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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与郑某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X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栋,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满霞,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满霞,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多棱钢业集团)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陆某某、齐某某,上诉人多棱钢业集团的委托代理人谢某栋、张某,被上诉人郑某、林某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满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多棱钢业集团系名称为“一种钢砂生产方法”的第(略).X号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的权利人。针对本专利权,郑某、林某分别于2007年7月10日和2007年8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8年7月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郑某、林某均不服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本专利说明书明确记载了钢砂原料包括生产轴承的冲切废料和铁削。其中铁削就是车某加工轴承的边角废料。第X号决定对于“冲切”技术术语的通常含义亦确定为“冲压”和“切削”。因此结合本专利说明书的解释和行业术语的通常理解,附件2-1或者附件2-3中所称的生产钢砂所使用的轴承“车某”应当理解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冲切”下来的边角废料的下位概念。此外,附件2-1中亦记载了生产的钢砂形状大多为无定形,与本专利的钢砂形状为多棱形亦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某件2-1或者附件2-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具备新颖性。此外,附件2-5公开了x钢的热处理工艺,并公开了x钢的用途及各种参数,具体描述了退火、淬某、回火的工艺,可以证明这些普通的热处理工艺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某件2-1和附件2-5的结合亦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2目某规定,判决:1、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2、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本专利权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及多棱钢业集团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均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上诉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术语“冲切”存在不同理解时,应当根据说明书进行解释。从说明书中记载可以看出,本专利术语“冲切”应当理解为冲压裁切(即获得较为粗大的边角废料),而不应理解为冲压和/或者切削。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没有给出选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冲切下来的边角废料”来制作适于某割石材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多棱钢业集团的上诉理由为:原审判决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冲切”理解为“冲压”和“切削”,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错误,应予纠正;原审判决将附件2-1中的钢砂形状“大多为无定形”认为与本专利钢砂的“多棱形”相同,属于某定事实错误,进而对创造性的判断也是错误的。

郑某、林某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2月1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钢砂生产方法”的第(略).X号发明专利权(即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1年9月6日,专利权人为多棱钢业集团。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钢砂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某轴承厂生产轴承时冲切下来的边角废料,进行淬某,淬某后分两级破碎,筛分得到不同粒度的钢砂,制得多棱形的钢砂。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钢砂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某述经破碎后的钢砂,再进行回火后筛分,得到不同粒度的钢砂。”

本专利说明书相关内容为:“本发明旨在寻找一种直接可作为钢砂原料钢的材料,并减少钢砂弧度,提高摩擦力。本发明是收集轴承厂的冲切废料和铁削。本发明制作的钢砂不是采用钢珠破碎而是采用非球状块片料破碎成钢砂使钢砂具有较多的锋利棱角,采用本发明制作的钢砂能提高石材切割效率,降低钢砂消耗。本发明采用两极破碎,粗碎用颚式破碎机,细碎用辐式破碎机。本发明不是用钢珠破碎成钢砂,而是用冲切料破碎成钢砂,冲切料不像钢珠粒度小且均匀,对于某大的冲切料本发明采取先用颚式破碎机将其轧碎成小块,而后进行细碎,破碎成钢砂。”

针对本专利权,郑某、林某分别于2007年7月10日和2007年8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时,郑某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某件2-3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某件2-3与附件2-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林某明确其无效理由为附件2-1或者附件2-3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某件2-1或者附件2-3或者它们分别与附件2-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某件2-1或者附件2-3分别与附件2-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附件2-1为中国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文献复制证明(证明编号:2007-kjzx-lwcz-094)和《武钢技术》1979年第1期的封面、底某、目某、第53-58页,共10页。其中公开了一种新型喷辊材料-无定形钢粒,该钢粒的制作方法为:(1)以滚铬15(x)轴承钢的车某为原料,以一定的规格打包;(2)在箱式炉内加热到一定的温度,在清水中淬某;(3)用锤某破碎机进行粗碎,然后用对辊机进行细碎,(4)经过筛分,得到无定形钢粒。此种方法生产的无定形钢粒硬度在64-65Rc,颗粒大部分为无定形,有少量片状条状颗粒。

附件2-3为中国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文献复制证明(证明编号:2007-kjzx-lwcz-100)和载于某刊《钢铁》1979年第2期的封面、底某、目某、第118-119页,共6页。其公开的内容与附件2-1公开的相关内容相同。

附件2-4为公开号为US(略)A、公开日为1995年8月15日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共31页。公开了一种废金属再生的方法,其中原料来自冲孔、车某、剪切、切碎等,优选来自机械操作的钢废料,经过净化和干燥后,根据生成磨粒硬度的要求而选择是否提高原料的含碳量,原料经过淬某后在研磨机中研磨,产物经过粉碎和筛选后可以用作粗磨料,生成的磨粒根据筛分粒度可用作砂轮、金刚砂布、砂纸等研磨材料。

附件2-5为金盾出版某于1998年8月第2次印刷的《应用热处理》的封面、版某、第31-37页,共9页。公开了x钢的热处理工艺,并公开了x钢的用途及各种参数,具体描述了退火、淬某、回火的工艺,可以证明这些普通的热处理工艺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2008年8月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认定:

