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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甲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女,现年83岁。

诉讼代理人郝某某,住址同上,系受害人路某儿媳。

被告人牛某甲(又名牛X),男,58岁。

辩护人牛某乙,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路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俊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的代理人郝某某,被告人牛某甲及其辩护人牛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13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牛某甲和妻子樊某戊因拉土垫宅基地,在内黄县X村与郝某某发生争吵因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郝某某婆婆路某在上前劝架时被牛某甲用手推倒,致其L3椎体压缩性骨折,经内黄县公安局法医鉴某,被害人路某的损伤为轻伤。

附带民事原告人路某要求追究被告人牛某甲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x元。

被告人牛某甲辩称:被害人路某的损伤不是我推倒致伤的,是她自己摔倒造成的,我无罪。其辩护人牛某乙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牛某甲将被害人路某致伤;鉴某结论中“必要时进一步检查,排除老年性压缩改变”,本案并未进一步排除老年性压缩改变;“多为臀部着地时形成”为不确定性语言,该证据不能作为刑事定案证据来使用。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3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牛某甲和妻子樊某戊因拉土垫宅基地,在内黄县X村与郝某某发生争吵因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郝某某婆婆路某在上前劝架时被牛某甲用手推倒,致其L3椎体压缩性骨折,经内黄县公安局法医鉴某,被害人路某的损伤为轻伤。被害人路某受伤后在后河镇X村卫生室治疗,花去医疗费、鉴某、检查费等共计61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牛某甲供述: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我家安排让豆公乡X村的人叶某庚给我家宅基地上拉土,我和我妻子樊某戊一直在家等,到了上午11时许,我听到外面有三马车响,我妻子就出来去看看是不是拉车的车来啦。我随后跟着也出来,我出来时看到我妻子樊某戊正和郝某某在吵架。当时郝某某正在我家宅基地上挖沟。她俩正在骂,她俩正在夺铁锨,我就上前去骂,郝某某不让车向后倒,我们相互骂了几句,后来我妻子说我不要和她骂啦。她去找村干部,郝某某就在那骂我,我也和她骂,一会儿,村干部去啦,把我们劝开了。路某是什么时间到的现场去的我不知道。我出来的时候都见她在那呢,她在那旁站那,我没有推路某。

(又一次供述)路某是如何在现场的我不知道,我去时她就坐在现场的地上啦。当时在现场时路某上去拉我们对方没有我不知道。路某是如何坐到地上的我不知道。

2、被害人路某陈述:今天上午11点多快12点时我听见外边人说打架啦,我就从家出来看,见郝某某在地上坐咧,牛某乙得和他妻子樊某戊在那站着,我看了他们是想打架的,我就劝他们,我说都是说了的,打能打了啊,我还没有走到跟前牛某乙得推我一下把我推倒坐地上了,我坐地上后,牛某乙得拿个铁锹和郝某某拿个铁锹两人都在哪打开了,打了几下他们不打了就在那骂啦,牛某乙得还说我,你坐地上不起耍死狗了,后来派出所的人就去了。当时都有牛某乙得和他妻子还有郝某某三人参与打的。当时他们拿铁锹互相在那打的,用铁锹把打的。我腰疼,其余没有注意有谁受伤,我腰疼是牛某乙得推倒我坐地上蹲的。

3、证人牛某乙×证言:2010年10月13日11时30分许,我骑车到内黄县X村卖面条,等到我买面条回来大约11时40分左右,我走到我家门口时,我看到在我家胡同口西边一点正有人在那儿打架咧,我一看是我村牛某乙德和樊某戊手中每人拿一把铁锨打我母亲郝某某,当时郝某某可能在地上躺着,他俩拿着铁锨正打我母亲郝某某,我一看打架咧,我就赶紧打电话报案啦,当时我奶奶也在边上的地上躺着,我打完电话把面条放到家以后出门再看时,已经看不到牛某乙德和樊某戊了,我母亲郝某某在地上坐着正和牛某乙德家人骂。后来牛某乙德从东边过来又拿砖头要砸我们,但没有砸上,后来你们派出所就到现场啦。打完以后我奶奶不能动了,我不知道哪儿有伤,我母亲郝某某有伤,腿上,胳膊上有伤,别的就没有了。当时打架的具体地点就在我家胡同口西边的一块宅基地上。

