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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魔秀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区X路X号物资大厦X楼X室。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某煌锦。

被告魔秀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X路X号X号楼X房间。

法定代表人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某永玲。

被告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九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某宏。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某智全。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某宇政。

委托代理人某超。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X路X号。

负责人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某宇政。

委托代理人某超。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动力公司)与被告魔秀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魔秀科技公司)、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纬通信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浙江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杭州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某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宋旭东、代理审判员刘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创动力公司委托代理人某煌锦、被告魔秀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某永玲、北纬通信公司委托代理人某宏、被告中国移动公司委托代理人某智全、中国移动浙江公司、中国移动杭州分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某宇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原创动力公司起诉称:原告为“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动漫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该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原告经调查发现,自2008年10月至2011年5月期间,被告魔秀科技公司经营的魔秀网(网址:www.x.com)擅自制作和上传“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图片,并与被告北纬通信公司合作,通过与被告中国移动公司、中国移动浙江公司、中国移动杭州分公司提供的手机下载SP代收费增值业务获得巨大非法利益。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申请公证机关做出了三份公证文书,已经明确了魔秀网中的侵权作品为二十幅手机主某图片。五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动漫形象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修改权。因此,原告以手机下载上述二十幅图片的事实作为侵权依据,并结合作品知名度、下载次数、下载方式、下载资费等因素,要求五被告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现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x元;2、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x元(包含公证费4500元、购买手机费用1450元、律师费3000元、差旅费1050元);3、判令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魔秀科技公司答辩称:首先,魔秀科技公司经营的魔秀网站主某提供手机主某制作工具和空间,包括涉案美术作品在内的大量手机图片均是网民利用工具生成并自行上传的,并非被告魔秀科技公司提供。第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魔秀科技公司只能对部分非法图片进行审查,不具有审核全部上传图片权利来源的能力和义务。第三,魔秀科技公司在知晓侵权诉讼后,已于2011年5月删除涉案全部图片,尽到合理的通知删除义务。第四,原告主某的经济损失x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网络下载分为电脑下载和手机下载两种类型,根据网民下载习惯推测,其中电脑免费下载占有率约99%。根据联某时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流量统某证明,2010年2月至2011年4月期间,魔秀网页面的浏览量为(略)次,相应收入仅为六十余万元。按照搜索量和收入的实际对比,可以推测涉案图片的盈利数额明显很低。第五,原告在知晓本案事实后,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魔秀科技公司,应自行承担公证费等诉讼支出。因此,魔秀科技公司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具有任何主某过错,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北纬通信公司答辩称:同意魔秀科技公司的答辩意见。同时某为,北纬通信公司仅是手机下载服务的计费通道提供商,没有审核魔秀科技公司提供图片是否存在侵权的能力和义务,主某上不具有过错,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移动公司答辩称:同意魔秀科技公司、北纬通信公司的答辩意见。同时某为,首先,中国移动公司不是涉案手机增值服务的业务提供者,亦未收取任何费用,并非本案合格被告;其次,关于其他中国移动省级公司,提供了通信通道服务行为,但不能审查传输的作品内容是否属于侵权。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移动杭州分公司答辩称:第一,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中国移动杭州分公司收取了2元/次的网络服务费用,收费单位是魔秀科技公司。第二,即使中国移动杭州分公司收取上述费用,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首先,中国移动杭州分公司仅提供网络信息传输和代收费业务,均属于中介性质的服务,没有能力审查魔秀科技公司或北纬通信公司的传输信息是否构成侵权;其次,原告主某的中国移动杭州分公司收费行为只具有代收费的性质,不能说明相应收入归属中国移动杭州分公司。第三,原告提供侵权公证文书载明的图片数量与事实不符,且提供代收费业务的主某包括移动公司和联某公司,中国移动杭州分公司不应就原告主某的全部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移动浙江公司的答辩意见同被告中国移动杭州分公司一致。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广东省版权局核发作品登记证书,其中载明:作品名称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某造型喜羊羊;作品类型美术作品;作者罗应康;著作权人某创动力公司(受让取得)。该登记证书中附有“喜羊羊”形象。

2008年8月,广东省版权局核发作品登记证书,其中载明:作品名称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某造型慢羊羊;作品类型美术作品;作者罗应康;著作权人某创动力公司(受让取得)。该登记证书中附有“慢羊羊”形象。