关于某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1或2-3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采用冲切下来的轴承钢边角废料作为原料;而附件2-1或附件2-3采用的是轴承钢的车某作为原料。(2)本专利经筛分制得的为多棱形钢砂,适于某割石材,并可以提高石材切割效率;而附件2-1或附件2-3中经筛分所获得的是含有少量片状、条状的无定形钢砂,适用于某辊材料。对于某述区别技术特征,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对生产钢砂的原料选取及所获得的钢砂的技术效果有很详细的描述,本专利采用冲切下来的较为粗大的废料所制得的钢砂不含有薄片状的颗粒,并具有锋利的棱角,能够提高石板材的切割质量、速度,减少钢砂的消耗,锯切后的石材锯切面不会产生划痕。而附件2-1或附件2-3制取钢砂所选取的原料为轴承钢车某,为薄片状或者带状的切屑,采用该原料制作的钢砂含有少量的片状条状颗粒,适用于某辊,若将该钢砂用于某切石材,则虽然该钢砂具有较高的综合机械性能(如耐磨性、冲击韧性等),但其具有致命的缺点,即由于某有片条状的颗粒,锯割时多数只有滑动,无法滚动,从而极易划伤板材的侧面,使侧面出现较深的划痕,增加后期抛光工时,易产生废品。而且,附件2-1或附件2-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也没有给出选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冲切下来的边角废料”来制作适于某割石材的钢砂的技术启示,且本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某件2-1或附件2-3具备200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附件2-4公开了一种生产磨料的方法,其选料包括了基本上所有机械操作的钢废料,其仅仅给出了使用钢废料并通过一系列处理来生产磨料的技术启示,并没有给出选用冲切下来的较为粗大的轴承钢废料作为生产适于某割石材的磨料的技术启示,而且附件2-4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且本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某件2-1或附件2-3分别与附件2-4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某专利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附件2-5公开了x钢的热处理工艺,并公开了x钢的用途及各种参数,具体描述了退火、淬某、回火的工艺,可以证明这些普通的热处理工艺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从属权利要求,其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由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所构成,附件2-5仍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1或附件2-3的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也没有给出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另查明,厦门市X区联捷铸钢厂(简称联捷铸钢厂)、福建泉州市金星钢丸有限公司(简称金星钢丸公司)针对本专利分别于2005年9月16日和2005年9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一)和(二),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联捷铸钢厂、金星钢丸公司提交了相同的18份附件作为证据使用。其中,附件1公开了一种废金属再生的方法,其中原料优选来自机械操作的钢废料,经过净化和干燥后,根据生成磨粒硬度的要求而选择是否提高原料的含碳量,原料经过淬某后在研磨机中研磨,产物经过粉碎和筛选后可以用作粗磨料,生成的磨粒根据筛分粒度可用作砂轮、金刚砂布、砂纸等研磨材料。

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两次无效宣告请求合并审理,于2006年8月7日作出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某件1不具备创造性,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多棱钢业集团不服第X号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多棱钢业集团主张某专利与附件1相比,存在三个区别特征:(1)本专利采用轴承厂生产轴承时切冲下来的边角废料,附件1采用机械操作的钢废料;(2)本专利是淬某后分两级破碎,而附件1是淬某后两级研磨;(3)本专利钢砂产品为多棱形,适于某割坚硬材质,而附件1产品没有明显的棱角,不具有切割坚硬材质的性能。关于某别特征(1),本专利选取生产轴承钢的边角废料作为原料的目某在于,轴承钢自身的含碳量高于某般的钢废料,其硬度强,将其破碎制成的钢砂产品有较高的耐磨度。而轴承钢的含碳量在附件6中已经公开,系公知常识,而附件1中也给出了通过在一般的钢废料中加碳的方法来提高其硬度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生产产品的性能需求和用途,选择是否在一般的钢废料中增碳的步骤,这是一种常规的技术选择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区别特征(1)不属于某专利与附件1的实质性差别,不会给本专利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区别特征(2)和(3)与附件1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具有创造性。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2目某规定,于2006年12月13日作出(2006)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简称第X号判决):一、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二、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就本专利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多棱钢业集团、专利复审委员会和联捷铸钢厂、金星钢丸公司均不服上述第X号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4月17日作出(2007)高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第X号判决作出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专利法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重新成立合议组对上述两个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查。联捷铸钢厂针对本专利于2007年5月25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三),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3份附件。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三),专利权人多棱钢业集团于2007年7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反证,反证是期刊《石材》1994年第5期上的封面、目某、第32-34页上的“砂锯磨料锯割运动、磨损失效机理及三种材质的磨料对比研究”的复印件。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将上述三次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合并审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程序中,关于某效宣告请求(一)和(二),联捷铸钢厂明确表示,使用附件1结合附件3,附件1结合附件16,附件1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包括技术手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于2007年11月30日作出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X号决定中认为:1、关于某专利相对于某件1和附件3的结合的创造性问题。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特征:(1)本专利采用轴承厂生产轴承时冲切下来的边角废料,而附件1使用的是机械操作的钢废料;(2)本专利在淬某后分两级破碎,而附件1是淬某后两级研磨;(3)本专利钢砂产品为多棱形,适于某割坚硬材质,附件1产品没有明显的棱角,不具有切割坚硬材质的性能。附件3公开了一种钢丸(砂)的制取设备和工艺,其可选用废轴承钢屑作部分原料,熔炼成钢液后经喷射法、离心法等工艺制成钢丸,再经冷却、脱某、干燥、筛分、选圆、破碎、筛分、热处理后,制得钢砂和钢丸,其中热处理工艺可采取淬某加回火工艺,也可以采用等温淬某工艺。附件3使用的原料是废轴承钢屑,直接用于某炼钢液后用于某钢丸,不同于某专利中使用的原料,也没有给出本专利中使用生产轴承时冲切下来的边角废料作为原料的技术启示,而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附件1和附件3公开的技术内容没有给出将本专利原料直接淬某后经两级破碎生产多棱钢砂的技术启示,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得到的钢砂为多棱形,适于某割坚硬的石材。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2、关于某专利相对于某件1和附件16的结合的创造性问题。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某件1和附件16的结合具备创造性。3、关于某专利相对于某件1与公开使用证据或者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证据包括附件6)结合的创造性问题。本专利相对于某件1与公开使用证据或者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结合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6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特征,并且也没有给出得到上述区X区别特征与附件1进行结合的技术启示。

