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滕某杰、宋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谭某,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滕某,男,苗族,城镇居民,湖南某麻阳苗族自治县人。

被申请执行人宋某,女,苗族,农村居民,湖南某麻阳苗族自治县人。

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人口征字(2011)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滕某、宋某已经履行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麻人口征字(2011)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郑卫华

执行员曾勇

执行员满维清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袁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