2008年8月,广东省版权局核发作品登记证书,其中载明:作品名称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某造型懒某;作品类型美术作品;作者罗应康;著作权人某创动力公司(受让取得)。该登记证书中附有“懒某”形象。

2008年8月,广东省版权局核发作品登记证书,其中载明:作品名称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某造型美羊羊;作品类型美术作品;作者罗应康;著作权人某创动力公司(受让取得)。该登记证书中附有“美羊羊”形象。

2008年8月,广东省版权局核发作品登记证书,其中载明:作品名称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某造型暖羊羊;作品类型美术作品;作者罗应康;著作权人某创动力公司(受让取得)。该登记证书中附有“暖羊羊”形象。

2008年8月,广东省版权局核发作品登记证书,其中载明:作品名称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某造型沸羊羊;作品类型美术作品;作者罗应康;著作权人某创动力公司(受让取得)。该登记证书中附有“沸羊羊”形象。

2008年8月,广东省版权局核发作品登记证书,其中载明:作品名称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某造型灰太狼;作品类型美术作品;作者罗应康;著作权人某创动力公司(受让取得)。该登记证书中附有“灰太狼”形象。

2008年8月,广东省版权局核发作品登记证书,其中载明:作品名称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某造型红太狼;作品类型美术作品;作者罗应康;著作权人某创动力公司(受让取得)。该登记证书中附有“红太狼”形象。

上述八份作品登记证书均由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分别做出(2009)南公证内字第x、x、x、x、x、x、x、x号公证文书。

2008年4月,作品《喜羊羊与灰太狼》荣获“中国动漫风云榜”年度春季榜最具有影响力动画电视剧;2008年7月,作品《喜羊羊与灰太狼》被推选为内地及港澳台年度最佳创意动画;2009年9月,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获得第十一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2010年5月,作品“喜羊羊”获得首届中国十大卡通形象大奖;2010年6月,“喜羊羊与灰太狼”形象获得第二届中国创意策划节“中国最佳动漫创意奖”;2010年7月,作品《喜羊羊与灰太狼》获得第六届中国国际动漫游戏博览会最佳收视表现大奖;2010年,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获得白玉兰奖银奖。此外,作品《喜羊羊与灰太狼》还曾获得省级评选奖项。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公证处做出(2010)粤穗番内证字第x、x、x、x、x、x、x号公证文书对上述获奖凭证进行了公证。

2010年11月,原创动力公司委托代理人某迪至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0年12月31日,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做出(2010)浙杭东证字第x号公证书,其中载明:委托代理人某迪与公证人某至浙江省杭州市X路X号的杭州超越通信杭移营业厅,随后吴迪以消费者身份购买了手机一部及手机SIM卡一张,并当场取得购物凭证及名片各一张,购买行为结束后将所购物品运某本处;购物发票显示价格共计1450元;SIM卡显示号码(略)、中国移动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话费销售发票显示金额100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2011年3月14日,原创动力公司委托代理人某迪至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要求对有关网页截屏、保存的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机关监督原创动力公司委托代理人某过公证处电脑进行一系列操作。

2011年3月25日,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做出(2011)浙杭东证字第X号公证书,载明内容包括:

1、启动本处电脑,在电脑新建word文档,命名为(略);在该文件夹内新建一个word文档,命名为“魔秀网保全”。

2、点击桌面IE浏览器的图标。

3、在地址栏中输入www.ntsc.x.cn,打开相应页面后,打开“日期和时某属性”窗口,并进行截屏。

4、在页面地址栏中输入www.x.x.cn,点击打开页面右侧“公共查询”,在网站首页网址栏中输入www.x.com,将查询截屏粘贴到文档,截屏内容为:主某单位名称魔秀科技公司、网站名称魔秀网。

5、打开www.x.com页面,将截屏粘贴到文档,截屏内容为:魔秀网主某,其中包括:魔秀首页、主某、精品主某、魔秀空间、制作主某、魔秀论坛等版块。

6、点击页面中“关于魔秀”并进行截屏,截屏内容为:魔秀网诞生于X年X月X日,是由魔秀科技公司打造的全新手机社区,是中国知名的手机主某社区;魔秀主某为广大手机用户提供手机主某在线制作服务,全面支持诺基亚、索尼爱立信、x等各大品牌手机主某在线制作,现拥有注册用户400万,日均访问量600万,各类手机主某超过600万;魔秀投身于动漫创意、互某、无线增值业务;作为中国移动官网指定手机主某提供商,为中国移动官方网站提供手机主某,并与国内知名手机厂商合作,拓展手机增值业务;魔秀手机主某在线制作平台能制作近60个系列,600多款手机的主某,用户只需登陆并选取自己的手机机型,进入相应制作页面,上传自己的图片就可以生成一个属于自己的手机主某,给予用户完全自主某空间。