联捷铸钢厂不服第X号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主要理由如下:1、第X号决定关于某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特征的认定严重违背了事实,显属错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某件1和申请日前已公开的对比文件(即附件3、附件16)或公知常识(即附件6、本专利说明书所指出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和权利要求1相比,仅在“破碎”之后增加了一项回火工艺。附件7、附件14和附件15作为公知常识,均证明了对轴承钢进行热处理(即回火、淬某等)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上述三个区别特征确系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应判决书均有明确的认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坚持第X号决定中的意见。请求法院判决驳回联捷铸钢厂的诉讼请求,维持第X号决定。

多棱钢业集团陈述意见称:联捷铸钢厂的诉讼理由不成立,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主要理由如下:1、第X号决定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具有区别特征的认定事实清楚,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第X号决定认定的区别特征是由第X号判决认定的。附件3、附件6和附件16均没有给出有关区别特征(1)的技术启示。本专利说明书虽然提到“轴承钢具有较好的淬某性和耐磨性是业内人士都熟知的”,但这仅仅是发明人在申请日时的断言,据此不能证明所断言的内容当然就属于某有技术的组成部分,且该断言被记载在本专利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说明书中,其内容也只能在本专利文件公开后才能成为公知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工艺方法相对于某件1与附件3、附件16或附件6的组合具有创造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3、本发明具有的突出实质性特点使其具有显著和优异的技术经济效果,且在商业上也获得了成功。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本专利与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的区别特征(1)-(3)的事实清楚。

首先,根据本发明目某,本专利是“直接作为钢砂原料的材料”。本专利采用的是轴承厂生产轴承时冲切下来的边角废料,而附件1使用的原料是“通过冲压、车某、剪切、切割等获得,最佳为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钢铁边角料机械操作的钢废料”。所以,附件1的“钢废料”是机械加工后产生的钢废料,生产轴承本身就要采用冲、切等机械生产方式。本专利选取生产轴承的边角料的目某在于某承自身的含碳量高于某般的钢废料,其硬度强,将其破碎制成的钢砂产品有较高的耐磨度。附件3是“钢丸(砂)的制取设备和工艺”,其中公开了“利用废轴承钢屑作部分原料”,以提高产品的硬度和耐磨度。本专利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本发明找到了制做钢砂的最好材质是轴承钢,它含碳高,具有较高的淬某性而且有较高的含铬量提高了钢砂的耐磨性,硬就能生成锋利的棱角,提高切割效率。耐磨就降低了消耗”、“轴承钢具有较好的淬某性和耐磨性是业内人士都熟知的”。而附件6国家部颁标准—《铬轴承钢技术条件》中已经公开了轴承钢的含碳量数值。所以,附件1和附件3结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采用轴承厂生产轴承时冲切下来的边角废料”的技术方案有技术启示。

其次,本专利是在淬某后分两级破碎,附件1是淬某后两级研磨。两者的区别是在淬某后分两级破碎或者两级研磨。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是“本发明采用两级破碎,粗碎用鄂式破碎机,细碎用辐式破碎机……对于某大的冲切料本发明采取先用鄂式破碎机将其轧碎成小块,而后进行细碎,破碎成钢砂”。附件1公开了“脆化的钢废料在研磨机90中被研磨……其生成产物粉碎和筛选后可以用作粗磨料(从10目某约200目,0.075mm至2mm)。如果有需要,小到2至10微米的粉末可以通过另外的研磨或碾磨技术制成”。所以,附件1公开了“研磨机是……环式破碎机”,通过粗磨和细磨这两级研磨来制成细磨料的工艺。

再有,本专利的钢砂产品为多棱形,适于某割坚硬材质;附件1产品没有明显的棱角,不具有切割坚硬材质的性能。两者的区别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过两级破碎所形成的多棱角钢砂,附件1没有明确指出所得到的钢砂是多棱形。但是,附件1的说明书公开了多棱形来源于某械操作,明确指出“本发明提供一种由原料80生成磨料钢砂的方法,原料80是来自冲孔、车某、剪切、切碎等,优选来自机械操作的钢废料”。附件1所述技术方案使用的原料,系通过冲孔、切碎等机械操作而形成的钢废料,其形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轴承厂生产轴承时冲切下来的边角废料”的形状是相同的。此外,附件1所公开的加工方法包括破碎,采用破碎加工方法对多棱形的原料进行加工,必然会使破碎后所得到的钢砂也为多棱形。

虽然附件3使用的原料是“废轴承钢屑”,用于某炼钢液后用于某钢丸。但是,附件3公开了“钢砂通常由2-4毫米的钢丸破碎而成”,“为生产钢砂,首先必须生产钢丸,目某生产钢丸最常见的方法为喷射法和离心法”,“钢砂是由钢丸破碎而成,破碎设备可采用双辊破碎机”,“熔炼、成丸和热处理是开发钢丸(砂)的三道关键工序,必须严格控制。在上述事实基础上,将附件1和附件3结合,参照《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3节的规定,可以从附件3推定出“用破碎方法获得的钢砂产品”,而钢砂产品的形状不规则。

