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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龙某某、刘某某、秦某等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案

时间:2002-06-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刑复字第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2)刑复字第X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祁东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略)。2000年11月6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略)。2000年11月8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殴阳建辉,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衡阳市石鼓区X路X号。2000年11月9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略)。2000年11月6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略)。2001年5月8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略)。2001年7月2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衡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略)。1996年12月26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0年1月26日被减刑释放。因本案于2001年7月5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略)。2001年4月2日被逮捕。现在押。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走私武器、弹药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被告人袁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被告人欧阳建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窝藏罪;被告人唐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走私武器、弹药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被告人梁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刘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秦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龙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01年12月28日以(2001)衡中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袁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欧阳建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唐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梁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龙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张某某、袁某某、欧阳建辉、唐某某、梁某、刘某某、秦某、龙某某不服,均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1日以(2002)湘刑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撤销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衡中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袁某某、欧阳建辉、唐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定罪部分;撤销对被告人梁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对被告人刘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定罪量刑部分;驳回被告人张某某、秦某、龙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认定被告人袁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欧阳建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唐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梁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自1994年11月至2000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欧阳建辉、唐某某互相勾结伙同他人多次由缅甸向湖南省衡阳市、广东省广州市等地走私、贩卖毒品。其中,1994年11月、1994年12月、1995年7月,被告人袁某某伙同罗(另案处理)先后3次途经云南省瑞丽市进入缅甸购得海洛因2.8千克,分别运至广州市。袁某某将走私的海洛因卖给被告人唐某某1.15千克,卖给被告人刘某某1.2千克。唐某某、刘某某又将所购海洛因卖给他人。

1995年8月20日,被告人袁某某伙同罗某云南省瑞丽市到缅甸购买海洛因9块,计2.05千克。同月27日下午3时30分,袁某某及罗某自携带装有海洛因的旅行袋在云南芒市机场登机安检时,罗某机场安检人员抓获,当场从其旅行袋中查获海洛因1.03千克。袁某某见状,丢掉旅行袋,从机场候机室二楼跳窗逃脱。安检部门从其袋内查获海洛因1.02千克。

1995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秦某伙同罗某某(另案处理)到云南省勐海县X镇走私毒品。罗某某到缅甸购得海洛因9块计3.15千克(每块350克)。张某某、袁某某、秦某、罗某某将购得的海洛因经衡阳运到广州市贩卖。张某某、袁某某卖给谢某安、罗某华(另案处理)海洛因900余克,卖给屈岭、刘某松(另案处理)海洛因2.1千克。

1996年3月底,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秦某伙同罗某某到云南省打洛镇走私毒品,由罗某某到缅甸购买海洛因12块(每块350克),重4.2千克,每人3块,雇用严长明(在逃)运至衡阳市。4月9日,张某某、袁某某、罗某某、秦某准备乘飞机返回衡阳市,其中,秦某在昆明机场安检时,被机场安检人员抓获,当场缴获海洛因12克。张某某、袁某某、罗某某返回衡阳后,张某某将其购得的3块海洛因除自己吸食部分外,卖给刘某某及他人各1块;袁某某将自己的海洛因3块和罗某某、秦某的2块卖给他人;刘某某将海洛因1块卖给他人。

1996年11月底,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欧阳建辉、唐某某伙同罗某某到云南省打洛镇走私毒品,袁某某将人民币11万元交给罗某某代购毒品。罗某某在缅甸购得海洛因18.5块(每块350克),计6.475千克,雇用严长明运回衡阳市。张某某、袁某某、唐某某、罗某某各分得海洛因4块,每人计1.4千克,欧阳建辉分得海洛因1块,计350克。张某某、欧阳建辉、唐某某卖给刘某某海洛因4块,重1.4千克。刘某某将购得的海洛因4块计1.4千克卖给他人。

