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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x犯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1年1月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1月25日被依法逮捕,2月23日因病被取保候审,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某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蒲xx。

辩护人赵xx。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x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亚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x及其辩护人蒲xx、赵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4日15时许,被告人薛x在西安市X村废品收购站变卖废铁后又返回该废品收购站,向废品收购站老板李xx借钱,遭对方拒绝后,薛x便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架在被害人李xx脖子上向其索要钱财,被害人女儿李永x便将存放现金的皮包拿出交给薛x,薛x抢走包内现金1500余元后逃离现场。后薛x在西安小寨一家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证明以上指控,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被告人薛x辩解,当时不是用水果刀架在被害人脖子上,而是用壁纸刀在自己胸前做了个样子威胁对方;起诉书指控钱数不对,应该是七八百元;且认为自己因卖给被害人特种工具,被害人给的钱少,自己想不通,只是威胁了一下,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供述劫取700元很真实,当时抓捕缴获赃款1512元,里有卖废铁款和原有的800元;本案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强取在他人控制之下的财物,不应以抢劫罪论处;虽然被告人行为构成既遂,但产生的结果和性质不满足犯罪要件,被告人不构成犯罪,认为检察院应撤回公诉案件。综上,请求依法免除被告人薛x的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4日15时许,被告人薛x在长安区X村废品收购站变卖废铁后又返回该废品收购站,向废品收购站老板李xx借钱,遭对方拒绝后,薛x便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架在被害人李xx脖子上向其索要钱财,被害人女儿李永x便将存放现金的皮包拿出交给薛x,薛x抢走包内现金1500余元后逃离现场。后薛x在西安小寨一家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公民报警求助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2011年元月4日16时5分,接110指令,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杜曲派出所对杜曲街X村废品收购站被人持刀抢劫现金4000元一案立案侦查。

2.破案及抓获经过,证2011年元月4日下午15时许,一身高约1.8米,身穿黑色外套的二十多岁男子先在杜曲街X村废品收购站变卖废铁,后又返回该收购站,以向收购站老板李xx借钱为由,当被害人拒绝后,嫌疑人便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用刀威胁被害人索要钱财约4000元。经公安长安分局杜曲派出所民警缜密侦查,当晚22时许,在雁塔区小寨红树林网吧内将正在上网的嫌疑人薛x抓获。经审讯,该人对其1月4日15时许抢劫寺坡村收购站李xx现金一事供认不讳,至此,该案告破。

3.被害人陈述:①被害人李x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2011年元月4日15时30分左右,她和其女儿李永x在废品收购站的房子坐着,突然进来一男子,进门就对着她说:“借我贰仟元钱”,她和她女儿都说没有。该男子从背后掏出一把长约20厘米的刀架到她脖子上,问她们掏不掏钱,她女儿一见就怕了,赶忙从床上取来包,把伍仟多元钱给他了。他说不够,还问她们要,她女儿就把钱包打开让他看,里面只剩几块零钱,他一看确实没钱,拿着刀就出去了。她当时很害怕,想了20分钟才敢报案。该男子年龄约26岁,偏瘦,短发,皮肤偏好,个子约1米75左右,上身穿了一件黑色棉袄,下身穿了一件蓝色牛仔裤较旧,脚上穿了一双白色运动鞋,鞋右脚烂了,能看到里面的白袜子。他经常到她们这儿卖废铁废铜,在抢她钱几分钟前,他还来她这儿卖铁,卖了一块拳头大的废铁,她给了十五元钱。没过一会儿,竟又过来抢她钱。他经常来卖废铁,有时和她们说,他没钱,爱赌博,欠人家一屁股债,家里也没人管他。

②被害人李永x(女,系被害人李xx之女)的陈述内容与被害人李xx证明的被抢经过一致。

4.被告人薛x的供述,证2011年1月4日15时许,他从家里拿了一块废铁准备先到村口的废品收购站去卖,看看里边的情况。他拿着铁看到收购站里只有母女两人,他先将铁卖了,收购站里年龄大的给了他十五块钱,他拿钱便离开了。他出了收购站在周围转了一圈,发现周围没有人,他又进去了,直接进到收购站大门内西边的屋子里,当时那母女俩在里边屋子里坐着,他进屋后对年龄大的女人说:“借我两千块钱”。她两人都说:“没有”。他更急了,将事先放在腰间的刀拔出来,指着年龄大的女人说:“快把钱拿出来,掏不掏钱”这时年龄小的女孩不知道从哪里取了一个包,从包里取出来一把钱,他拿了钱说:“不够,再拿钱来”。那年轻女的手里拿着包说:“你看没有了”。他便拿着抢到的现金离开了。他回到寺坡村家里。他将刀扔到茶几上,又到自己的房间里收拾了几件衣服,背着一个黑包便出门了。刀是一把水果刀,刀全长约二十公分,是一把单刃钢刀,刀柄和刀鞘是塑料的,呈棕黄色。他正在小寨红树林网吧上网时被民警抓获。

