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乙,男。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甲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合议庭,于2010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诉称,原告在被告所包的工程干活,工程完工后被告不守诚信,只付了部分工钱,下欠x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为此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工资x元。

被告张某乙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5年春季,原告张某甲及其所领工人为被告张某乙提供劳务,工程结束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x元。2006年1月27日,被告张某乙给原告张某甲出具了欠条。庭审中,原告张某甲自愿放弃利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欠条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时起已经形成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张某甲要求被告支付工资x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张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秀枝

代理审判员王伟阳

人民陪审员李波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