1997年4月初,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欧阳建辉、唐某某到云南省打洛镇走私毒品,刘某某、龙某某分别托张某某、袁某某代购毒品。罗某某到缅甸购买海洛因21块,计7.35千克,雇用严长明运回衡阳市。张某某、唐某某、罗某某各分得海洛因4块,每人计1.4千克,袁某某分得海洛因2块,计700克,欧阳建辉分得海洛因3块,计1.05千克,刘某某、龙某某各分得海洛因2块,计700克。张某某、欧阳建辉、唐某某等将所购海洛因,卖给刘某某1.925千克,卖给龙某某350克,其余卖给他人。刘某某将其托人代购的700克和从张某某、欧阳建辉、唐某某处买得的1.925千克海洛因大部卖给他人。龙某某将托购的700克及从唐某某处买的350克海洛因,大部卖给他人。

1998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欧阳建辉、唐某某、罗某某再次商议到云南省走私毒品。唐某某伙同罗某某携款到云南省打洛镇,罗某某到缅甸购买海洛因22.5块,计7.785千克,将走私入境的海洛因运回衡阳市。张某某、袁某某、罗某某各分得海洛因4块,每人计1.4千克,欧阳建辉分得海洛因3.5块,计1.225千克,唐某某分得海洛因2块,计700克,龙某某分得海洛因3块,计1.05千克,刘某某分得海洛因2块,计700克。张某某、罗某某、欧阳建辉卖给刘某某海洛因2.1千克,卖给龙某某海洛因400余克,其余卖给他人。袁某某购买的1.4千克海洛因,大部卖给他人。刘某某将其托购的2块和从张某某、罗某某、欧阳建辉处购买的6块共计2.8千克,大部卖给他人。龙某某将其托购的3块,计1.05千克海洛因及从张某某、罗某某、唐某某等人手中购买的400余克,大部卖给他人。

2000年3月,由被告人刘某某及龙某平提议,经与张某某、袁某某共同商定在衡阳市贩卖大麻、摇头丸。张某某、袁某某安排宋某某、谢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与龙某平到广州市,由谢某某购得摇头丸300粒、大麻500克,交由刘某某保管。所购摇头丸和大麻除部分被吸食外,其余被刘某某的母亲扔掉。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走私、贩卖海洛因8.4千克,大麻500克,摇头丸300粒;被告人袁某某走私、贩卖海洛因10.12千克,大麻500克,摇头丸300粒;被告人欧阳建辉走私、贩卖海洛因2.625千克;被告人唐某某走私、贩卖海洛因4.65千克;被告人刘某某走私、贩卖海洛因8.375千克,大麻500克,摇头丸300粒;被告人秦某走私、贩卖海洛因4.2千克;被告人龙某某走私、贩卖海洛因2.5千克。

在走私、贩卖毒品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欧阳建辉、唐某某认为走私、贩卖毒品风险大,决意回湖南省衡阳市共同以暴力为手段谋求发展。1997年6月21日晚8时许,被告人欧阳建辉在衡阳市静园宾馆停车时,因交费与保安蒋清明、赵恭明发生争执。欧阳建辉即打电话告知张某某,张某某带领袁某某、唐某某等人携带杀猪刀等赶到静园宾馆,持刀、棍将蒋清明、赵恭明打成轻微伤。被告人梁某和廖某平、廖某、刑满释放人员周卫权(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知道此事后,认为张某某等人有本事,纷纷投靠张某某。

1997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等人介入衡阳市金壁置业房地产公司与德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而与廖某勇、凌立新发生冲突。双方电话约定到衡阳市城北区七里井打靶场械斗。为此,张某某、袁某某伙同被告人欧阳建辉、唐某某等人积极准备刀、枪并自制炸弹,张某某还向广州铁路公安局衡阳铁路公安处警察欧阳清郴(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购买了一支五连发折叠式“雷鸣顿”猎枪和子弹。后因廖某勇未来而械斗未成。同月23日下午,张某某得知廖某勇在衡阳市新华楼喝酒的消息后,纠集袁某某、欧阳建辉、唐某某、梁某、周卫权、廖某平、廖某携带折叠式“雷鸣顿”猎枪、自制火枪、杀猎刀等凶器,赶至新华楼。唐某某持自制火枪和杀猪刀,欧阳建辉、周卫权、廖某持杀猪刀上楼,张某某、袁某某、梁某、廖某平持猎枪、自制炸弹等凶器在楼下等候。唐某某等人上楼后,廖某勇见势起身准备打电话喊人。周卫权即上前将电话线砍断,欧阳建辉持杀猪刀站在门口守候,唐某某拔出自制火枪朝廖某勇腿上开了一枪,唐某某、廖某、周卫权上前用杀猪刀朝廖某勇乱砍,将廖某勇头部砍伤,左手腕砍断,致廖某勇重伤,造成六级伤残。

