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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诉龙某兰遗产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龙xx,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

委托代理人龙xx,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法律工作者。

被告龙xx,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

原告龙xx就与被告龙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1年12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原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龙xx负担。

审判员江文勇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刘礼川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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