7、返回主某页面,点击“画手专区”,打开页面后,截屏粘贴到文档,截屏内容为:“魔秀原创画手天地”,页面显示各类若干卡通图片,页面底部显示“本页面由HONG友情绘制”。

8、返回魔秀网主某,在搜索栏输入“喜羊羊”。

9、打开相应页面后,截屏内容为:关于“喜羊羊”全部机型的搜索结果2754个,页面显示若干“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图片,其中包括灰太狼、懒某、美羊羊等动漫形象,图片下部显示诸多不同的网名。

10、点击上一步页面中的“喜羊羊与灰太狼全家集”的图片,打开相应页面后,将截屏粘贴到文档,截屏页面内容为:喜羊羊与灰太狼全家集,上传者x、IE栏中ID号(略)、人某x、时某2009年6月26日、被x次、下载x次、适用机型诺基亚等多种类型;手机下载(输入您的手机号码,支持移动和联某用户);资费:2元/次,不包括流量费用;选项另包括:免费下载到电脑、喜欢mo一下、转发到微博;屏幕左侧为灰太狼动漫形象。

11、多次点击上一步页面中“免费下载到电脑”,打开相应页面后,截屏粘贴到文档,截屏页面内容为:请点击“确认某载”,将主某下载到您的电脑。

12、返回第10步页面,点击页面右侧的“轻点按钮”,打开相应页面后,截屏粘贴到文档,截屏内容为:欢迎光临丰泽数码商城,有什么可以帮助您的吗。

13、返回第10步页面,点击页面中“转发到微博”,打开相应页面后,截屏粘贴到文档,截屏内容为:“喜羊羊于灰太狼全家集”这个主某包含了喜羊羊与灰太狼全体人某和“转发”图标;在微博中输入用户名和密码,截屏粘贴到文档;点击后完成转发,打开相应页面后,截屏粘贴到文档,截屏内容显示:转发成功;点击“去我的微博看看”,打开相应页面后,截屏粘贴到文档,截屏内容显示:“喜羊羊与灰太狼全家集”的主某图片形象。

14、点击上一步页面中“//x.cn/x”

打开相应页面后,截屏粘贴到文档,截屏内容显示魔秀网主某和网友评论。

15、返回第9步页面,点击“喜羊羊与灰太狼之懒某”的图片,打开相应页面后,截屏粘贴到文档,截屏内容为:“懒某”动漫图片;上传者(略)、IE地址栏ID号(略)、人某x、时某2009年1月27日、被mo20次、下载x次、适用机型包括诺基亚多款手机;网友的若干文字评论。

16、点击上一步页面中“免费下载到电脑”,打开相应页面后,截屏粘贴到文档,截屏内容为:请点击“确认某载”,将主某下载到您的电脑。

17、参照第15步至第16步的操作方式,依据从左到右、从上到下的顺序分别打开第9步页面的图片及相应页面,显示“喜羊羊”、“喜羊羊与灰太狼之灰太狼续”、“喜羊羊之三”、“喜羊羊”、“懒某”、“喜羊羊和灰太狼”、“喜羊羊与灰太狼”、“喜羊羊”、“懒某动态主某”、“喜羊羊与灰太狼之小灰灰”、“喜羊羊灰太狼”、“喜羊羊与灰太狼”、“喜羊羊与灰太狼之灰太狼红太狼”、“喜羊羊与灰太狼”、“喜羊羊与灰太狼之灰太狼”、“喜羊羊与灰太狼之喜羊羊美羊羊”、“美羊羊”、“喜羊羊与灰太狼”、“懒某的端午粽子”等页面,并进行截屏。上述操作过程完成后,所保存的文件刻录到光盘一式三份。经本院核实:公证文书中载明的点击电脑图片共20幅,包括涉案八个动漫形象美术作品;部分图片与作品登记证书对比后,系经过一定修改;在20幅图片中,截屏显示的上传者、ID号、人某、上传时某、被mo次数、下载次数均存在不同;在20幅图片中,“懒某”出现重复图片6张,“喜羊羊”、“美羊羊”出现重复图片2张,“小灰灰”出现重复图片2张;20幅图片均能够通过手机和电脑途径实现下载,电脑下载方式免费。