专利复审委员会虽然认定了本专利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1)-(3)以及附件3公开的技术内容,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X号决定中没有具体评述附件1结合附件3公开的技术内容对本专利没有技术启示。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相对于某件1和3的结合,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的结论事实不清。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某件1和附件16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正确。虽然,在第X号决定之前已经有第X号判决和第X号判决对第X号决定根据附件1结合附件6宣告本专利无效进行了判决,但第X号决定是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第X号判决和第X号判决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在第二次口审中确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进行重新审查后作出的新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因此,多棱钢业集团认为区别特征(1)-(3)已经被生效判决拘束的主张某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某规定,并参照《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节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9日作出(2008)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简称第X号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多棱钢业集团不服第X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发明目某,本专利是“直接作为钢砂原料的材料”。本专利采用的是轴承厂生产轴承时冲切下来的边角废料,而附件1使用的原料是“通过冲压、车某、剪切、切割等获得,最佳为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钢铁边角料机械操作的钢废料”。所以,附件1的“钢废料”是机械加工后产生的钢废料,生产轴承本身就要采用冲、切等机械生产方式。本专利选取生产轴承的边角料的目某在于某承自身的含碳量高于某般的钢废料,其硬度强,将其破碎制成的钢砂产品有较高的耐磨度。附件3是“钢丸(砂)的制取设备和工艺”,其中公开了“利用废轴承钢屑作部分原料”,以提高产品的硬度和耐磨度。本专利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本发明找到了制做钢砂的最好材质是轴承钢,它含碳高,具有较高的淬某性而且有较高的含铬量提高了钢砂的耐磨性,硬就能生成锋利的棱角,提高切割效率。耐磨就降低了消耗”、“轴承钢具有较好的淬某性和耐磨性是业内人士都熟知的”。而附件6国家部颁标准──《铬轴承钢技术条件》中已经公开了轴承钢的含碳量数值。因此,附件1和附件3结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采用轴承厂生产轴承时冲切下来的边角废料”的技术方案具有技术启示。

本专利是在淬某后分两级破碎,附件1是淬某后两级研磨,两者的区别是在淬某后分两级破碎或者两级研磨。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是“本发明采用两级破碎,粗碎用鄂式破碎机,细碎用辐式破碎机……对于某大的冲切料本发明采取先用鄂式破碎机将其轧碎成小块,而后进行细碎,破碎成钢砂”。附件1公开了“脆化的钢废料在研磨机90中被研磨……其生成产物粉碎和筛选后可以用作粗磨料(从10目某约200目,0.075mm至2mm),如果有需要,小到2至10微米的粉末可以通过另外的研磨或碾磨技术制成”。因此,附件1公开了“研磨机是……环式破碎机”,通过粗磨和细磨这两级研磨来制成细磨料的工艺。

本专利的钢砂产品为多棱形,适于某割坚硬材质;附件1产品没有明显的棱角,不具有切割坚硬材质的性能。两者的区别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过两级破碎所形成的多棱角钢砂,附件1没有明确指出所得到的钢砂是多棱形。但是,附件1的说明书公开了多棱形来源于某械操作,明确指出“本发明提供一种由原料80生成磨料钢砂的方法,原料80是来自冲孔、车某、剪切、切碎等,优选来自机械操作的钢废料”。附件1所述技术方案使用的原料,系通过冲孔、切碎等机械操作而形成的钢废料,其形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l所述的“轴承厂生产轴承时冲切下来的边角废料”的形状是相同的。此外,附件1所公开的加工方法包括破碎,采用破碎加工方法对多棱形的原料进行加工,必然会使破碎后所得到的钢砂也为多棱形。

虽然附件3使用的原料是“废轴承钢屑”,用于某炼钢液后用于某钢丸。但是,附件3公开了“钢砂通常由2-4毫米的钢丸破碎而成”,“为生产钢砂,首先必须生产钢丸,目某生产钢丸最常见的方法为喷射法和离心法”,“钢砂是由钢丸破碎而成,破碎设备可采用双棍破碎机”,“熔炼、成丸和热处理是开发钢丸(砂)的三道关键工序,必须严格控制”。在上述事实基础上,将附件1和附件3结合,参照《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3节的规定,可以从附件3推定出“用破碎方法获得的钢砂产品”,而钢砂产品的形状不规则。

基于某上事实,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X号决定中作出的本专利相对于某件1和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认定事实不清。

虽然,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之前,已经有第X号判决和第X号判决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附件1结合附件6作出的第X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无效进行了判决,但本案第X号决定是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附件1结合附件3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在第二次口审中确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进行重新审查后作出的新行政决定。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及多棱钢业集团提出的第X号决定是执行司法判决,以及第X号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是被生效的司法判决所拘束的诉讼主张某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于2009年9月25日作出(2009)高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简称第X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多棱钢业集团不服第X号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1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0)知行字第X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简称第X号驳回通知),认为:

1、关于某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冲切”的理解。

多棱钢业集团主张某专利中的“冲切”是指“冲裁”,即“冲压裁切”或“冲孔”,是一个工序,不是两个工序,并提供了公开出版某和专业技术人员证明其主张。联捷铸钢厂和金星钢丸公司则以上述公开出版某的相关内容主张,本专利的冲切包括冲孔和切边,冲压的基本程序有修边,冲裁包括切边。

本专利说明书载明:“本发明不是采用传统的优质钢冶炼的方式获取轴承钢。而是收集轴承厂的冲切废料和铁削,剔除非轴承钢钢料和杂物获得纯净轴承钢边角料──钢砂的原料,使资源得到合理的充分利用。”“本发明制作的钢砂不是采用钢珠破碎而是采用非球状块片料破碎成钢砂……。”

