某杰在黄某癸大道打架,梅某某、梅某斌、梅某皇他们四个参与了。

(10)证人王某庚证言:李某丁某人在黄某癸大道和别人打架的事我没参与,事后我才听说。

(11)长葛市人民法院(2008)长刑初字第X号、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该起犯罪事实已被本院生效判决书确认、李某某、李某丁某已受到刑事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证据与公诉机关所举证据(11)相同,证明:判决书于2008年已对聚众斗殴作出处罚,对一般参加者不作处理,不应再处理。另外该判决认定李某丁某从犯。

综上证据,被告人张某壬等人供述、证人李某某、刘某X、康某等人证言均证实李某丁某集张某壬等被告人持械与他人斗殴的事实,且已经某院生效判决确认。被告人张某壬、宋某某、黄某某、证人李某丁、刘某X、康某均证实被告人梅某与该起犯罪,被告人张某壬、黄某某、证人刘某X亦证实被告人梅某某参与斗殴,故二人辩解没有参与该指控事实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四)故意伤害罪

1、2007年7月10日下午,赵某X的电动车撞住被告人李某丁某车后,因和赵某X的哥哥赵某超、赵某芳言语不和,被告人李某丁、李某某和丁某某(另案处理)殴打赵某超,致赵某超轻伤。李某丁某丁某某又对赵某芳进行某打。事后,被告人李某丁某偿赵某超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某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丁某述,证明他把车停在路边下去买某时,有个人骑电动车撞到他的车前保险杠,那人打电话喊了三个人过来,双方吵着就动开某了,正打着丁某某过来他打对方三人。经某城派出所处理赔对方x元。

(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看见一人正和李某丁某吵,那人打电话又叫过去一个人,双方说不到一块儿,他就动手打后过来的那人,李某丁某他朋友也动手打,最后李某丁某对方一万多元钱。

(3)被害人赵某超陈某,证明因他弟骑电车被车撞,他带着赵某芳过去跟撞车的人理论,对方打电话喊人,过来一个40多岁开某的人先抬手扇他左脸,之后低个开某的孩和穿白某某心的孩追着朝他头部乱打,那俩孩又用拳脚朝他兄弟身上乱打乱踢。那40多岁的人先走了,另外俩人被带到派出所了。

(4)证人赵某X证言,证明对方朝他哥头上打了一拳并撵着打,这时某方又过来两个人也开某打他哥,赵某芳过去劝也被打了,后来听说对方是社会上跑的他们也惹不起,赔了一万多元也就不敢再追究了。

(5)被害人赵某芳陈某,证明赵某超和那车主理论,那车主不听就打电话喊人,然后朝赵某超头上就是一拳,又过来了两个男的,他过去劝被后来的一个男的打晕,听说把他打晕后那三个人又把赵某超打了一顿。

(6)证人丁某某证言,证明见李某丁某撞车的一方三个人对骂进而对方三人一起动手打李某丁,他就和李某丁某对方乱打了几下。

(7)证人高某某证言,证明赵某超与对方司机论理时某方吵开某,另外轿车上年龄大的司机伸手朝赵某超脸上扇了一巴掌,赵某超一还手,这轿车司机的两个伙计就一起打赵某超,他和赵某芳劝架,不知谁把赵某芳打了一顿。

(8)长葛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明赵某超于2007年7月10日到老城派出所报案。

(9)长葛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赵某超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10)老城派出所调解协议书:双方于2007年8月2日经某出所调解达成协议,李某丁某偿赵某超等人x元,赵某超一方不再追究李某丁某人的责任。

(11)收条。

综上证据,被告人李某丁某述、证人丁某某证言证实二人殴打被害人的经某,虽然没有提及被告人李某某参与,但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了伙同李某丁某打被害人的事实,且与被害人赵某某、赵某芳陈某、证人赵某X、高某某证言相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参与该起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2、2009年9月10日晚,因宋某与刘某X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丁某车赶至长葛市X街X街交叉口,与宋某对骂后,举刀朝宋某头部猛砍一刀。宋某抬胳膊挡,左胳膊被砍伤(经某院检查,宋某左前臂背伸肌腱多束断裂,鉴定为轻伤)。被告人李某丁某刀追赶宋某,被他人劝住。后被告人李某丁某偿宋某医药费26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某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丁某述,证明他妻子打电话说被宋某骂,就在长葛市X街水厂门口找到宋某,从车上随手拿了一把刀就砍宋某,宋某用胳膊挡,正好砍在宋某的胳膊上,砍了宋某后给朱某某、王某某打电话让过去把车开某,他开某走到益民街口二人才过去。