2011年3月24日,原创动力公司委托代理人某迪至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要求对手机下载涉案图片的操作过程进行保全。2011年3月25日,公证机关做出(2011)浙杭东证字第X号公证书,其中载明:操作人某吴迪、所使用手机为x品牌E63;操作步骤为以下内容:

1、将带来的原先由我处密封(经公证人某查验密封情况完好)的手机包装拆封,将手机号码为(略)的手机SIM卡(客户识别模块)装入手机中,开启手机并充值手机话费100元,开启后的手机界面截屏显示:中国移动,2011/03/24;

2、按手机中的功能键,选择“信息”图标,编辑短信“66”,发送至“(略)”,打开相应截屏,截屏内容显示从写信息至发送步骤的界面;

3、查看接收到的短信,打开相应界面的截屏,截屏显示内容为:接收彩信一条,打开后内容为发件人(略),魔秀主某下载,感谢您通过北纬通信花之精灵下载魔秀主某,点击链接立即安装(//m.x.com/do=D&id=(略));本次下载资费2元,链接有效期为24小时,请尽快下载;来魔秀制作和分享自己喜爱的主某,让自己的爱机拥有时某个性的桌面背景;

4、点击上一步界面中的链接地址,进行下载并安装,打开相应界面的截屏,截屏内容为:打开链接,通过GPRS连接互某,登陆魔秀手机主某网站后,显示“下载到手机,喜羊羊与灰太狼”,下载并安装名称为x(略).sjs的文件,安装到存储卡;安装完成。

5、返回第1步界面,依次点击“功能表”,点击“工具”的图标,“主某模式”的图标,选择“x(略)”,打开相应界面的截屏,截屏内容为x(略)并显示灰太狼动漫形象。

6、将手机重新放入包装盒内,并进行密封和拍照。

2011年4月13日,原创动力公司委托单位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向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交纳公证费4500元,并取得发票一张。

另查:2011年2月28日,北纬通信公司与魔秀科技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其中载明:合同甲方北纬通信公司、乙方魔秀科技公司;甲方是国内无线信息技术应用服务提供商,在互某及无线信息传输技术方面有着实力和经验,具备服务经营资格,乙方是国内手机主某的原创平台及内容服务提供商,在互某及手机主某方面有着实力和经验,具备服务经营资格;乙方依法拥有通过魔秀系统某作的手机主某(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等);魔秀系统某指乙方依法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作期限自2011年1月14日起至2013年1月13日止;甲方提供其合法使用的全网短、彩信平台,分配给乙方的短彩信点播计费通道产品即:移动(略)、(略)、联某(略),为乙方自有或合法拥有的资源进行面向运某商(包括中国移动公司等)用户的信息增值服务合作,乙方向手机用户提供乙方产品下载服务,并根据本协议与甲方进行针对乙方手机用户的短彩信通道合作;甲方为乙方提供短彩信通道,及与短彩信通道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乙方通过甲方的短彩信通道为用户提供乙方产品下载的有偿服务;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合作的短彩信通道,资费标准为:2元/条,甲方负责指导用户完成付费流程,并及时某知乙方向用户提供相应服务;甲方负责处理与运某商的相关合作谈判事务;甲方负责服务器设置、运某、维护管理、后台统某数据管理;甲方有权对乙方内容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并有权拒绝或终止合作;甲方负责短彩信通道合作的客户服务,并按约定的结算标准、结算周期、结算数额向乙方支付合作收益;甲方通过其短彩信通道收取用户支付的使用乙方产品下载服务相关费用,在确认某户支付费用成功后,乙方及时某用户提供购买服务;乙方负责解决向用户发送的短彩信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问题;双方合作仅限于中国移动、中国联某用户,乙方不得将短彩信通道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乙方承诺享有产品内容及其组成部分的著作权、录音录像制品权、表演者权等知识产权,或者乙方已经合法取得乙方产品及其组成部分的著作权人某其他权利人某充分有效授权,乙方保证已经获得的相关权利人某充分、有效及完整某权,授权甲方及其关联某司为完成本协议的目的使用内容产品,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权利人某乙方授权的证明文件;乙方提供的产品内容不得侵害任何第三人某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前,按甲方要求提供其具有乙方产品内容的著作权及相关邻接权的合法有效证明或转授权证明;乙方同意并承诺因乙方产品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任何第三人某知识产权,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有权利根据协议约定获得利益分配;结算方式为:甲方根据相关电信运某商提供的初步收入数据,扣除电信运某商代收手续费、非均衡通道费、追扣费等税费后,计算出协议收入,双方基于实际收入,甲方分成比例20%、乙方为80%;双方通过附件1约定固定结算率。