双方当事人主张某公开出版某中的相关内容如下:中国矿业大学出版某X年7月第1版,张某、韩正铜主编《金属工艺学》(高等学校教学用书)第54页载明:“冲裁一般主要指落某和冲孔程序。若落某的部分是工件,带孔的周边为废料,即为落某。反之,带孔的周边是工件,冲下的部分为废料就叫冲孔”;第80页载明:“金属切削加工是用刀具切削运动从金属工件毛坯上切除多余的金属层,从而获得加工质量符合图纸规定要求的机器零件的过程。”学苑出版某X年7月第1版、丁年雄主编《机械加工工艺辞典》第279页载明:“板料冲压基本工序按工序性质可分为两大类:(1)分离工序:是使冲压件与板料沿要求的轮廓线相互分离,并获得一定的断面质量的冲压加工工序。如切断、落某、冲孔、切口、修边、剖切等,……”;第281页载明:“用来将板料相互分离的冲模称为冲裁模。……冲裁模的结构形式很多,按以下特征来分类:(1)按工序性质可分为:1)落某模,沿封闭的轮廓将制件与板料分离,冲下来的部分为制件。2)冲孔模,沿封闭的轮廓将废料与制件分离,冲下来的部分为废料。3)切边模,将制件多余的边缘切掉。……”;第281页还有冲裁模的模具结构图。安徽科学技术出版某X年4月第1版、安徽省机械工程学会编《机械工程词典》第225页载明:“冲切模,亦称漏模,由冲头及凹模组成。用来冲切出锻件外形、内孔和缺口,也可进行切边和冲切连皮。”该页还载有冲切模的模具结构图,与上述《机械加工工艺辞典》第281页载明的冲裁模的模具结构大体一样。江苏科学技术出版某X年11月第1版《锻工简明实用手册》第151页、第154页、第494页载明:“修整是对锻件进行校正、切边、冲孔或压印等工序,一般以采用冲切模、校正模为主”;“冲切,模具由冲头、凹模及定位、导向装置组成。用于某件的冲孔、切边或切断”;“切边和冲孔与模锻工序在同一火次进行,即模锻后立即切边和冲孔,称为热冲切”。高等教育出版某X年2月第1版、哈尔滨工业大学李春峰主编《金属塑性成形工艺及模具设计》第2页解释了落某和冲孔工序,落某是指“用冲模沿封闭轮廓曲线冲切,冲下部分是零件。用于某造各种形状的平板零件”;冲孔是指“用冲模按封闭轮廓曲线冲切,冲下部分是废料”。国防工业出版某X年7月第1版、高军主编《金属塑性成形工艺及模具设计》第7页载明:“冲裁模,主要用于某种板料的冲切成形,其刃口在工作过程中受到强烈的磨擦和冲击”。

福州大学铸造研究所所长张某勋教授作为多棱钢业集团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出席本院听证时作说明称:冲切的概念是把一个剩下的部分冲掉,一般在锻造行业中用的比较多,在板材加工行业中一般用冲裁的概念比较多;落某和冲孔工序统称为冲裁;如果是锻造的,也是同样落某冲孔,但就是冲切,这是习惯的称谓。

2、关于某比文件公开的相关内容。

附件1是公开日为1995年8月15日的US(略)号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相应部分的中文译文。该专利权利要求书相关技术内容为:“1、一种用钢颗粒生产磨粒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a)在非氧化的保护气氛中,以约1500°F至约1800°F的温度对净化的、干燥的钢颗粒加热;(b)通过浸没于某某溶液下的滑槽输送颗粒,淬某溶液形成气氛密封;(c)在包含水的淬某溶液中对加热的钢颗粒进行淬某,使颗粒变脆;以及(d)在研磨机中对钢颗粒进行研磨以形成磨粒。2、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为:研磨机是球磨机、锤某、干式震动研磨机、棒磨机或环式破碎机。……”此外,在附件1优选实施方式的详细说明部分还公开了如下内容:“本发明提供一种由原料80生成磨料钢砂的方法,原料80是来自冲孔、车某、剪切、切碎等,优选来自机械操作的钢废料”;“脆化的钢废料在研磨机90中被研磨,研磨机90可以是球磨机或锤某,其生成产物粉碎和筛选后可以用作粗磨料(从10目某约200目,0.075mm至2mm)”;“锤某或者其他冲击粉碎或研磨方式,对材料的易碎性质来说是有效的”;“在钢含有铬的情况下,中性淬某使过剩碳的吸收最小,过剩碳会形成不期望有的碳化铬。”

附件3是1998年3月《中国铸造装备与技术》中的文章“钢丸(砂)的制取设备和工艺”的复印件。其中载明:“在一定的含碳量(0.6%1.2%C)下,钢丸中含有微量的硼(0.0001%0.01B),可以在铸态得到94%-100%的马化体贝氏体组织,其硬度达到x67。这种含硼钢丸不需淬某,回火后的硬度为x50。微量硼的加入,还可改善热处理性能,增强钢液的抗氧化性和表面张某。利用废轴承钢屑作部分原料,使钢丸含有小于0.8%的铬及小于0.02%的磷、硫,可取得与含硼钢丸同样的效果,而且表面颜色好,抗锈力强。”

多棱钢业集团以附件1和附件3公开的有关铬的内容为由主张,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附件1后,为了避免出现不期望有的碳化铬,在选择原料时不会选择含有铬的原料,因而就不会选择铬含量较高的轴承边角废料作原料;附件3所利用的废轴承钢屑要求将铬含量严格限制在0.8%以下,用其作钢砂原料不能产生提高产品耐磨度的技术效果。因此,附件1或者附件1和附件3的结合,不但没有对本专利选材具有积极技术启示,而恰恰给出的是相反的技术启示。

