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段某某犯贩某毒品罪、盗窃罪,被告人邹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冷水江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略);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0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2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05年5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合并前犯盗窃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及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合并前犯盗窃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四年及并处的罚金一万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九千元;又因犯盗窃罪、贩某毒品罪于2010年12月30日被本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以贩某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合并前犯盗窃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九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六千元;现因涉嫌贩某毒品罪于2010年11月30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6月1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邹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湖南某冷水江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6月27日经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6日被执行逮捕,次日冷水江市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年12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执行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湖南某新邵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略)(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5月31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某,同年6月27日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11日冷水江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贩某毒品罪、盗窃罪,被告人邹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韦亚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某连、阳玲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肖龙辉担任记录,于2012年1月10日在本院大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青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邹某、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贩某毒品罪

2010年10月20日至同年11月,被告人段某某在位于(略)自己家的二楼卧室内先后9次贩某毒品海洛因约0.09克给吸毒人员张某、黄某、柏XX,共得赃款520元。

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医疗诊断证明书、医学鉴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黄某、柏XX的证言;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盗窃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2011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段某某与郭建林(已起诉)窜至湖南某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盗窃价值1280元的废铜杆铜套40公斤,销赃给被告人李某,得赃款1200元,两人各分得600元。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

2、2011年5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邹某窜至湖南某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盗窃价值36238.2元的铜垫639个、连杆铜套4个,销赃给被告人李某,得赃款5400元,两人各分得2700元。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

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还收购的铜垫639个、连杆铜套4个,赔偿湖南某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损失1200元。被告人邹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还所得赃款2700元。公安机关将追回的赃款、赃物均发还湖南某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退赃笔录,领某,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X、段某X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段某某、邹某、李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鉴定结论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多次贩某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四、七款;被告人段某某伙同他人及伙同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一十二条,应当以贩某毒品罪、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段某某的刑事责任,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邹某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段某某、邹某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四款。被告人段某某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四条,第某百五十六条。被告人段某某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十一条。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段某某、邹某、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

一、贩某毒品事实

2010年11月期间,被告人段某某从新邵县贩某人员“胖子”手中购入毒品海洛因后,除用于自己吸食外,还多次贩某给吸毒人员张某、柏XX、黄某等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11月20日下午,被告人段某某在位于(略)自己家的二楼卧室内,贩某毒品海洛因约0.01克给吸毒人员张某,得赃款50元;

2、2010年11月20日,被告人段某某在自己家的二楼卧室内,贩某毒品海洛因约0.01克给吸毒人员黄某,得赃款50元。吸毒人员黄某当即在被告人段某某家将购得的毒品注射入体内;

3、2010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人段某某在自己家的二楼卧室内,贩某毒品海洛因约0.01克给吸毒人员张某,得赃款60元;

4、2010年11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自己家的二楼卧室内,贩某毒品海洛因约0.01克给吸毒人员柏XX,得赃款70元。吸毒人员柏XX当即在被告人段某某家将购得的毒品注射入体内;

5、2010年11月25日9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自己家的二楼卧室内,贩某毒品海洛因约0.01克给吸毒人员黄某,得赃款50元。吸毒人员黄某当即在被告人段某某家将购得的毒品注射入体内;

6、2010年11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自己家的二楼卧室内,贩某毒品海洛因约0.01克给吸毒人员柏XX,得赃款70元。吸毒人员柏XX当即在被告人段某某家将购得的毒品注射入体内;

7、2010年11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自己家的二楼卧室内,贩某毒品海洛因约0.01克给吸毒人员黄某,得赃款50元。吸毒人员黄某当即在被告人段某某家将购得的毒品注射入体内;

8、2010年11月26日19时许,吸毒人员柏XX和张某到被告人段某某家,被告人段某某在二楼卧室内贩某毒品海洛因约0.01克给吸毒人员柏XX,得赃款70元。吸毒人员柏XX和张某当即在湖南某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一生活区旁一公共厕所内将购得的毒品注射入体内;

9、2010年11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自己家的二楼卧室内,贩某毒品海洛因约0.01克给吸毒人员黄某,得赃款50元。吸毒人员黄某当即在被告人段某某家将购得的毒品注射入体内。

综上所述,被告人段某某共贩某毒品海洛因9次,贩某毒品海洛因重约0.09克,得赃款520元。

上述事实,有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吸毒人员张某、黄某、柏XX的证言,证明他们在被告人段某某手中购买毒品海洛因的事实经过;

2、张某、柏XX辨认笔录,证明卖给他们毒品海洛因的人是被告人段某某;

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亦证明上述事实,并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

二、盗窃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

1、2011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段某某同郭建林(已判决)一起吸食毒品海洛因时,被告人段某某告诉郭建林自己准备去湖南某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盗铜,并且已经选定目标,郭建林提出一起去偷。随后,两人从工厂大门进入,在一个仓库旁边的小房子里盗得废铜杆铜套40公斤。销赃给在冷水江市X镇邮政储蓄所附近的被告人李某的废品收购店,得赃款1200元,被告人段某某分得赃款600元用于吸食毒品等个人开支。被告人李某明知废铜杆铜套系盗窃所得,仍然予以收购。