5.证人薛xx(系薛x之父)证言,证2011年1月4日下午5点多,他在外上班,他老婆赵xx给他打电话说他儿子薛x在杜曲街道粮店旁边的废品收购站要了1500元钱,现在要去她那里。他接完电话后给薛x打电话,让薛x将1500元钱送还废品收购站。薛x说他自己现在已经走投无路,不能回头了,然后就把电话挂了。他又给薛x打电话,电话没有人接,他便给薛x发短信,让他悬崖勒马。他于某午6点多回到家里,大概6点半左右,杜曲派出所的两个民警来到他家问薛x的情况,民警走后他给薛x打电话,没有人接电话,他便给薛x发短信说:派出所的民警已经来过我们家了,你赶快回来自首。薛x回信息说:他已经无法回头了。此后便关机了。

6.提取笔录及照片,证①2011年1月4日晚22时许,杜曲派出所民警在小寨红树林网吧抓获薛x时从薛x身上提取了黑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壹仟伍佰壹拾圆钱。②2011年1月5日1时30分,杜曲派出所民警在薛x家客厅茶几上提取了一把长约15厘米的水果刀,该刀刀刃长约8厘米,刃柄为黄色,长约7厘米;该刀有一黄色刀鞘。③2011年1月4日下午3时许,民警在杜曲寺坡废品收购站大门一侧房子内现场勘察时,拍照、提取受害人被抢的钱包。

7.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2011年1月5日上午10时许杜曲派出所民警组织嫌疑人薛x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在杜曲街X村加油站对面一废品收购站西边一瓦房门口,薛x指着说:“这就是我抢劫废品收购站钱的地方”。

8.辩认笔录及照片:(1)被告人薛x辩认笔录及照片,证2011年1月5日上午在杜曲派出所信息采集室内,杜曲派出所民警将2011年1月4日在李xx被抢现场提取的包让薛x辨认,经薛x辨认,该包就是2011年1月4日他在实施抢劫时年龄小的女青年从该皮包内取出的钱给的他。该包系黑色皮包,长、宽约二十五公分。

(2)被害人李xx辨认作案工具的笔录及照片,证2011年1月5日民警将5把刀分别编号为①、②、③、④、⑤,将刀一行排开让李xx辨认,经李xx仔细辨认后,李xx手指编号为“②”的刀具说:“这就是昨天(2011年1月4日)下午抢我家钱的小伙子拿的刀”。

(3)被害人李永x辨认作案工具笔录及照片,证2011年1月5日民警将5把刀分别编号为①、②、③、④、⑤,将刀一行排开让李永x辨认,经李永x仔细辨认后,李永x手指编号为“④”的刀具说:“这就是昨天(2011年1月4日)下午抢我家钱的小伙子拿的刀”。

(4)被害人李xx辨认嫌疑人笔录及照片,证2011年1月5日民警将嫌疑人薛x编号为“②”号,将其他人员编号为①、③、④、⑤、⑥、⑦一行排开让李xx辨认,经李xx仔细辨认,指着编号为“②”的说:“这就是2011年1月4日下午抢我钱的人”。②”号即为被告人薛x。

(5)被害人李永x辨认嫌疑人笔录及照片,证2011年1月5日民警将嫌疑人薛x编号为“④”号,将其他人员编号为①、②、③、⑤、⑥、⑦一行排开让李永x辨认,经李永x仔细辨认,指着编号为“④”的说:“这就是2011年1月4日下午抢我钱的人”。“④”号即为被告人薛x。

9.薛x与其父薛xx手机短信内容与薛xx证言一致。

10.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持刀威胁被害人,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x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薛x辩解及辩护人辩护一节,无证据证明,且相互矛盾,与案件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主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起至二0一四年七月四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某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姚化鹏

代理审判员马婉贞

人民陪审员许敏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杨欣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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