金星钢丸公司称,不期望的碳化铬只是在中性淬某条件下形成的,附件1有关铬的内容并不意味着含有铬的钢不能作为原料;铬含量只要达到0.5%就能达到提高硬度和耐磨度的效果,附件6公开的轴承钢的含铬量有的为0.4-0.7%,附件3中钢丸含有小于0.8%的铬能够产生提高硬度和耐磨度的效果。

经查,附件6是冶金工业部部颁标准──《铬轴承钢技术条件》〔YB9—68(试行)〕。其中记载普通轴承钢含碳量为0.95%-1.15%;还公布了用于某造普通轴承所用的不同钢号的轴承钢的铬含量,其中最小的为0.4-0.7%,最大的为1.3-1.65%。联捷铸钢厂和金星钢丸公司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提供附件5、附件6和附件7用于某明钢砂产品本身是已知技术,轴承钢的技术性能和热处理工艺都是本领域公知的。多棱钢业集团对附件5、附件6和附件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3、关于某承钢在生产轴承时经过三次热锻压后发生的变化。

多棱钢业集团提供的武汉理工大学出版某X年2月第1版,罗继相、王某海主编《金属工艺学》第3篇“金属压力加工”载明:“金属压力加工是指固态金属在外力作用下产生塑性变形”;“压力加工与其他加工方法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改善金属的组织,提高力学性能。金属材料经压力加工后,其组织、性能都得到改善和提高,压力加工能消除金属铸锭内部的气孔、缩松和树枝状晶等缺陷,且由于某属的塑性变形和再结晶,可使粗大晶粒细化,得到致密的金属组织,从而提高金属的力学性能。”

福州大学铸造研究所所长张某勋教授作为多棱钢业集团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出席本院听证时作说明称:通过锻造,加热到一定温度,锻压的过程,纤维组织被搞乱,组织变得更均匀,晶粒变小,机械性能明显提高;轴承一般都要经过锻造,锻造次数越多,纤维组织被破坏越彻底,机械性能越好;机械性能指抗拉强度、冲击韧性、延伸率等;时髦的叫力学性能。

联捷铸钢厂认可生产轴承时的冲孔落某与轴承钢的物理性能有很大区别,但主张某对评判本专利创造性没有关系。

4、关于某专利在商业上取得的巨大成功。

多棱钢业集团提供了以下三份证据证明本专利在商业上取得了巨大成功:1、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标准质量部出具的《证明》载明:“由全国石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的《石材砂锯用合金钢砂》建材行业标准已审查完毕并报批,此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王某为第一起草人。”2、中国石材工业协会出具的《证明》载明:“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国家统计部门X-2008年度连续四年统计的全国石材工业重点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年报中,其销售收入、利税总额、产量均居砂锯用磨具磨料(锯条、钢砂)企业第一名。”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某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9]X号),与本案有关的调整是“棱角钢砂(不带球弧面的棱角形颗粒数量大于80%)”的税率由25%调整为取消。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X号判决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本专利相对于某件1、附件3和公知常识(即附件6)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原审判决与在先的第X号判决是否矛盾,是否存在违反既判力的问题。

(一)关于某审判决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多棱钢业集团主张,原审判决在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时,在联捷铸钢厂自主决定的对比文件结合方式即附件1和附件3的结合中擅自引入附件6,违反了审查规则,侵犯了其针对这种结合方式的答辩权利。本案中,无效宣告请求人联捷铸钢厂和金星钢丸公司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提出了附件1和附件3的对比文件结合方式,而附件6本身属于某知常识的证据。可见,上述主张某及到法院在专利无效案件审理中,在无效宣告请求人自主决定的对比文件结合方式的基础上,是否可以依职权主动引入公知常识以评价专利权有效性的问题。由于某知常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悉和了解的,因此,在专利无效案件行政诉讼程序中,法院在无效宣告请求人自主决定的对比文件结合方式的基础上,依职权主动引入公知常识以评价专利权的有效性,并未改变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对双方当事人来说亦无不公,且有助于某免专利无效程序的循环往复,并不违反程序。当然,法院在依职权主动引入公知常识时,应当在程序上给予当事人就此发表意见的机会。本案中,联捷铸钢厂在一、二审程序中即主张某用附件6中公开的内容,且多棱钢业集团对附件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引入附件6评价本专利的效力并不违反程序。

(二)关于某专利相对于某件1、附件3和公知常识(即附件6)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以下区别特征:(1)本专利采用轴承厂生产轴承时冲切下来的边角废料,而附件1使用的是来自冲孔、车某、剪切、切碎等的钢废料;(2)本专利在淬某后分两级破碎,而附件1是淬某后两级研磨;(3)本专利钢砂产品为多棱形,附件1中没有明确记载其所得到的磨料钢砂是否为多棱形。

1、关于某别特征(1)。

多棱钢业集团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冲切”是指生产轴承时的特定工序“冲孔”,本专利钢砂原料是指冲孔工序的废料,即圆饼状的轴承钢钢锭。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结合多棱钢业集团提交的公开出版某,并不能得出上述解释。理由如下:(1)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铁削是收集而非剔除的对象,因此包括在本专利选材之内。而铁削显然不是冲孔工序后产生的废料。(2)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选材时要剔除非轴承钢钢料和杂物,说明本专利的选材不是仅指冲孔工序后产生的废料。(3)多棱钢业集团主张某专利选材为生产轴承时冲孔工序的废料,即圆饼状的轴承钢钢锭,与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选材为非球状块片料相比,两者有所不同。(4)多棱钢业集团提供的公开出版某也使用冲切来表示冲孔和切边。因此,多棱钢业集团的相应主张某能成立。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冲切”并非仅指冲孔。