(2)被害人宋某陈某,证明因误会与另一车上的三个年轻孩和一女的发生口角,到他家胡某某口刚下车,李某丁某“我砍死你”,并从原来抱膀子的动作迅速抬起右手,举着一把刀向他头上砍,他用左胳膊挡了一下,血就顺着手往下流,最后李某丁某了26万元。

(3)证人吴某某证言,证明宋某骂了李某丁某妻子刘X儿,到益民街X街口处,李某丁某某那时某着刘X儿吵架的三个年轻孩儿在那儿等着他们,李某丁某出刀就朝宋某砍,宋某就给李某丁某抓,宋某左胳膊被砍流血了,小某还掂着刀撵宋某。

(4)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明因宋某骂刘X儿,刘X儿给李某丁某电话说了,冯XX告诉刘X儿小某在益民街水厂那一片砍宋某了一刀,他们开某车到后宋某已被拉走了,后听李某丁某赔宋某了一、二十万。

(5)证人李某某证言:2009年4、5月份一晚,张某壬不知接谁的电话说李某丁某住人了。我俩赶到益民街X路口没见到我们的人,发现路口东某角有一片血,给刘X儿联系才知道李某丁某了人跑了。后来听说砍住宋某的手腕了。

(6)证人梅某言:2009年4、5月份,因为刘X儿,小某用刀砍宋某了一刀。

(7)证人张某某证言:听小某说08或09年用刀砍住一个人。

(8)证人刘某X证言:大概是2009年一天晚上,朱某某开某拉着我,好像还有杨某某,与一辆轿车上的一个人发生口角。对方的人喊那人宋某。我给李某丁某电话说了。听朱某某说李某丁某刀把那人手砍伤了,我们赔他二十六某或二十七万。

(9)证人张某某X证言:李某丁某胳膊的腋窝下抽出一把刀,嘴里说着“我砍死你”,抡刀用力朝宋某头上砍,宋某抬起胳膊挡,刀砍在宋某的左胳膊上。我和冯XX抱住李某丁,他还是挣着要上前用刀砍宋某,嘴里骂,意思要砍死宋某。我正劝着,小某和一个光头孩儿过来了,把李某丁某走。

(10)“110”接处警记录:吴某某于2009年9月10日报案。

(11)长葛市公安局长社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宋某被砍伤一案经某查系李某丁某为,双方私下达成协议处理。

(12)长葛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均为宋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被告人李某丁某辩护人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李某丁某宋某于2009年9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一份,证明双方经某愿协商由李某丁某偿宋某各项费用共计26万元,宋某不再追究李某丁某何某事及民事责任。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五)诈骗罪

200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庚、时某伙同陈某辉某人(均另案处理)预谋后,使用事先准备的磁铁、铁骰子控制赌某,以麻将牌“推饼”方式诈骗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王某庚、时某均参与四次,诈骗金额x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庚、时某伙同陈某辉某谋后,使用上述方法在被告人王某庚家诈骗张某某营x元。

2、200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庚、时某伙同陈某辉、马某清、张某某预谋后,使用上述方法在马某清家诈骗郭某东x元。

3、200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庚、时某伙同陈某辉、马某清预谋后,使用上述方法在被告人时某家诈骗郭某东x元。

4、2009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庚、时某伙同陈某辉、乔某、张某某预谋后,使用上述方法在被告人王某庚家诈骗冀某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某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庚供述,证明:他和别人合伙“挖过点”,就是在赌某过程中作弊骗“点子”的钱,是用推饼的方式赌某的,先把两块强磁粘到桌子下边,桌子一边粘一个,用里边有铁的六、八骰子,往一边打出六某,往另一边打出八点,只要自己摆好饼牌,配合好了就能赢钱,三个守门的都是一势的,选好的“点”有多少钱输多少钱。并证实每次实施诈骗如何某谋、参与人员、地某、诈骗对象和骗取的金额:2009年底的时某,时某提议想办法把时某妹夫的钱骗过来,王某庚就到许昌买某强磁、铁骰子,准备好后时某领某他妹夫去王某庚家,两人背地某了x块钱,王某庚给陈某某了2000元,王某庚、时某、守义他妹夫、陈某某四人推饼,王某庚和时某用强磁、铁骰子配合装牌赢钱,时某他妹夫输了x多块钱。第二次是王某庚给时某、陈某某、张某某、乔某联系骗往孵化园送砖的继宏,王某庚拿了8000多块钱给时某、陈某某每人2000块钱,让守义、张某某、陈某某、乔某他们四个先装着正推饼,王某庚接住继宏过来后,张某某和乔某就站起来让给王某庚和继宏干,王某庚用摆单双牌把继宏带的1000多块钱赢完,等了几天,继宏还王某庚x元钱。第三次是王某庚和马某、辉某、小某在时某家,还是把强磁粘到桌子下边,用铁骰子推饼,小某拿的2000块钱输完了,借的x多块钱的“冲”也输了。第四次是王某庚和马某、辉某、张某某、时某、陈某某到马某家,用的还是强磁、铁骰子,小某输了x多块钱,包括借的x多的“冲钱”。和别人合伙“挖点”郭某东、张某某营和冀某等人王某庚一共挣了有十万元左右。

