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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曹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诉称,1985年原告和某告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万某丽,1995年左右,原告和某告因生气,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没有给家里寄过一分钱,对家庭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和某亲的责任,被告在外与其他女人鬼混,原告为了孩子,一忍再忍劝被告回心转意,曾去广东东莞找被告,被告不但不听劝,还把原告痛打一顿,又打了原告多次把原告打回了泌阳,被告还是不给孩子学费及生活费,原告没有生活来源生活特别困难,因供应孩子上学及生活,原告至今还欠外债2万某,原告和某告因生气己分居多年,确实无和某可能,为此具文,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支付其女儿万某丽的教育费、生活帮助费等5万某;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万某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后,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在举证期内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与被告万某经人介绍认识,1985年农历腊月十三原告曹某与被告万某举行了结婚仪式,于1986年1月4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万某丽,现正在上大学。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其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由于被告万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无法查明。原、被告双方结婚后,感情一般,尤其是最近几年来,被告外出打工,原告到被告打工处找被告时,双方又生气打闹,原告不能长期在被告处停留生活。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只要求与被告万某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相互印证,本院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与被告万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曹某与被告万某结婚后,本应相互忠诚、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某、文明的家庭婚姻关系。但原、被告双方没有珍惜结婚后的夫妻感情及婚姻关系,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被告万某又长期外出务工,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并且已分居两年以上,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某可能,所以原告曹某请求与被告万某离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待双方条件成就时,双方均可另行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曹某与被告万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万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乔国刚

审判员罗洪林

人民审判员杨恒亮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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