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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等与中国人保隆尧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金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宁陕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叶某,男,1971年4月5日,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隆尧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叶某支付保险理赔金153014.92元,向赵某支付保险理赔金2111元,向毛某支付保险理赔金642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全额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某

审判员张小玲

审判员徐智伟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吕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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