北纬通信公司与魔秀科技公司所签合作协议附件1载明:双方约定就中国移动运某商部分所产生的收益采用商定结算率,每个月固定结算率为85%,即甲方基于后台数据,双方对扣除电信运某商分成后和营业税等税费后收入的85%,经双方确认某按照主某议约定的比例进行结算。上述协议签订前,北纬通信公司已为魔秀科技公司开通短彩信网络通道。在合同履行期间,魔秀科技公司从未向北纬通信公司提交魔秀网站中手机主某图片的版权证明或其他合法来源凭证。

2011年4月25日,原创动力公司曾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以魔秀科技公司侵犯“喜羊羊与灰太郎”系列作品著作财产权为由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案审理过程中,魔秀科技公司于2011年5月11日签收应诉材料。此后,原创动力公司撤回起诉。2011年5月18日,魔秀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某欢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2011年5月26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做出(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其中载明:公证人某监督王某进行网页保全证据;经登陆互某,进入//www.x.com/,在主某搜索栏中分别输入“喜羊羊”、“灰太狼”、“喜羊羊与灰太狼”后,对页面进行截屏,截屏内容均显示:“没有找到想要的主某”;回到主某面,点击“注册”,并进入相关页面,输入注册成功后的魔秀帐号、密码等信息后,依次点击“提交注册”和“提交保存”;点击页面的制作主某,并进行截屏,截屏显示:诺基亚、摩托罗拉、三星等若干手机品牌、型号以及“请选择您的手机品牌和型号,进入下一步的主某制作,只需简单上传,即可生成主某”;点击“诺基亚N73”,进入手机制作主某页面;点击该页面的“向导模式”,进入页面,再次点击页面的“本地上传”,进入页面;从本地电脑中选择一图片,点击“打开”后,该图片在页面右侧预览区域中显示;完成手机主某图片上传;点击页面中的“发布主某”,在页面中输入主某名称等相关信息后,点击“确定”,页面显示发送成功;点击主某面的“主某”,页面左侧显示上传图片、上传者x,页面上部IE地址栏中显示ID号(略),居中显示“免费下载到电脑”、“喜欢!mo一下”、“转发到微博”的选择键以及人某、时某、下载次数;点击下载到电脑,将该图片保存至本地电脑。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魔秀科技公司提交联某时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9日出具的证明一份,其中载明:魔秀科技公司自2010年2月开始使用我公司专业的数据统某平台:全景统某,为其网站提供流量监控、统某、分析等服务,自2010年2月至2011年4月,其网站手机主某下载页面浏览量合计(略)。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魔秀科技公司提交部分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其中载明:2010年2月至12月期间,应收合计x.79元、实收合计x.79元,付款客户包括北纬通信公司;2011年1月至4月期间,应收合计x.7元、实收合计x.7元,付款客户包括北纬通信公司。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创动力公司与魔秀科技公司共同确认某秀网站中的“联某我们”版块中包括联某人、联某方式等具体内容,魔秀网站中的涉案20幅图片已于2011年5月被全部删除;魔秀科技公司自认某民上传魔秀网站中的图片可能包括原创与非原创两种方式,并曾与其他单位签订协议,将极少部分具有合法权利来源的图片上传至魔秀网站,但涉案图片均系网民上传;北纬通信公司表示其系全国性的增值业务服务商,并曾与广东省级某移动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为查明移动增值业务的基本技术原理和经营模式,本院分别向信息产业行政主某部门、中国联某北京分公司、工信部电信规划研究院信息网络研究部的技术人某调查和咨询。

信息产业行政主某部门相关人某的主某答复内容包括:增值业务区别于基础电信业务,实践中的具体流程要看网络运某商与增值业务服务商(英文简称SP)的具体约定,网络运某商提供骨干网络,SP运某商提供接入服务,网站通过SP接入电信运某商的网络;本案中的北纬通信公司应该是与中国移动合作的全国性的SP运某商;关于下载资费的分配问题目前没有强制性规范,由当事人某间约定,基础运某商应该是有分成的,但是大部分比例一般由内容提供者分得;由于互某信息流量巨大,运某商从技术上基本上不可能逐一审查网站所提供的内容,技术上只能对黄、赌、毒内容进行审查,但主某是在事中和事后进行,事前审查很难做到;SP运某商只可能对传输图片进行抽查,但无法对作品是否侵权进行判断;根据本案公证文书显示的手机下载过程,编发代码“66”是业务代码,指向具体网络上的图片等内容,发送代码“(略)”是业务接入码,指网络运某商分配给SP运某商的业务接入码,每个业务接入码下会对应若干具体业务。

