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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苏新大纸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袁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新大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房某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军,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葛宜兵,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新大纸业有限公司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江苏新大纸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之前支付给被上诉人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袁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x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4370元,减半收取为2185元,由被上诉人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袁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上诉人江苏新大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某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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