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李某某、罗某某与被告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大唐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大唐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略)。

被告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唐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李某某、罗某某与被告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罗某某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赖浩翔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龚关、李某参加合议庭,于2009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某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李某某、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罗某某诉称:2006年4月至8月,被告刘某乙分三次向原告夫妻借现金人民币1.7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都不理睬。特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某乙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7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李某某、罗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借条三张,拟证明被告刘某乙向两原告借款人民币1.7万元。

被告刘某乙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刘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可。

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6年4月,被告刘某乙向原告李某某借款人民币4000元。2006年7月5日,被告刘某乙向原告罗某某借款人民币3000元;2009年8月2日,被告刘某乙向原告李某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被告三次借款均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双方未在借条中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原告随后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都不理睬。两原告遂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起诉,提出诉称所述之请求。2009年8月4日,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某乙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同日作出[2009]岳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刘某乙在湘潭新电厂的资金1.8万元。

另查明,原告李某某、罗某某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两原告借款人民币1.7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现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归还原告的借款,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李某某、罗某某要求被告刘某乙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7万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罗某某的借款人民币1.7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元,财产保全费190元,合计420元,由被告刘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赖浩翔

审判员龚关

审判员李某

二00九年十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胡龄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