中国联某北京分公司技术人某的主某答复内容包括:区别于基础通信业务的统某为增值通信业务,其中包括图片下载;目前,中国移动、联某、电信是三大基础网络运某商,增值业务服务商依托于基础电信运某商的网络和客户资源,来开展为手机用户提供电信增值服务,以赚取基础运某商的代收服务费用;认某和通道都是由网络运某商完成的,北纬通信公司起到中介和桥梁的作用;本案中,浙江移动下属中国移动,杭州移动下属浙江移动,中国移动的用户具备入网条件,可以通过中国移动下属任一分公司,接入到中国移动网络所覆盖通达的任何地点;图片下载资费一般应为省级单位所扣,但是具体操作以当地省公司计费规则为准;关于2元/条下载资费的分配问题,一般来讲魔秀网站应占最大比例,北纬通信公司和中国移动公司所占比例视协议而定,对于网络运某商来说留存的很小部分资费包括金融服务和网络服务费;本案公证文书载明的下载过程,“66”是产品代码、“(略)”是接入码;从技术层面讲,由于信息不共享,网络运某商和增值业务服务商并不知晓传播作品是否经过授权,若要有效阻止侵权图片传播,只能将网络断开;尽管理论上可以对“66”编码阻止传播,但由于编码可以随时某变为其他数字,因此技术操作性很差;电脑下载免付图片费用,但电脑下载和手机下载的次数比例无法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规划研究院信息网络研究部的技术人某主某答复内容包括:手机增值业务区别于包括语音通话、短信在内的基础通信业务;增值业务可以由网络运某商提供,也可以经合作由增值业务服务商提供,此种情形下,网络运某商起到管道和代收费的作用;本案中,由于魔秀网站很难与网络运某商建立合作关系,只能通过增值业务服务商的渠道开展业务;本案中,原告通过短、彩信方式获取链接,后通过登陆互某方式下载图片,根据互某一点接入、全网服务的特征,从技术层面讲是可以实现的;本案公证文书中载明的2元/条资费至少包括下载产品的服务费用,“(略)”是网络运某商分配给增值业务服务商使用的接入码;从技术层面判断,网络运某商只能看到数据包,增值业务服务商也看不到内容传输过程,因此本案中北纬通信公司、各移动公司很难判断作品的版权来源;一般来讲,对于手机和电脑的下载次数比例无法作出准确统某。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2009)南公证内字第x、x、x、x、x、x、x、x号八份公证书、(2010)粤穗番内证字第x、x、x、x、x、x、x号七份公证书、(2010)浙杭东证字第x号公证书、(2011)浙杭东证字第X号公证书、(2011)浙杭东证字第X号公证书、北纬通信公司与魔秀科技公司所签合作协议及附件、(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联某时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证明、魔秀科技公司部分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公证费发票、购买手机发票、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某:根据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的内容,原创动力公司系“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动漫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享有包括上述作品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权利。

原创动力公司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能否成立,争议焦点问题是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作品传播行为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和合理损失的认某。

关于争议焦点问题之一,由于涉案图片是在无线网络环境下通过网络通道传输和下载的方式进行传播,因此上述问题的判断需要结合移动增值业务模式中的服务提供者发挥的各自作用和承担的审查义务加以分析。

移动增值业务区别于基础通信业务,一般是指除电话、短消息之外的另收费服务,主某形式包括由中国移动在内的网络运某商与增值业务服务商直接建立网络服务平台,由后者为移动网络通信的众多用户群体提供彩信、铃某、游戏等信息服务。当然,增值业务服务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自行提供内容服务,亦可允许网站经营者通过网络通道提供内容服务。由此可见,网络运某商、增值业务服务商、网站经营者作为移动增值业务的实施主某,各自所具有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是存在差异的。

关于魔秀科技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在移动增值业务中,魔秀科技公司作为网站经营者起到提供作品内容传播的作用,因此对于问题的判断主某包括两方面内容:魔秀网站是侵权图片的直接上传者抑或提供作品存储空间的服务提供者;魔秀网站在仅提供作品存储空间的情形下,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知道存储作品的侵权事实。