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等人在伤害廖某勇后在外潜逃一个多月返回衡阳市,决定将另一对手凌立新打服,以便称霸衡阳市。1997年9月4日晚,张某某、袁某某、欧阳建辉、唐某某、廖某平在衡阳市“好运来”酒店吃夜宵,发现凌立新正在附近的“金嗓子”舞厅。在张某某指挥下,廖某平上前对凌立新进行殴打,张某某、袁某某、欧阳建辉、唐某某用敲烂的啤酒瓶猛刺凌立新的头部和四肢,致凌立新昏迷,造成凌立新轻伤。

1997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因妹夫刘某某吸毒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民警谢某海处罚不满,指使袁某某报复谢某海。同年9月29日晚9时许,袁某某、唐某某、梁某在衡阳市“龙某歌厅”遇到谢某海。袁某某上前用打烂的碑酒瓶刺谢某海的身体,梁某也冲上去殴打谢某海。公安民警刘某闻讯出来制止,三人又将刘某打倒在地,后逃离现场。

当晚,被告人梁某、袁某某在衡阳市城南区X巷“明星”卡拉OK厅附近与颜华章相遇。因梁某与颜华章素有矛盾,梁某即上前指责颜华章,袁某某打颜华章一拳,梁某掏出匕首朝颜华章的颈部刺一刀,致颜华章轻伤。

此后,衡阳市一些素有劣迹者纷纷投靠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形成了以张某某为首,袁某某、欧阳建辉、唐某某、梁某、廖某、宋某某、谢某某、陈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集团。

199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与罗某某到云南省勐海县X镇走私毒品,罗某某应唐某某的要求,从缅甸带回一支五四式军用手枪及子弹四发交给唐某某用于集团活动。

1998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欧阳建辉、唐某某为筹措活动经费,与被告人梁某和陈某某等人入股杨文辉(另案处理)等人成立的自力水产批发公司(简称自力公司)。1998年7月7日,因谢某荣、周珍贵夫妇未从自力公司进甲鱼,张某某、袁某某、欧阳建辉、唐某某、梁某、陈某某等人用砖头、秤砣等物将谢某荣夫妇打伤。1999年2月,张某某、袁某某、欧阳建辉等人多次威胁个体户刘某宏到自力公司进甲鱼未果后,于同月26日纠集他人乱打乱砸刘某宏摊位,并殴打前来制止的市场管理人员,致一人轻伤、八人轻微伤。

1998年10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租乘《衡阳日报》印刷厂职工封家禄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时,被一辆行驶中的三轮摩托车刮了一下。陈某某以自己的皮鞋被擦坏为由,要封家禄赔偿人民币一万元,封家禄拒绝。其同事陆秋生及黄昌斌、肖辉华闻讯赶往该处。陈某某见状即对封家禄拳打脚踢,并用电话告诉张某某。张某某通知袁某某、欧阳建辉、唐某某、梁某等人一起赶到该处,张某某在一店内拿了一只花瓶将肖辉华头部砸成重伤。袁某某、欧阳建辉、唐某某、梁某等人持菜刀砍杀封家禄、黄昌斌、陆秋生,致黄昌斌、陆秋生轻伤。

1998年11月初,被告人梁某找到张某某要求拿两支枪去帮助其朋友宁XX(另案处理)与崔阳钧等人械斗。张某某让保管枪支的唐某某将折叠式“雷鸣顿”五连发猎枪和一支仿六四手枪上满子弹后交给梁某。同月7日下午,宁XX得知崔阳钧等人在衡阳市X路一牌馆打牌,伙同梁某及刘某、黄明华、黄明秋、高青山(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枪支、砍刀等冲进牌馆,宁XX被崔阳钧开枪击伤臀部,梁某持“雷鸣顿”猎枪朝对方开了一枪,其同伙也用手枪向对方射击,将对方的谭运生当场打死、将崔阳钧击伤。随后,梁某等人逃离现场,并立即报告了张某某。张某某与袁某某、欧阳建辉、唐某某赶至约定地点,给梁某人民币4万元,并指使陈某某等人送其前往株洲市躲藏。随后,张某某、陈某某等人把谭运生死亡的消息告知梁某,通知其赶快转移。梁某又逃到厦门市。1999年10月,张某某应梁某要求,又指使陈某某和衡阳市X乡X村长陆魁寿(另案处理)将梁某从厦门市转移到山东省威海市王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处躲藏,直至案发被公安机关抓获。

