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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诉被告彭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以下简称嘉禾x行)

法定代表人:朱xx,系嘉禾x行行长。

被告彭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嘉禾县X乡xx村。

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诉被告彭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7日受理后,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申请法庭主持庭前调解,现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彭xx在2012年3月1日前归还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贷款本息x元。

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卫平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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