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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某诉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原告熊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告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熊某诉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钟吉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熊某和被告覃某离婚;

二、婚生女覃某霞(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覃某带养;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由原、被告平分,原告熊某应分得的部分,抵作婚生女覃某霞的抚养费,原告熊某不再另行承担婚生女覃某霞的抚养费。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钟吉云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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