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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朝电子有限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康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村杨家宅X号。

法定代表人奚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郁,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关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毛t,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首安工业消防某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镇南半壁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庞某某,女,汉族,1960年8月22日,天津才智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才智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上诉人上海康朝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康朝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2月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某议庭,于2011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康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郁,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关某、毛t,原审第三人首安工业消防某限公司(简称首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庞某某、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首安公司是名称为“一种模拟量线型定温火灾探测线缆”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康朝公司于2009年11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于2010年2月23日作出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无效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专利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故本案应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2001年《专利法》)。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中的以连续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4记载的在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不完全相同,根据2006年7月1日施行的《审查指南》(简称2006年《审查指南》)的相关某定,两者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与对比文件4的权利要求1-5均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符合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2001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1-3、5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3、5均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二根探测导体之间叠加设置有NTC特性塑料层及可熔融绝缘层这一技术特征,且对比文件1-3中均是分别将在导体之间设置负温度系数材料和设置热熔融绝缘材料作为两种不同的感温探测器,而没有给出将上述两种不同类型的感温探测器中所使用的材料结合在一起使用的技术启示,而对比文件5中则完全没有公开任何有关某温探测线缆结构的技术特征,当然也不存在技术启示。同时具备上述两种材料的探测线缆结构所形成某探测器,由于其需要受热温度先达到可熔或可融绝缘层软化温度,消除了二个探测导体之间的绝缘层的绝缘电阻后,才能使二个探测导体之间的负温度系数阻隔层的电阻随温度的上升而下降,从而能达到消除探测器使用长度和环境温度对探测器报警温度的影响,提高了探测器的可靠性和灵敏度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3、5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本专利权利要求2-10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0也具备创造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决定。

康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否认本专利与在先实用新型专利系同样的发明创造以及否认重复授权,没有宣告本专利权无效,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是错误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判断本专利的创造性是主观臆断,没有做到客观公正。一审法院庭审过程极为草率,没有让当事人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展开辩论,一审判决书几乎照搬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第X号无效决定,有失公允。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第X号无效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首安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本专利是名称为“一种模拟量线型定温火灾探测线缆”的发明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是2005年11月14日,于2009年8月12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权,专利号是(略).4。本专利的专利权人是首安公司。本专利的权利要求是:

“1、一种模拟量线型定温火灾探测线缆,其特征在于:由两条并行设置的探测导体、NTC特性阻隔层、可熔融绝缘层组成,在两条并行的探测导体之间叠加设置有所述NTC特性阻隔层、可熔融绝缘层,所述可熔融绝缘层的熔化温度范围为20℃~140℃。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拟量线型定温火灾探测线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探测导体、NTC特性阻隔层、可熔融绝缘层外包覆绝缘护套。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拟量线型定温火灾探测线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两条探测导体可以成某行方式设置。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拟量线型定温火灾探测线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两条探测导体可以成某绕方式设置。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拟量线型定温火灾探测线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两条探测导体中的一条探测导体为套状导体,该套状导体套装在另一条探测导体外面呈同轴电缆结构设置。

6、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模拟量线型定温火灾探测线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两条探测导体中至少一条探测导体是记忆合金丝,该记忆合金丝可以是镍钛记忆合金、铁基记忆合金、铜基记忆合金材料中的一种。

7、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模拟量线型定温火灾探测线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两条探测导体中至少一条探测导体是碳素弹簧钢丝。

8、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模拟量线型定温火灾探测线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两条探测导体中至少有一条探测导体自内向外顺序包覆可熔融绝缘层、NTC特性阻隔层。

9、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模拟量线型定温火灾探测线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两条探测导体中至少有一条探测导体自内向外顺序包覆NTC特性阻隔层、可熔融绝缘层。

10、根据权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模拟量线型定温火灾探测线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两条探测导体中的一条探测导体上包覆可熔融绝缘层,另一条探测导体上包覆NTC特性阻隔层。”

康朝公司于2009年11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7—10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某造性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康朝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4份证据,其中:

附件1(即对比文件1)为刘某义、杜世铃主编的《发电厂与变电所消防某计实用手册》,中国计划出版社X年8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130页的复印件共3页。附件1公开了有关某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技术内容: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可分为定温、差温及差定温复合型三种类型,其中线型定温探测器分为可熔绝缘物质及半导体型和光纤感温型几种;线型差温探测器分为空气管型及热电偶型;线型差定温探测器分为膜盒式、双金属式、热敏电阻式及半导体式四种。其中线型定温火灾探测器是对警戒范围中某一线路周围温度升高达到预定值响应的火灾探测器,它一般用两根包有热敏绝缘材料的载流导线绞合在一起再外套上保护层;或者是用同轴电缆,使电缆中的两根载流芯线用热敏绝缘材料隔离开来;或者由四根绝缘导线绞在一起(其中二根包有负温度系数的热敏材料),当探测器处于监视状态时,两根导线呈高阻状态;当环境温度升高,达到或超过预定值时,热敏绝缘材料熔化,使导线短路,或使热敏材料阻抗发生变化,呈低阻状态达到预定值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附件2(即对比文件2)为专利号为ZL(略).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2月16日。附件2公开了一种模拟式可恢复感温电缆,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所述模拟式可恢复感温电缆由至少两根导线1构成,所述导线1外涂覆有以负温度系数物质制成某绝缘体3,最外层再包覆有一层耐高温PVC普通绝缘保护层或其它能防某、防某、防某械损伤的保护层4,所述感温电缆由于涂以负温度系数物质,其阻值就会发生变化,其报警温度点可根据安装现场的环境温度、感温电缆的使用长度、以及所要求的报警温度等三项参数而定。

