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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盗窃、莫某掩某、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

被告人莫某。

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被告人莫某犯掩某、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莫某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孙某伙同谢广源(另案处理)在灌阳镇X路被害人唐某某经营的“及时雨寄卖行”内盗走手机30余部、手提电脑1台,总价值达6788元。当日凌晨5点多钟,谢广源来到被告人莫某家,告知其在县政府斜对面一家当铺里偷到手机和笔记本电脑并邀莫某一起去广东销赃。2010年12月31日,两人从文市乘车到桂林,莫某在桂林汽车总站销售手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所盗赃物被依法收缴并退还失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莫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代为销售。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之规定,应分别以盗窃罪、掩某、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此,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莫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法院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1日凌晨,案犯谢广源(另案处理)为实施盗窃作案,邀同正在县城“乐乐网吧”上网的被告人孙某参与作案。随即,二名案犯窜至灌阳镇X路县广播电视局大门对面,由被告人孙某在外望风,案犯谢广源从楼房后面爬围墙撬窗进入“及时雨寄卖行”店内,盗得被害人唐某某经营的“及时雨寄卖行”的手机30余部、手提电脑1台,总价值达6788元。尔后,案犯谢广源携带赃物独自逃走,被告人孙某亦逃离现场。

当日凌晨5点多钟,案犯谢广源逃离现场后,即携带装有赃物的手提包到被告人莫某家里,告知莫某其在一家当铺里偷到手机和笔记本电脑,并邀莫某去广东销赃,随后,两人携带赃物乘车到灌阳县X镇。2010年12月23日,被告人莫某与案犯谢广源携带赃物从灌阳县X镇乘车到桂林市,被告人莫某在桂林汽车总站旁边销售手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其携带的赃物(案犯谢广源所提供的32部手机和一台笔记本电脑)被依法扣押并退还失主。

二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及同伙的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孙某由家属代为预交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证人戴某证言,鉴定结论(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二名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本院(2000)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上具有盗窃故意,客观上采取秘密手段,与同伙实施了盗走他人手机、电脑的行为,且窃取他人财物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莫某明知手机、电脑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代为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莫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孙某,莫某各自所犯盗窃罪行和掩某、隐瞒犯罪所得之罪行,均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范围内处以刑罚。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受邀参与作案,在共同盗窃犯罪中于室外望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有犯罪的前科劣迹,应酌情从严惩处。鉴于二名被告人归案后坦白交代罪行,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且被告人孙某是初犯,且被告人孙某主动预交罚金,确有悔改表现;本案所盗手机、电脑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因此减少(避免)了经济损失。故本院在量刑时采纳二名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依法对被告人孙某适用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莫某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6日起至2011年12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莫某犯掩某、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6日起至2011年11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时祖义

二O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魏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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