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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乙、庞某某犯重婚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人庞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庞某某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乙在其与丈夫宋某某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告人庞某某在许昌县X镇X村庞某某的家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庞某某在明知黄某乙的丈夫宋某某瘫痪在床,且法院判决驳回黄某乙与宋某某离婚请求的情况下,仍与被告人黄某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于2008年5月份生育一女儿。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庞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人于××、庞××的证言。许昌县人民法院(2005)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许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结婚证明、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庞某某在黄某乙与其丈夫宋某某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乙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6日起至2010年6月15日止)

二、被告人庞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解除被告人黄某乙与被告人庞某某的非法婚姻关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潘晓燕

二0一0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张献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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