经鉴定,被盗铜杆铜套价值1280元。

2、2011年5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段某某携带剪钳租乘被告人邹某的三轮摩托车来到湖南某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附近,被告人段某某称去该公司偷东西,被告人邹某表示同意一起去偷。被告人段某某、邹某进入湖南某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大门后,来到大门左侧的备件仓库,被告人段某某用剪钳剪坏仓库大门上的锁后,被告人段某某、邹某打开仓库大门入内盗得铜垫639个、连杆铜套4个。随后被告人段某某、邹某将盗得的物品从工厂围墙递出,搬到该公司旁一夜宵店附近。当日7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邹某用三轮摩托车将所盗得的赃物运到冷水江市X镇邮政储蓄所附近的被告人李某的废品收购店销赃,得赃款5400元,被告人段某某、邹某各分得2700元。被告人段某某分得的赃款2700元用于吸食毒品等个人开支。被告人李某明知铜垫、连杆铜套系盗窃所得,仍然予以收购,并于当日中午将收购的铜垫、连杆铜套以6400元的价格卖给到其废品店收购铜的新邵籍王姓男子。

经鉴定,被盗铜杆铜套价值36238.2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段某某共盗窃2次,盗窃物品价值共计37518.2元,分得赃款3300元用于吸食毒品等个人开支;被告人邹某盗窃1次,盗窃物品价值36238.2元,分得赃款2700元;被告人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37518.2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妻子吴某某积极追回被告人李某收购的铜垫639个、连杆铜套4个,并退回给湖南某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还赔偿湖南某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200元。

2011年8月16日,被告人邹某主动退回赃款2700元,现已退还湖南某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事实,有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湖南某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武装保卫处报案材料、备件库2011年5月29日被盗物资明细表及证人张某X、朱某、段某X、姜永祥的证言,证明湖南某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两次被盗的时间、物品及其价值的事实经过;

2、被告人段某某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5月29日与其共同盗窃的人是被告人邹某;

3、被告人李某辨认笔录,证明到其废品收购店卖铜杆铜套等铜配件的人是被告人段某某、邹某;

4、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段某某、邹某盗窃作案的具体地点;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明2011年5月29日被盗现场的概貌;

6、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两次被盗物品价值37518.2元;

7、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民警从盗窃现场提取作案工具剪钳1把,依法予以扣押;

8、退赃笔录、证人吴某某的证言、领某、扣押物品清单及提取笔录、发还物品清单、2011年5月29日追回湖南某化备件被盗物品明细表,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妻子吴某某积极追回被告人李某收购的铜垫639个、连杆铜套4个,还赔偿湖南某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200元,被告人邹某主动退回赃款2700元,现均已退还湖南某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9、同案人郭建林的供述,证明他伙同被告人段某某在湖南某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一仓库旁边的小房子里盗得废铜杆铜套40公斤,销赃后得赃款1200元,各分得赃款600元;

10、被告人段某某、邹某、李某的供述和辩解,亦证明上述事实,并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11、本院(2011)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亦确认郭建林伙同被告人段某某在湖南某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盗得废铜杆铜套40公斤,销赃后得赃款1200元,各分得赃款600元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

被告人段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0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2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05年5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合并前犯盗窃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及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合并前犯盗窃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四年及并处的罚金一万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九千元;又因犯盗窃罪、贩某毒品罪于2010年12月30日被本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以贩某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合并前犯盗窃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九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六千元;被告人段某某尚有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六千元尚未执行。

被告人邹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8月16日被执行逮捕,次日冷水江市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年12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执行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本院决定逮捕之前被告人邹某被羁押2日。

2009年9月28日,经娄底市中心医院鉴定,被告人段某某患右上肺空洞型肺结核、病毒性乙型肝炎,符合保外就医条件。2011年6月1日,经冷水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X线诊断,被告人段某某患双肺结核Ⅲ。

2010年11月27日,吸毒人员人柏XX、张某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冷水江市公安局禾青派出所民警抓获后,交待毒品海洛因系从被告人段某某处购买。2010年11月29日被告人段某某在其家中被禾青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段某某如实供述其贩某毒品的犯罪事实。2011年5月31日,冷水江市公安局禾青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段某某位于(略)的家中抓获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被告人段某某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

2011年5月31日,冷水江市公安局禾青派出所民警在禾青镇邮政储蓄所附近被告人李某的废品收购店中抓获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

2011年8月16日,被告人邹某主动到冷水江市公安局禾青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开庭审理时亦供认不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十七条第某款之规定,被告人邹某有自首情节。

上述事实,有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段某某、邹某的基本情况;

2、本院(2010)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人段某某曾经犯罪及其执行的情况;

3、被告人邹某逮捕证、监视居住决定书、释放证明、本院逮捕决定书及逮捕证,证明被告人邹某在本院决定逮捕之前被羁押2日;

4、湖南某娄底市保外就医医学鉴定书、冷水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X线照片报告单,证明被告人段某某患双肺结核Ⅲ的情况;

5、冷水江市公安局冷水江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段某某、邹某、李某的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被告人段某某伙同他人及伙同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段某某贩某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某毒品罪,且系多次贩某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段某某曾犯贩某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贩某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段某某、邹某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段某某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其后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段某某、李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主动退还所得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家人积极追回赃物,并退赔经济损失,被告人李某未给被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且积极履行财产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贩某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段某某的刑事责任,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邹某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第某百一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款,第某百五十六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一条,第某十九条,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某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合并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冷刑初字(2010)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七万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某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韦亚平

人民陪审员阳玲

人民陪审员刘某连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肖龙辉

附件:

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某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某、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某百四十七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某、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某活动的。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某款、第某款、第某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某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某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某十六条组织、领某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某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某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某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某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某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某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某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某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某十三条拘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某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