4、证人樊某丙证言:刚才11点多时我在家吃饭,听见外边车响嘞,因为俺家拉土垫庄子,我就出来看见俺村的人拉土的人开车来了,这时,郝某某正拿铁锹在俺庄子上的路某正挖沟,我就说郝某某你还再那挖咧,上一次拉土垫你就挖,郝某某说你过来,我就一面说来到她跟前了,郝某某拿铁锹就打我,我用手一扬被郝某某的铁锹打我手上一块,我就和郝某某打到一块了,这时郝某某她婆婆不知道叫啥上去就拽我的衣服,不知咋弄的郝某某她婆婆歪倒地上了,我和郝某某都不打时,我就去找大队干部了,这时俺丈夫牛某乙得和郝某某在那吵骂,我把干部都叫来后你们派出所的人也去了,就不打了。

当时打架时就我和郝某某俩人打的,俺丈夫牛某乙得在那和郝某某吵骂。

郝某某因为啥不让你挖土垫庄得郝某某说是她的庄得不让俺家垫。我家庄得有宅基证。当时有人受伤没有我右手中指上被郝某某拿铁锹打时挂了一块和现在头痛没有明显外伤,是郝某某用铁锹打时我用右手挡时打头上。

5、证人郝某×证言:2010年10月13日12时许,我正在我家门外边摘花,我看到有拉土的车想向我家南边胡同口处牛某乙德家的宅基地上卸土,因为我家和牛某乙德家的宅基地有纠纷,我就去拦拉土的车不让他们卸,并且告诉他们我家和这家的宅基地有矛盾,先不要卸,正说时,我村的牛某乙德和樊某戊两口子来到车跟前,走到以后牛某乙德要让车拐卸土,我不让车向里拐,正说了,樊某戊就拿铁锨打到我的左腿上,我就和樊某戊夺铁锨,并相互打到一起啦,我俩一打起来,牛某乙德也就从后面拿铁锨朝我打,我把樊某戊的铁锨夺过来以后就在宅基地的院内挖沟,牛某乙德还在后面打我,这时我婆婆到了现场说他们,并且拉他们,牛某甲和樊某戊把我婆婆推倒啦,我就去拉我婆子,这时牛某乙德上来一铁锨把我打倒啦,打到我的腿上,这时街坊也有人啦,他们就不打啦。我儿媳妇也就是在打的时候回家报的警。

在打架过程中牛某乙德和樊某戊手中都有铁锨,我手中开始没有东西,后来我把樊某戊的铁锨夺过来啦。当时打架时有别的人参与嘛只有我和牛某乙德家两口子,后来我婆子在现场。你们两家有矛盾吗有,就是因为那片宅基地,他家盖得房子压倒我家的水管啦,而且占我家胡同的伙路。在他家的宅基地下面有我家的土。

6、证人叶某丁证言:2010年10月13日11点30分左右,我和我村X街坊给牛某乙德家拉土。到了11时30分左右,我的车在最前面,到了牛某乙德家的宅基地处时,牛某乙德的母亲已经躺在地上了。还朝街里扔砖头。郝某某当时在那片宅基地上,我准备倒车时郝某某躺在我的车轮下面,我赶紧灭车,我下来以后就朝一边走了,当时牛某乙德和他妻子正和牛某乙德的妻子郝某某对着骂了。我到东边见到牛某乙林家的人啦。说这事,牛某乙林家的人说让把土卸在他家吧,就这样我们几辆车就把土卸在牛某乙林架家啦,然后就回家啦。你到现场时牛某乙德两口子和郝某某打架没有我去时没有人打,我停到哪儿车就朝东走了。你到现场是见到郝某某等人身上有伤吗我没有看见,反正看见牛某乙德母亲躺在地上。你到现场时牛某乙德家两口子在什么地方当时他们在路某正和郝某某相互骂了。

7、鉴某结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某书:路某L3椎体压缩性骨折属轻伤,请办案单位结合调查使用。

8、书证

1)被告人牛某甲户籍证明;

2)路某伤情照片;

3)牛某甲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4)路某医疗费用证明。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某甲辩称被害人路某的损伤不是其推倒致伤的,是她自己摔倒造成的。其辩护人牛某乙的关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牛某甲将被害人路某致伤;鉴某结论中“必要时进一步检查,排除老年性压缩改变”,本案并未进一步排除老年性压缩改变;“多为臀部着地时形成”为不确定性语言,该证据不能作为刑事定案证据来使用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牛某甲用手推被害人路某有被害人陈述、证人郝某某证言证实,且上述证据证明的情节与证人樊某戊、牛某己、叶某庚证言所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鉴某结论亦是在此事实的基础上所作的科学结论。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因被告人牛某甲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要求过高,且提供的医疗费用单据不是正式医疗票据,应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牛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3年3月13日止)。

二、被告人牛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医疗费、鉴某等共计人民币4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周秀文

审判员杨武群

审判员李林生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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