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文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贺姗担任记录。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12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周某静。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多次发生吵打。现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原告直接抚养婚生小孩周某静,被告承担共同债务。

被告周某某辩称:同意离婚,要求直接抚养婚生小孩周某静,原告支付抚养费,并承担共同债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12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周某静。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多次发生争吵。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原告李某某经手的债务为:借原告母亲5000元,借黄某嫦6000元;被告周某某经手的债务为:借湘乡市金石信用社x元,张国清2000元和张向阳5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周某静由被告周某某直接抚养,原告李某某在2010年至2024年期间每年公历12月31日前向被告周某某支付周某静抚养费2000元。原告享有对周某静的探望权,被告有协助的义务。

三、双方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清偿,原告李某某自愿补偿被告周某某6500元,该款项由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6月20日前向被告周某某一次性支付。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事项。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唐文乐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贺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