(2)被告人时某供述,证明:王某某多次让他以租赁钢管的名义联系张某某营准备挖“点”,一晚,时某接住张某某营到王某某家,王某某、小某、辉某在桌面上做手脚,结束后张某某营输了有两、三万元钱。第二次在王某庚家,乔某说王某某找了一个拉砖的准备挖“点”并给时某和张某某每人三千元钱,王某某打电话说他和那个拉砖的马某到家,时某就和乔某、张某某、小某推饼,听王某某喊“红记”的人到家后,红记一直是和王某某、小某分别合锅,只要是红记和谁合锅,谁都输,那个叫红记的输了一万二千元左右。第三次是在时某家,用王某某带过去的已经某好手脚的桌面,王某某、小某、辉某,还有马某找的一个“点”是新郑某小某开某推饼,小某输了有一万四、五千块钱。第四次是在马某家,这次还是小某、辉某、王某某和新郑某小某他们四个守门,马某抱着水箱,张某某在外边放风,时某在里边服务,小某说他输了有两万元。并证实:挖点有专用的桌面、骰子,把桌面下边埋上强力磁铁,用里边含铁的骰子,想要几点就有几点,发给“点子”的牌始终是最小某,这些都是王某某跟小某配合着操作的。

(3)被害人张某某营陈某:时某让我去王某某家,见王某某、时某和两个我不认识的人在推饼,时某让他替着玩一会,刚开某赢了几次,后总是王某某赢,我感觉是王某某在牌上做了手脚就不干了,输了五万多元。

(4)被害人郭某东某述,证明:在王某庚的赌某输了约三十多万元,到最后把车抵押给他们算是还完借的冲钱,几次参与的有王某庚、辉某、小某,还有一男不认识,只要借钱,他们就给,空喊都算数。

(5)被害人冀某陈某,证实:2009年12月,王某某和乔某将他带到王某某家中,以麻将牌“推饼”比大小某的方式骗他一万五千块钱,当晚参与赌某的人还有时某、军某、辉某。

(6)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时某开某接住他去马某家,在路上说王某庚组某推饼“挖点”,他在外面放哨看人,结束后时某给他了200元好处费。还有一次时某说王某某挖人家点叫他去挣工资,王某某、小某、乔某、守义四人商量着咋挖点,王某某在牌桌俩对角下面安排了两个磁铁,他们先装着推饼,后他让给送砖那个男的玩,那男的输了2万左右。并证明“挖点”就是事先在饼牌上或牌桌上做手脚,三个人串通好赢另外一个人钱,守义给他说“挖点”用的工具由王某某准备。

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辨认出在王某庚家赌某被骗的人是冀某。

(7)证人陈某辉某言:2009年底,在王某庚家,我和王某庚、时某挖点,守义喊的人输了有两三万。隔一个星期,在王某庚家,我和时某、王某庚、张某某、乔某挖点,王某庚喊的人说他输了一万多。又隔一个星期,在马某家,我和辉某、时某、张某某挖点,来了一个三十多岁的人,他先回家了。停了几天,又去马某家,他和王某庚、时某、还是上次来的那个人,他先回家了。应该是用强磁、铁骰子配合进行某某敲诈参赌某的钱,王某庚、时某他们两个操作,他只是配合着骗钱。

(8)长葛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本院(2011)长刑初字第X号、第X号刑事判决书:时某主动供述诈骗事实,同案行某人陈某辉、马某清、张某某的犯罪事实已经某院依法判决。

综上证据,被告人王某庚、时某义供述了利用麻将牌通过做手脚骗取他人钱财的经某,与同案行某人张某某、陈某辉某言及被害人张某某营、郭某东、冀某陈某相印证,且有本院生效判决确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六)赌某罪

1、2008年10月份到12月份之间,被告人李某丁某同黄某某(已判)先后在(略)黄某某、黄某某、陈某军、黄某癸林、(略)吴某某、(略)王某某军、(略)郑某安、(略)姬某某人家中以“推饼”的方式纠集陈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尚某某、孙某某、白某某、郭某某、唐某某等人进行某某。被告人李某丁某排被告人康某负责抱“水箱”,被告人康某、梅某某、吴某某负责“放风”和“服务”,被告人杨某某在赌某里面负责搞“服务”,并负责替李某丁“放冲”。黄某某安排张某某(已判)负责开某面包车接、送参赌某员某“放风”。被告人李某丁某黄某某共非法牟利20万元左右,其中被告人李某丁某利10万左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某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丁某述,证明:2008年9月份到11月份和黄某某一块开某赌某,大多数是在老城黄某癸的黄某某家,另外还在王某某家里开某。牌场里面的工作人员某安排杨某某服务、把钱借给参赌某员,梅某某也干过,有时某某伟也到牌场中挣200元钱花;他安排吴某某、康某放风。四个守门的一般是孙某某、尚某某、白某某,另外一个守门的人不定。每次他能分两三千元钱,这期间他会分一、二十万元钱。