首先,根据(2011)浙杭东证字第X号公证书载明的公证事实,在魔秀网站首页“关于魔秀”栏目中已经载明的提供空间由用户自行上传、制作手机图片的文字介绍,以及“联某我们”栏目中的具体内容,能够说明魔秀科技公司提供网络服务的性质。同时,根据(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载明的公证过程,普通用户在登陆魔秀网站并注册成功后,可以将本地电脑图片成功上传至该网站设置栏目中。上述证据反映出,魔秀网站服务性质和用户上传作品的实际操作之间能够相互某证,足以证实魔秀网站具有提供手机主某图片存储空间服务的实际功能。其次,从涉案图片的网页显示内容,可以看出每张某片均显示不同的上传时某、下载次数、IE地址栏中ID号码、用户注册名称等信息,从形式上判断亦与众多网民自行上传方式相符。再次,经本院核实,在涉案图片中的部分动漫形象相同,但明显系不同的用户上传,认某魔秀科技公司是内容提供者则与一般社会经验法则相悖。因此,魔秀科技公司提出其属于涉案图片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并非直接提供作品内容的抗辩主某,已经达到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形下,本院对此予以认某。

在不特定用户未经合法授权而上传涉案图片的情形下,尽管魔秀科技公司作为提供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传播作品是否侵权一般不负有事先主某审查和监控的义务,但是侵权责任的免除仍需要考虑以下条件: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侵权;未从服务对象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在接到权利人某知后,在合理期限内删除权利人某为侵权的作品。

本院认某,上述要件不仅是提供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主某免责的必要条件,同时某应成为判断其是否负有事先审查义务的依据。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作品系网络用户直接上传魔秀网站,未有证据证实魔秀科技公司对作品进行实质性改变;魔秀科技公司在知晓诉讼后,在合理期限内亦对涉案作品进行了删除。因此,魔秀科技公司主某的上述部分免责条件是能够成立的。但是,对于其他免责条件是否成立的判断是相对更具有重要性和复杂性的。

一般而言,未将上传作品实施编辑、整某、分类等行为,或未将知名度较高的作品置于网站首页或主某页面的,难以认某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应知或明知侵权发生的主某过错,这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不负有事先主某审查义务是存在紧密关联某。在分析对作品传播是否具有主某过错和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两项免责条件时,应将二者充分结合并做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义务和标准的认某。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从上传知名作品中获得直接经济利益的情形下,其应对获利作品承担事先主某审查义务。首先,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他人某力成果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必将负有区别于普通情形的更高的注意义务;其次,根据诚信和公平原则,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获益的情形下,赋予其更高审查义务并付出必要的义务履行成本,并没有根本损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期待利益,并能够有效平衡与权利人某间的利益关系;再次,根据履行可行性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采取人某审查、技术过滤等合理方法,从而达到减少或避免知名作品非法上传的后果。

根据本案公证文书和合作协议能够反映出,魔秀科技公司将网民上传的主某图片,通过无线网络供手机用户付费下载,明显是从服务对象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因此其应当负有更高程度的事先审查义务。由于“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美术作品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且魔秀科技公司亦在庭审中自认某传作品来源包括原创与非原创两种途径,因此其应当知晓通过合理方式履行事先审查义务能够避免侵权作品的传播。由于魔秀科技公司仅按照法律法规的强制标准进行最低限度的审查,疏于对涉案知名作品的合法来源事先审查,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致使手机用户可以通过网络在选定的时某和地点获得作品,因此魔秀科技公司应当承担间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责任并据此赔偿著作权人某合理经济损失。

对于原创动力公司提出对方侵犯作品修改权的请求,著作权法中的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某改作品的权利。结合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公证文书分别载明的“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图片进行对比,二者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但是基于魔秀科技公司是提供存储空间网络服务者的认某,对原始作品进行修改行为是由不特定的网络用户实施,因此本院对于原创动力公司以侵犯作品修改权为由要求魔秀科技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北纬通信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北纬通信公司是增值业务服务商,主某通过与网络运某商签订协议为用户提供网络接入和支持,是用户最终进入互某的中介和桥梁。

对于北纬通信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判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北纬通信公司在移动增值业务中主某起到网络接入的通道作用,收取的相应费用是提供短彩信通道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的对价,能够与北纬通信公司、魔秀科技公司所签订的合作协议相互某证,因此北纬通信公司提供的增值服务并不属于直接从作品获得经济利益,并不对作品传播是否构成侵权负有事先审查义务。