1998年底,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决定涉足房地产业。同年12月27日,张某某开车到衡阳宾馆工地去了解房地产运作情况,因其所开汽车被衡阳宾馆基建工地的一台平板震动器挡住与民工发生纠纷,张某某即打电话叫唐某某带人到该工地对民工刘某拳打脚踢,并用砖头、钢管将刘某的弟弟刘某桥订倒在地,致刘某桥轻伤。

1999年2月,衡阳市丰速房地产公司因房屋拆迁与被拆迁户龙某世一家发生纠纷。应该公司负责人之邀,同月2日10时许,被告人欧阳建辉纠集唐某某、廖某及同案人胡佐满(另案处理)等20余人,来到衡阳市城北区X路X号,由胡佐满等人将龙某世家里的东西全部丢到街上,分别将龙某女儿龙某英、龙某妻子蒋孝云打成轻伤、轻微伤。

1999年3、4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衡阳市规划局负责人使崇业公司将公司的一块地皮转让给张某某筹建“鸿飞大厦”。张某某低价获得该地皮后与衡阳市五交化公司合建“鸿飞大厦”。随后,张某某通过衡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拆迁处处长陈某强(另案处理)让衡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拆迁办公室负责人在拆迁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发放了拆迁许可证,减免了50%的动迁费用。由于张某某未与拆迁户订好拆迁协议即行拆迁,造成拆迁户集体上访。衡阳市委、市政府即明令暂缓拆迁。张某某、袁某某见状,即派宋某某威胁拆迁户接受其苛刻条件,并授意宋某某教训反对拆迁的衡阳市城北区福利厂厂长张友华。同年10月24日10时许,宋某某率同伙对离家外出的张友华拳打脚踢,将张友华打成轻伤,随后逃离现场。

2000年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代表“鸿飞大厦”参加衡阳市房地产局拆迁办负责人在衡阳市“王某酒楼”的宴请。吃饭过程中,袁某某认为衡阳市坤赋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罗某没有把他放在眼里,遂打电话纠集廖某等人赶到“王某酒楼”。饭后。罗某首先离开,袁某某在大堂用不锈钢垃圾桶朝罗某的头部猛击一下,又与廖某及同伙将罗某挟持到衡阳市船山英文学校附近。袁某某、廖某及同伙先用木棒、拳头击打罗某,后袁某某、廖某分别用菜刀朝罗某的头部、脚踝部砍了十余刀,致罗某重伤。

2000年2月28日,被告人龙某的妻妹因电话费与蒋建安、王某、周伟、周建军发生纠纷。被告人张某某得知后带领袁某某、欧阳建辉、廖某与龙某某赶到现场,持刀、木棒等凶器将蒋建安、王某、周建军、周伟打成轻微伤。

2000年4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的同伙汤盛国(另案处理)与吸毒人员刘某斌(已劳教)因毒品发生纠纷,被刘某斌、崔阳钧、李守群(已劳教)砍伤。张某某得知后于次日下午2时许,伙同袁某某、欧阳建辉、唐某某指使宋某某、陈某某及王某进、邓某某、王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持猎枪、手枪、刀报复。在衡阳市莲花大厦,邓某某持一支“雷鸣顿”木柄短猎枪向刘某斌腰部开了一枪,致刘某斌重任。陈某某持仿六四式手枪朝肖启言头部击打了数下。王某进持一支“雷鸣顿”木柄长猎枪朝崔阳钧开了一枪,致崔阳钧重伤。