附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使用来自冲孔、车某、剪切、切碎等的钢废料为原料生产磨料钢砂的方法,其所采用的钢废料显然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采用的轴承厂生产轴承时冲切下来的边角废料的上位概念,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采用的生产钢砂的原料,可以认为是在附件1公开的生产磨料钢砂所采用的原料范围内具体选择了一种性能较佳的钢砂原料。钢砂作为一种磨料,必然要求其具有较高的硬度和耐磨性,而为了提高其硬度和耐磨性,原料的选取至关重要。原料如果具有较高的硬度和耐磨性,最终加工的钢砂必然也就具有较高的硬度和耐磨性。因此,如果想要获得较高硬度和耐磨性的钢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附件1所公开的废钢料范围内选取硬度和耐磨性较高的原料。附件3是钢丸(砂)的制取设备和工艺,其中公开了“利用废轴承钢屑作部分原料”,以提高产品的硬度和耐磨度。本专利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本发明找到了制做钢砂的最好材质是轴承钢,它含碳高,具有较高的淬某性而且有较高的含铬量提高了钢砂的耐磨性,硬就能生成锋利的棱角,提高切割效率。耐磨就降低了消耗”;“轴承钢具有较好的淬某性和耐磨性是业内人士都熟知的”。附件6公开了轴承钢的成分,也说明轴承钢具有较好的淬某性和耐磨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为了获得较高硬度和耐磨性的钢砂,本领域技术人员选取轴承钢作为生产钢砂的原料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由于某承钢价格较高,甚至高于某砂,出于某济考虑,不可能以未使用过的轴承钢直接作为生产钢砂的原料,而只能以使用后的轴承钢或者生产轴承时产生的边角废料作为原料,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就会想到使用轴承厂生产轴承时产生的边角废料。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在已有生产磨料钢砂所采用的原料范围内具体选择了一种性能较佳的原料生产钢砂,但对于某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附件1、附件3和公知常识(附件6)的结合对于某述原料的选择具有技术启示,且该选择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2、关于某别特征(2)。

首先,生产钢砂的过程当中必然要将尺寸较大的原料破碎为最终所需粒度的颗粒──钢砂。例如附件3中的传统钢砂生产方法中也需要将钢丸破碎制成钢砂。至于某要几级破碎,主要取决于某料的初始大小以及最终所生产钢砂的目某粒度,这对于某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次,本专利两级破碎的目某为将尺寸较大的原料破碎为所需粒度的颗粒──钢砂,附件1中的两级研磨的目某同样为将尺寸较大的原料研磨(破碎)为所需粒度的颗粒──磨料钢砂,而且不论是附件1公开的球磨机、锤某、环式破碎机,还是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颚式破碎机、辐式破碎机,其工作方式虽不同,但究其实质均为利用冲击力或者剪切力将较大的物料粉碎为较小的物料,得到所需粒度的颗粒,二者之间并无本质的区别。

多棱钢业集团主张,研磨是指将棱角磨去以形成光滑的颗粒。对于某术用语,尤其是对于某文技术用语的中文译文,在确定该技术用语的内在含义时,不仅要考虑其字面意思,还应结合该技术术语所使用的环境进行分析。结合附件1公开的其他内容,如研磨所使用的机器包括“环式破碎机”以及“锤某或者其他冲击粉碎或研磨方式,对材料的易碎性质来说是有效的”等,应当认为附件1中的研磨包括了破碎,或者说二者本身是一致的。

3、关于某别特征(3)。

首先,需要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多棱形作一准确理解。结合本专利的说明书,本专利针对现有技术中传统钢珠破碎生产的钢砂总带一些弧面、棱角不够锋利的缺陷,提出采用非球状块片料破碎生产钢砂,使钢砂具有较多的锋利棱角。基于某专利说明书上述对钢砂棱角问题的提出和解决,权利要求1中的多棱形应当作除球状(钢珠)料破碎后存在弧面的多棱形以外的普通理解,即除此之外的具有多个棱角的形状均应当认定属于某利要求1中多棱形的概念范围之内。

基于某述对多棱形的理解,附件1中所采用的原料也并非球状料(钢珠),当其采用其所公开的环式破碎机、锤某等制得的磨料(从10目某约200目,0.075mm至2mm)必然也具备多个棱角的形状。此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作为一方法权利要求,区别特征(3)实际为对采用其所限定的钢砂生产方法最终所得产品钢砂外形的描述,即区别特征(3)所述的多棱形钢砂实际为采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选取原料、淬某、破碎后所必然得到的结果。

4、关于某专利是否在商业上获得了成功。

2001年发布的《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3.4节规定:“当发明的产品在商业上获得成功时,如果这种成功是由于某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则一方面反映了发明具有有益效果,同时也说明了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因而这类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但是,如果商业上的成功是由于某他原因所致,例如由于某售技术的改进或者广告宣传造成的,则不能作为判断创造性的依据。”法院在审理专利无效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该规定。但发明因其技术特征直接导致其在商业上获得成功,只是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一个辅助考虑因素。多棱钢业集团钢砂销售收入、利税总额、产量等方面均居行业第一位仅能证明该产品在商业上获得了成功,但不能证明这种成功是由于某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而且,多棱钢业集团钢砂产品在商业上获得的成功有多种影响因素,不排除与其钢砂生产方法受到本专利保护有一定关系。此外,棱角钢砂(不带球弧面的棱角形颗粒数量大于80%)能够享受出口免税的政策,究其实质,是由于某没有采用钢珠破碎,不需熔炼造丸,降低了能耗,减少了环境污染,而附件1同样不需熔炼造丸,同样是对钢废料进行破碎。因此,多棱钢业集团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本专利产品由于某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其在商业上获得了成功,进而证明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附件3和公知常识(即附件6)结合的基础上无需创造性的劳动即容易想到和得到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在附件1中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关于某审判决是否违反既判力的问题。

