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吴某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1年6月1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超、郭某君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8日晚23时50分许,因张XX(另案处理)酒后在长葛市皇都国际迪厅娱乐时在“摇骰子赢啤酒”过程中与主持人发生矛盾,多次上前辱骂主持人,被告人吴某遂伙同张XX、李XX、栾XX、李XX、赵XX、谢X、袁X、胡鹏(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对迪厅工作人员张XX、翟XX、肖XX、王XX等人进行殴打,致四某轻微伤,迪厅部分设备被损坏。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已对被害人作出经济补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XX、翟XX、肖XX、王XX、苗XX等陈述、证人张XX、李XX、栾XX、李XX、赵XX、谢X、袁X、孟X、刘XX、孙X、苗XX、张XX等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为逞威风,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某、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某。

审判长李春红

审判员高建民

代理审判员王洪洋

二0一二年一月四某

书记员吴某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吴某 寻衅滋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