(2)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证明在李某丁某黄某某开某赌某里有20多天,一般是给参赌某人服务,有时某呼着往水箱里抽头、放冲,赌某总共开某有二个月左右,他感觉李某丁某己会得二十万左右,每场李某丁某净落五千元左右。

(3)被告人梅某某供述,证明在李某丁某黄某某开某赌某里放哨和买某西,康某抱水箱,他参与二十多次,一共抽了有二十多万元。

(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证明他在李某丁某黄某某开某赌某里负责看门,有时某抱水箱,赌某里还有孬货、杨某某、小某,他干了一个多月基本天天都开某次赌某,估计每次少的会提四、五千元,多的会提七、八千元,并证实在他家设过一次赌某。

(5)被告人康某供述,证明:李某丁某黄某某合伙开某约一个多月,他在里边打杂、放风,杨某某是负责的,梅某某、吴某某他三个在外面放风。一场下来大概会提一万元左右。

(6)证人黄某某证言,证明和李某丁某2008年10月份开某合伙开某,干了大概两个月时某,并证实赌某开某的地某、经某参与赌某的人员,赌某内的工作人员某孬货看水箱、小某也放过冲、张某某负责开某接送人、小某和张某某辉某责放风、梅某某和杨某某负责场内服务,会开某十场左右,平均他每场会分二、三千元,一共会落两三万元钱。

(7)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在黄某某和李某丁某某赌某里负责放风和用他的面包车接送参赌某员,并证实赌某开某的地某、经某参与赌某的人员、赌某服务人员某情况,赌某开某两个月左右,大概会开某、五十场。

(8)长葛市公安局扣押物某、文某清单、机动车信息:侦查人员某2011年3月10日从张某某处扣押豫x号红色面包车一辆、手机一部、行某、驾驶证各一副、身份证一张、钥匙一串、人民币200元,经某询扣押车辆所有人是张某某。

(9)证人王某某X、黄某癸超、宋某杰、唐某某、吴某立、桑某某良证言,证明在李某丁某黄某某开某的赌某参加过赌某。

(10)证人白某某、郭某某、张某某证言,证明在黄某某和李某丁某某赌某赌某的情况,并证实每场提钱不会低于一万元。

(11)证人陈某某、王某某证言,证明在黄某某和李某丁某伙开某赌某参与赌某,地某不固定,陈某某并证实赌某开某有两个多月、每场少的会提走一万多、赌某时某长了最少得两万以上,王某某并证实每次发工资和分红之后开某的会落七八千块钱。

(12)证人王某某军某言,证明在黄某某和李某丁某伙开某赌某赌某几次,后来专一放“冲”,有个叫小某的年轻孩会挖点,专门给李某丁某钱,李某丁某次进牌场还带着叫建飞的孩,赌某开某有两个月左右,基本每天都会成场,每场他俩会落二三千块钱,其中一次在大酒店连续干了两夜,黄某某和李某丁某了十几万。

(13)证人吴某言,证明赌某地某随时某动,每次都是黄某某找的面包车车接到赌某,有一、两个月时某,基本上每天都开某,场里服务的有李某某、国某、孬货、小某、小某、等人,一般每场李某丁、黄某某能提两万元左右,那段某间除去开某每人会落三十万左右。

辨认笔录四份:证人吴某过照片辨认出跟着李某丁某赌某服务的李某某、抱水箱的小某即吴某某、在赌某服务的小某即杨某某、抱过水箱的孬货即康某。

(14)证人黄某某、姬某某、郑某安、王某某军、黄某癸林、陈某军某言,证明给黄某某和李某丁某供场地某某。

(15)本院(2011)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同案行某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已经某院依法判决。

