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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肖某、陈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株洲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肖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陈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株洲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省X市X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株仲裁字第X号调解书,于2011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11月25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效力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株洲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姜慧云

审判员高辉雄

审判员陈某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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