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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贷款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11年8月31日被西藏自治区昌都公安机关抓获并羁押,2011年9月1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陈某,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贷款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05年5月17日,被告人陈某伪造陈某奇的身份证,以西平县木材公司下岗失业人员的名义在西平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骗得现金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宋XX、崔某的证明以及书证:西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推荐表、担保证书、展期还款申请书、伪造的陈某奇身份证、再担保合同、借款借据、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05年6月7日,被告人陈某伪造谢远琦的假身份证,以西平县木材公司下岗失业人员的名义并用伪造的西平县卫生防疫站假公章,在西平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骗走现金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崔某、陈XX的证明,书证:西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推荐表、展期还款申请书、再担保合同、借款借据、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担保保证书、西平县疾病预防制中心印章比对证明、西平县木材公司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06年6月17日,被告人陈某伪造李二花、朱桂英的身份证,以李二花是西平县五金厂下岗失业人员、朱桂英担保,用伪造的西平县五制品总厂、(略)高级中学的假公章,在西平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骗得现金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崔某、李XX的证言,书证:农村信用合作社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西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推荐表、再担保合同书、担保保证书、贷款借据、西平县五金厂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信用社贷款,数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日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法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孙国君

审判员赵某

审判员张宗喜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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