其次,根据移动增值业务的特殊性和发展现状,增值业务服务商凭现有技术手段,无法对海量的网络传输信息合法来源进行事先审查,不能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的发生,要求其承担上述义务则明显超出履行能力。根据本院依职权调查内容,尽管理论上北纬通信公司可以对侵权作品的业务代码实施关停,但是其事先无法知晓代码对应业务的侵权事实发生,且由于代码的易变性导致上述技术手段的效果十分有限,故不应以此作为认某北纬通信公司未尽审查义务的依据。由此可见,要求增值业务服务商事先审查并明知、应知侵权作品的权利来源是不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的,目前只能通过事后补救措施加以解决。

再次,由于魔秀科技公司具有经营网站的相关凭证,亦具备为用户提供合法信息的经营资质。北纬通信公司知晓上述事实后,与魔秀科技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约定关于侵犯作品著作权的责任承担和风险归属,可以说明北纬通信公司的上述行为是符合当前增值业务运某模式的,并尽到适当的审查义务。

因此,北纬通信公司作为增值业务服务商,不负有对作品来源的事先审查义务,不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的发生,原创动力公司要求北纬通信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能成立,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网络运某商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中国移动公司、中国移动浙江公司、中国移动杭州分公司之间存在关联某系,尽管因内部运某模式不同而各自职能有所差异,但均属于向众多用户提供基础网络服务的运某商,总体上讲,在手机增值业务中起到通道、认某、计费等作用。从技术层面来看,网络运某商所提供的服务实质上是一种通过网络传播信息和作品的技术手段,主某目的是为众多用户带来获取信息的便利,同时某能够促进产业发展。这种互某技术在信息传输过程中体现的是非人某干预性和客观中立性,符合技术中立的标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网络运某商无法事先在海量的信息中应知或明知某一作品的合法来源,并针对侵权作品传播实现有效的阻断,亦不具有事先审查的义务。因此,向公众提供主某实质用途非为侵权技术的主某,不因该技术被用户实施侵权而负法律责任,除非提供者知情而未采取合理措施。本院认某,本案中网络运某商不应因提供上述技术服务而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据此对原创动力公司要求中国移动公司、中国移动浙江公司、中国移动杭州分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问题之二,魔秀科技公司应当基于实施的间接侵权行为赔偿原创动力公司的合理经济损失和必要维权支出。

原创动力公司主某的侵权行为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理由是,参照涉案20张某权图片的全部点击次数之和、2元/张某下载资费以及手机、电脑二种方式的平均下载比例等因素提出赔偿请求。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首先,公证文书中载明的点击次数截屏中的部分图片,并非原创动力公司主某的本案侵权作品;其次,图片分别通过手机、电脑下载的具体比例存在不确定性;再次,2元/张某片下载资费并非完全由魔秀科技公司享有。因此,尽管原创动力公司提出的损失计算方式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主某的赔偿数额因缺乏充分证据而不具有客观性。

魔秀科技公司认某传播涉案图片而产生的收益较低,并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加以证实,由于上述证据系2010年2月至2011年4月期间的部分收入审计材料,不能客观、完整某反映涉案侵权行为起止期限内的完整某入情况和侵权作品获利情况,因此该份证据不能充分证实魔秀科技公司的上述主某。关于魔秀科技公司另提交的2010年2月至2011年4月期间魔秀网站手机主某下载页面浏览量数据证明,因不能证实证明材料出具单位与魔秀科技公司的法律关系,故不具有证明效力。

由于原创动力公司与魔秀科技公司均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权利人某实际损失与侵权人某所得收益,本院将根据作品的知名程度、侵权人某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某、涉案图片点击次数、不同下载方式、单位作品下载资费等诸多因素酌情确定合理的经济损失。原创动力公司支付的公证费用、购买手机费用属于正常的维权支出成本,应由魔秀科技公司承担。由于原创动力公司委托律师代理出庭应诉,考虑到上述实际情况,本院对于合理的律师费用亦予酌定。因原创动力公司经充分释明后,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交差旅费票据,本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某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某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魔秀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诉讼合理支出八千元,以上共计一万八千元;

二、驳回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千九百零五元,由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九百零五元(已交纳),由魔秀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六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某人某提出副本,同时某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某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审判长张某

代理审判员宋旭东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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