附件3(即对比文件3)为申请号为(略).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告日为1990年1月17日。附件3公开了一种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所述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由带有低熔点高压聚乙烯绝缘材料5包覆的两根碳素钢线6绞合在一起,再用聚脂薄膜带4绕包,最外层用聚氯乙烯3包覆或编织而成,当所述探测器上某点温度达到额定值,绝缘材料熔化,两根钢线接触由此报警,这种探测器灵敏度高、安全可靠、成某、耐潮湿、抗腐蚀。

附件4(即对比文件4)为专利号为ZL(略).X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专利权人为李某进、张某社,后于2008年6月27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将专利权人变更为“首安工业消防某限公司”,申请日为2005年7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8月30日。本专利与附件4是属于同一专利权人的两项专利。附件4的权利要求1-5的保护范围都限定了“所述绝缘层的熔化或软化温度区域为40℃~120℃”。

2009年12月3日,康朝公司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意见陈述,并提交了附件5(即对比文件5),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9月1日发布的,编号为x-2005,名称为“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我国国家标准,封面页、第1-2页的复印件共3页。其中记载了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类别以及对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国家强制性一般要求,具体对固定阈值的探测器动作温度限定为“54℃≤动作温度≤70℃”、“70℃≤动作温度≤100℃”。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0月29日就康朝公司针对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口头审理。2010年2月2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无效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

一、关某重复授权

对比文件4授权公告时的专利权人为张某社、李某进,后于2008年6月27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将专利权人变更为首安公司,即本专利与附件4是属于同一专利权人的两项专利。根据2006年《审查指南》的相关某定,“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专利中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对比文件4中,其权利要求1-5的保护范围都限定了“所述绝缘层的熔化或软化温度区域为40℃~120℃”,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可熔融绝缘层的熔化温度范围为20℃~140℃”,且本专利权利要求2-10是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中也未对上述数值范围进行进一步限定。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中的以连续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与在先实用新型专利(即对比文件4)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不完全相同,根据2006年《审查指南》的上述相关某定,两者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与对比文件4的权利要求1-5均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符合2001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关某创造性

本专利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的NTC特性的模拟量线型定温探测线缆无法消除因环境温度和探测器整个长度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探测线缆可靠性差、容易产生误报警等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限定了一种由并行设置的探测导体、以及在所述探测导体之间叠加有NTC特性阻隔层、可熔融绝缘层构成某探测线缆,并限定了所述可熔融绝缘层的熔化温度范围为20℃~140℃。

从对比文件1对感温探测器的工作原理的描述可知,附件1中在两根感温电缆之间设置热敏绝缘材料和负温度系数的热敏材料是“或”的关某,即对比文件1中给出的启示是选择使用“热敏绝缘材料”或“负温度系数的热敏材料”中的一种,从对比文件1中得不到有关某温探测器在两根探测导体之间同时叠加使用负温度系数热敏材料和热熔融绝缘材料的技术启示。而对比文件2中明确公开的是在两根导线之间设置负温度系数材料的模拟量线型探测线缆,对比文件3中明确公开的是在两根导线之间设置低熔点高压聚乙烯绝缘材料的开关某线型探测线缆。另外康朝公司引用对比文件5仅是认为对比文件5中公开了感温探测器的动作温度范围,该范围可用于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可熔融绝缘层的熔化温度范围为20℃~140℃”,但附件5并没有公开线型感温探测器和探测线缆的具体结构。

可见,对比文件1-3、5均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两根探测导体之间叠加设置有NTC特性塑料层及可熔融绝缘层这一技术特征,且对比文件1-3中均是分别将在导体之间设置负温度系数材料和设置热熔融绝缘材料作为两种不同的感温探测器,即模拟量线型感温探测器和开关某线型感温探测器,而没有给出将上述两种不同类型的感温探测器中所使用的材料结合在一起使用的技术启示,而附件5中则完全没有公开任何有关某温探测线缆结构的技术特征,当然也不存在技术启示。且同时具备负温度系数材料和可熔融绝缘材料的探测线缆结构所形成某探测器,由于其需要受热温度先达到可熔或可融绝缘层软化温度,消除了二个探测导体之间的绝缘层的绝缘电阻后,才能使二个探测导体之间的负温度系数阻隔层的电阻随温度的上升而下降,从而能达到消除探测器使用长度和环境温度对探测器报警温度的影响,提高了探测器的可靠性和灵敏度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3、5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2-10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0也具备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4符合2001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对于对比文件1-3、5具备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的创造性,康朝公司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某。