综上证据,被告人李某丁某述了伙同黄某某开某赌某非法牟利的事实,与证人黄某某、张某某证言相印证,被告人杨某某、梅某某、康某、吴某某供述了各自参与赌某犯罪的次数、分工和抽头获利的情况,证人陈某某、白某某证实在李某丁某某的赌某赌某及李某丁某场牟利的情况,证人黄某某、姬某某人证言证明了为李某丁某人赌某提供场地某事实,且有本院生效判决确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盈利数额,被告人李某丁某侦查机关供述自己会分一二十万元,被告人杨某某、梅某某等供述及参赌某员某言间接证实盈利情况,与李某丁某述基本吻合,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应认定李某丁某黄某某共非法牟利20万元左右。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2、2009年冬天,被告人王某庚在自己家中、天英宾馆、老城镇X村王某某军某中等地某以“推饼”的方式,纠集“马某”、“娥”、吴某某、王某某等人进行某某半个月左右,被告人康某负责“水箱”提钱,共非法牟利三万元左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某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庚供述,证明在自己家开某半个月的赌某,还在天英宾馆开某两场,开某总共会得两三万块钱,每次成赌某基本上能抽头2000元到8000元不等,康某抱过水箱,并证实参赌某员某情况。

(2)被告人康某供述:2009年初,我去过王某某在天英宾馆开某赌某,就三、四次,我给小某说了。我在里边就是捣杂服务,有时某也负责水箱提钱。每次结束时某会提一万块钱左右。

(3)证人马某清、王某某军、陈某辉、时某、吴某言,证明在王某庚开某赌某里参与赌某,分别在天英宾馆和王某某军某等地某,每场估计会提一万块左右,证人陈某辉某证实听说赌某开某半个多月、会挣十来万块钱,证人吴某证实听说总共开某二十天左右,下来会提二十来万块钱。

(4)证人王某某军某言,证明王某庚到他家组某人“推饼”赌某,一个赌某下来估计王某庚会提几千元。

综上证据,被告人王某庚供述了开某赌某非法牟利、并由康某负责提钱的事实,与被告人康某供述相印证,证人吴某证实在王某庚开某的赌某赌某及王某庚牟利的情况,证人王某某军某言证明为王某庚组某赌某提供场地某事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盈利数额,被告人王某庚在侦查机关供述开某半个月、自己会得二三万元,证人陈某辉、吴某明王某庚开某有半个多月、会挣一二十万元,其他参赌某员某接证实王某庚盈利情况,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应认定王某庚共非法牟利三万元左右。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3、2009年7月份,被告人袁某某在长葛市X镇“华根生态园”饭店,组某韩某某、朱某某等人以“打麻将”和“推饼”的方式进行某某并从中抽头提钱,共非法获利二万多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某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袁某某供述:2009年7月份,我在俺村办了个“华根生态园”饭店。晚上关门后,我就喊张某辛、朱某某、张某某儿、张某某涛、张某某儿来店内棋牌室“推饼”赌某,一共开某二十来天,七八场,我会落不到三万。

(2)证人朱某某证言:2009年大概8月份,我和梅某皇到袁某某在老城生态园饭店开某赌某里赌某过,我输了5000元钱。一场牌袁某某差不多会抽万儿八千块钱。

(3)证人韩某某证言:2009年6、7月份,我在袁某某在锦华小某、老城西关成立的牌场里赌某博,每局估计到最后袁某某会落一万多元钱。

(4)证人黄某某证言:我听说袁某某在他家的饭店和锦华小某一茶某开某赌某,我都没去过。

综上证据,被告人袁某某供述了开某赌某二十多天、非法牟利近三万元的事实,证人朱某某、韩某某证实在袁某某开某的赌某赌某并间接证实袁某某盈利情况,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应认定袁某某共非法牟利二万多元。辩护人认为指控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4、2009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丁、袁某某在长葛市X路“欧曼”咖啡厅、锦华小某X组某袁某某、吕某某、赵某某、韩某某、张某某等人以“打麻将”和“推饼”的方式进行某某,共非法获利二万多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某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丁某述,证明与袁某某合伙开某一段某场,在“欧曼”咖啡厅开某三四场,在锦华小某一茶某开某三四场,具体提多少钱他不清楚,估计会得万把块钱,袁某某一分钱也没给他。

(2)被告人袁某某供述:2009年11月,我和李某丁某伙在“欧曼”咖啡厅开某赌某场,办了有五场,在锦华小某一茶某开某四五场。参与赌某的有赵某某、吕某某、黄某某、袁某、赵某、小某,还有他们各自领某人。总共下来我和李某丁某得二万来块钱。

(3)证人贾某某证言,证明有十几天袁某某经某去他店内棋牌室玩,每次三五成群,员某说玩过通宵。

(4)证人黄某某证言:我听说袁某某在他家的饭店和锦华小某一茶某开某赌某,我都没去过。

(5)证人吕某某、袁某某证言,证明去袁某某和李某丁某欧曼咖啡开某赌某参与过赌某,袁某某并证实听说在那个地某共开某五场。

(6)证人王某某军某言,证明到袁某某在锦华小某一住户家开某赌某看别人赌某,一般到最后会落几千到一万多,去袁某某在欧曼咖啡设的麻将赌某看了两次,按袁某某的提法,一场再不提也会提几千块。

