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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刑初字第2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隆回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2年2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乙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谭显桃独任审判,于2012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春红担任记录。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12日,被告人刘某乙伙同刘某淼、宁小明(均已判刑)窜至隆回县X村何某某家,正准备盗窃何某某屋前的摩托车时被车主发现后逃跑,三人逃跑后又窜至洞口县X村廖某家,将廖某停放在屋前的一辆远方太子型摩托车盗走,停放在隆回县X村周某家里。刘某乙、刘某淼、宁小明三人从周某家里出来后又将黄某停放在周某房子不远处的一台宗申牌摩托车偷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300元。

另查明,2011年8月29日,被告人刘某乙主动向隆回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刘某淼、宁小明供述;被害人廖某、黄某、何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张某某的证言;价格认证结论书;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自首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刘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刘某乙作案时已满十六周某未满十八周某,依法应从轻处罚;刘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刘某乙确有悔罪表现,且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均对其取保候审,对其可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率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谭显桃

二O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春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某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十四周某不满十六周某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某、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某不满十八周某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某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某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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