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潘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贺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

辩护人周某某,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贺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贺八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谢秋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及其辩护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被告人潘某在贺州市X镇留守处租赁了一处厂房用于生产腐竹。2011年4月27日,贺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执法人员到潘某的腐竹厂例行检查,宣传食品安全生产知识,并告知严禁在食品生产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执法人员从潘某腐竹厂生产的腐竹中抽样检查,所检的腐竹中甲醛、硼酸不符合GB/x-2008《非发酵豆制品》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此后,潘某仍在生产腐竹时继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硼砂。2011年5月19日,贺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执法人员再次对潘某腐竹厂所生产的腐竹进行抽样检查,在所检的腐竹中检出甲醛、硼酸不符合GB/x-2008《非发酵豆制品》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贺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潘某生产的掺有硼砂的142.5kg腐竹予以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龙某、陈某、蒋xx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质量技术监督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贺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证明,食品安全宣传资料领取登记表,质量安全承诺书,扣押决定书,移送书,抽样单,扣押物品笔录、清单,贺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被告人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成立。被告人潘某在公安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潘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对于辩护人周某某提出被告人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较轻,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欧余伟

人民陪审员郭某雄

人民陪审员黎琼珍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雷雨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