(7)证人韩某某、赵某某、张某某证言,证明到袁某某和李某丁某伙在锦华小某成立的牌场里赌某,每场估计会提一万多元钱。

综上证据,被告人李某丁、袁某某供述了二人合伙开某赌某非法牟利的事实,证人袁某某、吕某某、赵某某、韩某某、张某某等证实在赌某赌某及二被告人每场牟利的情况,证人贾某某证言证明了袁某某等人在其店内的棋牌室活动的事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盈利数额,被告人李某丁、袁某某在侦查机关均作供述,被告人杨某某、参赌某员某言间接证实盈利情况,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应认定李某丁某袁某某共非法获利二万多元。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另查明:被告人宋某某、宋某某、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参与聚众斗殴的罪行;被告人时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供述诈骗事实;被告人朱某某揭发他人犯罪事实且经某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长葛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时某主动供述诈骗事实。

2、长葛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证明:宋某某、宋某某、黄某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

3、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线索查证反馈函、长葛市公安局和尚某派出所证明、查证材料,证明:被告人朱某某揭发孙某辉某盗窃犯罪事实且经某证属实,属立功。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均经某审质证,对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认定本案的综合证据有:

1、破案报告。

2、户籍证明。

3、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李某丁、杨某某、梅某某、吴某某、朱某某、袁某某、李某某均有前科;王某庚、张某壬、梅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时某、宋某某、宋某某均无前科。

4、搜某、搜某笔录、长葛市公安局扣押物某、文某清单、物某照片:侦查人员某刘某X在场情况下于2010年10月10日从李某丁某于信托公司的住所处搜某单刃折叠刀一把、警用手铐一副、催泪喷射器一支并予以扣押。

5、本院(2008)长刑初字第X号、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李某丁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5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李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4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6、本院(2008)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朱某某、吴某某、梅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0月15日被本院分别判处拘役或管制。

7、北京市X区看守所证明:梅某某于2011年2月23日被怀柔分局抓获,于2011年2月23日至2011年3月1日被怀柔看守所临时某押。

8、本院(2003)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袁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6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9、本院(2006)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杨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某月。

10、长葛市看守所证明:梅某某因寻衅滋事于2008年6月2日至10月6日期间被羁押、袁某某因故意伤害于2003年3月27日至2003年6月30日期间被羁押、李某某因聚众斗殴于2007年10月11日至2008年4月9日期间被羁押、朱某某因寻衅滋事于2008年5月17日至2008年8月15日期间被羁押、吴某某因寻衅滋事于2008年5月28日至2008年7月29日期间被羁押、杨某某因盗窃于2006年5月19日至2006年11月20日期间被羁押。

11、石某庄铁路公安处车站派出所出具工作说明、查获经某:2011年5月22日抓获王某某,未办理临时某押,2011年5月26日移交办案单位。

12、王某某的在逃人员某记信息表。

13、居民身份证编号顺序码登记表,证明李某丁某出生日期为1987年4月15日。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均经某审质证,对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丁某某、领某的犯罪团伙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某者、领某者,骨干成员某本固定,已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某;有组某地某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某取经某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某实力以支持该组某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某地某次进行某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长葛市境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经某、生活秩序,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犯罪组某的组某特征、经某特征、行某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应当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在该黑社会性质组某中,被告人李某丁某组某者、领某者,其行某已构成组某、领某黑社会性质组某罪;被告人王某庚、张某壬、杨某某积极参加该组某,被告人康某、吴某某、梅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梅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参加该组某,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丁、王某庚、张某壬、杨某某、康某、吴某某、梅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梅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宋某某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根据被告人在该黑社会性质组某中的地某和所起作用,被告人康某、吴某某、梅某某不属于积极参加者,应认定为参加者。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辨称没有组某、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等理由缺乏依据,对该项辩解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宋某某、黄某某在该组某尚某萌芽期加入且时某短、仅参与了一两次犯罪活动即退出,具有临时某、偶然性,不应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