本案中,第X号判决认定,相对于某件1,本专利的区别特征(1)、(2)、(3)与附件1相比具有创造性。本案原审判决认定,附件1和附件3的结合(实际上还包括附件6)对于某专利的区别特征(1)具有技术启示;附件1公开了通过粗磨和细磨这两级研磨来制成细磨料的工艺;附件1所公开的加工方法包括破碎,采用破碎加工方法对多棱形的原料进行加工,必然会使破碎后所得到的钢砂也为多棱形,也可以从附件3推定出其钢砂产品的形状不规则。可见,针对附件1对于某专利的区别特征(2)具有何种影响这一问题,原审判决的判断与第X号判决不一致。赋予生效判决以既判力,主要目某是维护判决的稳定性。但是,在遵循既判力原则时,还应考虑先后判决的关联关系,以及实体结果的公正和诉讼程序的经济。本案尽管原审判决对于某关问题的判断与在先的第X号判决不一致,但第X号判决对有关问题的认定本身不能成立,而本案中在后的原审判决另行作出的认定并无不当,因此本案不宜简单地以违反既判力为由进行再审。

(四)关于某他相关问题。

1、附件1和附件3对于某专利是否存在相反的技术启示。

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一般会因为轴承钢具有较高的淬某性和耐磨性而选择生产轴承时的边角废料生产硬度和耐磨度高的钢砂,在选择之前一般不会考虑铬含量的大小问题。而且,附件1所指不期望的碳化铬的形成是有条件的,即是中性淬某;附件6所公布的轴承钢的含铬量也有少于0.8%的。因此附件1和附件3的相关内容不会必然给出相反的技术启示。

2、原审判决是否将本专利认定为产品专利。

原审判决认为:“根据本发明目某,本专利是‘直接作为钢砂原料的材料’。”将原审判决的上述表述结合其上下文与本专利说明书,应当将其本意理解为:根据本发明目某,本专利(的目某)是(寻找一种)“直接可作为钢砂原料的材料”。因此,原审判决实质上并没有将本专利认定为产品专利。

3、原审判决是否违反了要素省略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方法。

本案中,附件1是与本专利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包括选料、淬某、两级破碎、筛分在内的所有工序,而附件1的工序也体现了多棱钢业集团所说的本专利旨在解决的炉熔炼成本高的问题,即也省略了熔炼与造丸。原审判决所确认的区别特征是本专利相对于某件1存在的区别特征,而不是本专利相对于某件3存在的区别特征。本专利相对于某件3可以说是要素省略发明,但相对于某件1不存在工序省略的区别特征。因此,原审判决不存在违反所谓要素省略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方法的问题。

综上,多棱钢业集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第X号决定、附件2-1、附件2-3、附件2-4、附件2-5、第X号驳回通知、第X号判决、第X号判决、第X号决定、第X号判决、第X号判决、第X号决定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在于某“冲切”的理解。《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某释权利要求。根据该款规定,如果对权利要求表述内容产生不同理解,导致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产生争议,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某释权利要求。

根据查明的事实,针对本专利曾经提起多次无效。其中,专利复审委员会第X号决定认定本专利具备创造性。针对该决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X号判决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没有具体评述附件1结合附件3公开的技术内容对本专利没有技术启示,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本院第X号判决也予以维持。针对多棱钢业集团就第X号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第X号驳回通知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附件3和公知常识(即附件6)结合的基础上无需创造性的劳动即容易想到和得到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据此,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多棱钢业集团的再审申请。

本案中,关于“冲切”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第X号驳回通知明确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冲切”并非仅指冲孔,该通知同时指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铁削是收集而非剔除的对象,因此包括在本专利选材之内,而铁削显然不是冲孔工序后产生的废料,此外,多棱钢业集团提供的公开出版某也使用冲切来表示冲孔和切边。根据上述通知的认定,“冲切”应当指冲压和/或者切削。据此,原审判决关于某件2-1或者附件2-3中所称的生产钢砂所使用的轴承“车某”应当理解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冲切”下来的边角废料的下位概念的认定是正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冲切”系冲压裁切(即获得较为粗大的边角废料)没有事实依据,原审判决予以纠正正确。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1或者附件2-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1)本专利采用冲切下来的轴承钢边角废料作为原料;而附件2-1或者附件2-3采用的是轴承钢的车某作为原料。(2)本专利经筛分制得的为多棱形钢砂,适于某割石材,并可以提高石材切割效率;而附件2-1或者附件2-3中经筛分所获得的是含有少量片状、条状的无定形钢砂,适用于某辊材料。根据上述认定,附件2-1或者附件2-3中所称的生产钢砂所使用的轴承“车某”应当理解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冲切”下来的边角废料的下位概念。此外,附件2-1中亦记载了生产的钢砂形状大多为无定形,与本专利的钢砂形状为多棱形亦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某件2-1或者附件2-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具备新颖性。此外,附件2-5公开了x钢的热处理工艺,并公开了x钢的用途及各种参数,具体描述了退火、淬某、回火的工艺,可以证明这些普通的热处理工艺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某件2-1和附件2-5的结合亦不具备创造性。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应予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及多棱钢业集团关于某审判决就新颖性和创造性认定错误的上诉主张某能成立。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及多棱钢业集团的上诉主张某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于某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五十元(已交纳),由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焦彦

代理审判员潘伟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鑫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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