2000年5月15日,被告人欧阳建辉、谢某某及熊伟成、张大军(均另案处理)在衡阳市岳屏公园赌博,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广场路派出所洪仁生等六名干警接到举报前去查处。欧阳建辉、谢某某等人暴力抗拒查处。洪仁生即通知该所两位所长到现场,欧阳建辉亦电话通知廖某、宋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共同再次殴打现场依法执行公务的干警,致三名公安人员轻微伤。事后,被告人张某某出面与该派出所所长疏通,使欧阳建辉、廖某等人免予被查处。

1997年12月至1999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欧阳建辉、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先后在衡阳市回雁宾馆、衡阳市雁城宾馆、衡阳市丽城宾馆和衡阳市静园宾馆等地开设赌场,发放高利贷,由谢某某、龙某某、宋某某带人看赌场,非法获取人民币50余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为便于该组织开展活动还设立“专款”帐户,最多时达百万元,主要用于同伙的工资、红包、受伤住院、犯罪后逃跑等方面的开支。

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及其同伙还非法获取各类枪支9支,其中五四式军用手枪1支、“勃朗宁”军用手枪1支、仿五四式手枪1支、仿六四式手枪2支、“雷明顿”猎枪3支、自制小口径手枪1支、自制炸弹2枚、各类子弹147发。上述枪支、弹药由唐某某、廖某具体负责保管。案发后,枪支、弹药、刀具等大部分犯罪工具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为他人提供枪支杀死1人,故意伤害7次,重伤4人,其中六级伤残1人,轻伤6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6次,重伤5人,其中六级伤残1人,轻伤4人;被告人欧阳建辉故意伤害5次,重伤4人,其中六级伤残1人,轻伤4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5次,重伤4人,其中六级伤残1人,轻伤4人;被告人梁某杀死1人,故意伤害3次,重伤2人,其中六级伤残1人,轻伤3人。

在本案复核期间,被告人梁某检举他人故意杀人,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有查获的海洛因、枪支、刀具、鉴定结论、证人证某、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及公安机关的检举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欧阳建辉、唐某某、梁某、刘某某、秦某、龙某某亦供认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纠集袁某某、欧阳建辉、唐某某、梁某等人自1994年11月从事走私、贩卖毒品活动起,共同进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至1997年10月间基本形成犯罪集团。他们通过设赌场、放高利贷、垄断市场、房地产开发等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为筹集资金,采取利用、威胁等手段,拉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至1999年初逐步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妨害公务、赌博、贩卖毒品等犯罪,严重破坏衡阳市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张某某在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了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袁某某、欧阳建辉、唐某某、龙某某积极参加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张某某、袁某某、欧阳建辉、唐某某、刘某某、秦某、龙某某伙同他人从境外购买海洛因非法入境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张某某明知梁某与他人斗殴,还将枪支借给梁某,梁某等人持枪斗殴开枪打死一人,张某某、梁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某、袁某某、欧阳建辉、唐某某、梁某等人多次持械、持枪伤害他人身体,致多人重伤、多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某非法购买枪支、弹药,用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唐某某走私武器、弹药用于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犯罪活动,唐某某的行为及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张某某均已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张某某、唐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张某某、袁某某、欧阳建辉、唐某某、龙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张某某、袁某某、欧阳建辉、唐某某、梁某以暴力手段强卖商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张某某、袁某某、欧阳建辉、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放高利贷为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后,欧阳建辉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对该组织成员赌博进行查处,张某某积极掩护该组织成员暴力妨害公务,欧阳建辉及该组织的领导者张某某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袁某某、欧阳建辉、唐某某明知梁某开枪杀人还为梁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梁某逃匿,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欧阳建辉、唐某某、梁某、刘某某、秦某、龙某某的上述犯罪行为均应依法惩处。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欧阳建辉、唐某某、刘某某、秦某、龙某某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一、二审法院未认定张某某、欧阳建辉、唐某某、刘某某、秦某、龙某某犯走私毒品罪不当。鉴于被告人梁某在本院复核期间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湘刑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和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衡中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张某某、欧阳建辉、唐某某、刘某某、秦某、龙某某贩卖毒品罪的定罪部分和被告人梁某的量刑部分。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持有枪去、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湘刑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袁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部分。

四、被告人欧阳建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五、被告人唐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持有枪去、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六、被告人刘某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七、被告人秦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八、被告人龙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九、被告人梁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伟夫

代理审判员程永生

代理审判员董朝阳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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