被告人李某丁、王某庚、张某壬、杨某某、康某、吴某某、梅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梅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袁某某、时某、李某某、宋某某或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或者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某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中,被告人李某丁某参与17起,2起持刀、1起持电警棒,与他人共同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被告人王某庚参与11起;被告人张某壬参与9起,与他人共同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被告人杨某某参与11起;被告人康某参与10起;被告人吴某某参与9起;被告人梅某某参与5起;被告人王某某参与7起;被告人李某某参与4起;被告人梅某与1起;被告人朱某某参与6起;被告人张某某参与3起;被告人王某某参与3起;被告人宋某某参与1起,与他人共同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被告人袁某某参与3起,1起持钢管,致二人轻微伤;被告人时某参与1起;被告人李某某参与5起,与他人共同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部分被告人未参与对被害人直接实施殴打的事实存在,但均程度不同地某与了上述寻衅滋事犯罪活动,部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起诉书指控寻衅滋事罪第6起被告人李某丁某到杨某给朱某X报信的事实,经某,被告人李某丁某述、证人朱某X证言能够证实李某丁某到与朱某X有矛盾的被害人杨某后主动告知朱某X,只是起到通风报信的作用,被告人李某丁某未实施法律规定的寻衅滋事行某,主观故意亦不明确,达不到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某丁某该起事实中的行某构成犯罪。指控寻衅滋事罪第14起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持刀准备殴打李某某未得逞的事实,经某,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供述、证人曹某、李某某证言能够证实二被告人为帮朋友打架找到李某某,但因曹某劝解并没有实施殴打行某,李某某陈某也证明其只是遇见两个东某口音的年轻人、不记得都有什么行某,不能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在该起事实中的行某构成犯罪。指控寻衅滋事罪第18起被告人李某丁某排杨某某等人殴打王某某X的事实,经某,该事的起因是李某丁某树立其在组某中的权威、严肃组某纪律而对不遵守纪律的成员某以训诫并清除出该组某的行某,并非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破坏社会秩序的行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指控寻衅滋事罪第36起被告人李某丁某璀璨明珠歌厅准备打架的事实,经某,被告人李某丁某帮其表弟解决纠纷找被害人交涉,并没有实施法律规定的寻衅滋事行某,达不到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某丁某该起事实中的行某构成犯罪。故公诉机关上述4起寻衅滋事的指控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相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该4起事实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某壬、梅某某、梅某某、宋某某、宋某某、黄某某持械积极参加成帮结伙相互进行某殴,其行某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部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辩没有直接参加械斗的情节,不影响其本罪的构成,但可以根据其各自在该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参加的程度等在量刑中加以区别。

被告人李某丁、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中,李某丁某与2起、1起持刀、致二人轻伤,李某某参与1起、致一人轻伤,其行某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1起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虽然被告人李某丁某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并不影响其伤害行某已达到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赔偿情况可以在量刑时某情处理,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被告人王某庚、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谋采用隐瞒真相的办法,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在赌某中使用诈赌某俩弄虚作假骗取他人财物,其中王某庚、时某均参与4起、诈骗金额x元,数额巨大,其行某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庚辩称其构不成诈骗罪的意见,经某,被告人王某庚、时某及同案行某人张某某、陈某辉某述均证明其主观目的就是以打假牌的方式控制牌局骗取他人钱财,各行某人就此进行某明确分工,行某对象特定,各行某人假意赌某诱骗被害人参与,在所谓赌某过程中,行某人不是将骗术夹杂在赌某过程中、凭运气和赌某赢取被害人的钱财,而是采用骗术完全控制赌某过程,输赢结果完全被行某人掌握,使得被害人误认为运气不佳而“自愿”按照赌某规则交出钱财,是在以赌某之名,行某骗之实,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某丁、王某庚、袁某某、杨某某、梅某某、吴某某、康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某,其行某均已构成赌某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李某丁某与2起、抽头渔利x元,被告人王某庚参与1起、抽头渔利x元,被告人袁某某参与2起、抽头渔利x元,被告人杨某某参与1起,被告人康某参与2起,被告人吴某某参与1起,被告人梅某某参与1起,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丁、王某庚、袁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构不成赌某罪的辩护意见,经某,公诉机关所举证据能够证明上述被告人主观上是为获取数额较大的钱物某非为了消遣娱乐,具有营利的目的,客观方面为赌某提供赌某、赌某、服务,组某、招引他人参加赌某,本人从他人赌某赢取的财物某按照一定比例抽取费用,有聚众赌某的行某,故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康某的辩护人所辩康某仅起配合、服侍作用、不构成赌某罪的意见,经某,被告人康某明知他人实施赌某犯罪行某而为之提供服务,构成赌某罪的共犯,其在该犯罪过程中的具体分工、作用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不影响对其行某的定性,但可以在量刑中予以体现,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指控,经某,被害人贾某峰陈某、证人苑某某、陈某某证实被告人李某丁某在事发当晚在派出所院内以其妻被打流产为由威胁被害人“事情不到底”,不能证明李某丁某时某以后以此为由向被害人强行某取财物,证人刘某X证明李某丁某在事发第二天早上才得知刘某X流产在此之前,李某丁某发当晚误认为是贾某峰的行某导致刘某X流产的后果符合情理,并非是以此为借口。故认定被告人李某丁某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以其妻被打流产为借口强行某取财物某证据不足。李某丁某妻刘某X被贾某峰致害住院的事实存在,贾某峰违法行某在先,其妻李某某果证明在贾某峰被行某拘留期间有公安局人员某工作让取得对方谅解、否则可能被劳教,证人胥某民和李某某先的证言亦证明是贾某峰托二人从中说和主动赔偿,故虽然贾某峰赔偿李某丁某妻x元属实,但该赔偿系在贾某峰被公安机关处理期间为使贾某峰不再被追究责任而支付,并非因李某丁某其实行某神强制而不得已所为,被告人李某丁某行某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不能认定是敲诈勒索犯罪。该起指控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李某丁某其辩护人该辩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强迫交易罪的指控,因各被告人的行某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施行)施行某前,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适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某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法》。该法对强迫交易罪规定为以暴力、威胁手段某买某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依据该规定,强迫交易罪的被害人应是交易相对方。本案指控强迫交易罪中的第1、2、4、5、6、7起,均是被告人为争抢生意与竞争对手之间进行,不在该规定调整范某之内。指控第3起事实,被害人段某陈某其最初让李某丁某其承建的工地某料是考虑到李某丁某开某商之间的亲属关系,后来慑于李某丁某势力不得已继续让李某丁某货,但其陈某李某丁某法牟利数额缺乏证据支持;被告人李某丁、康某、吴某某均供述去工地某为了索要货款,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刚开某是去示威以迫使被害人让李某丁某料、后来是去要帐,与被害人陈某最初同意与李某丁某易的原因相矛盾,故该起事实认定被告人李某丁某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证据不足,存疑不认定。被告人及辩护人该辩护理由予以采信。

