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甲诉张某乙、赵某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君乐,河南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赵某(身份证显示为赵某鹏),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双虎,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张某甲为与被告张某乙、赵某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甲于2009年9月9日向本院起诉,同月10日本院受理本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0日依法向被告张某乙、赵某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并向原告张某甲送达了举证须知、开庭传票。2009年11月27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君乐、被告张某乙被告赵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双虎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诉称:2008年12月20日原告借给被告张某乙2万元,约定月息一分,2009年3月一次还本付息,并由被告赵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还款期限到后,被告赵某孝及赵某均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张某乙口头辩称:原告所诉借款属实。2、我因与别人合伙做生意做工程而向原告借款x元,做工程亏损很多,工程现场多次发生事故,手里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偿还。之后和原告商量延期还款,原告当时也同意。3、借款x元是原告分两次给我的,在我向原告借款2000元时,原告又借我500元。4、我没有赖帐不还之意,我确实是做工程亏损了暂时无法偿还而非不偿还。之后,我多次找原告协商,想分批还款,但原告不同意,只要我手里的资金周转开,我立刻偿还原告x元。

被告赵某口头辩称:1、被告赵某本意提供的担保并非连带担保。2、在借款期限到期之后,并非是被告张某乙拒绝还款,而是原告找到张某乙还款时,被告张某乙暂时无法偿还,并与之协商延期还款,原告也同意被告张某乙延期还款。3、根据原告同意被告张某乙延期还款的事实,被告赵某的担保已免除。

原告张某甲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2008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张某乙签订的借条一份(借款金额x元),证明(1)原告与被告张某乙借款关系依法存在,并由被告赵某承担连带责任;(2)双方约定于2009年3月按月息1分还款本息。

被告张某乙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赵某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赵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电话录音(录音光盘一张、附录音资料一份),证明原告在找被告张某乙还款时,并非是被告张某乙拒绝还款,而是延期还款,原告也同意被告张某乙延期还款。

原告张某甲对被告赵某提供电话录音录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录音内容有异议:(1)被告张某乙向我借款时,被告赵某愿意为其担保;(2)原告虽曾经和被告张某乙协商延期还款的问题,但双方并没有形成一致意见,若双方形成一致意见,原告也不会向法院起诉;(3)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借款合同的双方达成延期还款协议但未实际履行的并不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被告张某乙对被告赵某提供电话录音真实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0日,原告张某甲借给被告张某乙签订借条一份,借条内容是:张某甲借给张某乙人民币x元作为张某乙工程周转金,利息一分,从即日起生效,09年3月底一次还本付息,如违约,张某乙应承担责任,被告赵某为借条作为担保人签字。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签字前张某甲分二次将x元支付给张某乙。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张某乙未按借款合同偿还借款,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曾协商延期偿还借款之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并引起诉讼。庭审中,被告张某乙辩称:借款期限届满后,曾与原告达成逾期偿还借款,被告赵某提供电话录音也称,借款期限届满后,张某乙曾与原告达成逾期偿还借款,其担保责任已免除。原告对被告张某乙、赵某的辩解,认为借款期限届满后,其曾与张某乙协商延期偿还借款之事,但未能达成协议,被告赵某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被告赵某为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签订的借款合同作的担保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借款合同届满后,被告张某乙未按借款合同偿还借款,对此案纠纷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被告赵某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张某乙辩称:借款期限届满后,曾与原告达成逾期偿还借款,被告赵某提供电话录音也称,借款期限届满后,张某乙曾与原告达成逾期偿还借款,其担保责任已免除。因被告张某乙未能提供其它证据证明,故被告张某乙、赵某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乙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x元,并从2008年12月20日至偿还借款本金止每月承担借款利息(利息每月按一分计算),逾期不付被告赵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张某乙承担。于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于迎春

人民陪审员:高长城

人民陪审员:张芝政

二00九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李冰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