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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罗某犯重婚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1989年6月30日因强奸(未遂)罪被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9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2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庆市忠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略),现住(略)。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2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忠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罗某犯重婚罪,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与被害人肖咸胜于1990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肖继列。2008年3月,罗某与被告人孙某在忠县X村相识并开始交往,孙某明知罗某未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却逐渐产生感情并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6月底,罗某在未与肖咸胜离婚的情况下与孙某前往上海市打工,并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并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孙xx。

2012年1月21日,被告人孙某、罗某到忠县公安局官坝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罗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档内裁量刑罚。被告人孙某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罗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诉讼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保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惩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2月29日起至2012年10月27日止。)

二、被告人罗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黄天平

二Ο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周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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