在黑社会性质组某中,被告人李某丁某组某者、领某者,系首要分子,应当按照该组某所犯的全部罪行某罚;被告人王某庚、张某壬、杨某某是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康某、吴某某、梅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梅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系一般参加者,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在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诈骗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在赌某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丁、王某庚、袁某某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康某、吴某某、梅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壬、梅某某、梅某某、宋某某、宋某某、黄某某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梅某某在聚众斗殴犯罪时某满十六某岁不满十八周某,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某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宋某某、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聚众斗殴的罪行,被告人时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诈骗罪行,被告人李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寻衅滋事罪行、与本院判决确定的聚众斗殴罪属不同种罪,均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某且经某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梅某某、朱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部分被告人对部分被害人予以民事赔偿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可根据各自的赔偿情况分别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丁、王某庚、张某壬、杨某某、康某、吴某某、梅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梅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宋某某、袁某某、时某、李某某均一人身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被告人李某丁、袁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均应依法撤销缓刑,与本案所处刑罚予以并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二)、(三)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某六某、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某第一、三、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某五条第一款、第六某七条第一、二款、第六某八条、第六某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丁某组某、领某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某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某月;犯赌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撤销缓刑,决定合并执行某期徒刑九年零六某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二、被告人王某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赌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某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某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三、被告人张某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某期徒刑四年零六某月。

四、被告人杨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犯赌某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某期徒刑四年零六某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五、被告人康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赌某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某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六、被告人吴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赌某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某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七、被告人梅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某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赌某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某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八、被告人王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某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九、被告人李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某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某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十、被告人梅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某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十一、被告人朱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某期徒刑一年零六某月。

十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某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某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十三、被告人王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某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某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十四、被告人宋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某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某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某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十五、被告人宋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十六、被告人黄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十七、被告人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赌某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撤销缓刑,决定合并执行某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十八、被告人时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某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十九、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某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某月;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撤销缓刑,决定合并执行某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某日起计算,判决执行某前先行某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丁某刑期自2010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被告人王某庚的刑期自2010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被告人张某壬的刑期自2011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被告人杨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10月12日起至2015年4月11止;被告人康某的刑期自2011年7月8日起至2014年9月7日止;被告人吴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10月12日起至2013年12月11日止;被告人梅某某的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14年2月22日止;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自2011年7月21日起至2013年3月20日止;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10月12日起至2012年1月11日止;被告人梅某刑期自2010年10月11日起至2012年6月10日止;被告人朱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10月12日起至2012年4月11日止;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10月12日起至2012年1月11日止;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自2011年5月22日起至2012年8月21日止;被告人宋某某的刑期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12年11月18日止;被告人宋某某的刑期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12年5月18日止;被告人黄某某的刑期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12年5月18日止;被告人袁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11月1日起,原判缓刑前羁押的3个月零4日予以折抵,至2014年3月26日止;被告人时某的刑期自2010年11月7日起至2013年11月6日止;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11月16日起,原判缓刑前羁押的6个月予以折抵,至2013年5月15日止;被告人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某。

审判长李某某

审判员某全法

代理审判员某洪洋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某哲

段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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