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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冯某诉被上诉人市规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冯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某,主任。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北京未来科技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上诉人冯某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昌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冯某不服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为北京未来科技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核发的2010规(昌)地整字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被诉行政行为),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在一审法院于2011年4月25日进行的开庭审理中,上诉人冯某明确表示自己使用的宅基地并不在被诉的2010规(昌)地整字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定的范围之内,故其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由于某事人在法庭上的自认是一种法律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自认事实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自认事实予以认定。因此,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未对其宅基地是否在被诉行政行为规划的范围内进行审查核实,属于某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自认的事实裁定驳回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冯某关于某销一审裁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菲

审判员乔军

代理审判员赵锋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某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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