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无效决定。

康朝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10月18日发布施行了新的《审查指南》(简称2001年《审查指南》),同时对1993年发布施行的《审查指南》予以废止。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5月24日发布了新的《审查指南》(简称2006年《审查指南》),并于2006年7月1日施行。2011年《审查指南》同时予以废止。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的专利文件、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决定、康朝公司的附件1-5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专利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故本案应适用2001年《专利法》及2001年《专利法实施细则》。

2001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禁止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多项专利权,即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有多项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同时存在。“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在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将两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而不是将权利要求书与专利申请或专利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两件专利申请或专利说明书的内容相同,但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同的,应当认为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不同。权利要求中存在以连续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的,其连续的数值范围与在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不完全相同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本专利与对比文件4记载的专利属于同一专利权人的两项专利。对比文件4的权利要求1-5的保护范围都限定了“所述绝缘层的熔化或软化温度区域为40℃~120℃”。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可熔融绝缘层的熔化温度范围为20℃~140℃”,且本专利权利要求2-10是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中也未对上述数值范围进行进一步限定。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中的以连续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4记载的在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不完全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与对比文件4记载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5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施行的《审查指南》是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进一步细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施行的2001年《审查指南》和2006年《审查指南》均是根据2001年《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的部门规章,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应依据《审查指南》规范其行为。本专利申请日在2006年《审查指南》发布日和施行日前,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及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以2006年《审查指南》中的规定判定本专利与对比文件4记载的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不妥,本院予以纠正。但2001年《审查指南》和2006年《审查指南》涉及2001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某定并不冲突,且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件时对属于部门规章的《审查指南》是参照执行,而一审法院在判定本专利与对比文件4记载的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其判断标准及结论并无不当。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三种结构的线型定温火灾探测器,第一种结构是用两根包有热敏绝缘材料的载流导线绞合在一起;第二种结构是使电缆中的两根载流芯线用热敏绝缘材料隔离开的同轴电缆;第三种结构是由四根绝缘导线绞在一起(其中两根包有负温度系数的热敏材料)。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得知第一、二种结构均是在两根导线间只使用了热敏绝缘材料。对比文件1中对第三种结构明确说明在四根导线的其中二根上包有负温度系数的热敏材料,而没有说明另外两根导线包覆何种材料。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对上述三种探测器的工作原理:当探测器处于监视状态时,两根导线呈高阻状态;当环境温度升高,达到或超过预定值时,热敏绝缘材料熔化,使导线短路,或使热敏材料阻抗发生变化,呈低阻状态达到预定值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中对感温探测器工作原理的记载,可得知其中描述的温度升高使热敏绝缘材料熔化,或温度升高使热敏材料阻抗发生变化,其中的热敏绝缘材料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可熔融绝缘层,负温度系数的热敏材料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NTC特性阻隔层。对比文件1中在两根感温电缆之间设置热敏绝缘材料和负温度系数的热敏材料是“或”的关某,因此,对比文件1中给出的启示是选择使用“热敏绝缘材料”或“负温度系数的热敏材料”中的一种,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中得不到有关某温探测器在两根探测导体之间同时叠加使用负温度系数热敏材料和热熔融绝缘材料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中记载的是在两根导线之间设置负温度系数材料的模拟量线型探测线缆,对比文件3中记载的是在两根导线之间设置低熔点高压聚乙烯绝缘材料的开关某线型探测线缆。而对比文件5则未公开线型感温探测器和探测线缆的具体结构。

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对比文件1、2、3、5,可以得知上述对比文件中均没有记载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二根探测导体之间叠加设置有NTC特性塑料层及可熔融绝缘层这一技术特征,且对比文件1、2、3中均是分别将在导体之间设置负温度系数材料和设置热熔融绝缘材料作为两种不同的感温探测器,即模拟量线型感温探测器和开关某线型感温探测器,而没有给出将上述两种不同类型的感温探测器中所使用的材料结合在一起使用的技术启示,而对比文件5中没有记载任何有关某温探测线缆结构的技术特征,当然也不存在技术启示。此外,同时具备负温度系数材料和可熔融绝缘材料的探测线缆结构所形成某探测器,需要受热温度先达到可熔或可融绝缘层软化温度,消除了两个探测导体之间的绝缘层的绝缘电阻后,才能使二个探测导体之间的负温度系数阻隔层的电阻随温度的上升而下降,达到消除探测器使用长度和环境温度对探测器报警温度的影响,提高了探测器的可靠性和灵敏度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2、3、5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10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康朝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某,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上海康朝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上海康朝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陶钧

二Ο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某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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