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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董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苗加良,徐州市X区张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徐洪卫,徐州市X区张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某。

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董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广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7月22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董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护某、误工费、

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2500元,于2011年7月25日前付清。

二、原被告之间因打架产生的纠纷全部了结。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代理审判员朱广伟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潘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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